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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直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直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0-05-12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直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內政辦發〔2010〕35號
更正
原發《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直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10〕35號)有誤,以此件為準,原件請自行銷毀。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自治區財政廳、國資委組織制定的《內蒙古自治區直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內蒙古自治區直屬企業國有資本
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規范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加強自治區直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08〕96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直屬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以下簡稱區直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收取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本收益是指國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國有資本投資收益,具體包括:
(一)應交利潤,即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應當上繳國家的利潤;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即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即轉讓國有產權、股權(股份)獲得的收入;
(四)企業清算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
第四條區直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應當由企業直接上繳自治區財政,納入自治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管理。
第五條區直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收取或委托稅務機關代收。自治區國資委及其他負責國有企業監管職能的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監管部門)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負責組織督促所監管企業及時上繳國有資本收益。
第二章區直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申報與核定
第六條區直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應當按規定申報,并如實填寫區直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具體申報時間及要求如下:
(一)應交利潤。在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由區直企業一次性申報。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在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沒有設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為董事會,下同)表決日后30個工作日內,由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據實申報,并附送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文件。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在簽訂產權轉讓合同后30個工作日內,由區直企業或自治區國資委授權的機構(產權交易機構)據實申報,并附送產權轉讓合同和資產評估報告。
(四)企業清算收入。在清算組或者管理人編制剩余財產分配方案后30個工作日內,由清算組或者管理人據實申報,并附送企業清算報告和國家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在收益確定后30個工作日內,由區直企業及有關單位申報,并附送有關經濟事項發生和金額確認的資料。
第七條自治區國資委及其他各監管部門所監管的企業在向自治區國資委及其他各監管部門申報上繳國有資本收益時,同時將申報表及相關材料報送自治區財政廳;其他無主管部門的企業申報上繳國有資本收益時,將申報表及相關材料直接報送自治區財政廳。
第八條國有獨資企業擁有全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業的,應當由集團公司(母公司、總公司)以年度合并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基礎申報。
第九條國有獨資企業年度凈利潤按一定比例上繳。國有股股利、股息,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國有企業清算收入以及公司制企業清算時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按全額上繳。
第十條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當依法分配年度凈利潤。當年不予分配的,應當說明暫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據,并出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文件。
第十一條區直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區別以下情況進行核定:
(一)應交利潤,根據經國家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年度合并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和規定的上繳比例計算核定;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核定;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根據企業產權轉讓協議和資產評估報告等資料核定;
(四)企業清算收入,根據清算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業清算報告核定;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根據有關經濟行為的財務會計資料核定。
第十二條區直企業根據國家政策進行重大調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損失,需要減免應交利潤的,由企業向自治區國資委或其他各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自治區國資委或其他各監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自治區財政廳,由自治區財政廳審定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章區直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上繳
第十三條區直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上繳,使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款級科目。
第十四條區直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上繳,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自治區國資委及其他各監管部門在收到所監管企業上報的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及相關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送自治區財政廳復核,自治區財政廳在收到自治區國資委及其他各監管部門審核意見后15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自治區國資委及其他各監管部門根據自治區財政廳的復核結果,向所監管的企業下達國有資本收益上繳通知,同時抄送自治區財政廳;
自治區國資委及其他各監管部門所監管的企業,依據自治區國資委或其他各監管部門下達的國有資本收益上繳通知,將國有資本收益繳入自治區非稅專戶,由自治區財政廳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二)自治區財政廳在收到無主管部門企業的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及相關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并直接對企業下達國有資本收益上繳通知。企業根據國有資本收益上繳通知,將國有資本收益繳入自治區非稅專戶,由自治區財政廳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第十五條區直企業當年應交利潤應當在申報日后3個月內繳清。對于國有股股利、股息,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國有企業清算收入以及公司制企業清算時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企業應在自治區國資委及其他各監管部門下達的國有資本收益上繳通知規定的時限內繳清。
第十六條對于區直企業欠繳國有資本收益以及未在規定時限內上繳國有資本收益的,自治區財政廳、國資委及其他各監管部門應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繳。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及單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附件:1.自治區直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應交利潤)申報表
2.自治區直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國有股股息、股利)申報表
3.自治區直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國有產權轉讓收入)申報表
4.自治區直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企業清算收入)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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