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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廳關于印發廳機關政務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8-08-19
浙江省教育廳關于印發廳機關政務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的通知

浙教辦〔2008〕172號


各市、縣(市、區)教育局,各高等學校,廳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務信息,提高教育行政管理工作透明度,暢通與人民群眾的溝通渠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工作實際,制訂《浙江省教育廳機關政務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浙江省教育廳機關政務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教育廳機關政務信息,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強化對行政權力的運行監督,暢通與人民群眾的溝通渠道,規范廳機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廳機關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教育廳機關政務信息,是指教育廳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和提供公開服務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教育廳機關各處室(以下簡稱各處室)。
第四條 由廳有關領導及廳辦公室、政策法規處、機關黨委、監察室、人事處、計財處、基教處、職成教處、高教處、高科處、外事處、教育考試院、教育報社、電教館等有關單位負責人組成教育廳政務信息公開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廳機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包括審定政務信息公開工作規劃和有關制度,協調推進政務信息公開工作部署,研究決定政務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并推動全省教育系統政務信息公開和校務公開工作等。
第五條 領導小組下設政務信息公開辦公室,具體負責廳機關政務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政務信息公開的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擬訂政務信息公開工作的相關規章制度,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機制;
(三)組織編制教育廳政務信息公開目錄、政務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等;
(四)協調組織各處室和直屬單位的政務信息公開工作;
(五)總結經驗,組織交流,提高政務信息公開的質量和水平。
第六條 各處室主要負責人承擔本部門政務信息公開的組織領導責任,并指定人員負責本部門政務信息公開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第七條 信息公開工作堅持嚴格依法、公正公平、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改進工作作風,提供優質服務。
第八條 發現涉及影響教育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條 發布政務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發布的政務信息準確一致。
第十條 公開政務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和范圍

第十一條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對政務信息公開權限的規定,公開政務信息,包括自己制作的政務信息和由自己保存的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公共信息。
第十二條 政務信息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屬性。各處室應當在起草政務信息時明確信息的公開屬性。
第十三條 下列政務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廳領導成員簡歷、機構設置、工作職能、聯系方式等組織機構情況;
(二)廳規范性文件;
(三)全省教育發展的規劃、方針、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實施情況;
(四)教育年度統計信息;
(五)廳政府采購情況;
(六)教育行政許可事項及其法律依據、辦事條件、辦理程序、審批時限,以及受理機構的聯系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準予許可的決定等;
(七)教育行政管理事項;
(八)教育招生、考試、收費、資助等與公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事項的政策;
(九)干部人事任免、公務員錄用、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相關政策;
(十)教育系統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務信息。
第十四條 下列政務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條 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之外的其他政務信息,原則上納入依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范疇。
第十六條 編制、公布政務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務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政務信息公開指南包括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郵政編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政務信息公開目錄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七條 廳保密領導小組負責對擬公開的政務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條 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根據其內容特點以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進行公開:
(一)教育廳門戶網站及相關網站;
(二)新聞發布會和其他相關會議;
(三)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
(四)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九條 本辦法第十三條所規定的政務信息,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公開:
(一)信息擁有處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要求負責對擬公開的政務信息內容進行審查、核實并提出公開的建議;
(二)信息擁有處室應及時將擬公開的政務信息送廳政務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審核,并采取適當的形式予以公開。經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開的政務信息,廳政務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可以授權信息擁有處室審核公開。
第二十條 凡屬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信息擁有處室應當在該信息形成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公開的,應報廳政務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法律、法規對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開的政務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信息擁有處室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相關信息并向廳政務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及辦公室作出說明。
第二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書面形式(信函和數據電文形式)申請獲取政務信息;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可以以口頭方式或委托第三人提出申請。
政務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的內容描述和形式要求;
(三)申請公開的目的和用途;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以數據電文形式提出申請的可省略);
(五)申請時間。
第二十二條 廳辦公室負責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教育廳提出的政務信息公開申請,并按下列情況予以答復:
(一)依法不屬于教育廳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并制作非本機關信息告知書;對能夠確定該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二)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務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三)屬于不予公開范圍或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制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書面說明不予公開的理由、依據以及救濟途徑;
(四)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中含有不應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五)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二十三條 對于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廳辦公室應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廳辦公室應將申請轉有關處室和直屬單位閱處,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對于廳辦公室轉來的信息公開申請,信息擁有處室一般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信息擁有處室應當作出說明,經廳辦公室同意后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將以書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內未作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公開。但是,廳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務信息內容和理由在公開前書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要時間不計算在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五條 依申請公開政務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印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六條 處理信息公開申請需要收費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已明確答復不予公開或不予提供的政務信息,各處室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開或提供。

第四章 審查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條 教育廳政務信息公開實行審查制度。對擬公開的政務信息,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審查:
(一)有關處室提出擬公開的政務信息內容并送辦公室審核。
(二)將擬公開的政務信息送廳分管領導審核。可能涉密的廳機關政務信息送廳保密領導小組審核。
(三)其中擬公開的內容需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的或者擬公開的內容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送交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或者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確認。
第二十九條 對擬公開的政務信息進行下列審查:
(一)對政務信息公開的范圍、形式、時限、程序等進行合法性審查;
(二)對擬公開政務信息的準確性、權威性、完整性、時效性和安全性進行審查。
(三)擬公開政務信息可能涉及國家秘密的,還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有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對公開內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確定的,應當報上級有關部門或者省保密部門審核確定。
第三十條 由廳監察室對政務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教育廳辦公室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公布廳機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政務信息的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政務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務信息的情況;
(三)政務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政務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各處室要將本部門上年度政務信息公開的有關情況和本年度政務信息公開工作計劃在每年的1月31日前按要求報廳辦公室。
第三十二條 各處室在政務信息公開工作中應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及社會各界的監督,了解服務對象對政務信息公開工作的反映,對發現和存在的問題應當認真研究,積極整改。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處室及相關人員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處室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務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政務信息公開內容、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違規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務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務信息的;
(六)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務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拖延辦理或者不按經批準的申請要求提供政務信息的;
(七)不受理、不答復有關政務信息工作的舉報和投訴的;
(八)拒絕、阻撓、干擾依法對政務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不落實監督檢查決定、要求的;
(九)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教育廳各直屬單位在提供經濟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辦法執行,并應根據本單位實際制訂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教育廳機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流程圖



附件
浙江省教育廳機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流程圖
主動公開的工作流程





















依申請公開的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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