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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設廳關于印發《吉林省“百鎮建設工程”首批建設鎮規劃編制審批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9-05-21
關于印發《吉林省“百鎮建設工程”首批建設鎮規劃編制審批暫行辦法》的通知

吉建村〔2009〕16號


各市州建委(建設局)、規劃局,長白山管委會規劃建設局,各縣(市)建設局、規劃局:

為規范“百鎮建設工程”首批建設鎮規劃編制和審批,保證和推動“百鎮建設工程”的順利實施,我廳制定了《吉林省“百鎮建設工程”首批建設鎮規劃編制審批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村鎮建設處。聯系電話:0431-82752368 82752369。



附件:吉林省“百鎮建設工程” 首批建設鎮規劃編制審批暫行辦法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抄送:省“百鎮建設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百鎮建設工程”建設鎮政府,相關規劃設計單位。

附件:

吉林省“百鎮建設工程”首批建設鎮

規劃編制審批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吉林省“百鎮建設工程” 首批建設鎮(簡稱首批建設鎮)規劃編制與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吉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首批建設鎮規劃分為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其中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簡稱城關鎮)總體規劃包括縣域鎮村體系規劃和鎮區規劃,其他鎮總體規劃包括鎮域鎮村體系規劃和鎮區規劃。

首批建設鎮規劃審批前,應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規劃成果進行審查。

第三條 首批建設鎮規劃的編制除應遵循本辦法外,還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標準的規定,依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鎮村體系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



第二章       規劃編制



第四條 城關鎮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其他鎮的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第五條 組織編制城關鎮總體規劃前,縣人民政府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組織編制其他鎮總體規劃前,鎮人民政府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

第六條 首批建設鎮規劃應當由具有乙級以上城鄉規劃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

第七條 鎮總體規劃期限為2020年,同時要明確2010年、2015年二個時段的實施目標與規劃方案,并應對資源生態環境保護和鎮的長遠發展做出預測性安排。

第八條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組織鎮總體規劃的編制:

(一)編制規劃綱要;

(二)依據審定的規劃綱要編制規劃成果。

第九條 編制鎮規劃,應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城鄉統籌和區域協調的思想,體現安全環保的原則,節約集約利用資源、能源,保護耕地和生態、人文環境,因地制宜,體現地方特色,促進城鄉可持續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第十條 編制規劃應當具備當地的勘察、測繪、氣象、地震、水文、資源環境、經濟與社會等基礎資料。

資料由承擔規劃編制任務的單位負責收集,市、縣及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規劃編制的需要及時、準確提供相關基礎資料,市、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章       規劃審查與批準



第十一條 城關鎮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城關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城關鎮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提交縣人大常委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縣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報送審批時應附具審議意見和根據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其他鎮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提交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審議意見交鎮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報送審批時應附具審議意見和根據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

第十三條 鎮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時間不應少于三十日,并應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的情況和理由。

第十四條 鎮總體規劃批準前,審批機關應組織專家和相關部門對規劃成果進行審查。



第四章       規劃內容和成果



第十五條 縣域鎮村體系規劃內容和成果按《吉林省縣域鎮村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城關鎮總體規劃綱要除應滿足《吉林省縣(市)域鎮村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分析評價現行鎮總體規劃實施績效,明確規劃編制原則、重點和應當解決的主要問題;

(二)預測縣城不同時段的人口規模;

(三)分析縣城職能,確定縣城性質和發展方向;

(四)分析論證縣城建設用地擴展方向,確定建設用地標準,劃定縣城規劃區范圍;

(五)確定縣城規劃區內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范圍;

(六)通過多方案比較,提出縣城用地布局方案和分階段發展方案;

(七)提出縣城交通發展戰略及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布局原則;

(八)提出縣城主要公共設施和工程設施不同時段的發展目標;

(九)提出建立縣城綜合防災體系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第十七條 其他鎮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分析評價現行鎮總體規劃實施績效,明確規劃編制原則、重點和應當解決的主要問題;

(二)綜合分析鎮域發展條件;

(三)依據縣域鎮村體系規劃,提出鎮域城鄉統籌發展戰略和產業發展空間布局方案;

(四)預測鎮域和鎮區不同時段的人口規模,提出分階段城鎮化目標;

(五)提出鎮域空間分區管制原則和管制分區方案;

(六)提出鎮域鎮村體系規劃方案;

(七)提出鎮域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配置的原則與策略;

(八)提出鎮域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原則與策略;

(九)分析鎮區職能,確定鎮區性質和發展目標;

(十)確定鎮區建設用地標準,劃定鎮區規劃區范圍;

(十一)提出鎮區主要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及防災設施不同時段的建設目標;

(十二)通過多方案比較,提出鎮區用地布局方案和分階段發展方案。

第十八條 城關鎮鎮區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分析確定縣城性質、職能和不同時段的發展目標,預測縣城不同時段的人口規模;

(二)確定縣城建設用地規模,劃定規劃區范圍;

(三)劃定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已建區,制定空間管制措施;

(四)統籌安排規劃區內各類用地,確定建設用地的空間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人口容量等);

(五)確定綜合服務、體育健身、敬老養老、醫療防疫、義務教育、文化建設等公益性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安排和建設標準與規模;

(六)提出可滿足工程立項要求的道路、供水、排水、供電、通信、廣播、電視、燃氣、供熱等專項規劃和管線綜合規劃,確定對外交通和公共交通、郵政、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工程設施建設的目標和布局,劃定各類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

(七)確定綠地系統、水源地、河湖水系、歷史文化、地方傳統特色等的保護內容和要求,劃定各種功能綠地、水源保護、河湖水面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的范圍,并提出保護措施;

(八)研究危房改造與住房需求,確定住房政策、建設標準和居住用地布局,重點確定滿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建設標準;

(九)確定綜合防災和公共安全保障體系的規劃原則、建設方針和措施,確定防災減災設施的規劃布局與工程建設標準;

(十)確定工程建設項目,估算工程投資;

(十一)提出近期建設規劃,確定近期內項目的年度實施計劃和資金需求;

(十二)提出規劃實施步驟、空間發展時序和措施、政策建議。

第十九條 縣城規劃區范圍,禁建區與限建區范圍,道路紅線,重要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配置,綠地系統與水源和水體保護的控制范圍及控制措施,生態環境保護與污染控制、治理措施,防災減災設施的規劃布局,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范圍和保護措施,政策性住房建設用地布局等應作為城關鎮鎮區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二十條 其它鎮鎮域鎮村體系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綜合評價鎮的發展條件。綜合分析鎮的區域地位、自然條件、各類資源、生態環境、歷史文化傳統、產業結構、建設現狀,評價鎮的經濟基礎和發展前景,提出鎮的發展優勢和限制因素。

(二)明確鎮的產業發展目標。提出鎮產業發展結構和發展重點,確定鎮域生產設施的空間布局。

(三)劃定鎮域空間管制分區,確定空間管制策略。劃定禁止建設區、限制建設區和適宜建設區,提出各分區的管制要求和管制措施。

(四)確定鎮域人口策略。預測規劃期末和分時段鎮域的人口數量,統籌人口的空間分布。

(五)劃定鎮區的規劃區范圍。在確定鎮區分階段人口規模、建設用地標準與規模的基礎上,明確鎮區規劃區范圍。

(六)制定鎮域村莊布局方案與建設目標。確定中心村、基層村的層次與布局,提出村莊集約建設的分階段目標及實施方案。

(七)提出鎮域資源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和規劃要求。包括土地資源、水資源等重要資源和能源的合理利用與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和生態環境保護等。

(八)統籌鎮域各項公共設施、基礎設施,提出配置要求。包括文化、教育、健身、醫療、防疫、養老、交通、給水、排水、供電、電信、廣播、電視、環衛、垃圾收集與處理等。

(九)提出鎮域防災減災要求和原則安排。包括消防、抗震、防洪、地質與氣象災害防治等。

(十)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有關建議。包括促進發展的政策,規劃實施的制度保障,規劃實施的手段和途徑等。

第二十一條 鎮區規劃區范圍、建設用地規模,各中心村、基層村建設用地標準,鎮域空間管制分區及管制措施、主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置、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生態環境保護、防災減災等應作為鎮域鎮村體系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二十二條 其他鎮鎮區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統籌安排規劃區內各類用地,確定建設用地的空間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人口容量等);

(二)確定道路系統和道路斷面,劃定道路紅線,明確控制點的坐標與標高,確定廣場、停車場等道路交通設施的布局與用地安排;

(三)確定供水、排水、供熱、燃氣、供電、電信、廣播、電視等各項市政公用工程系統和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的建設方案、用地布局和界線,明確各類管線的位置、管(線)徑,并進行管線綜合;

(四)確定綜合服務、體育健身、敬老養老、醫療防疫、義務教育、文化建設等公益性公共服務設施和便民超市等的用地安排和建設規模與標準;

(五)確定綠地系統、河湖水系、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特色風貌保護區域范圍,提出保護的目標、要求和規劃措施(歷史文化名鎮應編制歷史文化保護專項規劃);

(六)提出土地資源、水資源等重要資源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的目標、要求和規劃措施;

(七)研究危房改造與住房需求,確定住房政策、建設標準和居住用地布局,重點確定滿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建設標準;

(八)提出消防、抗震、防洪、地質及氣象災害防治等防災減災及環境衛生治理的要求并做出具體的安排。

(九)確定工程建設項目,估算工程投資;

(十)提出近期建設規劃,確定近期內項目的年度實施計劃和資金需求;

(十一)提出規劃實施步驟、空間發展時序和措施、政策建議。

第二十三條 道路紅線,重要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配置,綠地系統與水體保護的控制范圍及控制措施,生態環境保護與污染控制、治理措施,防災減災設施的規劃布局,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范圍和保護措施,政策性住房建設用地布局等應作為其他鎮鎮區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二十四條 鎮總體規劃成果包括規劃文本、圖紙和附件(說明和基礎資料匯編,縣政府所在地鎮總體規劃應根據需要增加專題研究內容)。

(一)鎮區規劃圖紙(比例尺一般為1:2000至1:5000)包括:

1、綜合現狀分析圖;

2、用地布局規劃圖;

3、道路系統規劃圖;

4、工程設施規劃圖(城關鎮應分別編制專項工程規劃圖);

5、管線綜合規劃圖;

6、環保與防災規劃圖;

7、近期建設規劃圖。

(二)鎮域規劃圖紙(比例尺一般為1:5000至1:10000)包括:

1、鎮域現狀綜合分析圖;

2、鎮區規劃區界線圖;

3、鎮域空間管制規劃圖;

4、鎮域布局規劃圖。

第二十五條 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內容及深度要求,按吉林省建設廳2003年12月發布的《吉林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技術暫行規定》執行。

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編制內容及深度要求按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其他建制鎮規劃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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