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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的通知

2010-10-30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的通知

潭政辦發〔2010〕48號


各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及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大中專院校,各人民團體:
《湘潭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湘潭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湘潭市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湘潭市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協調制度》、《湘潭市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湘潭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辦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45號)等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本款所稱的職責,包括全市各行政機關行使的有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方面的職能。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教育、醫療衛生、環保、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金融、保險、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為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政務公開全程代理中心)具體負責市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為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縣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政務服務中心)負責本級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全市各級政府部門(單位)要明確一個內設機構,鄉(鎮)街道辦事處要安排人員具體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協助有關行政機關開展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實行垂直領導和雙重管理的部門(單位)要按照湖南省政府令第245號文件規定,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指導和協調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 行政機關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行政機關依據職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具有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發生變更的,由接受其職責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被撤銷、變更的行政機關的職責不再由其他行政機關承受的,由決定撤銷、變更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要根據本區域本系統本部門(單位)本行業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編制、公布并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第七條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按照《條例》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界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范圍和內容,及時、全面、準確地公開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特別是要重點公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
第八條 屬于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前要按照《湘潭市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進行保密審查,若不能自行確定是否可以公開,需要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審查,屬于保密范圍的不予公開。
第九條 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條 對擬公開且涉及多個部門(單位)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制作機關應當與有關部門(單位)進行溝通、確認,確保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溝通協調后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請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一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因特殊情況不能在10個工作日內公開的,最遲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便民利民、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則,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以及報刊、廣播、電視、公告欄、電子顯示屏等多種形式予以公開。市、縣兩級人民政府還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并配備相應設施、設備。
第十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應加強對本級行政機關履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及時受理群眾對行政機關不履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的舉報。并嚴格按照《湘潭市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予以查處。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湘潭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

第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得未列入主動公開范圍的其他政府信息,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依法受理,及時答復,確保群眾享有依法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號)等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教育、醫療衛生、環保、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金融、保險、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第三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要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已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可以不予提供,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三)屬于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屬不予公開的范圍,同時說明理由;
(四)屬于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屬不予公開的范圍,同時說明理由;
(五)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四條 行政機關一般不承擔為申請人匯總、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機關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搜集信息的義務。
第五條 行政機關對一些要求公開項目較多的申請,受理機關可要求申請人按照“一事一申請”原則對申請方式加以調整:即一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只對應一個政府信息項目。
第六條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七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八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可按照市物價局和市財政局共同制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申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適當減免有關費用。
第九條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要制定統一的規范性文書,認真做好文書的送達簽收工作,并及時做好有關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
第十條 因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引起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第十一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應加強對本級行政機關履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及時受理群眾對行政機關不履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的舉報。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湘潭市辦理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規程



湘潭市辦理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規程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提高行政效率和質量,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根據《湘潭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公開有關政府信息的申請,由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政務公開全程代理中心,下同)統一接待、受理、協調,并按本規程依法辦理。各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積極配合,按要求提供書面答復意見及有關資料。
第三條 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應填寫《湘潭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可到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取(聯系電話:58570038、58570039),也可在湘潭市政府門戶網站(www.xiangtan.gov.cn)或湘潭市政務公開全程代理中心網站(www.xtzw.gov.cn)下載。
第四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申請表》的各項內容,注明申請時間后簽名(蓋章)確認。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提出申請,由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代為填寫,申請人簽名(蓋章)認可。
第五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當面、電子郵件或信函、電報、傳真等方式提交《申請表》,同時應出示有效身份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也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請,但應同時出具申請人、代理人的有效證件原件、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
第六條 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查,并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1.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或者已經主動公開了的,或者不屬于應當公開的,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按照《湘潭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第三條規定,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批準后,當場告知申請人并出具書面告知書。
2.屬于本行政機關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范圍,但所提交的資料要件不齊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有關資料和內容,并出具《補正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通知書》。
3.符合受理條件的,填寫《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呈批表》,報協助分管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副秘書長審查同意后,向申請人送達《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通知書》。
第七條 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已受理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其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部門和單位的,提請協助分管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副秘書長召開協調會,并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單》,連同《申請表》復印件,交由有關部門(單位)辦理;涉及一個部門或單位的,經協助分管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副秘書長批準后直接交辦。
第八條 各接受交辦的單位應當認真研究申請人提出的申請要求,收集有關信息,提供資料原件及復印件,自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單》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答復意見,連同有關信息資料呈報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
答復意見包括全部公開、部分公開、免予公開、不屬于本機關、不存在等多種情況,其中免予公開和部分公開的政府信息要附注合法理由。
第九條 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有關部門(單位)提供的信息資料按照《湘潭市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進行保密審查后,草擬依申請公開答復函,并將草擬的答復函分別返回給各有關部門(單位)征求意見。
第十條 各有關部門(單位)須在2個工作日內將征求意見的答復函返呈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各有關部門意見分歧較大的,由協助分管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副秘書長確定處理方式。
答復函由協助分管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副秘書長審定,形成正式文書后,送達申請人。
第十一條 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申請人要求的方式反饋依申請公開的信息,包括自行領取、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同時做好各類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
第十二條 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做好文書送達簽收工作,凡送達文書都要由有關人員在送達文書簽收單上簽收。



湘潭市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防止在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教育、醫療衛生、環保、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金融、保險、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保密審查,是指各行政機關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后是否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進行審查,并就是否公開作出審查結論或者提出處理意見的行為。
第四條 保密審查應當遵循“全面、及時、準確、規范”的原則,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的要求,既保障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能夠順利公開,又確保不應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被公開。
第五條 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協調處理市人民政府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指定機構負責保密審查工作。
第六條 各級保密工作部門應當支持配合做好對本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積極指導、監督和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行為。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前,應當按照《保密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中明確的密級,確定是否公開及公開的方式和范圍。
第八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各級國家保密范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雖無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第九條 經審查,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信息,屬于主管業務方面的,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其他方面的事項,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條 審查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一條 對標有國家秘密標志且在保密期限內的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機構審查后,認為符合解密條件,可以提出解密意見,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開。
原確定為國家秘密但保密期限屆滿并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機構應確認能夠公開,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后,再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公開的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機構審查認為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作區分處理,刪除不應公開的內容后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內容的區分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報同級保密工作部門審核。
第十三條 多個行政機關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并以書面形式征得其他機關單位同意后,方可公開。
第十四條 在保密審查過程中,保密審查機構認為需要,可以征求本機關內與被審查信息有關的單位及有關權利人的意見,被征求意見的單位和權利人應當積極配合并作答復。
第十五條 保密審查必須有文字記載。文字記載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審查信息的標題及文號或者內容摘要;
(二)保密審查認為不應公開的依據;
(三)保密審查的結論或者處理意見;
(四)保密審查的承辦人簽名、日期;
(五)本機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的簽名、日期;
(六)本機關認為應當記載的其他內容。
保密審查文字記載自產生之日起,應當保存3年以上。
第十六條 需要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申請機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確定的信息文本;
(二)說明不能確定原因的申請公文;
(三)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認為需要參考的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 收到申請的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形成的同時,應當根據《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和有關保密規定,確定其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屬于國家秘密的,依法確定其密級、保密期限,并按規定在其載體上標注國家秘密標志。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要定期對本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進行清理,對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應當及時按法定程序解密。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未建立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或執行保密審查制度不力的,由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同級監察機關、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理。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違反有關規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湘潭市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協調制度

第一條 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確保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及時、準確、一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公開該政府信息前,應當與該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三條 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向擬公開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發出的征求意見文(函)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基本情況;
(二)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意見和依據。
第四條 被征求意見機關在收到擬公開政府信息的機關的征求意見文(函)后的5個工作日內應向擬公開政府信息機關提出書面函復意見。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公開該政府信息。
第五條 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不同行政機關之間對是否公開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見的,報請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決定。
第六條 對于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發文產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申請獲取該政府信息。
第七條 行政機關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要嚴格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八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對同一事件所發布的信息應當準確一致。
第九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制度,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由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同級監察機關依據《湘潭市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條 本制度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湘潭市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規范有序進行,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湘潭市行政問責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度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通信、電視、保險、金融、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公開責任,是指全市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或產生的嚴重后果應承擔的責任。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由上級行政機關、同級監察機關或者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追究責任。
第五條 建立舉報投訴機制,明確由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監察局為受理機構,設立專門的舉報電話(58570002、58570003、12342),全天候接聽受理各類舉報事項,并及時處理。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 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

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組織領導不力,工作運行機制和監督機制不健全,各項制度不落實,造成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

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而引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并被認定違法而變更、撤銷的;或者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按要求編制,不及時公開、更新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不及時公開、更新本機關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四)政府信息公開內容不真實,公開事項不全面,沒有按要求時限和形式公開,造成不良影響、不良后果的;
(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提供或不在法定時限內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在辦理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中,應當履行而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
(七)未建立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或未執行保密審查程序,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而產生不良后果的;
(八)違反規定收費或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對被評議后群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干擾、阻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檢查與監督,或者造假、隱瞞問題的;
(十一)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以下規定區分責任:
(一)未經保密審查或相關領導審核批準,承辦人直接作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由承辦人承擔主要責任;承辦人提出初審意見有錯誤,批準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后未予糾正,作出了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承辦人負主要責任,批準人負次要責任;
(二)因批準人不采納或改變承辦人的正確意見或者未經承辦人擬辦初審,批準人直接作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由批準人承擔主要責任;
(三)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作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由決策人承擔主要責任,持錯誤意見和沒有提出抵制意見的負次要責任,持正確意見的人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以下規定追究責任:
(一)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響正常工作或者給群眾利益造成損害的,對部門或單位提出批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其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三)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部門或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評優評先資格;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年度評優評先資格;
(四)違反黨紀政紀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照黨紀政紀規定處理;
(五)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上級行政機關、同級監察機關或者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作出追究責任決定前,應當對擬追究責任事項進行全面、客觀的調查取證,查清事實,認真聽取有關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根據實際情況,準確區分責任,視情節與后果作出相應處理,并下達書面通知。被追究責任的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可申請復核或提出申訴。
應追究黨紀政紀處分的,由同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同級紀檢監察機關按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被追究責任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及時糾正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并將改正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同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2010年1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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