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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試行)

2007-09-12
《定西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試行)》


已經2007年9月12 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農村困難群眾基本生活,規范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據《甘肅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試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對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貧困居民,按照保障標準進行差額補助的社會救助制度。
第三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低標準起步、重點保障、逐步擴大覆蓋面;
(二)保障農村居民基本生活和國家保障、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
(三)動態管理;
(四)屬地管理,政府分級負責;
(五)公開、公平、公正。
第四條 凡具有我市農業戶口、且在農村居住一年以上、上年度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縣區當年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均應納入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列入保障范圍:
(一)非農業戶口與農業戶口混合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非農業戶口家庭成員;
(二)雖是本縣區農業戶口,但已舉家遷往本縣區以外居住或人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
(三)家庭年人均純收入雖然低于本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實際消費明顯高于本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四)具有正常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的;
(五)依法具有贍( 撫、扶)養關系,且贍(撫、扶)養人有贍(撫、扶)養能力,但未履行贍(撫、扶)養義務的;
(六)因違法犯罪受到處理且正在執行刑罰的;
(七)因賭博、吸毒、非法婚姻、違法收養等行為造成家庭生活困難、且尚未改正的;
(八)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或不按規定參加低保待遇年度審核的;
(九)縣區政府規定其他暫不宜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
第六條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生活保障按《定西市農村五保供養辦法(試行)》執行,不再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七條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中具有農業戶口的成員所獲得的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家庭純收入計算按照統計部門有關“農民人均純收入”辦法計算。
第八條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農村居民所享受的獎勵、榮譽津貼,撫恤補助金、優待金、獨生子女費、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政策扶助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的醫療費及醫療救助金、學生助學金、獎學金及勤工儉學收入以及臨時性社會救助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九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各縣區按照維持當地農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并適當考慮水電、燃煤(柴)和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及地方財政的承受能力,提出科學、合理、可行的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人民政府核準備案后執行,同時向社會公布。保障標準應隨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財政收入增長、人民生活水平和物價指數的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差額補助,按保障對象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農村低保標準的部分,予以差額補助。
以下人員的補差標準應適當高于其他一般人員:
(一)在鄉重點優撫對象中的七級以下殘疾軍人、革命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和老復員軍人;
(二)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
(三)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子女考入計劃內高中(含高中)以上學校的在校學生;
(四)農村獨生子女領證戶和二女結扎戶。
第十一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通過政府補助、社會捐助等渠道籌集。
第十二條 縣區政府要多渠道籌集農村低保資金。鼓勵企事業單位、民間組織和個人為實施農村低保提供捐贈和資助,捐助資金全部納入農村低保資金專戶管理。
第十三條 每年年底前,由民政部門在核定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所需資金的基礎上,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計劃。用款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預算,報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實施。
第十四條 縣區財政部門對民政部門提出的季度用款計劃進行審核后及時將保障金撥付到鄉鎮財政所專戶,年終根據實際支出情況編制決算。
第十五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要納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建立相應的激勵和約束機制,與各縣區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績及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安排情況考核掛鉤。
第十七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享受,由戶主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表》,提供居民戶口本、身份證、家庭收入狀況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向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村民委員會參照扶貧部門《貧困戶卡》確定的農民人均收入,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情況進行核實,并由村民評議小組進行民主評議后張榜公示,對無異議的上報鄉鎮民政工作站。鄉鎮民政工作站對村民委員會上報的申請材料采取走訪等辦法調查核實后,由鄉鎮人民政府予以公示,無異議的上報縣區民政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請、受理、審批和保障金發放,實行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鄉鎮財政所根據縣區民政部門審批名冊以貨幣形式按季發放,做到及時、準確、足額。保障資金全部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二十條 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農村居民,當家庭人均收入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主動地告知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報告管理審批機關,并辦理停發、減發或者增發保障金的手續。
第二十一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分類建檔。縣區民政局建立農村低保對象的電子檔案資料,鄉鎮民政工作站建立農村低保對象的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資料,村民委員會建立農村低保對象的表格檔案資料。
動態管理采取如下措施:
(一)實行分類管理制度。對于孤寡呆殘的“三無對象”,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收入變化不大,只需隨時掌握減員情況,實行長期保障;對于除“三無對象”以外的保障對象實行限期保障;
(二)實行定期報告制度。保障對象應在12月底前向村民委員會報告并登記保障金領取情況。家庭成員減少或收入狀況發生變化應隨時向村民委員會報告,并通過村民委員會逐級上報。不按期報告的,視為自動放棄保障資格;
(三)實行年度核查制度。各鄉鎮民政工作站每年對轄區內的保障對象核查一次,核查率要達到100%,核查結果報縣區民政部門;縣區民政、財政部門每年對保障對象定期進行抽查;
(四)實行常年公示制度。對享受保障待遇的農村居民在村務公開欄中實行常年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二條 縣區政府要因地制宜地制定相關優惠政策和幫扶措施,切實幫助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解決子女教育、醫療等方面的困難。對有勞動能力的保障對象,要結合扶貧開發政策、農村勞動力培訓和勞務輸出政策,采取措施,在勞動生產方面予以扶持,引導、鼓勵和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自食其力,通過生產勞動脫貧致富。要大力開展扶貧濟困送溫暖等活動,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生活水平。對病殘等特殊困難人員,要明確幫扶人,實行包戶服務。
第二十三條 縣區政府要把農村低保制度建設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作為農村工作和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給予必要的工作經費支持。
第二十四條 農村低保制度實行縣級政府負責制,由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組織實施,農牧、扶貧等部門配合。鄉鎮民政工作站是基層農村低保工作的管理機構,要按照工作站的職能做好農村低保對象家庭收入核定、動態管理、檔案資料建設、保障金發放等工作,確保農村低保政策的全面落實。
第二十五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加強對保障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審計,及時查處違紀、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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