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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
青海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
2009-05-22
青海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
(2009年5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09年5月22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號公布 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廠務公開以及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等與企業相適應的形式,開展民主管理活動。
第四條 企業應當尊重和保障職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支持和保障職工、職工代表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
企業應當支持企業工會依法組織職工開展民主管理活動,保障企業工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第五條 職工應當依法參與企業的民主管理活動,支持企業依法行使管理權。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對企業民主管理進行指導、服務、檢查和監督。
第七條 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應當指導、幫助企業開展民主管理活動并依法進行監督。
企業工會應當組織職工依法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活動,維護職工民主權利。
第二章 職工代表大會
第一節 職工代表大會及其職權
第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行使職權。
第九條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企業經營管理及發展規劃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企業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項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和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草案;
(四)審查監督企業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和專項合同的情況,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情況,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辦理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情況,實行廠務公開的情況;
(五)監督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和參加集體協商的職工方代表履行職責情況;
(六)推選和推薦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除行使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職權外,還應當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企業的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基本建設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職工培訓計劃,改制改組、兼并破產等生產經營和管理中重大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企業改制改組、兼并破產中職工的裁員、安置等方案;
(三)審議并決定職工福利費使用方案和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評議、監督企業的中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獎懲和任免建議。
第十一條 集體企業和集體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依照本條例第九條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的事項,未經依法審議、決定的無效。經依法審議、決定的事項,企業和全體職工應當遵守執行。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的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提請職工代表大會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審議、決定。
第二節 組織制度
第十三條 職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的企業,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職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企業,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制度;職工人數不足五十人的企業,建立職工大會制度。職工大會職權、組織制度與職工代表大會相同。
企業分公司、分廠、車間、班組以及分支機構,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小型企業較多的地區和行業,可以建立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十四條 職工代表人數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一)職工人數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職工代表人數不得少于二十人;
(二)職工人數一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職工代表人數以三十人為基數,職工人數每超過一百人,職工代表人數增加七名;
(三)職工人數一千人以上不足五千人的,職工代表人數以一百人為基數,職工人數每超過一千人,職工代表人數增加二十名;
(四)職工人數五千人以上的,職工代表人數不得少于二百人,具體人數由企業與企業工會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企業管理方、企業工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職工代表大會。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方可召開。
第十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選舉、表決的事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的過半數通過。選舉或者對其他重要事項的表決,應當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小組)。其職責是:
(一)審議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的有關議案;
(二)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審定屬于本專門委員會(專門小組)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并報告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予以確認;
(三)檢查、督促企業有關部門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和職工提案的處理,并將有關情況報告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
(四)承辦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根據大會的授權,協商處理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以及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事項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并報告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予以確認。聯席會議由企業工會召集。
第十九條 企業工會是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下列工作:
(一)向職工宣傳有關企業民主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培訓職工代表;
(二)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提出會議的議程和日程建議,征集職工提案;
(三)提出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專門委員會(專門小組)組成人員的名單草案;
(四)組織專門委員會(專門小組)和職工代表開展調查研究,監督檢查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五)提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和參加集體協商的職工方代表候選人名單草案;
(六)受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
(七)建立企業民主管理工作檔案,向上一級工會組織報告企業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情況;
(八)其他應當承擔的工作。
第二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所需經費由本企業承擔。
第三節 職工代表
第二十一條 依法享有政治權利并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有選舉和被選舉為職工代表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職工代表應當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其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職工代表的選舉,以分公司、分廠、車間、班組或者科室為選舉單位進行,應當有本選舉單位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參加。職工代表候選人由職工民主推薦或者自薦產生,獲得本選舉單位全體職工過半數的同意,方可當選。
職工代表的選舉辦法由企業工會提出,征求職工意見,與企業協商確定。
第二十三條 職工代表中一線職工、技術人員、一般管理人員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企業的中高級管理人員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二十。青年職工、女職工、少數民族職工應當有適當比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民主管理活動;
(三)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民主管理活動而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按照正常出勤對待,享有應得待遇;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學習并遵守法律、法規、政策和企業的規章制度,提高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聯系職工,征求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三)接受本選舉單位職工的監督;
(四)承辦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事項;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六條 職工代表依法行使職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職工代表任職期間,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經征得本人同意后,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不履行職工代表職責被罷免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職工代表的罷免案,由原選舉單位三分之一以上的職工提出,須經原選舉單位職工的過半數通過。罷免職工代表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職工代表在任期內與本企業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職工代表缺額的補選,參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廠務公開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和實行廠務公開制度。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實行廠務公開的責任人。企業應當確定相應機構或者專人負責本單位廠務公開的日常工作。
企業工會應當組織職工對本單位實行廠務公開的情況進行民主監督。
第二十九條 實行廠務公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向職工公開下列事項,接受職工的民主監督:
(一)企業章程和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
(二)集體合同草案和履行、變更、終止集體合同的情況;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費、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年金和住房公積金使用方案或者支付情況;
(四)職業危害及勞動安全衛生防護措施、職業病防治情況以及安全事故處理結果;
(五)職工教育經費提取使用和職工培訓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六)依據企業規章制度處罰處分職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情況以及裁員方案和結果;
(七)選舉職工代表、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評選勞動模范和優秀職工的條件、程序、名額和結果;
(八)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國有、集體企業和國有、集體控股企業除按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實行廠務公開外,還應當公開下列事項:
(一)企業對外投資和生產經營管理重大決策方案,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企業改革、改制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兼并、破產方案等重大事項和實施情況;
(二)企業年度生產經營目標及完成情況,年度財務預決算情況,企業擔保、資產轉讓情況,大額資金使用和大額資產處置情況,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情況,大宗物資采購供應情況,產品銷售和盈虧情況,承包租賃合同履行情況,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落實情況,重要規章制度制定情況等重大事項;
(三)民主評議企業管理人員情況,企業中層管理人員、重要崗位人員的選聘和任用情況,企業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企業的中高級管理人員工資(年薪)、獎金、兼職、補貼、住房、用車、通訊工具使用情況,以及出國出境費用支出等廉潔自律規定執行情況;
(四)企業改制、重組、關閉破產時職工的裁減和安置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方案;
(五)勞動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職工招聘及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職工工資獎金分配、獎勵與處罰、提薪晉級、專業技術職稱評聘等標準和執行情況;
(六)企業自愿或者應職工、職工代表大會要求同意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廠務公開主要通過職工代表大會進行;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通過廠務公開欄、企業情況發布會、聯席會議和企業內部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廠報、墻報等形式進行。
依照本條例屬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事項,每年至少公開一次;其他事項應當及時公開,或者根據職工代表大會的要求予以公開。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收集、研究職工對廠務公開的意見和建議,根據意見和建議進行整改,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向職工反饋。
第四章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
第三十四條 公司制企業設立董事會、監事會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設立和產生職工董事、職工監事。
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職工董事、職工監事。
第三十五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當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履行職責時,應當真實、準確、全面地反映職工意見,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第三十六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與董事會、監事會中的其他董事、監事享有同等的權利,履行同等的義務,表達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罷免案,由五分之一以上的職工代表或者職工聯名提出,經全體職工代表或者全體職工過半數通過,方可罷免。
第三十八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任職期間,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經征得本人同意,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不履行職責被罷免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總工會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企業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責任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拒絕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
(二)拒絕建立廠務公開制度的;
(三)拒絕依法設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
(四)拒絕召開或者不按規定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
(五)拒絕提交應當由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的事項的;
(六)拒絕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
(七)拒絕公開應當公開的事項或者作虛假公開的。
第四十條 企業對依法履行職責的職工代表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以及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以調動工作崗位、降低勞動報酬等方式進行打擊報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工作;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
對依法履行職責的職工代表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以及工會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人身傷害或者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其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職工代表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以及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職責而被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縣級以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其工作,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逾期不補發的依法加付賠償金。
職工代表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以及工會工作人員不同意恢復工作的,其所在企業應當給予本人年收入兩倍的賠償,并依法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第四十二條 職工代表、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違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失職瀆職,損害職工民主權利的,由有關部門或者所在選舉單位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罷免其職務。
第四十三條 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妨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損害職工合法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予以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企業工會與企業管理方因企業民主管理事項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地方總工會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解決。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民主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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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
退休返聘合同
兼職協議
其他勞務合同
服務期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
保密協議
規章制度
員工手冊
招聘
合同
考勤
福利薪資
崗位管理
考核
培訓
獎懲
民主管理
秘密
競業限制
借款借物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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