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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綿陽市城市管理執法細則》的通知

2009-07-31
綿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綿陽市城市管理執法細則》的通知

綿府函[2009]133號


涪城區、游仙區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會,各園區管委會,科學城辦事處,市級有關部門:

《綿陽市城市管理執法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綿陽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綿陽市城市管理執法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管理,明確城市管理執法的具體職責范圍,確保執法效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狂犬病防治條例》、《四川省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等城市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綿陽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

各區(園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主要負責對市直管區域以外,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所有城區單位、居民區、商住小區、社區、城鄉結合部、轄區內農貿綜合市場及鄉鎮實行管理。

第三條綿陽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是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公安巡警支隊具體負責。

公安巡警全員參與,建設、工商、環保等相關部門抽調相對固定的執法人員參加,組成城市管理集中執法隊伍,負責對違反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城管執法實行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各執其法、集中行動。

第四條城市管理執法應當遵循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公正、公開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市城市管理執法隊伍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礙其執行公務。

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執法

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組織給予批評教育,警告,責令糾正,情節嚴重的,處50元以下罰款:

(一)在主要街道的臨街建筑物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影響市容的物品的;(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條、《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三)項、《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處罰。)

(二)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設施及樹木上涂寫、刻畫的;(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一款,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二款、《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處罰。)

(三)未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批準,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等,或者雖經批準,但未保持完好、整潔,設置期滿后未立即清除的;(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二款,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二)項、《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處罰。)

(四)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一)項,《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處罰。)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組織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視情節給予警告,對違法個人可處100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單位和經營者可處2000元以下罰款:

(一)臨街工地不打圍作業,施工現場材料機具堆放混亂,渣土未及時清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和覆蓋,施工廢水、泥漿隨地排放,或者工程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的;(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一)項,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七)項,《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十一條處罰。)

(二)家庭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未及時清運、處理或隨意傾倒的;(違反《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二款,依據《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十一條處罰。)

(三)不履行城市環境衛生清掃保潔法定義務的;(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條、《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五)項、《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處罰。)

(四)不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一款,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四)項、《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處罰。)

(五)在沿街或在垃圾容器內焚燒廢棄物的;(違反《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二款,依據《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處罰。)

(六)戶外廣告、霓虹燈、標語牌、櫥窗、宣傳欄、地名牌和路牌,不符合內容健康、外形美觀、用字規范要求,或未保持完好、整潔,損壞嚴重、影響市容未及時拆除的;(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一款,依據《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處罰。)

(七)城市雕塑未保持完好、整潔的;(違反《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三款,依據《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處罰。)

(八)運載建筑材料、廢土廢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裝物體以及液體貨物未密閉、捆扎、封蓋或沿街撒落、泄漏的;(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二)項,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六)項、《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處罰。《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必須造成泄漏、遺撒后果的,才予以處罰。)

(九)經批準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產生的垃圾未及時清運,或竣工后未及時恢復路面原狀的;(違反《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依據《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處罰。)

第八條未經批準,擅自拆除、損壞、占用、挪用環境衛生設施,或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組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違法個人可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和經營者可并處2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條,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三)項、《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處罰。)

第九條進入城區的交通運輸車輛,車容不整潔、影響市容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組織責令責任人進行清洗,拒不清洗的,可處100元以下罰款。(違反《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四)項,依據《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處罰。)

第十條城區內飼養家畜、敞放家禽、飼養犬只(警犬、軍犬、科研犬、演藝犬除外)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組織責令限期處理,或予以沒收,可并處100元以下罰款。(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罰。)

第十一條非法帶犬進入公共場所,由公安機關對犬只予以捕殺,對責任人并處每只犬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依據《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第十八條(一)項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由公安機關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由公安機關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一條處罰。)



第三章城市園林綠化執法

第十三條未經批準擅自在公共綠地內開設經營服務點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授權單位責令限期遷出或拆除,賠償損失,可并處罰款。(此條規定的處罰中,《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責令改正、限期退還。恢復原樣,賠償損失,可并處每平方米10—20元的罰款”,《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責令限期遷出或者拆除,可以并處罰款”。)

對擅自破壞園林綠化的經營服務點,給予警告,批評教育并處以罰款。

(違反《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二條、《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第三十二條,依據《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九條、《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第四十五條處罰。)



第四章市政執法

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并處2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違反《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一)項,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處罰。)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使的;(違反《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二)項,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處罰。)

(三)機動車在橋梁或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的;(違反《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三)項,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處罰。)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的;(違反《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四)項,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處罰。)

(五)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違反《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二)項處罰。)

(六)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的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違反《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四)項處罰。)

(七)未按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或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違反《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六)項處罰。)

(八)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違反《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七)項,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處罰。)

第十五條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工程造價2%以下的罰款。(違反《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三款,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處罰。)



第五章 環境保護執法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一)項處罰。)

(二)違反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二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二)項處罰。)

(三)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條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條處罰。)

第十七條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其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5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二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處罰。)

第十八條未經批準,進行產生偶發性強烈噪聲活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處罰。)

【噪聲污染防治方面的罰款標準依據為國家環保總局令第七號《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七條一款(二)項“省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處以50000元以下罰款,超過50000元的罰款,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本章中“噪聲排放”、“噪聲敏感建筑物”、“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的含義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

第十九條未采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5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四)項處罰。)

第二十條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區域內,第三產業不使用天燃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它清潔能源,繼續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或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及綿委辦發[2001]17號文件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條處罰。)



第六章 工商管理執法

第二十一條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流動性無證照經營活動,由工商行政管理相關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5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四川省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六條,依據《四川省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三十七條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同一違法行為同時違反本細則若干罰款規定的,市城管執法相關部門不得重復罰款,但種類不同的處罰除外。

第二十三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城市管理執法相關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拒絕、阻礙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由綿陽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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