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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貴州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2010-02-10
關于印發貴州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黔府辦發 〔2010〕 16號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行署,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貴州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二月十日
              貴州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農村低保”)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農村低保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保障農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并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按標施保、分類施保,分類管理、動態管理,應保盡保、應退則退;
  (三)與臨時救助和其他社會救助相結合,與扶貧開發和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鼓勵勞動自救、社會互助;
  (四)公開、公平、公正、及時。
  第三條 農村低保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級人民政府承擔主體責任,鄉(鎮)人民政府承擔具體責任,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主管、部門配合、基層落實、群眾參與”的工作機制。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低保工作,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籌集并及時足額撥付農村低保資金,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農村低保有關工作;
  (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農村低保工作的組織實施和保障對象的審批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農村低保日常管理工作和保障對象的審核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受鄉(鎮)人民政府委托,協助從事農村低保日常管理工作和保障對象服務管理工作;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建立農村低保工作管理機制,配備相應工作人員;鄉(鎮)人民政府建立農村低保經辦機制,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村民委員會明確農村低保工作專責協管人員;
  (四)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農村低保工作經費,革新技術手段,改善工作條件,不斷提高農村低保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信息化水平。
  第四條 農村低保資金由省(含中央財政補助)、市(州、地)、縣(市、區)三級按規定的比例籌集。農村低保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帳核算、專款專用。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保障年度的資金需求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年度預算,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批后執行。財政部門在每季度末,將下一季度資金提前劃入農村低保資金專戶。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門要通過開展業務培訓、經驗交流等活動,提高農村低保工作人員的理論素質與工作技能;加大宣傳力度,做好農村低保政策的宣傳普及工作。
  第六條 建立健全農村低保責任追究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農村低保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財政、監察、審計部門依法對農村低保資金的籌集、分配、使用和管理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章 保障標準的制定與調整
  第七條 農村低保保障標準按照能夠維持當地農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飯、穿衣、用水、用電等費用確定,并隨著當地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適時進行調整。
  第八條 制定和調整農村低保保障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農委、扶貧、統計、價格等部門,按照本規程第二條和第七條的規定,綜合考慮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農村人均生活消費水平及生活消費品價格上漲指數等因素,在認真調查研究、統計分析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測算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也可以由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統一制定和調整后公布執行。
  第三章 保障待遇申請條件
  第九條 農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提出申請,申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當地農業戶籍并在當地常住;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前12個月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農村低保保障標準;家庭經濟狀況不能維持基本生活需要,財產狀況、實際生活水平與基本生活常年困難家庭狀況相符。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員。
  家庭經濟狀況整體不符合申請資格條件,但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當地農村低保保障標準150%以內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員,可以分戶獨立提出申請。
  第十條 農村低保申請人家庭,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報和核定家庭人口。
  (一)戶籍遷出但尚在校就讀的學生;雖然擁有非農業戶籍但在當地農村常住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其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應當計入的家庭成員,納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計算;
  (二)在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內服刑、勞動教養的人員,不納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計算;
  (三)外出務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員,不納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計算,但應按規定申報和核算收入。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人員,原則上不能享受農村低保保障待遇:
  (一)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水塘等,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就業培訓、農業科技培訓和勞務輸出的;
  (二)拒絕配合入戶調查或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包括非穩定性隱蔽收入)或轉移、放棄個人資產的;
  (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
  (四)超過家庭經濟承受能力購買高檔非生活必需品或長期高消費的;
  (五)家庭財產狀況明顯不符合保障條件、實際生活水平超過當地農村低保保障標準的;
  (六)因賭博、吸毒等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于當地農村低保保障標準,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七)其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不能享受農村低保保障待遇的。
  第四章 保障對象的確定程序
  第十二條 確定農村低保保障對象,應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申請受理。農村居民申請農村低保,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自行申請有困難的,由鄉(鎮)、村組織人員幫助提出申請。鄉(鎮)農村低保經辦機構或受委托的村民委員會受理申請并如實登記。
  申請人應如實申報家庭基本情況,包括:家庭成員基本情況,申請前12個月的收入情況,家庭財產狀況及家庭實際生活水平。申請人應提供下列材料:
  1. 農村低保保障待遇申請書及家庭基本情況申報表;
  2. 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 涉及家庭成員收入的相關證明以及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調查核實。鄉(鎮)人民政府組織人員,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走訪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及收支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入戶調查時,至少有1名鄉(鎮)干部和1名村干部參加。調查人員和戶主應分別在入戶調查表上簽名。
  (三)民主評困。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根據鄉(鎮)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和安排,在鄉(鎮)干部的參與和監督下,村民委員會召開村農村低保民主評議小組會議,對擬上報的符合保障條件申請人家庭及其實際收入水平和符合增發補助金條件的特殊困難人員進行民主評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評定。
  (四)一榜公示。在村務公開欄、村民聚居地,對本村農村低保申請人家庭及“民主評困”結果進行公示。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注明理由。公示時間不少于5天。群眾有異議的,應及時核實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公示期滿后,及時將相關材料,整理上報鄉(鎮)農村低保經辦機構。
  (五)鄉(鎮)農村低保經辦機構審查。鄉(鎮)農村低保經辦機構匯總各村情況,對操作程序及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隨機抽查各村部分申請人家庭,對評議中爭議較大以及公示有異議的必須復查、核實;提出擬保障家庭、基本保障金額、特殊困難人員及增發補助金額。
  (六)鄉(鎮)人民政府審核。鄉(鎮)人民政府召開農村低保審核小組會議進行審核,作出審核決定。
  鄉鎮農村低保審核小組應由鄉(鎮)主要領導任組長,農村低保經辦機構和其他相關組織機構負責人為成員組成。
  (七)二榜公示。在鄉(鎮)政務公開欄、村務公開欄、村民聚居地對審核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天。群眾有異議的,鄉(鎮)農村低保經辦機構應及時組織核實并聽取當事人陳述。公示期滿后,及時將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評審結果和相關材料整理匯總上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核不符合保障條件的,相關資料退回村民委員會,委托村民委員會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八)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農村低保工作機構匯總各鄉(鎮)情況,對操作程序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查,組織重點復核及抽查。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召開評審委員會會議評審,作出審批決定。評審不符合保障條件的,通過鄉(鎮)農村低保經辦機構通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農村低保評審委員會由民政部門領導、農村低保工作機構和相關業務科室負責人組成。
  (九)三榜公示。委托鄉(鎮)農村低保經辦機構在鄉鎮政務公開欄、村務公開欄及村民聚居地對審批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天。群眾有異議的,及時組織調查核實并聽取當事人陳述。
  (十)待遇批準。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批準享受農村低保,核準保障待遇。委托鄉(鎮)農村低保經辦機構代發《貴州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及農村低保金存折。不予批準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農村低保按季度集中辦理,原則上每季度集中評議和審核審批一次。保障對象從批準的下一季度起按季或按月領取農村低保金。
  辦理過程中申請人家庭基本生活確有困難的,應當提供臨時救助。
  第五章 家庭收入核實與民主評困
  第十四條 農村低保申請人家庭收入,是指其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年所有純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依據申請人申報,按《貴州省農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評估暫行辦法》和入戶調查表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五條 民主評困是指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通過召開農村低保民主評議小組會議,初步確定農村低保保障對象和保障待遇。
  村農村低保民主評議小組成員及組長,由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總人數原則上不得少于20人。
  村農村低保民主評議小組一般由村支“兩委”組成人員、村民小組組長、村民代表等組成。其中,村民代表人數不得少于總人數的二分之一,并保證每個村民小組都有代表進入。
  農村低保民主評議小組會議,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年度核查時80%以上)的小組成員參加會議方為有效,評議結果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參會人員同意方為有效。評議小組成員與申請人家庭有直系親屬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 民主評困在鄉(鎮)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和指導下進行,并委派鄉(鎮)農村低保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或駐村干部參與和監督。鄉鎮農村低保經辦機構在民主評困前,應按要求對村農村低保民主評議小組的產生程序、人員情況及構成比例進行審查,并對村農村低保民主評議小組成員進行農村低保相關政策培訓。
  第十七條 民主評困應做到準備工作充分、過程發揚民主、結果客觀公正。農村低保民主評議小組會議由組長召集和主持,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村農村低保專責協管人員介紹全村申請農村低保情況、申請人申報的家庭基本情況和調查核實后的初步處理意見;
  (二)評議小組成員根據有關規定對申請人家庭是否符合農村低保保障條件、符合保障條件的申請人家庭收入水平和符合增發補助金條件的特殊困難人員進行評議;
  (三)評議小組成員采取無記名方式投票;
  (四)現場唱票、計票后,主持人宣布民主評困結果;
  (五)參加評議的鄉鎮干部或評議監督人員就評議的真實有效性發表意見;
  (六)明確專人負責如實記錄民主評議會議內容并存檔備查。
  第六章 保障待遇的確定和農村低保金發放
  第十八條 農村低保基本保障金,根據審批認定的農村低保保障對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保口徑)與農村低保保障標準的差額確定;對符合條件的特殊困難農村低保保障對象,增發補助金。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特殊困難農村低保保障對象,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礎上,每年按不低于當地農村低保保障標準20%的比例按季度增發補助金。
  (一)“三無人員”。指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的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也包括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
  (二)獨生子女和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純女戶的農村低保家庭成員;
  (三)單親農村低保家庭成員;
  (四)農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重殘人員、患重大疾病人員;
  (五)農村低保家庭中的在校學生;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農村低保保障對象。
  第二十條 農村低保金以貨幣的形式發放,不得以實物救助沖抵和扣繳各類款項。
  第二十一條 農村低保金原則上按季度發放,也可以根據需要按月發放。推行社會化發放,原則上在每季度的第一個月,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委托金融機構代理發放到保障對象個人存折賬戶。
  因特殊原因不能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社會化發放的地方,由鄉(鎮)在每季度的第一個月集中發放,鄉(鎮)農村低保經辦機構編制農村低保金發放花名冊,如實填寫發放記錄。對行動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農村低保保障對象,經本人委托由他人代領或由鄉(鎮)農村低保經辦機構派工作人員直接發放到戶。
  第七章 農村低保工作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建立農村低保保障對象證件管理制度。農村低保保障對象實行證件管理,一戶一證,持證救助。農村低保保障對象憑《貴州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享受農村低保保障待遇、其他社會救助及優惠政策扶持。證件由省民政廳統一印制,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一編號核發。鄉(鎮)農村低保經辦機構工作人員要在保障證上如實填寫農村低保金發放記錄,農村低保保障對象本人以適當方式給予確認。終止農村低保保障待遇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將證件統一收回銷毀。
  第二十三條 建立農村低保政策和農村低保保障對象常年公示制度。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指導各鄉(鎮)、村民委員會在人群集中的地方統一設置固定的農村低保公示公開欄,對農村低保政策、辦理程序及正在享受農村低保保障待遇的農村低保保障對象及享受情況進行常年公示,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建立分類管理、動態管理制度。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農村低保工作機構、經辦機構要采取多種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調查了解農村困難群眾的生活狀況。及時將符合保障條件的困難家庭納入農村低保保障范圍;及時根據農村低保保障對象家庭人口及經濟狀況變化情況,辦理停發、減發或增發手續。
  農村低保保障對象原則上分為三類實施管理:第一類是長期保障戶,主要是“三無人員”;第二類是重點保障戶,主要是特困戶,指家庭主要勞動力因病、因殘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難的特困家庭;第三類是一般保障戶,主要是其他符合農村低保保障條件戶,指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收入低于農村低保保障標準、基本生活常年困難的家庭。
  第一類保障對象原則上每個工作年度內入戶復核一次;第二類保障對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調查核實;第三類保障對象原則上每半年對家庭經濟狀況進行一次調查核實,必要時,也可以按季度進行核實和調整。
  農村低保保障對象及農村低保保障待遇的調整,按照本規程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二十五條 建立農村低保檔案管理制度。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農村低保工作機構、鄉(鎮)農村低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對在農村低保工作申請、評議、審核、審批、日常管理和服務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并保存完整,并指派專人負責管理,切實做到:農村低保保障對象全部建檔,日常管理隨時歸檔;檔案整理統一規范、簡便易行,檔案保管安全有序。
  (一)縣級農村低保工作機構審批類檔案包括:農村低保保障待遇審核審批表;農村低保保障待遇調整(注銷)表等,按時間順序和地域劃分進行整理。日常管理類檔案包括:農村低保相關政策法規;農村低保業務統計表;按規范化管理要求對農村低保家庭進行抽查記錄;與農村低保業務相關的會議記錄和信訪接待處理記錄等,按文書檔案的要求整理歸檔。與農村低保業務相關圖片、聲像資料,按年度整理歸檔。
  (二)鄉(鎮)農村低保經辦機構審批類檔案包括:農村低保保障待遇申請書(家庭基本情況申報表),家庭基本情況及收支情況入戶調查表,農村低保保障待遇審核審批表,農村低保保障待遇調整(注銷)表,不予批準及停發或調整農村低保保障待遇書面通知,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殘疾證復印件,收入狀況證明、勞動能力狀況證明等農村低保經辦機構要求提供的證明以及其他應當歸檔的材料,以戶為單位進行整理。日常管理類檔案包括:農村低保相關政策法規,農村低保業務統計表,農村低保金發放花名冊,農村低保金收支臺帳,劃撥農村低保金批文,按規范化要求對農村低保家庭進行抽查記錄,與農村低保業務相關的會議記錄,信訪接待調查處理記錄,鄉(鎮)公示檔案記錄等,按文書檔案的要求整理歸檔。與農村低保業務相關圖片、聲像資料,按年度整理歸檔。
  (三)村民委員會農村低保檔案包括:農村低保相關政策法規,享受農村低保保障待遇家庭花名冊,農村低保工作統計表,村農村低保“民主評困”會議記錄,“三榜公示”的檔案記錄,農村低保信訪記錄和調查處理記錄,按文書檔案要求整理歸檔。與農村低保業務相關圖片、聲像資料,按年度整理歸檔。
  (四)檔案保管期限:審批類檔案的保管期限為該農村低保家庭停保后不少于3年,日常管理類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農村低保檔案保管期滿后,按照規定抽樣移送地方綜合檔案館。
  第二十六條 信息管理和工作情況報告制度。各級農村低保工作機構及經辦機構應配備專用電腦設備,做好農村低保保障對象家庭基本情況和農村低保工作統計數據的采集、整理和備案,認真填報農村低保臺帳和統計報表。建立低保信息系統和規范的農村低保數據庫。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季度上報農村低保工作情況。每年年底前,各級人民政府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農村低保實施情況。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農村低保工作相關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操作規程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貴州省農村低保保障對象審核審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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