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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烏蘭察布市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的通知

2008-12-12
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烏蘭察布市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的通知


烏政辦發〔2008〕159號





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烏蘭察布市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大企事業單位:

《烏蘭察布市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經市政府第九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烏蘭察布市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規范烏蘭察布市境內發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災害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及時有效地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污染,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內蒙古烏蘭察布市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內蒙古自治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施辦法》及《內蒙古自治區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烏蘭察布市境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等過程發生的火災事故、爆炸事故和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質泄漏事故的應對工作。

1.4 事故等級

烏蘭察布市境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等過程發生的火災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質泄漏事故,已經嚴重危及周邊社區、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并按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和影響大小,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個級別。

1.4.1 特別重大事故(Ⅰ級):是指已經危及周邊社區、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急性工業中毒),或者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疏散轉移10萬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億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別重大社會影響的事故。

1.4.2 重大事故(Ⅱ級):是指已經危及周邊社區、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急性工業中毒),或者危及30人以上5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疏散轉移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者造成特別重大社會影響的事故。

1.4.3 較大事故(Ⅲ級):是指已經危及周邊社區、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急性工業中毒),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疏散轉移2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者造成特別重大社會影響的事故。

1.4.4 一般事故(Ⅳ):是指已經危及周邊社區、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急性工業中毒),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疏散轉移2萬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事故。

1.5 工作原則

1.5.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眾的基礎作用。

1.5.2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在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烏蘭察布市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烏蘭察布市公安消防支隊,以下簡稱公安消防支隊)負責組織、指揮、協調全市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具體承擔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的組織、指揮、協調的救援工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承擔有關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危險化學品企業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職責,建立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和應急救援機制。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工作,旗縣市區公安消防大隊具體承擔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的救援工作。

1.5.3 依靠科學,依法規范。采用先進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采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增強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能力。依法規范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確保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1.5.4 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在市、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各級政府應急辦會同公安消防部隊要做好預防、預測、預警、預報和應對事故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物資準備工作,將日常管理工作和事故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隊伍建設、完善裝備、培訓、預案演練工作,做到常備不懈。

2 應急救援組織和指揮體系與職責

2.1組織和指揮體系

2.1.1烏蘭察布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由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烏蘭察布市有關部門、公安消防支隊、烏蘭察布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和各旗縣市區公安消防部隊、各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兼職隊伍和危險化學品企業組成。

2.1.2 烏蘭察布市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領導機構為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指揮機構為公安消防支隊。在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烏蘭察布市各級公安消防部隊按照“統一指揮、分級負責、資源共享、條塊結合”的原則,負責指揮和組織實施烏蘭察布市境內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

2.1.3烏蘭察布市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總指揮長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分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秘書長、市公安消防支隊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及旗縣市區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旗縣市區長擔任,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由烏蘭察布市公安消防部隊承擔,現場指揮長由市公安消防支隊支隊長擔任。

必要時,由市人民政府市長擔任總指揮長,分管副市長任副總指揮長,各參與部門的負責人為成員。 2.1.4 各旗縣市區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組織體系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由各旗縣市區公安消防部隊承擔。現場救援指揮長由旗縣市區公安消防大隊大隊長擔任。

2.1.5 烏蘭察布市各有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履行本部門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職責,負責制訂、管理并實施有關應急預案。

2.1.6烏蘭察布市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各級消防部隊、企業的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隊伍、社會力量及志愿者隊伍等組成。

2.2 辦事機構及其職責

公安消防支隊為處置烏蘭察布市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組織、指揮、協調、指導、檢查全區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的預防和救援工作,并負責向市政府應急辦公室報送相關信息的工作。

2.3 成員單位及職責

成員單位包括烏蘭察布市有關部門、單位和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職責分工如下:

2.3.1 烏蘭察布市公安局:公安消防支隊承擔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的救援、撲滅事故現場火災、控制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質泄漏、對現場失蹤人員進行搜救,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編制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建設項目;公安局治安支隊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的人員疏散撤離,對人員撤離區域進行治安管理;公安局交警支隊負責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保障救援道路的暢通。必要時,采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

2.3.2 烏蘭察布市黨委宣傳部:負責組織指導烏蘭察布市所屬新聞單位對較大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宣傳報道工作,組織協調重大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及處置情況的新聞發布工作,組織烏蘭察布市所屬新聞單位進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知識宣傳。

2.3.3 烏蘭察布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和協調工作,監督危險化學品企業制定和完善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專項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的調查。

2.3.4 烏蘭察布市財政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為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體系建設、預防、應急演練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2.3.5 烏蘭察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烏蘭察布市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項目的申報、審查和立項,并將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項目列入年度計劃,落實項目投資。

2.3.6 烏蘭察布市經濟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烏蘭察布市境內鐵路運輸部門做好鐵路運輸保障工作。

2.3.7 烏蘭察布市民政局:負責配合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做好受災轉移群眾安置工作,組織、發放災民生活救濟款物,妥善安排受災群眾基本生活。

2.3.8 烏蘭察布市交通局:嚴把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市場準入關、運營車輛技術狀況關和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關,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公路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2.3.9 烏蘭察布市商務局:負責組織協調生活必需品等救災物資的儲備、供應和調拔工作。

2.3.10 烏蘭察布市衛生局:負責在事故現場(洗消緩沖區)設置臨時醫療急救區(點),負責對傷員進行分檢及緊急醫療處置,并迅速將需要進一步救治的傷員轉送到指定醫院,負責統計傷亡人員情況。

2.3.11 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國有及國有控股大型企業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配合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3.12 烏蘭察布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提出事故現場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處置方案。 2.3.13 烏蘭察布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災害的環境應急檢測,提出控制、消除環境污染的措施,組織現場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

2.3.14 中國聯通烏蘭察布分公司、中國移動烏蘭察布分公司、中國電信烏蘭察布分公司:負責組織公共通信網受損通信系統的應急恢復,當事故造成指揮通信系統損壞時,按照指揮部的要求統一調動各種通信資源,為搶險救援應急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2.3.15 烏蘭察布市氣象局:負責提供事故現場或者現場附近的風向、風速、溫度、濕度、氣壓、雨量等氣象資料。

2.3.16 烏蘭察布市水利局:為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發生現場及周邊地區提供水文、水源等資料,為事故現場救援及周邊水源不受污染提供信息,監測受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污染河流、湖庫的水質。

2.3.17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實施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并按上述市政府各部門職責分工,制定本旗縣市區有關部門的職責。

2.3.18 專家顧問組及其職責:公安消防支隊聘請專家組成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專家組,為事故災難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2.4 現場應急指揮部及職責

2.4.1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現場指揮為市公安消防支隊,負責指揮所有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人員和救援物資的調配,并及時向市政府應急辦、公安消防總隊報告事故災難事態發展及救援情況,同時報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4.2 涉及多個領域、跨旗縣市區行政區及Ⅱ級以上或影響特別重大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由公安消防支隊協助消防總隊統一指揮。

2.4.3 根據需要,現場指揮部可設搶險救援組、社會面控制組、后勤保障組、醫療救護組、綜合信息組、新聞發布工作組和專家工作組等。

3 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報警

3.1 烏蘭察布市有關部門和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企業的監督,對可能引發特別重大事故的隱患,或其他災害、災難可能引發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的重要信息應及時上報市政府應急辦。

3.2 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警后,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組織現場救援及處理,同時,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消防部門(電話119)請求救援,并報當地人民政府、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行政主管部門;烏蘭察布市有關部門、中央企業和事故災難發生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立即向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應急辦、公安消防支隊報告,同時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

3.3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的有關部門、企業要及時、主動向烏蘭察布市各級公安消防部門及烏蘭察布市有關部門提供與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有關的資料。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消防部門應提供事故發生前監督檢查的有關資料,為制訂應急救援方案提供參考。

4 預警和應急響應

4.1 預警級別

按照危險化學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發展情況和緊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依次采用Ⅳ、Ⅲ、Ⅱ、Ⅰ四個預警級別。

4.1.1 Ⅳ級預警:危險化學品發生少量泄露或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處置等過程中發生的火災事故、爆炸事故,危險化學品尚未發生擴散,不會造成社會影響。

4.1.2 Ⅲ級預警:危險化學品發生一定量泄露或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處置等過程中發生的火災事故、爆炸事故,危險化學品發生擴散,由于擴散距離較近,不會影響到周邊居民,可能造成一定社會影響。

4.1.3 Ⅱ級預警:危險化學品發生較大量泄露或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處置等過程中發生的火災事故、爆炸事故,危險化學品發生擴散,可能影響到周邊一定范圍內的居民,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

4.1.4 Ⅰ級預警:危險化學品發生大量泄露或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處置等過程中發生的火災事故、爆炸事故,危險化學品發生擴散,可能影響到周邊較大范圍內的居民,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事故災難事態發展嚴重、超出本旗縣市區或烏蘭察布市應急處置能力,或者跨旗縣市區、跨盟市級行政區、跨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及凾待外部應急救援力量支援。

4.2 預警發布和解除

4.2.1 Ⅳ和Ⅲ預警:由市公安消防支隊提出預警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公安消防支隊發布和解除,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消防總隊、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4.2.2 Ⅱ和Ⅰ預警:由自治區公安消防總隊提出預警建議,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由自治區公安消防總隊發布解除。

4.3 應急響應

4.3.1 基本響應

市公安消防支隊和旗縣市區公安消防部隊接到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報告后在第一時間內集結隊伍,趕赴事故災難發生地進行救援,并向上級和市政府應急辦報告。

4.3.2 現場處理

視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情況,由市、旗縣市區兩級公安消防部門負責通知同級成員單位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必要時由市政府辦公廳組織協調相關成員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成員單位接到通知,應立即調動有關人員和救援隊伍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應急救援和現場處置工作。 4.4 分級響應

4.4.1 一般事故(Ⅳ級)、較大事故(Ⅲ級)響應:事故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響應,積極開展事故救援。同時當地公安消防部隊趕赴事故現場進行救援,市公安消防支隊啟動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響應,立即把相關情況報市政府,同時請求公安消防總隊做應急準備。

4.4.2 重大事故(Ⅱ級)、特別重大事故(Ⅰ級)響應:在事故單位和當地公安消防應急響應的同時,由市消防支隊立即向市政府、公安消防總隊報告情況,請求公安消防總隊啟動自治區級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響應,并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4.5 現場緊急處置

4.5.1 危險化學品事故緊急處置措施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事故災難發生地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力量。事故災難發生后,發生事故災難的單位和當地公安消防部隊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措施,并根據不同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的類別和特點、事態發展變化的情況,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及時采取相應的緊急處置措施。

4.5.2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特點、不同的引發物質以及應急救援人員的職責,采取不同的防護措施,攜帶相應得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4.5.3 群眾的安全防護

公安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要及時組織和指導群眾就地取用毛巾、濕布、口罩等,采用簡易有效的防護措施,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疏散程序,組織群眾轉移、疏散,并做好治安管理。

4.6 擴大應急

如果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進一步擴大,僅依靠本地區現有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資源和人力難以實施有效處置時,應以政府或公安消防部隊的名義,請求上級參與處置工作。

4.7 響應結束

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故災難危害基本消除,應急處置工作結束。

4.8 分級指揮

4.8.1 Ⅱ級及以上應急響應行動由公安消防總隊組織實施。當公安消防總隊進行Ⅱ級及以上應急響應行動時,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及各級公安消防部門應當按照相應的應急預案全力以赴組織救援,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應及時向市政府應急辦、公安消防總隊及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4.8.2 Ⅱ級及以下應急響應行動的組織實施由市公安消防支隊組織實施。烏蘭察布市政府、旗縣市區政府根據事故災難或險情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出其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公安消防部門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4.9 公安消防支隊的響應

4.9.1 及時向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應急辦報告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

4.9.2 開通市政府與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態發展情況。

4.9.3 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通知相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隨時待命,為現場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4.9.4 組織專家對事故救援進行會診、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協調專業應急力量增援。

4.9.5 對可能或者已經引發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的,及時上報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應急辦,同時負責通報相關領域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4.10 指揮和協調

4.10.1 進入Ⅱ級及以上響應后,市直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立即按照應急預案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4.10.2 公安消防部隊根據事故災難的情況開展應急救援指揮工作,通知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并請求上級消防部門通知毗鄰旗縣市區、盟市公安消防支隊做好應急準備,相關機構按照各自應急預案提供增援或保障。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隊伍在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搶險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

4.10.3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單位和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事故災難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全力控制事故災難發展態勢,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

4.11醫療衛生救助

4.11.1 事發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

4.11.2 烏蘭察布市衛生局或公安消防支隊根據事故災難發生地地方人民政府的請求,及時協調有關專業醫療救護機構和專科醫院派出有關專家、提供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進行支援。

4.11.3 事故災難發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據事故類型,按照專業規程進行現場防疫工作。

4.12 社會力量的動員與參與

4.12.1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調動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4.12.2 超出事發地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時,事發地人民政府向烏蘭察布市政府申請本行政區域外的社會力量支援,公安消防支隊要及時協調有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烏蘭察布市有關部門組織社會力量進行支援。

4.13 場檢測與評估

根據需要,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事故現場檢測、鑒定與評估小組,綜合分析和評估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

4.14 應急結束

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宣布應急結束。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及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會同相關部門(單位)負責組織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的善后處理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秩序。

5.2 保險

事故災難發生后,保險機構應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5.3 事故災難調查、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5.3.1 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由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烏蘭察布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配合。較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由烏蘭察布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5.3.2 事故災難善后處理工作結束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并及時上報烏蘭察布市政府應急辦。

6 信息管理

6.1 信息檢測與報告

6.1.1 危險化學品重要防護地區所在人民政府應急辦會同消防部隊、安監局、重點企業和重大危險源防護單位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建立日常監控和定期監測工作機制,落實監管責任制,加強監控措施,并確保監測數據的質量。

6.1.2 各旗縣市區公安消防部隊應及時報告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按“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的原則,對于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可先口頭向市公安消防支隊報告,最遲不晚于事故發生后2小時報告詳細信息(包含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時續報相關情況。公安消防支隊必須及時把相關信息上報市政府應急辦。

6.1.3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

6.2 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

危險化學品事故的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工作,應嚴格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自治區有關突發公共事件新聞報道的相關規定,在烏蘭察布市市委宣傳部、公安消防部隊的管理與協調下,組織信息發布和報道。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與信息保障

7.1.1 市政府要建立各級政府應急辦、公安消防部隊、相關部門互聯互通的突發事件應急救援信息網絡系統;要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資源信息數據庫;規范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格式和程序,保證烏蘭察布市各級各類應急機構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為危險化學品應急決策提供相關信息支持。 7.1.2 市公安消防支隊負責本部門、本地區相關信息收集、分析和處理,定期向市政府應急辦、公安消防總隊報送有關信息,重要信息和變更信息要及時報送。

7.2 應急支援與保障

7.2.1 指揮系統保障

建立烏蘭察布市、旗縣市區兩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專家庫,以滿足各種復雜情況下處置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的指揮要求。

7.2.2 救援裝備保障

烏蘭察布市各級公安消防部隊和企業救護隊伍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備必要的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裝備。烏蘭察布市各級公安消防部隊應當掌握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的特種裝備情況,各專業救護隊伍按規程配備救援裝備。

7.2.3 救援物資保障

烏蘭察布市各級政府建立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庫,針對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實際情況,儲存一定數量的常備應急救援物資。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市各級消防部門負責監督危險化學品應急物資的儲備情況、掌握應急物資的生產加工能力,并把相關情況報市政府應急辦備案。

7.2.4 應急隊伍保障

烏蘭察布市各級公安消防部門為全市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的專業骨干力量,危險化學品企業的救護隊伍為本企業危險化學品救護的基礎力量,各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依法組建和完善救援隊伍。烏蘭察布市各級政府應急辦、公安消防部門、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檢查并掌握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力量的建設和準備情況。

7.2.5 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后,烏蘭察布市各級公安消防部門根據救援需要及時協調交通、鐵路等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交通運輸保障。地方公安交警對事故現場進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道路受損時地方交通部門應迅速組織搶修,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7.2.6 醫療衛生保障

市及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的救治能力。

7.2.7 資金保障

7.2.7.1 烏蘭察布市各級財政為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應急演練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7.2.7.2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

7.2.7.3 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

7.2.8 社會動員保障

烏蘭察布市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參與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烏蘭察布市各級公安消防部門調用事發地以外的有關社會應急力量參與增援時,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要為其提供各種必要保障。

7.2.9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烏蘭察布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提供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發生時人員避難需要的場所。

7.2.10 技術儲備與保障

烏蘭察布市各級公安消防部門要充分利用技術支撐體系的專家和機構,研究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重大問題,開發應急技術和裝備。

8 宣傳、培訓和演習

8.1 公眾信息交流

8.1.1市政府應急辦公室會同公安消防支隊組織有關部門起草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方面的法規和編寫有關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材料,各種媒體提供相關支持。

8.1.2 各級人民政府應急辦公室會同當地公安消防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負責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宣傳、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眾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的應對能力。

8.1.3 各危險化學品企業與所在地政府、社區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群眾宣傳相關應急知識。

8.2 培訓

8.2.1 公安消防支隊、烏蘭察布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各級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管理機構和各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相關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同時,積極組織社會志愿者的培訓,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8.2.2 各有關部門、企業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好兼職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

8.3 演習

8.3.1 政府應急辦公室會同公安消防部隊要協調組織各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管理機構、應急救援隊伍每年至少組織兩次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演練。各級公安消防部隊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聯合演練。

8.3.2 各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針對不同設備、不同事故災難,每月組織一次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演練。演練結束后應及時進行總結并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

9 監督檢查

烏蘭察布市公安消防支隊、烏蘭察布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的實施全過程監督檢查。

10 預案管理與更新

10.1 隨著國家、自治區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危險化學品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10.2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1 獎勵與責任追究

11.1 獎勵

在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1.1.1 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11.1.2 防止或搶救事故災難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11.1.3 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11.1.4 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11.2 責任追究

在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2.1 不按照規定制訂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11.2.2 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11.2.3 拒不執行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11.2.4 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11.2.5 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11.2.6 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11.2.7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12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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