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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慶州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實施細則

2009-07-31
迪慶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迪慶州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實施細則》的通知

迪政辦發〔2009〕122號


各縣人民政府,州直各委、辦、局,開發區管委會:
《迪慶州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實施細則》,已經州人民政府研究,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迪慶州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州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簡稱“工程”)的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安全、進度和效益,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迪慶州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建設實施方案》,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對“工程”實施的全過程管理。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項目,是指每個單體建筑物,包括學校的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生活用房和辦公用房。
第二章 管理體制和職責分工
第四條 “工程”實行州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組織,縣(區)級政府負責實施的領導和管理體制。州政府對縣(區)政府實行目標管理,各縣實行嚴格的項目管理。
州政府成立全州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部署“工程”實施。發展改革、教育、公安、監察、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審計、安全監管、地震等部門參加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校舍安全工程辦”)設在教育局,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派員組成,集中辦公,負責“工程”實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縣要切實加強對“工程”的組織領導,成立專門機構,建立相應制度,配備精干人員集中辦公,確保“工程”順利實施。
第五條 州人民政府統籌組織全州“工程”的實施。具體職責包括:
(一)統一組織校舍安全排查鑒定。制訂校舍安全排查鑒定實施方案;組織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地震等部門,提供地震災害和其他災害的分布情況,提出安全性評估報告與建議;統籌協調本地區專業機構和技術力量,指導和幫助縣(區)進行校舍安全排查鑒定,建立健全校舍安全檔案。
(二)統籌制訂“工程”規劃。根據排查鑒定結果以及相關標準,結合本州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統籌配置省內教育資源,制訂“工程”總體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和每一棟建筑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州人民政府報省有關部門備案。
(三)統籌落實“工程”專項資金。統籌落實“工程”排查鑒定經費、前期工作經費和項目建設資金;統籌安排項目縣資金額度;建立、健全州級“工程”資金管理機制,及時、足額下達“工程”資金,加強對資金使用與管理的監督檢查。
(四)統籌協調落實有關政策。加強對有關部門的組織協調,督促各部門嚴格履行職責,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落實對“工程”建設收費的有關減免政策,保證“工程”建設用地。
(五)健全工作機制。制訂本州“工程”實施方案、項目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與各縣(區)簽訂責任書;組織有關部門對“工程”項目實施情況聯合進行檢查和評估,對未按計劃完成任務的縣(區)進行問責;組織專業技術力量,加強對縣(區)“工程”實施的指導與幫助;做好項目信息收集、公開及報送工作;按規定標準建立中小學校舍信息管理系統;定期報告“工程”實施情況,年終報送全年“工程”實施情況總結。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和項目學校負責校舍安全工程的具體實施,對本地的校舍安全負總責,主要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統籌考慮轄區內各鄉(鎮)經濟實力以及鑒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技術力量,加強組織協調,規范“工程”實施。主要職責包括:指導、幫助各鄉(鎮)開展校舍安全排查鑒定工作;指導、審核各鄉(鎮)制訂的“工程”總體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和每一棟建筑的改造方案;監督“工程”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檢查、督促“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定期向上級報告“工程”實施情況。
(二)縣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工程”的實施和管理。主要職責包括:組織對轄區內校舍進行逐一排查鑒定,建立健全本縣中小學校舍安全檔案;結合本縣中小學布局調整規劃,制訂本縣“工程”總體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和每一棟建筑的加固改造方案;按有關規定減免“工程”建設收費;組織項目前期論證、招投標、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竣工驗收、辦理基建財務決算等環節工作;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項目學校管理人員的培訓,保證“工程”進度和質量;保證“工程”建設用地;對學校項目建設期間校舍的使用、管理和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更新中小學校舍信息管理系統;定期向上級報告“工程”進展情況。
(三)學校負責配合實施校舍安全排查鑒定,及時發現、報告校舍險情、隱患;指定專人協助做好工程監督管理;做好施工期間安全教育工作,妥善處理好學生在校就學和生活問題,保證師生安全;參與工程竣工驗收;定期報告“工程”進展情況。
第七條 各級有關部門共同參與“工程”的組織實施。
(一)教育部門應當切實把“工程”實施作為教育工作的重點,會同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國土資源、水利、地震等有關部門做好“工程”規劃工作;加強組織協調,負責“工程”實施、監管和督促檢查。
(二)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把“工程”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切實加大投入;加強項目監管;制訂和完善相關政策,為“工程”提供政策支持。
(三)財政部門應當充分發揮公共財政職能,落實好財政預算內應承擔的“工程”資金;加強資金監管,提高使用效益。
(四)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在標準制訂、工程勘察、設計、校舍鑒定、改造方案制訂和工程質量等方面加強指導和監管,督促各方責任主體執行相關標準。
(五)公安、國土資源、水利、地震等部門應當發揮專業指導、監督作用,為“工程”實施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
(六)監察、審計、安全監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工程”實施工作進行監督。
第八條 “工程”管理實行目標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層層簽訂責任書,明確“工程”目標、任務和責任,任務到單位,責任到人員。
第九條 建立信息報告制度。全州“校舍安全工程辦”定期編發工作簡報,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宣傳好的經驗與做法,反映普遍性問題,加強對各地“工程”實施工作的指導。各縣“校舍安全工程辦”定期以工作簡報、進展情況報表、信息員報告等形式逐級上報本地“工程”實施情況。各地工作簡報每月至少編發一期;“工程”進展情況每月報告一次;每個縣確定一名“工程”信息員,由全州“校舍安全工程辦”統一頒發聘書。
第三章 工程實施
第十條 “工程”實施分以下三個主要階段:一是全面排查鑒定;二是制訂“工程”總體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和每一棟建筑的改造方案;三是分類進行加固、重建和避險遷移。各地要嚴格按照以上程序,分步實施,不得隨意更改或簡化。
第十一條 各縣人民政府組織對轄區內各級各類中小學現有校舍安全狀況進行逐校逐棟排查鑒定。
(一)組織領導。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縣校舍安全排查鑒定工作的組織領導。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專業力量對本地校舍進行排查鑒定;縣級鑒定力量不足的,州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專業力量予以幫助。
(二)主要環節。
1.排查。各地組織相關部門和專業技術力量對本地中小學校舍安全狀況進行逐棟排查,出具校舍安全排查報告;
2.鑒定。各地根據排查結果,組織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逐棟鑒定,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鑒定報告;
3.建檔。各地依據排查鑒定情況逐棟建立安全檔案,并納入全州中小學校舍信息管理系統,全局反映中小學校舍安全基本情況。
(三)依據。嚴格按照《建筑抗震鑒定標準》、《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防洪標準》、《堰塞湖風險等級劃分標準》等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及專業規劃,進行校舍結構可靠性、抗震能力、綜合防災能力等方面的排查和鑒定。
(四)要求。使學校校舍達到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并符合對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臺風、火災、雷擊等災害的防災避險安全要求。
(五)按照輕重緩急,優先鑒定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七度以上(含七度)地震高烈度區(以下簡稱“兩區”)和其他災害易發區校舍以及經初步排查認定為危房的校舍。
第十二條 根據校舍安全鑒定報告,制訂每個項目的加固改造方案,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舍進行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避險遷移。
(一)對嚴重地質災害和洪澇易發地區以及病險庫、淤地壩、堰塞湖、蓄水池、尾礦壩、儲灰庫威脅的校舍,根據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進行避險遷移。
(二)對通過加固可以達到抗震及其他防災設防標準且原則具備以下條件的校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進行加固改造。
1.已按照抗震及其他防災設計規范進行設計;
2.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建設、建設檔案基本齊備;
3.加固改造費用不超過新建同類建筑物費用的70%。
(三)對經鑒定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具備加固改造條件的,應當予以拆除。對經鑒定需進行加固改造同時不具備前款第3條的校舍,原則上予以拆除;對經鑒定需進行加固改造同時不具備前款第1、2條的校舍,應當進行技術經濟論證,確定是否需要拆除。確定拆除重建的校舍,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建設。
第十三條 各地根據排查鑒定結果和項目改造方案,按以下主要原則制訂“工程”總體規劃。
(一)科學規劃,合理布局。要綜合考慮城鎮化發展、人口變化等因素,緊密結合區域內教育事業發展規劃、中小學布局調整規劃和校園規劃,科學制訂“工程”總體規劃。
(二)遠近結合,分步實施。各地應當將近期加固改造目標和長遠事業發展目標有機結合起來,通過實施“工程”確保校舍安全。
(三)“兩區”為主,突出重點。各地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分清輕重緩急,相對集中使用資金,重點做好“兩區”及其他災害易發區的“工程”規劃,優先支持農村地區,優先改造義務教育學校,確保取得階段性成效。
(四)抗震為主,綜合防災。在重點考慮抗震加固的同時,結合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臺風、火災、雷擊等其他災害以及病險庫、淤地壩、堰塞湖、蓄水池、尾礦壩或儲灰庫威脅的綜合防災避險安全要求,相應加強學校綜合防災能力,做好應急預案,把學校建成最安全、家長最放心的地方。按照當地綜合防災規劃,優先考慮將中小學建成應急避難場所。
第十四條 “工程”實行項目管理。項目建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規范,嚴格執行建設程序,始終把工程質量擺在首要位置,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竣工驗收合格后使用的原則,不得簡化程序。應當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做到公平、公正、公開、透明。
重建、遷建項目應當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管理,按規定完成可行性研究等項目前期工作。加固項目的工程量達到一定額度,應當視為房屋建筑建設工程,執行基本建設程序,依法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取得施工許可。
第十五條 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依法采取招標的方式確定。招標工作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同級“校舍安全工程辦”派員參與監督、指導。承擔鑒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任務的單位,須具有相應的資質或資格。加固項目優先選擇專業加固企業或有加固經驗的企業。
當校舍原設計單位具備相應資質時,可優先選擇原設計單位承擔鑒定工作;當校舍鑒定單位具備相應設計資質時,可優先選擇鑒定單位承擔加固設計工作。
建設單位不得將“工程”分解發包,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十六條 重建或遷建項目選址必須堅持科學慎重的原則,應當選在交通方便、位置適中、地形開闊、地勢較高、排水通暢、場地干燥、地質條件較好、空氣新鮮、陽光充足、環境適宜、遠離污染源的平坦地段,并避開地震危險地段、泥石流易發地段、滑坡體、懸崖邊及崖底、風口、行洪區、洪水溝口、雷電重災區等自然災害頻發地段和病險庫、淤地壩、堰塞湖、蓄水池、尾礦壩、儲灰庫等下游易致災區;不宜與集貿市場,娛樂場所,生產、經營、貯藏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物理、化學污染源地段以及輸氣管道和高壓走廊等不利于學生學習、身心健康和危及學生安全的場所毗鄰。應當組織專家對項目選址的周邊地質、交通、環境等主要條件進行科學評測,并出具評估報告。
第十七條 重建、遷建項目設計應當堅持“安全牢固、功能齊備、方便實用、科學合理”的原則,嚴格執行《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防洪標準》、《蓄滯洪區建筑工程技術規范》、《堰塞湖風險等級劃分標準》等標準規范,對臺風威脅區還應執行有關防風技術文件的要求,滿足抗震設防和其他綜合防災要求,滿足教育教學需要,同時符合國家有關建筑節能、環保、消防規定。
加固項目應當根據校舍安全鑒定報告和具體改造方案,按照《建筑抗震加固技術規程》等國家相關法規、規范進行加固設計,提高房屋結構的承載能力、抗震能力、綜合防災能力,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依法委托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認定的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施工圖審查,未經審查合格不得使用。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依法對項目施工質量、施工安全負責。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審查合格的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組織施工,執行國家有關施工規范、施工操作規程、質量標準和安全規則,確保工程質量達到合格標準,確保建設項目達到設計的合理使用年限。堅決杜絕出現重大安全事故或工程質量問題。
如遇突發情況需變更施工設計圖紙,須征詢設計單位的意見,并由設計單位出具變更通知書,方可按變更后的圖紙進行施工。當涉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地基基礎或主體結構的安全性時,應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送原審查機構審查。
項目竣工后,依法由施工單位出具項目保修書,按相關規定預留一定比例的保修金。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實行監理制。“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以及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實施全過程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施工安全承擔監理責任。項目縣可選派從事過建筑施工管理、責任心強的人員,或聘用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經縣級“校舍安全工程辦”確認并培訓后,協同監理單位實施現場全過程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工程實施監理。自項目開工之日起,保證每天在施工現場,嚴格檢查入場建筑材料質量和施工工序、工藝、方法、進度、質量、安全等各個環節,詳細記錄監理日志,如實向縣級“校舍安全工程辦”報告情況。
項目施工中每道工序,均應由施工單位在做好自檢及隱蔽工程記錄的同時提出驗收申請,由工程監理人員進行現場驗收。上道工序驗收合格方可轉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條 “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應具備《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并由建設單位按規定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部門和單位及項目學校聯合進行。參加驗收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單上簽署意見并蓋章簽字,按相關規定進行竣工備案;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驗收后,按規定組織竣工決算審計,按審計結果辦理工程結算、基建財務決算和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位于洪范區、蓄滯洪區的學校其防洪自保設施應通過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期間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及時積累、保管好建設工程文件檔案資料及建設前后的圖片和文字材料;竣工后,及時向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移交。
第四章 工程資金
第二十二條 “工程”專項資金實行省級統籌,中央財政補助。各縣要加強對中小學校舍安全建設資金的監管,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并防止學校產生新的債務。
鼓勵社會各界捐資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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