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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商洛市城鄉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商洛市城鄉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9-08-13
商洛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商洛市城鄉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商政發〔2009〕3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商洛市城鄉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2009年第9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OO九年八月十三日
商洛市城鄉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障商洛市城鄉規劃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陜西省城鄉規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全市城鎮體系規劃和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三條 本市中心城市規劃區是指城、郊區以及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為北至仙娥湖,東到柴灣,南至周磨,西到南秦水庫,具體包括城關、大趙峪、劉灣、陳塬四個街道辦事處和楊峪河鎮、沙河子鎮所轄部分行政區范圍,以后總體規劃區范圍如有變動,以變動后確定的范圍為準。各縣區及所轄鄉鎮根據各自總體規劃確定規劃區范圍為控制區域。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統籌土地利用和城鄉建設,合理確定城鄉建設的規模、步驟和標準,處理好現代化建設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關系,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改善人居環境,符合科學發展的要求。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政府設立商洛市城鄉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規劃委員會),其主要職能是:
(一)貫徹執行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制定實施城市規劃政策措施。
(二)審議城市總體規劃,審定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區域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各項專業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
(三)指導各縣規劃主管部門制定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總體規劃及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并組織評審和審定、指導縣城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四)審定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和規劃設計方案。
(五)組織推動城市規劃科學技術進步、人才培訓和經驗交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城市規劃其它方面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利用土地和進行建設,都必須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必須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書三證”及配套的文件、圖紙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按相應程序批準。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廣泛宣傳城鄉規劃,并將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鄉規劃的義務,并有權了解和查詢城鄉規劃,有權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九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的規劃執法監察機構,依法對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和阻撓。檢查人員有責任為被檢查單位或個人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審批辦法
第十條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市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商洛市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區域性城鎮群(帶)規劃、中心城市總體規劃。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總體規劃,其他鄉鎮的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二條 市、縣區、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鄉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以重要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設及生態環境保護為重點內容,明確近期建設的時序、發展方向和空間布局。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五年。
第十三條 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
鄉(鎮)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鎮)規劃、村莊規劃。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 、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鎮)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村莊總體規劃的制定還應當符合《陜西省農村村莊規劃建設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城鄉規劃草案在政府網站或者其它媒體、公告欄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它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認真研究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采納其合理化建議,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第十五條 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鎮總體規劃批準前,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城市總體規劃和縣城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批前,應先報市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技術評審;鎮辦事處的總體規劃報批前,縣區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技術評審。
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的程序審批。
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由組織編制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由組織編制機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七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上報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第十八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于30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和理由。
第十九條 在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后,因依法修改城鄉規劃給被許可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二十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并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核準報告前應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選址;屬備案項目的,建設單位持項目備案通知書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選址,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若需先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建設單位應先到各相關部門征得意見后,再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重大項目或重要地段建設項目報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核發《選址意見書》。
建設單位報請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時,必須附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
第二十一條 經市政府同意擬出讓的宗地,由出讓單位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請求出具該宗地規劃設計條件,國土部門持規劃條件進行招拍掛。
第二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一般不審批私人單家獨院住宅建設。在城市化逐步發展的過渡期,對私人建房實行分類管理,其具體規定及審批程序以《商洛市區私人建房規劃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一年內,未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該《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申請報告,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或計劃批準文件;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現場踏勘;
(三)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和面積,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四)審核建設單位提交的規劃設計總圖或者初步設計方案;
(五)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上述文件審查通過后,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個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擅自更改規劃設計條件確定的容積率。確因特殊原因重新變更容積率,應由建設單位補繳土地差價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
土地差價數額按照新設定的容積率的土地市場評估價減去原容積率的土地市場評估價計算,補繳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數額按照新設定容積率確定的建筑面積減去原容積率確定的建筑面積所交繳的配套費計算。
因提高容積率而補繳的土地差價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由財政部門統一管理,用于城市建設。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必須辦妥土地審批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辦理的,可申請延期。逾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作廢。延期最多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臨時用地,必須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審批手續,經審查批準,發給《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用地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使用期滿后,用地單位須自行恢復原狀,無償退還用地。如城市建設需要提前使用臨時用地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無償拆除一切設施,無條件退還用地。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建筑工程包括除市政工程以外的建筑物與構筑物和其他工程建設。
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規劃區內的道路、橋梁、隧道、交通設施,城市供水、排水、防洪排澇、電力、照明、電訊、有線電視、熱力管線及設施,環境、衛生設施及其他公用設施工程。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應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到各相關部門辦理完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持申請報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立項文件、土地權屬文件及其它需要的項目批準文件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申請,并附由商洛市城市規劃勘測機構提供的1:500新測地形圖。
(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任務書、用地條件和城市規劃,提出平面布局與單體方案設計的規劃要求,作為設計施工圖的依據(包括建筑功能、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配套設施、綠化指標、房屋間距、退縮距離、空間環境等)。
(三)建設單位根據規劃要求,進行方案設計;提交總平面布局圖、建筑平、立面圖,臨街建筑需提交效果圖(臨主次干道建筑需提交二套以上方案設計)。
(四)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上述文件審查通過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重要地段或重大項目,須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市政府批準后,方可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必須開工建設,特殊情況可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延期最多不超過一年,不按期開工又不申請延期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作廢。
第三十二條 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拆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按詳規要求,及《陜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實施。
第三十三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時,應按規劃技術要求確定道路紅線并標明具體坐標或相關尺寸。
第三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外沿不得逾越建筑控制線;并滿足相關技術規定。
第三十五條 沿道路、河流兩側的公共綠地或綠化隔離帶,不在規劃用地范圍內的,不得作為建設項目綠地率計算指標。
第三十六條 以《陜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為依據計,規劃管理采用日照陰影分析審查,在有效日照時間內,受遮擋住宅的居室大寒日照時間不小于3小時,舊城區不少于1小時。
第三十七條 多層居住不宜設置商業用房,確須設置的應限制其使用性質,減少對上部及周邊居民的干擾;在計算居住建筑日照間距時不得扣除底層非居住建筑的高度,但被遮擋居住建筑的底層車庫可以扣除。
第三十八條 禁止在公路、鐵路兩側用地控制范圍內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交通設施除外)。
確需在公路、鐵路沿線規劃新建、擴建城鎮(村),建設集市、商業區,應當選在公路某一路段的一側集中布局,禁止在公路沿線分散安排建設項目。
第三十九條 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多、低層大型建筑,如影劇院、展覽館、大型商場、體育館、游樂場、車站等,其面臨城市道路的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紅線距離必須符合《陜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并滿足停車、回車、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條 城市規劃區內設置的雕塑、小品建筑、大門、書報亭、固定電話亭、公交候車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劃審批、定點放線。
第四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修建臨時建筑,必須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使用期滿后必須拆除,在使用期內,因城市建設需要進行拆除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期限內無償無條件自行拆除。
第四十二條 各項市政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設計前應查明該項工程地段內現有市政設施情況,設計圖紙應有明確反映其設計與現狀的關系、管線路徑坐標,切實解決好新老管線之間的相互關系,確保工程安全。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須同時按規劃埋設地下管線或預埋套管等設施。
第四十四條 在市政道路上開設道路進(出)口或市政管線的接口,架(敷)設臨時市政管線,并設臨時路口及施工通道時均需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廣場、綠地、市政走廊和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第四十五條 臨時市政管線、臨時路口及施工通道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如建設需要延長時,需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
因城市建設需要或使用期限到期時,臨時市政設施的使用單位須無償自行拆除該設施,并恢復原狀。
第四十六條 在道路紅線范圍內,除按規劃架(敷)設各種管線或建造人行天橋(廊)、地下通道、公共交通候車廊、電話亭、交通標志、交通信號燈、電子監控、交通安全設施、地名牌、消防水栓、路燈、箱式變電站、電話交接箱、有線電視端子箱以及其他按規劃需在路側設置的公用設施外,不得設置任何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四十七條 沿街原則不設置實體圍墻。確因特殊需要,需砌筑的實體圍墻,形式要美化,與周圍景觀協調,高度不應超過2.2米。
第四十八條 封閉陽臺,空調室外機、太陽能熱水器、防盜鐵柵等戶外設施的安裝,宜以樓幢為單位統一進行,不得影響城市景觀。
第四十九條 沿街建筑立面裝修不應增設超越建筑紅線的立柱、臺階、雨蓬等。招牌、燈飾等可外挑,但外挑部分不得挑出后退道路紅線距離總寬度,且其離室外地面的凈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一層空調室外機安裝凈空高度不得小于2米
第五十條 設置廣告、招牌、指示牌應當遵循安全、美觀的原則,并應符合建筑物交通、消防、通風、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間造型應要與環境相宜,由規劃管理部門實行統一管理。
第五十一條 在道路交叉口和綠化隔離帶內不應設置影響交通視線的燈箱、廣告、招牌、指示牌。風景游覽區和歷史文化保護區域內設置廣告、招牌、指示牌等,其形式應與所處的環境相協調。城市紀念性建筑、教育文化設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應設置商業性廣告。所有戶外設施的安全責任由業主負責。
第五十二條 市區內各種管線必須符合城市管網規劃。市區內現有電力、通訊、路燈等架空線應逐步改為地下敷設。
第五十三條 沿道路設置管線(含架空線)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供水干管、電力電纜、供熱管線排列在路東或路北,廣播、電訊電纜、煤氣管道排列在路南或路西,各種副管敷設在主管對側;雨水、污水管敷設在車行道下。現有管線敷設與本規定不符合的,應逐步創造條件遷移;
(二)各種管線不得上下重疊敷設;交叉敷設時,技術簡單的服從技術復雜的,小管服從大管,支管服從干管,壓力管服從自流管,軟管服從硬管;
管線交叉垂直凈距一般不小于25厘米,無保護措施的直埋電力、電訊電纜與各種管道交叉凈距不得小于50厘米;
(三)各種管線埋設深度,應根據道路結構、標高和管線的安全要求、交叉情況而定,管頂與路面垂直距離一般不小于80厘米。
(四)各種地下管線之間最小水平凈距和垂直凈距應按有關專業規定執行,當受到道路寬度、斷面及現有管線限制不能達到要求時,應征得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備案。
建設工程放、驗線、竣工驗收及歸檔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取得有關部門批準文件按規定交完各項規費后,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放線。
第五十五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有關圖紙、批準文件審核后,按規劃實地放、驗線。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有關批準文件,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放線后,方可動工建設。基槽開挖后,必須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再次進行驗線并確認。
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必須與城建檔案館簽訂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須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驗收,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國有資產登記及房產確權手續。工程驗收后六個月內,建設單位向城建檔案館報送建設工程檔案。
規劃管理的監督檢查及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
第五十八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五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行政訴訟。在規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強制執行。
第六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有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有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四)未依法對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
(六)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各縣城鄉規劃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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