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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東營市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實施辦法和東營市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9-07-14
東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東營市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實施辦法和東營市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
  
東政辦發〔2009〕2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東營市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實施辦法》和《東營市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東營市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市場化運作進程,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是指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由政府發放貨幣補貼,通過市場購買普通住房。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市區和縣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區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堅持“用地市場化、補貼貨幣化、購房自主化、運作規范化、管理社會化”的原則,采取先購后補的辦法,實行市場化運作。
  第四條 市房產管理局是全市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工作的主管部門,各縣區房產管理部門及東營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或職責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實施和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民政、國土資源、規劃、物價、公安、勞動保障、經貿、統計、審計、監察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中心城規劃區(含東營經濟開發區)建設用地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按照市區聯動、統一組織、分工負責、全面推進的原則實施。
  第六條 貨幣補貼的保障面積標準為每戶建筑面積60平方米。申請家庭有私有住房的,在補貼面積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積;申請之日前三年內將私有住房轉讓的,按有房戶對原住房面積進行認定。
  第七條 補貼標準由市、縣區政府根據國家規定的經濟適用住房保障面積,結合當地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的差價確定。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對象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難、貨幣補貼等標準,由市、縣區政府根據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住房水平,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等因素合理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2009年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家庭收入標準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住房困難標準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3平方米及以下。
  第九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規定的低收入標準;
  (二)無住房或符合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三)具有當地城鎮居民常駐戶口3年以上。
  年滿35周歲的單身人員符合上述條件的,也可以申請。
  第十條 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家庭,需提報以下材料:
  (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經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證明;
  (二)房屋所有權證、租賃許可證或所在社區居委會出具的家庭住房狀況證明;
  (三)家庭戶口簿、成員身份證和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四)與申請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依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家庭戶主或由戶主所在單位向其主管部門或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未設立居委會的,直接向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提交證明材料。經初審,材料齊全的家庭填寫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申請審批表。
  (二)所屬主管部門或社區居委會應當在15日內組織人員對申請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等情況入戶調查后進行審查、評議。對符合條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簽署意見后將申請材料報送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三)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家庭情況進行審核,簽署意見后將申請材料報送縣區(含東營經濟開發區)房管部門。
  (四)縣區房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家庭的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公安部門。
  (五)縣區民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同級房管部門。
  縣區公安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家庭戶口、成員身份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同級房管部門。
  對申請中心城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由東營區房管部門、東營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按照職責分工確定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報市房管部門統一審查備案。
  (六)市、縣區房管部門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情況,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作為貨幣補貼對象予以登記并向社會公布;經核實,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數量多于當年計劃補貼戶數時,以抽簽或公開搖號方式確定補貼對象,由房管部門發放貨幣補貼許可證。
  取得補貼許可證的家庭應自發證之日起一年內在當地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范圍內自主選擇購買成套普通住房(平房除外)一套。超過一年未購買的,補貼許可證作廢。
  第十三條 購買期房的,憑身份證、補貼許可證及商品房備案手續辦理補貼發放手續。購買商品房現房、二手房的,在產權過戶時,憑身份證、補貼許可證及產權交易的有效憑證辦理補貼發放手續。
  第十四條 房管部門應當按月將購房補貼發放、資金需求情況及相關資料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將補貼資金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和程序直接劃入售房者在指定銀行開立的個人結算帳戶。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按季度將購房補貼發放情況反饋同級房管部門。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二)對經濟適用住房計劃內建設用地實行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后,扣除國家明確規定用途以后的土地出讓收益;
  (三)優惠政策規定的減免費用;
  (四)應由政府承擔的建設費用;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中心城規劃區范圍內城中村(居)和東營經濟開發區之外的無固定職業城市低收入家庭經濟適用住房補貼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各承擔50%;東營經濟開發區之內的由東營經濟開發區承擔。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于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開支。
  第十八條 享受貨幣補貼購買的住房登記時,由房管部門在《房屋所有權證》上加注“經濟適用住房”印章和補貼金額,擁有有限產權。第十九條 建立貨幣補貼資金退出激勵機制,鼓勵已具備購買普通商品住房條件的家庭,盡快退出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購房家庭5年內(含5年)將經濟適用住房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的,政府給予其當年貨幣補貼50%的獎勵,50%退還政府;5—15年內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的,每推遲1年,獎勵補助的金額減少5%,退還的補貼金額增加5%;超過15年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的,貨幣補貼全額退還。
  未按規定退還貨幣補貼的家庭,不得上市交易已購住房,也不得購置其他住房。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在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之前,可以繼承,住房性質不變。繼承后需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凡已參加房改購房、集資建房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工程性質住房等享受過政府住房優惠政策的家庭或個人,不得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
  第二十二條 已享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家庭,不得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尚未購買的,可繼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也可申請享受貨幣補貼政策。申請享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報。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實行前已經省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并開工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國家、省有關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房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經濟適用住房檔案,實行一戶一檔,包括申請、審核、實施保障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房管、財政、民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對貨幣補貼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情況,騙取補貼的個人,由房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將補貼退回;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房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房管、財政、民政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各縣區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東營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東營市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廉租住房貨幣補貼,是指市、縣區政府按照規定標準向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通過市場自行承租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市區和縣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區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實施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房產管理局是全市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工作的主管部門,各縣區房產管理部門及東營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或職責范圍內廉租住房貨幣補貼的實施和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物價、勞動保障、公安、審計、統計、監察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貨幣補貼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中心城規劃區(含東營經濟開發區)建設用地范圍內廉租住房貨幣補貼,按照市區聯動、統一組織、分工負責、全面推進的原則實施。
  第六條 城市居民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難、保障面積、租賃住房補貼等標準,由市、縣區政府根據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住房水平,結合經濟發展水平、住宅市場平均租金等因素綜合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2009年申請廉租住房貨幣補貼的家庭收入標準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執行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3平方米,戶保障面積按最低25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確定。
  第七條 廉租住房貨幣補貼額度按照保障對象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
  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當地住宅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給予補貼;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住宅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的85%給予補貼。
  第八條 申請租賃住房補貼的城市居民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規定的低收入標準;
  (二)無私有住房或符合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三)具有當地城鎮居民常駐戶口1年以上。
  符合本條(一)、(三)款規定,35周歲以上的單身無房人員,可申請租賃住房補貼。
  第九條 申請之日前三年內將私有住房轉讓的家庭,按有房戶對原住房面積進行認定。
  第十條 低收入家庭申請租賃住房補貼,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經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證明;
  (二)房屋所有權證、租賃許可證或所在社區居委會出具的家庭住房狀況證明;(三)家庭戶口簿、成員身份證和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四)與申請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低收入家庭申請租賃住房補貼,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家庭戶主或由戶主所在單位向其主管部門或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未設立居委會的,直接向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提交證明材料。經初審,材料齊全的家庭填寫廉租住房貨幣補貼申請審批表。
  (二)所屬主管部門或社區居委會應當在15日內組織人員對申請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等情況入戶調查后進行審查、評議。對符合條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簽署意見后將申請材料報送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三)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家庭情況進行審核,簽署意見后將申請材料報送縣區(含東營經濟開發區)房管部門。
  (四)縣區房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家庭的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公安部門。
  (五)縣區民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同級房管部門。
  縣區公安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家庭戶口、成員身份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同級房管部門。對申請中心城租賃住房補貼的,由東營區房管部門、東營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按照職責分工確定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報市房管部門統一審查備案。
  (六)市、縣區房管部門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情況,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作為保障對象予以登記并向社會公布;經核實,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由市、縣區房管部門發放廉租住房補貼許可證;財政部門根據房管部門審核意見及年度預算安排,將租賃補貼資金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和程序劃入房屋出租人在指定銀行開立的個人結算賬戶。
  第十三條 縣區房管、民政部門及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應當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查閱檔案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申報情況進行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情況。
  第十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的10%,根據實際需要可適當提高比例;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中心城規劃區范圍內城中村(居)和東營經濟開發區之外的無固定職業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貨幣補貼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各承擔50%;東營經濟開發區之內的由東營經濟開發區承擔。
  第十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于廉租住房保障開支。
  第十六條 市、縣區政府應當逐年向社會公布廉租住房保障情況。房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民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加強對縣區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工作的監督檢查,并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第十七條 房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廉租住房檔案,實行一戶一檔,包括申請、審核、實施保障及年度復核等有關材料。
  第十八條 廉租住房貨幣補貼由房管、財政、民政部門按年度組織實施。
  新申請家庭應當于每年7月份,向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程序進行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家庭自當年12月份起實施補貼。
  已享受補貼家庭應當于每年7月份,向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化情況,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程序進行復核,對變化情況屬實且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根據有關保障標準合理調整補貼額度;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第十九條 對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狀況的家庭,由房管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騙取租賃住房補貼的,由房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退還。
  第二十條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和個人,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并對相關責任人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房管、財政、民政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縣區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東營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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