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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馬鞍山市勞動模范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9-12-29
關于印發馬鞍山市勞動模范管理辦法的通知

馬政[2009]86號


當涂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馬鞍山市勞動模范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馬鞍山市勞動模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勞動模范的評選、表彰和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勞動模范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的模范帶頭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勞動模范的評選、表彰及歷年來榮獲全國、省、市級勞動模范稱號(含全國、省“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并保持榮譽人員的待遇、管理工作。國家、省對全國、省級勞動模范待遇、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勞動模范稱號由市人民政府授予。

市勞動模范評選表彰工作由市勞動競賽委員會負責。市勞動競賽委員會辦公室(評選辦公室)設在市總工會,負責市勞動模范推薦評選、表彰獎勵的具體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農業、衛生、民政、住房和建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四條 市勞動模范評選、表彰工作每4年進行一次。每次評選比例控制在全市人口萬分之一以內。

對在重大事件中做出特殊貢獻者,由市政府及時命名表彰,具體工作程序另行制定。

第五條 市勞動模范的評選表彰堅持面向基層、面向一線和各行各業的原則,對經營者、領導干部勞動模范的評選表彰予以嚴格控制。

第六條 市勞動模范的評選基本標準是:熱愛祖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紀守法,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質和職業道德,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與時俱進,奮發有為,勤奮勞動,無私奉獻,為我市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做出突出貢獻。

每次評選的具體標準在評選前專門制定。

第七條 評選市勞動模范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基層推薦、上報。被推薦人選須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職代會聯席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社區居民委員會討論同意。

(二)初審。縣區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對基層單位推薦的人選進行全面審議、確定,再向市評選辦公室推薦。行業主管部門不在本市的由市評選辦按照行業名額分配數進行評選。

(三)考核。對推薦的人選,市評選辦公室組織專門考核,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在此基礎上提出建議意見報市勞動競賽委員會審定。

(四)審定。市勞動競賽委員會對候選人進行審定。

(五)公示。市評選辦公室對市勞動競賽委員會確認的候選人進行公示。

(六)報批。對公示后無異議的候選人報請市政府批準。

第八條 對勞動模范的獎勵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物質獎勵以一次性獎勵為主。

第九條 經批準的工人、農民人選由市政府授予“馬鞍山市勞動模范”稱號,經批準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選由市政府授予“馬鞍山市先進工作者”稱號,并頒發獎章、證書和獎金。

第十條 勞動模范享有以下待遇:

(一)對有學習要求的勞動模范,單位支持其參加脫產或業余學習、培訓。

(二)勞動模范每年體檢一次,在職勞動模范由所在單位組織實施并承擔費用,退休勞動模范和農民勞動模范由所屬縣區工會組織實施,所需費用由縣區政府承擔。

(三)各單位應積極組織開展勞動模范療休養活動,所需費用由單位承擔;市總工會每年組織部分勞模開展勞動模范療休養活動,費用上給予定額補助。

(四)對低收入的市級勞動模范、生活存在特殊困難的勞動模范給予低收入補助和特困幫扶,具體意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總工會聯合制定。補助標準應隨工資及物價水平變動及時調整。

(五)符合城市廉租房配租條件的勞動模范,可優先安排,逐年解決。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認真落實勞動模范的各項待遇,并根據按勞分配、獎勵先進的原則,結合本單位情況實行其他獎勵措施。

第十二條 市總工會負責指導協調全市勞動模范日常管理工作,協助政府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并檢查落實,統籌市勞動模范評選表彰的具體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在職勞動模范的日常管理,由所在行業、地區、單位的各級工會負責;退休勞動模范的日常管理,由所在社區、街道負責;農民勞動模范的日常管理,由所在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相關部門配合做好勞動模范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勞動模范日常管理的主要任務有:

(一)弘揚勞動模范精神、總結推廣勞動模范創造的先進技術和先進工作方法;

(二)從勞動模范中,向各級人大、政協及組織人事部門推薦符合條件的相關人選;

(三)密切與勞動模范的聯系,傾聽勞動模范的意見和建議;

(四)組織勞動模范參與社會活動,發揮勞動模范的社會示范作用;

(五)維護勞動模范合法權益,落實勞動模范的獎勵和待遇;

(六)教育和引導勞動模范保持榮譽,努力工作,做出新貢獻。

(七)建立勞模檔案,動態掌握所轄范圍內勞動模范基本情況,配合主管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市勞動模范榮譽稱號:

(一)偽造主要先進事跡或剽竊他人勞動成果的;

(二)觸犯法律,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受到行政撤職、開除處分或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的;

(四)非法離境的。

第十六條 取消市勞動模范榮譽稱號,由市勞動競賽委員會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政府批準。

市勞動模范被取消榮譽稱號,即停止其享受的勞動模范待遇。

第十七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需作進一步明確的,由市總工會會商有關部門作具體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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