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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肇慶市城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8-11-18
肇建〔2008〕61號


關于印發《肇慶市城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肇慶市城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肇 慶 市 建 設 局

肇慶市發展和改革局

肇 慶 市 監 察 局

肇 慶 市 財 政 局

肇 慶 市 國 土 資 源 局

肇 慶 市 物 價 局

中國人民銀行肇慶市中心支行

肇 慶 市 地 方 稅 務 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肇慶市城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完善我市城區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號)以及省政府《關于切實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粵府[2008]3號)精神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本市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城區范圍內(指端州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和鼎湖區城市規劃區范圍)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規定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我市城區范圍,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四條 端州區、鼎湖區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市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指導、監督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發展改革、國土、規劃、財政、民政、稅務、物價、勞動保障、工商、統計、監察、金融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做好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辦)]和居委會應當設專人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購受理、調查、審核等工作,相關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采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由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按規定組織建設。



第六條 參加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招投標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相應的資本金、良好的業績和社會信譽。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優選規劃設計方案。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建程序辦理,并將工程預結算報財政部門審核。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外的基礎設施如道路、綠化、水電、通信、照明等,應與小區同步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九條 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應當向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承擔保修責任。



第三章 優惠和支持政策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享受以下優惠和支持政策:



(一)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三)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四)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享受國家規定的稅費優惠政策。



(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并提供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利率政策執行,可適當下浮,下浮比例控制在貸款基準利率的15%以內。



(七)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 第四章 購買準入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端州區或鼎湖區城市戶口,并在當地居住;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在肇慶市城區范圍內連續工作和居住5年以上,并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2年的外來務工人員的家庭。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三)無住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難標準。



對本條第(二)、(三)項規定條件實行動態化管理,市(區)建設(住房保障)、民政部門每年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進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二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并實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全名制。申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與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收養關系。



戶籍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的,可作為家庭成員共同申請。



未婚、離婚等的單身人士不能申請。



第十三條 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四條 以公房租金標準租住公房或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的,可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但在簽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合同的同時,必須與原租住公房或原廉租住房管理單位簽訂退房協議。不簽訂退房協議的,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有權取消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



第五章 申請購買程序



第十五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或暫住證向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的鎮(辦)或居委會領取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制定的《肇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審批表》,并向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的鎮(辦)或居委會提交《審批表》和相關資料。



(二)初審和公示:鎮(辦)、居委會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戶口、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組織或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鎮(辦)、居委會調查核實后,將申請人家庭人口、現居住地點、住房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資產、工作單位等情況在申請人所居住的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的鎮(辦)或居委會應配合調查、核實,實際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的鎮(辦)或居委會應當同時組織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申請人的情況有異議的,應當書面向鎮(辦)或居委會提出,鎮(辦)或居委會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取消申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鎮(辦)將申請資料和初審意見提交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審核和公示:



1、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區民政部門。



2、區民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申請材料送回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3、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將經初審符合購買資格條件的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對公示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書面向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異議,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取消申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交市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復核。



(四)復核和選房:市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將經資格審核、公示合格的申請人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意見反饋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根據實際情況,由市或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按程序安排輪候,采取公開抽簽的辦法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六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審批表》及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離異或喪偶的提供相關證明。外來務工人員夫妻雙方還需出具市(區)勞動保障部門鑒定的勞動合同書和《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原件及復印件以及連續繳交社會保險費滿2年的證明材料。



(二)住房證明。申請人和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或外地擁有房產的證明資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賃合同或產權單位租賃證明。住房證明由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所在工作單位(所在單位已撤銷的,由繼承其權利業務的單位,無繼承單位的,由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無工作單位的由居委會出具。



(三)收入證明。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的上一年度收入證明(工資收入、各類補貼及其他收入);未就業的,提供失業證或《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或其他相關證明;個體工商戶或投資辦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和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及相關稅收繳交憑證;有工作單位的,收入證明由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所在工作單位出具,無工作單位的,收入證明由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居委會對其自報情況進行審核并加蓋公章;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居委會應配合調查核實。



(四)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戶籍的,提供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證明。



(五)家庭資產情況證明。由申請人自報家庭資產情況,提供家庭資產相關資料后,再由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所在工作單位核實后出具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居委會出具證明。



(六)《誠信承諾書》。



以上規定所涉及各類證件或合同等資料,應當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



第十七條 處于輪候狀態的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員結構、婚姻狀況等情況發生改變的,申請人應當自改變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原申請地的鎮(辦)、居委會提交書面材料,鎮(辦)、居委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審核資格條件,并按程序報批。



第十八條 購得經濟適用住房后,申請人不再享受政府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第六章 價格管理及付款方式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由建設單位將建設成本、相關費用報有定價權的物價部門會同建設部門審核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二十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為同一期工程開發住房的基準價格。分割零售單套住房,以基準價格為基礎,計算樓層、朝向差價,樓層、朝向差價按整幢(單元)增減的代數和為零的原則確定。



第二十一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積在65平方米以下(含65平方米)的,按物價部門、建設部門公布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積超過65平方米的面積,不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房的價格補交差價。



第二十二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可采取一次性付款、申請商業銀行貸款、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或組合貸款等付款方式付款。



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的家庭,可向銀行申請貸款。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規定的,應當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具體貸款時間和金額由提供貸款的銀行最后核準。



第七章 產權及售后管理



第二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為有限產權,不得出租、出借,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



第二十四條 個人購買經濟適用房后,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證上應當注記以下內容:



(一)經濟適用住房。

1、劃撥土地;

2、不得出租、出借;

3、5年內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二)申請人和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須經市(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同意,再到市(區)房管部門辦理產權交易手續。



第二十六條 購得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區)政府按照原價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安排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的其他家庭購買。



第二十七條 購得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因繼承、贈與或離婚析產等原因需要轉移房屋產權的,擬接受繼承、贈與或離婚析產的住房的家庭應當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購買條件,經市(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同意后,允許辦理繼承、贈與、離婚析產變更登記手續。變更登記后,原經濟適用住房性質不變。



第二十八條 購得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市(區)政府可優先回購;市(區)政府不回購的,購房人可將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但應當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購房人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可以取得完全產權,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相應在其房地產權證上注銷原注記。



土地收益等價款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70%計算。土地收益等價款全額上繳財政。



第二十九條 購買人在簽訂購房合同時,需同時簽訂《小區管理服務協議書》,并按有關規定的收費標準繳交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第八章 管理機構和部門職責



第三十條 建設(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會同發展改革、國土、規劃、財政等部門根據城區住房需求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三十一條 國土部門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保證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的需要。



第三十二條 規劃部門優先審批經濟適用住房規劃方案。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協助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落實建設資金的籌措和專項資金的審批工作。



第三十四條 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優先辦理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報批手續,對經濟適用住房的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把好竣工驗收備案關;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的實施和督促計劃的落實,負責審核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狀況,出具具體意見。



第三十五條 民政部門負責審核城市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出具具體意見。



第三十六條 鎮(辦)或居委會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購受理、初審等工作,出具具體意見。



第九章 監督管理和退出機制



第三十七條 購房人提供家庭收入、資產或住房情況等虛假資料,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責令購房人限期退還騙購的經濟適用住房,并提請房管部門依法注銷其房地產權登記。按市場價向其計收從購買之日起至退還經濟適用住房之日止的租金后,按照原價退回房價款。如該經濟適用住房是購房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唯一的自有產權住房的,可由購房人按同一地段同一類型商品房市場價補足購房款。



(二)按照購房合同約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自退還經濟適用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再接受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



(四)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組織和個人,由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提請其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購房人購房后將經濟適用住房出租、出借或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或隱瞞發生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享受條件情形的,由市(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要求其退還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退回房價款(退回房價款按原購房價格每年扣減1%計算),提請房管部門依法注銷其房地產權登記。



(二)依照購房合同約定追回出租、出借所得租金,并承擔其他民事賠償責任。



(三)自退還經濟適用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再接受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



第三十九條 建設(住房保障)、民政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有關鎮(辦)和居委會對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及其家庭的住房情況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使用情況進行隨機抽查,對經抽查發現有騙購、出具虛假證明、將經濟適用住房出租、出借、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或隱瞞發生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享受條件情形的,依照本辦法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資格審核和監督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章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



第四十一條 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四十二條 經批準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單位,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本暫行辦法規定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



第四十三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后,剩余房源由市(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安排經審批符合購房條件的家庭向該單位購買。



第四十四條 已參加福利分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售出和簽訂購房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端州區、鼎湖區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外的縣(市)和肇慶高新區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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