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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浙江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2008-04-08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浙江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浙安監管培〔2008〕61號


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現將《浙江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我局下發的其它有關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文件與本實施細則不符的,一律按本實施細則執行。

二○○八年四月八日


浙江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保證安全生產培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全面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局令第20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統稱安全培訓)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安全培訓是指以提高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相關人員安全素質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是指:縣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從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人員;依法受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察支隊(大隊)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其他從業人員。
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是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村(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的登記人員,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及機構負責人,從事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和機構負責人,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等。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礦長等。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其他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未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
其他從業人員是指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各項活動的所有人員。
第五條 安全培訓工作要遵循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
省安全監管局指導全省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省安全培訓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安全監管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按照《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章 安全培訓機構

第六條 安全培訓機構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歸口管理,優勝劣汰的原則。
第七條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必須取得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并頒發的資質證書。安全培訓機構分為四個等級,一級、二級安全培訓機構,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審批;三級、四級安全培訓機構,由省安全監管局審批。
第八條 二級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承擔中央在浙和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承擔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和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工作人員及機構負責人的安全培訓工作;承擔三級、四級安全培訓機構教師及負責人的安全培訓工作;承擔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
三級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在浙、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的繼續教育工作。
四級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村(居)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在浙、省屬、市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除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上一級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下一級安全培訓機構的培訓工作。原則上三級、四級安全培訓機構不跨地區、行業組織培訓。外省安全培訓機構跨區域組織培訓,應當在開班前1個月內向當地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由當地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發證。
第九條 申請一級、二級安全培訓機構的條件,按照《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條 申請三級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金或開辦費50萬元以上。
(三)有安全工作經歷的專職負責人,并具有4名以上專職或兼職的管理人員。
(四)有組織機構代碼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
(五)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注冊安全工程師,且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或有教學經歷,符合相關專業教學要求,并經省安全監管局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特種作業每個工種(項目)有不少于3名本專業理論、實際操作的專職和兼職教師,其中必須有1名專職教師。
(六)有能夠滿足同期5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100平方米以上。
(七)安全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四級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金或開辦費30萬元以上。
(三)有安全工作經歷的專職負責人,并具有2名以上專職或兼職的管理人員。
(四)有組織機構代碼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
(五)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注冊安全工程師,且從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或有教學經歷,符合相關專業教學要求,并經省安全監管局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
(六)有能夠滿足同期3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60平方米以上。
(七)安全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本細則第十條和本條前款所列的條件中,機構設置、注冊資金或開辦費、管理人員及辦公場所、教師、教學設施等為必備基本條件,有一項不達標,不予通過資質審查。
安全培訓機構的專職管理人員和教師,應提供勞動關系證明,并提供住房公積金證明或保險繳費單據等資料;聘用的,應書面承諾專業從事安全培訓工作,并簽訂不低于3年的服務合同。
第十二條 申請三級、四級安全培訓機構資質應提交的材料目錄
(一)浙江省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認定申請表。
(二)安全培訓機構設置情況
1.安全培訓機構設置批準文件、法人登記證復印件(延期、變更申請人還需提供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復印件);
2.注冊資金或開辦費證明文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4.機構設置及職責分工有關材料;
5.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機構各部門負責人等任職文件及安全培訓合格證復印件;專職管理人員的勞動關系證明,住房公積金證明或保險繳費單據;
6.辦公場地證明文件(聯合辦學,必須提供合作協議原件)。
(三)安全培訓機構教師情況
1.安全培訓機構教師基本情況匯總表;
2.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登記表;
3.安全培訓機構教師學歷證書復印件;
4.安全培訓機構專職教師職稱證書或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5.安全培訓機構專職教師從事安全工作證明;
6.安全培訓機構專職教師教學經歷證明;
7.安全培訓機構教師參加師資安全培訓合格證復印件;
8.安全培訓機構的專職教師勞動關系證明,住房公積金證明或保險繳費單據;兼職教師聘任協議;
9.特種作業每個工種(項目)對應教師的說明。
(四)申請單位辦學情況簡介
1.安全培訓機構情況簡介(辦學條件、教學組織、后勤服務等情況);
2.教學場地、教學儀器、電教設備登記表;
3.教學場地、教學儀器、電教設備證明及說明材料;
4.后勤服務、保障體系等相關證明及說明材料。
(五)規章制度
1.機構章程;
2.規章制度執行文件;
3.各類規章制度:負責人、專職管理人員、班主任、專職教師等崗位職責,需求分析、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員管理、考核管理、教學質量控制、培訓評估、檔案管理、設備管理、財務管理、后勤保障等制度,特種作業各工種操作規程等。
(六)安全培訓機構自評情況。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相關材料。
(八)申請延期、變更的機構除提交以上材料外,還應提供從事安全培訓工作業績。
申請材料應真實、準確,并按順序裝訂成冊。(一)、(三)1、2、(四)、(五)、(六)、(七)、(八)項材料還需提交電子版本。
第十三條 申請一級、二級安全培訓機構,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符合相應條件的申請人按照《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規定,以及參照本細則第十二條要求,將材料報省安全監管局,經省安全監管局初審同意后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第十四條 申請三級、四級安全培訓機構,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符合相應條件的申請人按照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填寫相關材料和申報業務培訓范圍,在申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業務培訓范圍時,應按照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非高危行業等范圍申報。并將申報材料報縣(市、區)、市安全監管局進行嚴格審核把關,對符合省安全監管局安全培訓機構發展規劃、本地區安全培訓機構布局及安全監管工作實際需要的申請人,經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報送省安全監管局。
凡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一律不予受理,并且一年內不再受理其資質申請。
(二)省安全監管局收到申報材料后,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受理申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按照《浙江省三級、四級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認定標準》(詳見附件1),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人員進行材料核查,抽派專家進行現場審查,初次認定滿分為100分,滿足必備條件且得分80分及以上者,現場審查合格。對審查合格者,申請人按照專家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整理完善相關資料后,提交省安全監管局組織評審,確定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等級和培訓業務范圍,符合條件的,完成審批工作,由省安全監管局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向社會公布取得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名單和培訓業務范圍,并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備案;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并允許申請人進行一次整改,經整改達標后可再次提交省安全監管局組織評審。
對不符合必備條件任何一項指標的申請人中止審查。
第十五條 安全培訓機構應嚴格按照培訓機構資質證書核定的培訓業務范圍組織培訓。
已經取得安全培訓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名稱發生變更的,須在變更發生1個月內,向所在縣(市、區)安全監管局提出申請,經市安全監管局簽署意見,將材料報省安全監管局,經審核后,換發資質證書。
已取得安全培訓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需新增安全培訓業務(工種或項目)或機構性質發生變化的,應向所在縣(市、區)安全監管局提出申請,經市安全監管局簽署意見,將材料報送省安全監管局,并按照第十四條第三款要求組織審查同意后,方可進行培訓。
第十六條 安全培訓機構的教師應當接受專門的師資資格培訓,經省安全監管局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執教。
第十七條 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不得出借、出租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
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于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30日內,按照第十四條第一款要求向省安全監管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并按照第十四條第三款要求及復審考核指標組織現場審查,在滿足初次認定指標必備條件的同時,按初次認定指標得分的25%、年審指標得分的20%及復審考核指標得分的55%之和計算,最終得分80分及以上者保留資質并換發新證;對復審考核不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警告、暫扣或吊銷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十八條 在有效期內,省安全監管局對安全培訓機構實行年審,每年公布審查的項目內容,經審查合格的,在資質證書上加貼年審合格標志。對審查不合格的,由省安全監管局下達限期整改意見,并予以通報。三級安全培訓機構由省安全監管局督促整改落實,四級安全培訓機構由市級安全監管局督促整改落實。
二級、三級安全培訓機構每年1月份向省安全監管局報告上年度安全培訓工作總結;四級安全培訓機構的年度安全培訓工作總結報當地市安全監管局,由市安全監管局匯總分析后報省安全監管局。

第三章 安全培訓

第十九條 安全培訓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省安全監管局統一制定的安全培訓大綱進行。安全培訓教材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省安全監管局按照安全培訓大綱組織編寫,各級安全培訓機構統一使用省安全監管局認定或組織編寫的安全培訓教材。
第二十條 省安全監管局負責全省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指導和監督中央在浙和省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省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省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和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工作人員及機構負責人的安全培訓工作;指導和監督三級、四級安全培訓機構教師及負責人的安全培訓工作;指導全省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繼續教育工作。
市級安全監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鎮(街道)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在浙、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的繼續教育工作。
縣級安全監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居)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在浙、省屬、市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其他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其他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當對其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二條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省安全監管局安全培訓大綱規定的學時、內容組織教學,確保安全培訓質量。
(一)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二)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的規定。申請人須具備以下條件:
1.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技能;
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四)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五)安全培訓機構師資、安全檢測檢驗人員及機構負責人的培訓時間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六)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在每個注冊周期內須參加繼續教育,時間累計不得少于48學時。
各類參加安全培訓人員的年齡應當符合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行業工種規定的年齡。
第二十三條 安全培訓機構應建立完善的教學管理、學員管理、教員管理等制度,建立教學和學員檔案。教學檔案應為一期一檔,學員檔案應為一員一檔,檔案保存期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安全培訓、考核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 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工作要依據有關規定或者參照行業自律標準,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合理收費。不得收取培訓以外的其它費用,不得巧立名目變相收費。

第四章 安全培訓的考核

第二十五條 安全培訓的考核應貫徹教考分離、統一標準、統一題庫、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六條 除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準,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外,其他人員的考核標準由省安全監管局制定。
第二十七條 省安全監管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省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負責組織中央在浙和省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省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負責組織全省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工作人員及機構負責人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負責組織三級、四級安全培訓機構教師及負責人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負責全省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的考核工作和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的考試工作。
市級安全監管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在浙、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受省安全監管局委托,履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的繼續教育的考核工作。
縣級安全監管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村(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在浙、省屬、市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條 各類安全培訓的考核內容須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省安全監管局制定的考核標準執行。
第二十九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培訓機構提交的培訓班次考核審批表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并作出是否準予考核的決定。準予考核的,確定考核時間、地點等,并書面通知安全培訓機構。不予考核的,書面通知安全培訓機構,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機構師資、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等的考核,一般采用理論知識閉卷考試的方式,考試時間為120分鐘(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為180分鐘),試卷滿分100分,60分合格。
特種作業、各類安全評價評估、安全檢測檢驗等人員的考核分為理論知識考試和實際操作能力考核兩部分。理論知識考試時間為90分鐘,試卷滿分為100分,60分合格。實際操作能力考核采用實際動手操作,有條件的逐步推進計算機模擬操作等方式,實際操作考核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理論知識考試和實際操作能力考核均合格者,方可定為合格。
第三十一條 考核工作結束后,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閱卷,在20個工作日內公布結果,并將考核成績抄送安全培訓機構。
對考核不合格的學員,可向考核單位申請補考一次。補考不合格的,須重新培訓。

第五章 安全培訓的發證

第三十二條 按照“誰考核,誰發證,誰負責”的要求,對接受安全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由負責考核的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相應的證書。
第三十三條 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IC卡〕(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上崗證;其他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安全培訓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 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證和上崗證的式樣,安全資格證的編號,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的規定執行。安全培訓合格證的式樣,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證及省安全監管局發放的安全培訓合格證的編號,由省安全監管局統一規定。市、縣(市、區)安全監管局發放的安全培訓合格證的編號,由各市級安全監管局統一規定。
第三十五條 省安全監管局組織考核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安全資格證、上崗證及安全培訓合格證,由省安全監管局制作發放。
市級安全監管局組織考核的安全資格證、安全培訓合格證,由市安全監管局制作發放。特種作業操作證須報省安全監管局審定后,方可制作發放。
縣級安全監管局組織考核的安全資格證、安全培訓合格證,由縣安全監管局制作發放。
第三十六條 安全資格證、上崗證、安全培訓合格證等證件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于期滿前2個月內,參加換證培訓,考核合格的,由發證部門換發新證。
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有效期為6年,每2年復審一次。特種作業操作證需延期或者復審的,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發證部門或異地相關部門辦理延期或者復審手續。復審內容包括責任事故記錄、違法違章記錄、參加培訓記錄等。復審不合格的,經重新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后,辦理延期手續。個人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有效期滿時,經原發證部門或者異地相關部門同意,不再復審,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有效期延長2年。
上述資格證書遺失、損毀的,由申請人向原發證機關書面申報說明原因,經原發證機關審查認可后,登報申明作廢,原發證機關須在登報申明后10個工作日內補發新證。
第三十七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和省安全監管局考核頒發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市級安全監管局考核頒發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在全省范圍內有效。縣級安全監管局考核頒發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在全市范圍內有效。
第三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安全培訓的考核制度,建立各類考核合格人員監督管理檔案,記錄考核發證、復審和監督檢查情況。發證、復審及監督檢查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訓管理機制,加強對安全培訓工作的指導、監督。
第四十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安全培訓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訓信息季報、年報制度,認真做好轄區內安全培訓信息統計工作,并通過書面、網上填報的方式報送省安全監管局。
(一)每季度第一個月的5日前,由各市安全監管局安全培訓部門對轄區內上季度安全培訓情況進行匯總后報送。
(二)每年第4季度第1個月的25日前,各市安全監管局安全培訓部門將轄區內年度安全培訓情況(即本年度1-10月份數據,加上上年度的11、12月份數據)、書面總結材料及報表,由局領導審簽、蓋章后報送。
(三)各級安全培訓機構應當于每月5日前,將月度安全培訓計劃申請表、安全培訓考核申請表等資料按隸屬關系,報送相應的省、市及縣級安全監管局(中央在浙和省屬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機構直接報送省安全監管局)。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安全培訓機構的違法違紀行為,均有權向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舉報。
第四十二條 市、縣級安全監管局應當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所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安全培訓制度、計劃及其實施情況;
(二)有關安全培訓記錄、檔案;
(三)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四)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四十三條 有關處罰事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所需的各類表格請在省安全監管局門戶網站上下載。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由省安全監管局人事培訓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附件:1.浙江省三級、四級安全培訓機構認定標準
2.浙江省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認定申請表
3.教學場地、教學儀器、設備表
4.安全培訓機構教師基本情況匯總表
5.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登記表
6.術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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