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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新余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2009-12-09
新余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第18號
《新余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已經2009年11月30日市七屆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 日起施行。
市 長: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新余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投資行為,確保政府投資項目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財政性資金或以財政性資金為主的市屬公共工程和其它投資項目、政府融資項目、國債轉貸項目、使用社會或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的貸款和捐贈資金項目、財政擔保資金項目以及市直各單位自籌資金建設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
第三條 市財政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工程概預算(標底)、結算、竣工決算進行評審。
市審計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審計。
市監察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全過程監督,并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市發展改革、建設、規劃、交通、水利、國土資源、城管等與政府投資項目相關的職能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政府投資項目的評審審計監督工作。
第四條 所有政府投資項目工程概預算(標底)、結算、竣工決算應當進行評審。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投資金額在5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其中財政擔保資金項目限擔保資金額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竣工決算應當進行審計。根據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級審計機關的工作安排,市審計局還可以對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預算執行等進行審計,并對項目可行性、項目管理、成本控制、投資效果進行績效評價。
第二章 審計監督內容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對本單位和本系統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職能。
市審計局應當加強對內部審計機構承辦的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相關的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市審計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級審計機關的工作安排,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在簽訂相關合同時,應當明確“必須經審計機關審計后方可辦理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的內容。
第八條 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將政府投資項目的批復抄送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監察局,項目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項目實施計劃抄送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監察局。
第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初步驗收(竣工驗收)之日起90日內,向市財政局報送下列資料,由市財政局評審后再將全部資料轉送市審計局進行竣工決算審計:
㈠項目計劃批準文件和項目概(預)算;
㈡與項目建設相關的財務資料及會計賬表;
㈢施工圖預算及其編制依據;
㈣有關招投標文件、評標報告、合同文本等;
㈤項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價的有關資料,包括設備材料采購、工程計量、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有關指令和會議紀要等資料;
㈥項目結算資料,包括造價書、工程量計算書、有關計價文件以及計價依據等;
㈦初步驗收(竣工驗收)資料;
㈧竣工決算;
㈨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相關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㈠項目管理中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的執行情況;
㈡概(預)算執行及調整的真實性、合法性,設計變更內容、程序的合法性;
㈢建設成本的真實性、合法性、經濟性,與項目相關的其他財務收支核算的真實性、合法性;
㈣項目資金到位及管理、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
㈤項目各種稅費計提和繳納的真實性、合法性;
㈥有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各個建設環節管理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
㈦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等單位的資質和工作情況以及與項目有關的收費和其他財務收支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
㈧項目竣工決算財務報表和說明書以及竣工決算財務報表編制依據的真實性、合法性;
㈨建設規模及總投資控制的有效性;
㈩建筑安裝工程核算、設備投資核算、待攤投資的列支內容和分攤及其他投資列支的真實性、合法性;
(十一)交付使用的資產及其手續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
(十二)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資金預留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和市財政局應當嚴格按工程進度撥付工程款,在項目竣工驗收和決算審計結果確定之前,總預付款不得超過項目總預(概)算的70%。
第三章 審計監督程序
第十二條 市審計局在實施審計前,應當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被審計單位應當根據審計通知書的要求向審計組及時提供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完整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完整和其他相關情況作出書面承諾。
第十三條 審計組向市審計局提交審計報告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并由審計人員予以注明。
第十四條 市審計局按照規定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提出審計報告。
市審計局應在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施日起3個月內出具審計報告。遇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計時間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對重點政府投資項目以及人民群眾關心的重大項目的建設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市審計局可以向市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決算結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告知市監察局。市監察局組織專業人員對已決算審計的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項目按10%、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按5%的比例進行抽審。
第十七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評審審計監督時,不得向項目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章 責任
第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或者拒不執行審計報告的,由市審計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并提請有關機關依法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批復,擅自要求設計單位擴大建設規模、提高設計標準,市審計局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建設單位責任;設計單位未經建設單位許可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設計標準而增加的投資,建設單位可以追究設計單位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對虛報投資完成、虛列建設成本、隱匿結余資金的,市審計局應當責成有關責任單位按國家規定和現行會計制度予以糾正。對造成不良后果的,提請有關機關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一條 對改變項目資金用途,轉移、侵占和挪用建設資金的,市審計局應當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收回,并提請有關機關依法給予有關人員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工程結算中多計工程款的,市審計局應當責令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予以調整;已簽證多付工程款的,市審計局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繳多付的工程款。
第二十三條 對應計、應繳而未計、未繳各種稅費的,市審計局應當督促責任單位補計、補繳,并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評審、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財政局、市審計局應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誡免談話、通報批評、停職檢查,或者提請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㈠接受被評審、審計單位的宴請、禮品、禮金、各種有價證券及其它有價實物,或者參加由被評審、審計單位出資安排的旅游、休閑、娛樂等活動的;
㈡在被評審、審計單位報銷任何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或者利用職權要求被評審、審計單位幫助個人辦理私事的;
㈢隱瞞被評審、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紀行為的;
㈣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評審、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㈤造成評審、審計結果重大錯誤,并產生嚴重后果的;
㈥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行為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縣(區)審計機關對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 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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