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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省級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2007-11-28
青海省省級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2001年7月23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7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青海省省級預算審查監督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預算審查監督程序,加強對預算的審查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對全省總預算(以下簡稱總預算)草案的初步審查和總預算執行的監督,省本級預算調整、省本級決算的審查批準和監督。

第三條對預算的審查監督應當遵循合法、真實、效益和先有預算,后有支出,嚴格按預算支出的原則。

第四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監督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省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省本級決算;撤銷省人民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第五條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省人大常委會審查的總預算草案、總預算執行情況、省本級預算調整方案、省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協助省人大常委會監督總預算的執行。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早編預算、細編預算和編制部門預算的要求編制省本級預算。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預算法的要求編制部門預算和單位預算。

第二章預算的初步審查

第七條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在對省本級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前,應當對預算編制和上年度總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調查。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30日前,將上年度總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省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省人大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編制省本級預算的依據和說明;

(二)省本級部門預算文本草案;

(三)科目列到款、重要的科目列到項的預算收支總表和省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表,省本級各部門預算收支表,建設性支出和重大項目表,接受中央財政返還和補助款項及補助州地市支出分類表,省級財政對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保障等重點支出表;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九條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在初步審查上年度總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省本級預算草案時,應當根據需要征求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人大代表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條初步審查預算草案的重點:

(一)預算編制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堅持了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不列赤字;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國家財政政策以及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

(三)預算收入的安排是否與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相適應;

(四)預算支出結構是否合理;

(五)部門預算的編制情況;

(六)法定支出項目的安排情況;

(七)中央財政返還和補助款項的安排使用情況;

(八)為實現預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

(九)其他重要問題。

第十一條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對上年度總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省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進行審查后,應當提出初審意見。認為有重大問題的,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

初審期間,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根據省人大財經委員會的要求說明情況,回答詢問。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接到省人大財經委員會的初審意見15日內,應當反饋采納情況,沒有采取的,應當作出說明。

第十二條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10日前,省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年度總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總預算草案的報告;

(二)科目列到款、重要的科目列到項的總預算草案和上年度總預算執行情況表,建設性支出、基金支出的類別表和若干重大項目表,接受中央財政返還和補助款項及補助州地市支出分類表,對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保障等重點支出表,省本級部門預算收支表;

(三)省本級預算草案及編制說明;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省人大財經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上年度總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省本級預算草案進行審查,向大會主席團提出審查報告。

第三章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十四條監督總預算執行的主要內容:

(一)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情況;

(二)實現預算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財政部門批復部門預算的情況;

(四)預算收支結構和進度情況;

(五)重點支出項目的資金撥付和執行情況;

(六)中央財政返還和補助款項的安排使用及省補助州地市支出情況;

(七)預備費的使用情況;

(八)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

(九)預算執行中發生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報告對部門預算的批復情況,并報送部門預算文本。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總預算執行情況;在預算年度終了后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年總預算執行情況。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應當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主要內容作出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聽取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及審議意見,省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月向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報送預算收支表。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省人大財經委員會送交落實省人民代表大會關于預算決議的情況,預算收支執行情況,國債資金、社會保障基金等重要資金和預算外資金收支執行情況,有關經濟、財政、金融、審計、稅務等綜合情況統計報告及其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省人大常委會在監督總預算執行過程中,可以就總預算執行中的重大事項或者特定問題組織調查,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八條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對預算執行中的重大情況進行專題匯報;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進行專項審計,并報送審計結果。第四章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準

第十九條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省本級預算,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原批準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總支出超過總收入,預算發生部分變更的,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并列明調整預算的原因、項目、數額、措施及有關說明,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

第二十條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省本級預算調整的初步方案,提前向省人大財經委員會通報。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30日前,將省本級預算調整方案、說明及有關材料報省人大常委會,由省人大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并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

第二十一條在預算執行中出現的超收收入,主要用于彌補歷年財政赤字。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超收收入及其使用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省本級預算執行中,應當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資金調劑,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預算科目執行。

省本級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保障等重點預算資金的調減,須經省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

第二十三條省本級預算執行中,因中央財政返還或者給予補助而引起的省本級預算收支變化,不屬于預算調整,但省人民政府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有關情況。

第五章決算的審查和批準

第二十四條省人大常委會一般在每年第二季度審查和批準上年度省本級決算。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的10日前,向省人大常委會提交省本級決算草案和關于省本級決算草案的報告。

第二十五條審查省本級決算草案的重點:

(一)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情況;

(二)預算收支完成情況,預算執行中的變化及其原因;

(三)重點支出完成情況及效果;

(四)上年結余和結轉資金情況,當年預算超收收入或者減收情況,中央財政返還或者給予補助款項、專項撥款情況,預備費使用情況;

(五)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

(六)對審計工作報告中提出問題的處理情況,對存在問題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條省本級決算草案應當按照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預算數、調整數或者變更數以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變化較大的要作出說明。

決算草案包括科目列到款、重要的科目列到項的決算收支總表、調整后的收支預算情況表、基金收支決算表、一級預算單位收支決算表、返還或者補助州地市支出決算表、建設性支出決算表等內容及相關說明材料。

編制省本級決算草案必須如實反映預算執行結果,做到收支數字準確、內容完整,不得隱瞞或者虛列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七條省人民政府決算草案在報財政部審核的同時,應當抄送省人大常委會。

第二十八條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30日前,將省本級決算草案及報告的主要內容提交省人大財經委員會,由省人大財經委員會結合省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進行審查,并提出關于省本級決算草案的審查報告,提交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九條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在初步審查省本級決算草案時,應當根據需要征求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人大代表和專家的意見。

初審期間,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根據省人大財經委員會的要求說明情況,回答詢問。

第三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在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省本級決算的會議舉行的30日前,向省人大常委會提交對省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省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省人大常委會聽取的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議意見,省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省本級一級預算單位及其所屬各單位執行支出預算的情況以及資金使用效果;

(二)對省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作出的審計評價;

(三)省本級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審計機關提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四)省人民政府對省本級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采取的措施;

(五)省人大常委會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人大常委會依照《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工作條例》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理,或者由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一)無特殊情況不按時報送或者不按時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的;

(二)拒絕報送或者不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經責令改正而不改正的;

(三)提供虛假文件和資料的;

(四)不答復詢問或者作虛假答復的;

(五)對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不落實或者不反饋落實情況的;

(六)挪用預算資金或者擅自變更預算的;

(七)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將下列材料及時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有關財政管理體制和預算外資金管理方面的規章或者規定;

(二)省本級預算與州市預算有關收入分成和支出劃撥表;

(三)州市人民政府上解收入表;

(四)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上報省人民政府備案的匯總預算表;

(五)其他應當報送的材料。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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