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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舟山市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方案的通知
關于印發舟山市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方案的通知
2007-09-09
關于印發舟山市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方案的通知
舟政辦發(2007)14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舟山市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九月九日
舟山市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方案
目 錄
1 總則
l.1 編制目的
l.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事件分級
2.1 特別重大事件(Ⅰ級)
2.2 重大事件(Ⅱ級)
2.3 較大事件(Ⅲ級)
2.4 一般事件(Ⅳ級)
3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3.1 救援領導機構
3.2 救援專家組
3.3 救援執行機構
3.4 現場救援指揮部
4 應急響應和終止
4.1 應急響應分級及行動
4.2 現場救援及指揮
4.3 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
4.4 信息報告和發布
4.5 應急響應的終止
5 保障措施
5.1信息系統
5.2急救機構
5.3化學中毒醫療救治機構
5.4應急救援專業隊伍
5.5物資儲備
5.6經費保障
5.7交通運輸保障
5.8其他保障
6 公眾參與
7 附則
7.1 責任與獎懲
7.2 方案制定與修訂
7.3 解釋部門
7.4 實施時間
1 總 則
l.1 編制目的
保障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各項醫療衛生救援行動迅速、高效、有序地進行,提高衛生部門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反應能力和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l.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預案》、《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方案》、《舟山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行動方案。
1.3 適用范圍
本行動方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事件所導致的人員傷亡、健康危害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按照《舟山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1.4 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明確職責;依靠科學、依法規范;反應及時、措施果斷;整合資源、信息共享;平戰結合、常備不懈;加強協作、公眾參與。
2 事件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導致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情況將醫療衛生救援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2.1 特別重大事件(Ⅰ級)
(1)一次突發公共事件出現人員傷亡50人以上,且死亡和危重人員超過5例,或者突發放射事件、化學品泄漏事故導致大量人員傷亡,我市需要省政府或有關部門在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上給予支持的突發公共事件。
(2)跨市的有特別嚴重人員傷亡的突發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級)
(1)一次突發公共事件出現人員傷亡25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3例的。
(2)在本市范圍內,跨縣(區)的有嚴重人員傷亡的突發公共事件。
(3)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發公共事件。
2.3 較大事件(Ⅲ級)
(1)一次突發公共事件出現人員傷亡10人以上、24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1例的。
(2)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市政府或有關部門在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上給予支持的較大突發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級)
(1)一次突發公共事件出現人員傷亡5人以上、9人以下突發公共事件。
(2)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發公共事件。
3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組織指揮體系由救援領導機構、救援專家組和現場救援指揮部組成。在同級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下,負責所在地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
3.1 救援領導機構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根據市突發公共事件指揮機構的要求,成立市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救援領導小組)。組長由市衛生局局長擔任,副組長由市衛生局分管副局長擔任,成員由市衛生局、市經貿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交通委、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紅十字會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市救援領導小組職責:在市突發公共事件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領導、組織、協調、部署全市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市救援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衛生局,具體負責日常工作和有關協調工作。
各縣(區)要參照市救援領導小組的組成方式,成立相應的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承擔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的組織、協調任務。
3.2 救援專家組
市和縣(區)衛生行政部門組建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專家組,負責對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行動提供咨詢建議、技術指導和救援支持。
3.3 救援執行機構
市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執行機構由醫療急救中心、綜合醫院、專科醫院、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組成,在市救援領導小組指揮下,實施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其中,各急救中心(站)承擔突發公共事件現場醫療衛生救治和傷員轉送;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各自職能負責突發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市中心血站負責保障醫療救援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
3.4 現場救援指揮部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突發公共事件現場設立現場救援指揮部,由現場最高衛生行政部門的負責人擔任指揮,統一指揮、協調現場醫療衛生救援行動。
4 應急響應和終止
4.1 應急響應分級及行動
4.l.1 Ⅰ級響應
(1) Ⅰ級響應標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啟動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的Ⅰ級響應:
①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市政府啟動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②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市政府啟動有關市級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③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特別重大事件(Ⅰ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
(2)Ⅰ級響應行動
市救援領導小組接到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需要組織醫療衛生應急救援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后,立即啟動本行動方案。迅速組織醫療衛生救援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提出處置意見和建議,供決策參考;組織和協調醫療衛生救援執行機構開展現場救援行動,落實救治措施;根據需要及時派出救援專家支援各縣(區)的醫療衛生救援行動;成立現場救援指揮部,開展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及時向市政府、市應急指揮機構和省救援領導小組報告和反饋有關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情況;市救援領導小組按相關規定開展工作,協調各成員單位,組織領導和指揮救援專家組、救援機構和現場救援指揮部組織實施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
事件發生地的縣(區)衛生行政部門在市救援領導小組的指揮下,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組織、協調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行動。必要時向省衛生廳請求支援。
4.1.2 Ⅱ級響應
(1)Ⅱ級響應標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啟動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的Ⅱ級響應:
①發生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市政府啟動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②發生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市政府啟動有關市級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③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
(2)Ⅱ級響應行動
市救援領導小組接到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需要組織醫療衛生應急救援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后,立即啟動本行動方案。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提出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的對策和措施,供決策參考;指揮和協調救援機構開展現場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落實救治措施;根據需要及時派出救援專家采取支援行動;成立現場救援指揮部,及時救治、轉送傷病員,實施疫病現場控制和衛生監督;及時向市政府、市應急指揮機構和省救援領導小組報告和反饋有關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情況。按相關規定,在各成員單位的密切配合下,組織實施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
事件發生地的縣(區)衛生行政部門在市救援領導小組的指揮下,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協調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
4.1.3 Ⅲ級響應
(1) Ⅲ級響應標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啟動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的Ⅲ級響應:
①發生較大突發公共事件,市政府啟動有關市級突發公共事件專項預案,或由縣(區)政府啟動縣(區)級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②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較大事件(Ⅲ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
(2) Ⅲ級響應行動
縣(區)救援領導小組接到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需要組織醫療衛生應急救援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后,立即啟動縣(區)級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方案,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成立現場救援指揮部,迅速組織開展現場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救治傷病員,實施疫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及時向本級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和市救援領導小組報告有關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情況。
市救援領導小組接到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較大事件報告后,對事件發生地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進行督導,必要時組織專家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并及時向全市發出通報。
4.1.4 Ⅳ級響應
(1) Ⅳ級響應標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啟動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的Ⅳ級響應:
①發生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縣(區)政府啟動縣(區)級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或有關專項應急預案。
②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
(2) Ⅳ級響應行動
縣(區)救援領導小組接到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發生,需要進行醫療衛生應急救援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后,立即啟動縣(區)級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方案,組織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機構開展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現場救治行動,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調查、確認和評估,同時向本級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有關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情況。
市救援領導小組在必要時組織專家對事發地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進行技術指導。
4.2 現場救援及指揮
醫療衛生救援機構在接到救援指令后及時趕赴現場,并根據現場情況全力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在實施醫療衛生救援的過程中,既要積極開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護,確保安全。
按照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響應級別和事件發生地現場應急處置行動的實際需要,設置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及時準確掌握現場情況,做好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工作,使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緊張有序地進行。本級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領導小組的主要或分管領導同志要親臨現場,靠前指揮,減少中間環節,提高決策效率,加快搶救進程。
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接受突發公共事件現場處置指揮機構的領導,加強與現場各救援部門的溝通與協調。
4.2.1 現場搶救
到達現場的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要迅速將傷員轉送出危險區,本著“先救命后治傷、先救重后救輕”的原則開展工作,按照國際統一的標準對傷病員進行檢傷分類,分別用藍、黃、紅、黑四種顏色,對輕、重、危重傷病員和死亡人員作出標志(分類標記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帶),扣系在傷病員或死亡人員的手腕或腳踝部位,以便后續救治辨認或采取相應的措施。
4.2.2 轉送傷員
當現場環境處于危險或在傷病員情況允許時,要盡快將傷病員轉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對已經檢傷分類待送的傷病員進行復檢。對有活動性大出血或轉運途中有生命危險的急危重癥者,應就地先予搶救、治療,做必要的處理后再進行監護下轉運。
(2)認真填寫轉運卡提交接納的醫療機構,并報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匯總。
(3)在轉運中,醫護人員必須密切觀察傷病員病情變化,并確保治療持續進行。
(4)在轉運過程中要科學搬運,避免造成二次損傷。
(5)合理分流傷病員或按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指定的地點轉送,任何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診、拒收傷病員。
4.3 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有關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情況組織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等有關專業機構和人員,開展衛生學調查和評價、衛生執法監督,采取有效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確保大災之后無大疫。
4.4 信息報告和發布
醫療急救中心、分中心和其他醫療機構接到突發公共事件的報告后,在迅速開展應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同時,立即將人員傷亡、搶救等情況報告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或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承擔醫療衛生救援任務的醫療機構要每日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傷病員情況、醫療救治進展等,重要情況要隨時報告。有關衛生行政部門要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認真做好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信息發布工作。
4.5 應急響應的終止
突發公共事件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完成,傷病員在醫療機構得到救治,經本級人民政府或同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批準,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可宣布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終止。
5 保障措施
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機構和專業隊伍建設,是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遵循“平戰結合、常備不懈”的原則,加強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組織和隊伍建設,組建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制訂各種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技術方案,保證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順利開展。
5.1 信息系統
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設醫療救治信息網絡,實現醫療機構與衛生行政部門之間,以及衛生行政部門與相關部門間的信息暢通與共享。
5.2 急救機構
根據保障人口和醫療救治的需求,建設好舟山市醫療急救中心,并完善急救網絡。各縣(區)可依托綜合力量較強的醫療衛生機構建立急救分中心。
5.3 化學中毒醫療救治機構
確定舟山市人民醫院作為我市的化學中毒醫療救治基地,要進一步加強建設,提高應急能力;縣(區)政府要依托實力較強的綜合性醫院建立化學中毒應急醫療救治專業科室。
5.4 應急救援專業隊伍
市衛生行政部門要組建舟山市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專業隊伍,人數不少于60人,并根據需要建立特殊專業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各縣(區)也要組建縣(區)級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專業隊伍,人數不少于30人。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專業隊伍要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救治能力。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演練需要公眾參與的,必須報同級政府批準。
5.5 物資儲備
市衛生部門要提出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所需藥品、醫療器械、設備、快速檢測器材和試劑、衛生防護用品等物資的儲備計劃建議。市經貿委負責組織應急物資的生產、儲備和調用,保證供應,維護市場秩序,保持物價穩定。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后要及時補充。
5.6 經費保障
財政部門負責安排應由政府承擔的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所必需的經費,并做好經費使用情況監督工作。
自然災害導致的人員傷亡,各級財政按照有關規定承擔醫療救治費用或給予補助。
安全生產事故引起的人員傷亡,事故發生單位應向市醫療急救中心、分中心或相關醫療衛生機構支付醫療衛生救援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有關部門應負責督促落實。
社會安全突發事件中發生的人員傷亡,由有關部門確定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承擔醫療救治費用,有關部門應負責督促落實。
各級財政可根據有關政策規定或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對醫療救治費用給予補助。
各類保險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對參加人身、醫療、健康等保險的傷亡人員,做好理賠工作。
5.7 交通運輸保障
各級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專業隊伍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救護車輛、交通工具和通訊設備。
交通、民航、海事、公路管理等有關部門,要保證醫療衛生應急救援人員和物資運輸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情況特別緊急時,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順利開展。
5.8 其他保障
公安機關負責維護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治安秩序,保證現場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進行。
科技部門制定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技術研究方案,組織科研力量開展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技術科研攻關,統一協調、解決檢測技術及藥物研發和應用中的科技問題。
海關負責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急需進口特殊藥品、試劑、器材的優先通關驗放工作。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藥品、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
紅十字會負責組織群眾開展現場自救和互救,做好相關工作。并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具體情況,向市內外發出呼吁,依法接受市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
警備區后勤部負責協調駐舟部隊有關部門,根據軍隊有關規定,組織醫療衛生技術力量和裝備、器材,參與和支援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
6 公眾參與
衛生行政部門要做好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知識的普及工作;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要擴大對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各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加強對所屬人員的宣傳教育;各醫療衛生機構要做好宣傳資料的提供和師資培訓工作。在普及醫療衛生應急救援知識的基礎上逐步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業單位安全員和衛生員為骨干的群眾性救助網絡,經過培訓和演練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 則
7.1 責任與獎懲
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實行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2 方案制定與修訂
本方案由市衛生局組織制定,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各縣(區)可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的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方案。
本方案定期進行評審,根據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和補充。本方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3 解釋部門
本方案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7.4 實施時間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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