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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教育局關于印發《哈爾濱市小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2008-02-18
哈爾濱市教育局關于印發《哈爾濱市小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哈教發〔2008〕11號



各區、縣(市)教育局,有關直屬單位:

  現將《哈爾濱市小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實施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哈爾濱市教育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哈爾濱市小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實施意見(試行)





  小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是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綜合素質評價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反映學生的發展狀況,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重要舉措。根據教育部《關于積極推進中小學評價與考試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號)、《關于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實驗區初中畢業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教基〔2005〕2號)和《哈爾濱市初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實施意見(試行)》(哈教發〔2006〕66號)精神,結合我市小學教育的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實施小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的指導思想是:按照整體構建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綜合素質評價體系的要求,與初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相銜接,以道德品質與公民素養、學習態度與能力、合作交流與探索實踐、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為基本內容,以學生的實際表現為依據,以學校評價為主體,以專業支撐與制度建設為保障,采取多元化的評價方法,力求全面反映學生的綜合素質狀況,推進課程改革和素質教育的深入實施。在綜合素質評價中要堅持如下原則:

  (一)導向性原則。充分發揮評價的教育和導向功能,評價的內容、標準、方法、制度等適應素質教育的要求,有利于學生了解自己,發現發展潛能;有利于教師轉變教育觀念和教育教學行為;有利于學校改進教育教學工作;有利于推進基礎教育課程改革。

  (二)發展性原則。堅持用發展的眼光看待學生,既要看到學生現有的發展水平,更要發現潛在的發展可能性;既要重視結果,更要重視發展和變化的過程。

  (三)可行性原則。制定的評價實施方案、實施方法力求靈活、簡便易行,避免繁瑣和形式化。

  (四)客觀性原則。積極探索科學的方法,力求評價結果的客觀、公平、公正。

  二、評價內容與方法

  (一)評價內容。包括道德品質與公民素養、學習態度與能力、合作交流與探索實踐、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5個方面的內容。

  (二)評價依據。評價以《哈爾濱市小學學生綜合素質評價表》為依據。各區、縣(市)和學校可依據此評價表和不同學段學生身心發育的特點,制定具體的低、中、高學段的評價標準。

  (三)評價方法
  1.學生自評。學生根據本人平時表現,依據綜合素質評價各維度的要求,寫出自評報告,整理并提供相關實證材料,確定自評等級。
  2.學生互評。學生以班級或小組為單位根據被評價學生平時表現、學生本人的陳述以及所提供的實證材料,依據綜合素質評價各維度的要求,確定互評等級。
  3.家長評價。家長根據學生在家的表現,依據綜合素質評價各維度的相關要求,通過家校聯系卡對孩子的發展寫出評價意見或建議,或提供相關證據,確定評價等級。
  4.班級評價小組評價。班級評價小組由班主任、科任教師組成。在學生自評、互評和家長評價的基礎上,班級評價小組以學生的日常表現為依據,通過觀察、訪談和調閱學生的成長記錄等方法,對學生進行綜合評價。
  對學生的綜合素質評價應從學生的整體表現入手,將日常的片斷事實和記錄作為評價依據應慎重,避免以偏概全。
  對于評價小組成員之間的分歧,要通過集體研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評價結論。對于原則性的重大分歧,應提交學校評價委員會研究決定。
  如對學生最后的評價結果與學生的實際表現明顯不符,經班級評價小組審核,可以進行調整。
  學生綜合素質評價要建立記錄檔案,要如實填寫《哈爾濱市小學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報告書》。評價結果報學校評價委員會審核認定。

  (四)評價次數。小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分為即時評價、學年評價。即時評價一般隨著學生的日常表現進行,評價結果記入成長檔案袋;學年評價一般在學年末進行,每學年評價一次。

  (五)評價結果。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包括等級評價和綜合評語兩個部分。
  1.等級評價。等級評價只對學生綜合素質的五個維度進行評價,不再對各維度加權出總等級。
  (1)學年等級。每學年從5個評價維度所包含的要素及其關鍵表現入手,通過整體判斷對各維度給出一個等級,以A(優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呈現;學生各評價維度等級要依據各評價主體評價的結果綜合生成,具體辦法為:分別將各評價主體評出的等級A、B、C、D分別賦值為4、3、2、1,然后按照P=0.4Px+0.4Ph+0.1Pz+0.1Pj算出總分值,四舍五入后再還原成等級,其中Px代表教師小組評價,Ph代表學生互評,Pz代表學生自評,Pj代表家長評價。等級與分值的轉換和計算由計算機完成,無須人工計算。
  (2)綜合性評語。對學生的綜合素質進行整體描述,尤其突出學生的特點和發展潛能。
班級評價小組負責將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等級和綜合評語填入《哈爾濱市小學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報告書》。《哈爾濱市小學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報告書》由市教育局統一編制,是證明學生綜合素質情況的重要材料。

  三、組織機構

  (一)為了搞好中小學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市教育局成立哈爾濱市中小學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委員會,由教育行政人員、教研人員、校長等方面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1.制定哈爾濱市中小學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的實施意見;
  2.審核區、縣(市)綜合素質評價工作的實施方案、實施細則以及規章制度,指導、監督區、縣(市)綜合素質評價工作;
  3.組織相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4.接受各界人士的咨詢。

  (二)各區、縣(市)成立區、縣(市)中小學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委員會,由教育行政人員、教研人員、校長等方面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1.制定本地區的實施方案;
  2.組織相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3.審核學校實施細則以及評價的規章制度;
  4.指導、監督所轄中小學校綜合素質評價工作;
  5.接受和處理各界人士的咨詢、申訴,糾正評價中的錯誤,查處違規行為,裁定中小學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

  (三)學校成立校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委員會,由校長、教師和家長代表組成,負責本校的評價工作。各學校評價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名單要提前向全校公示,并報區、縣(市)評價委員會備案。其主要職責是:
  1.落實區、縣(市)的實施方案,制定學校評價的實施細則,明確評價程序;
  2.認定班級評價小組成員;
  3.負責對班級評價小組的培訓;
  4.組織并監督評價工作,對評價結果進行確認,對評價中出現的分歧予以澄清和仲裁。

  (四)班級成立評價小組,具體負責班級的綜合素質評價工作。班級評價小組由學校評價委員會提名成立,成員由班主任、科任教師代表組成。評價小組成員不少于3人。小組成員為學生授課時間不能少于1個學期,且對該班學生比較熟悉和了解,有較強的責任心和良好的誠信品質。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組織實施對所分管班級學生的評價工作及評價結果的合成;
  2.為學生做出綜合評語;
  3.填寫《哈爾濱市小學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報告書》;
  4.接受學生和家長的咨詢。

  四、制度建設

  (一)建立公示制度

  1.市、區、縣(市)小學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的實施意見或實施方案,要通過媒體進行廣泛宣傳,努力做到讓所有家長知曉。
  2.學校要在廣泛征求意見基礎上,確定本校綜合素質評價實施細則,經學校主管部門批準后,把評價的內容、方法、程序和結果進行公示,并通過家長會、致家長的一封信等形式,向家長做出明確說明,征得家長和社會的理解與支持。
  3.學校要公示評價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名單,公示各班評價小組組成人員名單,便于學生、家長以及社會進行監督。
  4.結果評出后,各維度評價為A級的學生名單要及時在班級公示(公示時間為一周),接受監督;B、C、D等級的學生,由學校評價委員會或班級評價小組及時以通知單或其它形式告知學生本人和家長。

  (二)建立培訓制度
  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要組織好參與評價人員的培訓,做到不培訓不上崗。市教育局負責對區、縣(市)教育主管領導和相關人員、部分骨干校長和骨干教師進行培訓;區、縣(市)教育局負責對學校管理者和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學校負責對班級評價小組進行培訓;班級評價小組負責對學生和家長進行培訓。

  (三)建立誠信制度
  
  1.區、縣(市)教育局評價委員會要對學校評價委員會評價人員建立誠信記錄。如果在評價過程中出現弄虛作假的行為,應在相應的誠信記錄中予以記載,并報市教育局評價委員會備案。
  2.學校評價委員會要給所有評價委員會組成人員、評價小組組成人員建立誠信記錄檔案。
  3.學校要對教師進行誠信教育。要求教師必須對學生一視同仁,以學生的實際表現為依據,客觀公正評價學生。
  4.學校要對學生、家長進行誠信教育。在同學之間的互評中,做到客觀公正,在自評和家長評價中做到實事求是。家長要協助學校與學生做好評價工作,不為學生提供虛假證明,不影響學校正常的評價工作。
  5.區、縣(市)教育局要把學校綜合素質評價工作作為考評學校的一項重要內容。
  6.誠信記錄不良的教師不能作為評價小組的成員;經查實,在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中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行為的教師,要按照教師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建立舉報和申訴制度

  1.學生、家長、教師和其他社會人士對于評價過程中可能影響評價結果公平、公正的現象和行為,或者對評價結果存有異議的,自公示之日起一周內,可先向學校評價委員會舉報或申訴。學校評價委員會對反映的問題要認真受理,及時解決,有問題的要及時糾正,沒有問題的要做好解釋工作。
  2.對學校評價委員會的處理不滿意的,申訴人有權向區、縣(市)小學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委員會舉報或申訴。區、縣(市)評價委員會應及時受理,認真核實,公正裁定,登記并備案,區、縣(市)小學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委員會做出的裁定為最終裁定。

  (五)建立評價質量評估制度

  1.在評價工作中,學校評價委員會要對評價質量進行監控,充分了解有關信息,及時解決有關問題。
  2.學校評價委員會對各班評價工作進行抽查,對評價結果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核查。
  3.每學年學生評價工作結束15日內,學校應將評價工作結果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構建完善的監督體制、責任追究制度。對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嚴重影響評價工作的違紀行為,要嚴肅處理。

  (六)建立新的學生檔案管理制度

  1.學校要妥善保管好《哈爾濱市小學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報告書》,并建立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電子檔案。市及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檔案庫,檔案庫應保存學生綜合素質評價電子檔案和相關的文件材料,形成三級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的管理系統。
  2.市及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積極探索并建立新的學生檔案管理制度,為每個學生建立成長記錄,以適應中小學評價、招生升學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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