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8號
《貴陽市紅楓湖百花湖阿哈水庫行政處罰委托暫行規定》已經2007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袁 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貴陽市紅楓湖百花湖阿哈水庫
行政處罰委托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治理和保護紅楓湖、百花湖、阿哈水庫飲用水源,保護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紅楓湖、百花湖、阿哈水庫(以下簡稱兩湖一庫)管理范圍內實施與保護水資源環境有關的行政處罰的委托,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兩湖一庫管理范圍是指紅楓湖、百花湖湖面水體最高水位線外一公里范圍及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貴陽市行政區域內),阿哈水庫湖面水體最高水位線外一公里范圍及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
前款管理范圍根據情況發展和工作需要,可以進行適當的調整。
第四條 貴陽市兩湖一庫管理局受市、區(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在兩湖一庫管理范圍內,實施與保護水資源環境有關的行政處罰。
第五條 在兩湖一庫管理范圍內與保護水資源環境有關的行政處罰的范圍:
(一)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處罰;
(二)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處罰;
(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處罰;
(四)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處罰;
(五)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處罰;
(六)由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處罰;
(七)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處罰;
(八)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處罰;
(九)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處罰;
(十)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處罰;
(十一)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已授權有關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或者依法經過批準已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六條 行政處罰委托采取書面方式,簽訂委托合同,合同內容應當包含委托行政主管部門、受委托組織、委托事項及權限、委托時限、責任承擔等方面。
第七條 委托行政主管部門對貴陽市兩湖一庫管理局接受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 貴陽市兩湖一庫管理局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九條 實施行政處罰,必須遵守法定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十條 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關于《貴陽市紅楓湖百花湖阿哈水庫
行政處罰委托暫行規定》的說明
一、制定《貴陽市紅楓湖百花湖阿哈水庫行政處罰委托暫行規定》的必要性
紅楓湖、百花湖、阿哈水庫 (以下簡稱兩湖一庫)是我市的主要飲用水源,近年來,兩湖一庫水質下降、水體污染形勢嚴峻,已嚴重危及廣大人民群眾飲用水安全,溫家寶總理及省、市有關領導對治理、保護兩湖一庫作了重要批示和部署。治理和保護兩湖一庫刻不容緩。為貫徹溫家寶總理及省、市有關領導的重要指示精神,要求拿起法律武器,依法治理和保護好兩湖一庫飲用水源。根據工作需要,我市成立兩湖一庫管理局。為使兩湖一庫管理局能夠切實履行好治理和保護的職責,需要依法賦予該局治理和保護兩湖一庫水資源環境的相關行政執法職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因此,制定《貴陽市紅楓湖百花湖阿哈水庫行政處罰委托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兩湖一庫管理范圍內涉及水資源環境保護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委托進行規范,已刻不容緩。
二、制定的過程及依據
(一)過程
2007年10月,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布置,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起草了《規定》初稿。2007年11月四次征求并吸納了小河、烏當、花溪、南明區、清鎮市人民政府和市環保、水利、規劃、建設、旅游、農業、交通、衛生、林業綠化、城管等部門的意見和建議,數次修改,形成本《規定》(草案)送審,并經2007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二)依據
《規定》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于管理范圍
對兩湖一庫飲用水源實施統一的治理和保護,既是建設生態文明的需要,也是執法體制的一種全新探索。根據省政府關于劃定、調整紅楓湖、百花湖、阿哈水庫保護區有關批復文件(黔府函〔2004〕271號、黔府函〔2005〕 17號)精神,在分清主次有效管理的原則下,征求了市環保局、水利局、規劃局等相關部門及專家的意見,結合兩湖一庫治理和保護的實際,認真反復研究,明確兩湖一庫管理范圍為:紅楓湖、百花湖湖面水體最高水位線外一公里范圍及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貴陽市行政區域內),阿哈水庫湖面水體最高水位線外一公里范圍及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管理范圍根據情況發展和工作需要,可以進行適當調整。
(二)關于受委托主體問題
經省、市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貴陽市兩湖一庫管理局,為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具體負責保護和治理兩湖一庫水資源,因此本《規定》明確:貴陽市兩湖一庫管理局受市、區(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在兩湖一庫管理范圍內,實施與保護水資源環境有關的行政處罰。
(三)關于委托權限范圍問題
為了使受委托的事業組織能夠更好地履行治理和保護的職責,有關部門又能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本《規定》關于委托權限范圍明確:有關部門與保護兩湖一庫水資源環境有關的行政處罰。同時明確:法律、法規已授權有關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或者依法經過批準已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的除外。
(四)關于委托主體的問題
兩湖一庫水資源環境保護主要涉及環保、規劃、建設、農業、水利、林業綠化、衛生、交通、城管、旅游等部門的部分行政處罰,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有的行政處罰是由市或區(市)兩級分別去行使,為了實施有效管理,本《規定》關于委托主體明確為:市、區(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五)關于有關問題的銜接問題
本《規定》通過后,兩湖一庫管理局應當與市、區(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銜接,逐項梳理涉及水資源環境保護有關的行政處罰,依照本《規定》辦理行政處罰的委托手續,由相關部門分別逐一與兩湖一庫管理局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明確委托事項及權限、委托時限、責任承擔等方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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