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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2008-11-11
并政發〔2008〕39號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經濟區、民營區管委會,市直各委、局、辦,各有關單位:
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晉政發〔2008〕13號)和實際工作需要,市政府對《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并政發〔2005〕8號)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一、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
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工作規則》、《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市政府工作
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高效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和政務公開,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嚴格遵守工作制度,加強行政效能監督,圓滿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四)市政府及各部門在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則。
二、政府組成人員職責
(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執政為民、忠于職守、求真務實、勤政廉潔、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做好本職工作和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六)市政府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工作;副市長按分工協助市長工作,
負責處理分管事務和市長委托的其他工作;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
負責處理市政府日常事務,主持市政府辦公廳工作。
(七)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
大事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八)市長外出期間,由常務副市長代行市長職責。
(九)市政府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行使權力;各委員會主任、各局局長
負責本部門工作;審計局在市長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
三、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確保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有效實施,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
服務職能,實現經濟增長、就業增加、物價穩定和社會和諧。
(十一)加強宏觀調控,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引導調控全市經濟運行,調整優化經濟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加快推進綠色轉型。
(十二)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的法制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等市場監管體制,加強信用建設,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三)加強社會管理,依法管理和規范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公正。加強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引導各類民間組織健康發展。依法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預警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能力,保障社會和諧穩定。
(十四)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健全公共服務體系,提高公共產品質量和公共服務水平,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加快科技、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等社會事業發展。
(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執行市政府重大決策,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四、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項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十七)凡涉及上級重大方針、政策、決定的貫徹落實,全市國民
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財政預決算方案,地方性法規草案,市政府規章,重要改革方案和政
策措施,重大建設項目,重要資源配置等事關全局的重要事項,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必要時報市委決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有相關依據,經專家或研究、咨詢、中介機構論證評估;涉及相關部門的,應
當充分協商;涉及縣(市、區)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必要時舉行聽證會。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要深入調查研究,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群眾團體和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建議。
(二十)市政府要建立重大決策績效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對重大決策進行跟蹤;造成重大決策失誤的,追究決策者責任。
五、堅持依法行政和政務公開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二十二)市政府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法規議案,制定政府規章,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范性文件。
(二十三)擬訂和制定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原則上要公布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政府規章應依法及時報省政府及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并在實施后進行立法評估。
(二十四)提請市政府討論的法規草案、審議的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負責解釋。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后,公布施行。
(二十六)市政府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應及時報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及時報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加大行政執法力度,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職責和權限,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政務公開,建立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和程序,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全面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
(二十九)政府會議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制發的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市政府及各部門的重要政務活動等政府信息,除需要保密的外,均應及時公布。
(三十)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群眾應廣泛知曉的事項和應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向社會公布,確保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六、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依法備案;自覺接受市政協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建議。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門要依法接受司法監督和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認真查處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三)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和政府層級監督,及時發現并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虛心接受下級政府及其部門提出的意見建議。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監督,對新聞媒體和各方面報道、反映的重大問題,積極主動查處整改。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市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群眾來信、接待重要信訪來訪群眾,解決好群眾來信來訪提出的問題。
七、會議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依法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全體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市長主持,市政府全體組成人員出席,視會議內容可吸收市政府其他部門、有關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根據需要邀請市委、市人大、市政協及市法院、檢察院和新聞單位負責人參加。
會議研究、決定、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重要法規和重大事項,討論政府工作報告、討論通報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重大改革和機構變動情況以及提交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三十八)市政府常務會議根據需要適時召開,由市長主持(市長外出期間,由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主持),副市長、秘書長出席;市政府辦公廳分管會務工作和與議題有關的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廳調研員、副調研員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根據需要邀請市委、市人大、市政協分管領導及市法院、市檢察院和有關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議題提交單位除主要負責人外,可根據需要安排一名分管負責人列席,其他單位一律不帶隨員。
會議研究討論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性問題,通過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議案、報告,審議市政府制定和發布的政府規章(草案)和重要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研究決定市政府重大事項、機構設置、職能確定、重要人事任免和需要提交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三十九)市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市長主持(市長外出期間,由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主持),與議題有關的副市長、秘書長出席,市政府辦公廳分管會務工作和與議題有關的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廳調研員、副調研員及有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
會議研究決定需要由市政府統籌協調的重要工作、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向市政府請示的涉及全市性重要事項以及市政府重要日常事務。
(四十)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分別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或縣(市、區)政府、市直部門提出,分管副秘書長協調審核后,報秘書長、市長審定。會議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會議議題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或單位的,應當在會前進行協調。凡市長、副市長可以決策的事項,不成熟的議題、協調意見未達成一致的議題及議題提交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副市長不能出席會議的議題,不提交會議研究。
(四十一)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會議紀要由市政府秘書長審核后報市長簽發。
(四十二)根據工作需要,市政府可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安排部署某一方面工作;會議由分管副市長主持,會議紀要由分管副秘書長審核后報分管副市長簽發。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組織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應由部門召開的會議不以市政府名義召開,能用文件、電話、網絡視頻傳達和安排部署的工作不集中召開會議。
(四十四)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要嚴格執行請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應提前向市長請假;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應向市長、分管副市長請假,并安排分管領導參加。同時報市政府辦公廳會議處。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安排各類會議要勤儉節約、注重實效、嚴格控制會議支出;能使用內部會議場所的不租用營業性會議場所;能不安排食宿的不安排食宿。禁止到風景名勝區或高消費場所召開工作會議。
(四十六)市政府領導一般不出席各縣(市、區)、市直各部門組織的事務性、應酬性活動或會議。 (四十七)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參會情況實行“雙通報”制度,即:每次會議結束前,由分管會務工作的副秘書長當場通報參會情況;每季度以市政府辦公廳文件通報一次本季度參會情況。
八、公文審批和制發
(四十八)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報送市政府審批或制發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市政府有關規定。
(四十九)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主要負責人簽發,市政府辦公廳按程序審批。除市政府領導親自交辦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公文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
(五十)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廳按程序報送市長或副市長,不得多頭越級報送;如涉及多個部門,由主辦部門協商有關部門取得一致意見會簽后報市政府;未取得一致意見并會簽的,列明各方理據,報分管副市長協調,必要時報市長決定。
(五十一)市政府各級領導審批公文要及時,并簽署明確意見。
(五十二)各縣(市、區)政府、市直各部門等單位擬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行文,須按公文審批程序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審批同意,符合《太原市人民政府公文制發規定》。
(五十三)不符合市政府行文要求、不執行公文辦理程序直接送市領導批示、擬發文稿屬于規范性文件而未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核的文稿,不予受理。
(五十四)擬發文稿由主辦單位代擬,文稿內容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主辦單位應事先與有關部門協商會簽;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應經市政府會議討論通過;涉及法律、法規、規章的重要規范性文件文稿,應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核把關;屬于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退部門自行行文;涉及幾個部門事項報市政府批準的,可注明“經市政府同意”,由幾個部門聯合行文。確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行文的,由辦公廳行文管理機構對代擬文稿進行審核把關后,報秘書長、副市長或市長審簽。
(五十五)以市政府名義報省政府或省有關部門申請經費或項目的,應由分管副市長或主管部門事先與省級相關部門溝通協商,并簽注明確意見。
(五十六)以市政府名義發文公布的政府規章、決定、命令,向市人大提出的議案、人事任免,向省政府報送的請示、報告,由市長簽發;市長外出期間,由常務副市長簽發;其他政府文件由市長或副市長簽發。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由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由分管副市長簽發或報市長簽發。
(五十七)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規范性文件或其他公文,除需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
九、其他政務事項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完善調查研究制度,加強經濟社會發展基礎性、戰略性問題研究,搞好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調研。
(五十九)加強辦公自動化和電子政務建設,不斷完善以市政府辦公廳為樞紐、聯結市政府各部門和縣(市、區)政府的電子政務辦公業務網絡,加強對網絡信息資源管理,確保政府信息系統網絡安全運行。
(六十)加強政務督查工作。對國家和省市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會議、文件決定事項貫徹落實情況;市人大、市政協重要建議、意見、提案辦理落實情況;市政府領導批示和交辦事項等,實施政務督查。政務督查實行分級負責制和督查考核制。
(六十一)市政府、各縣(市、區)政府及各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重大緊急情況報告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度。發生在本部門、本系統或本地區的重大公共突發事件,須在事件發生后2小時內報市政府;市政府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報省政府。如
遇特別重大事件或緊急情況,市政府各部門除報告市政府外,還應向省級相關部門報告。遲報、漏報、瞞報等造成嚴重后果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十、作風紀律
(六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市政府決定和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市政府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相違悖言論和行為。
(六十三)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必須嚴格審查,重大情況要向市政府報告。
(六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六十五)市政府領導同志下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問題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程序;有關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按相關規定辦理。
(六十六)副市長、秘書長、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因公因私外出要嚴格履行請銷假制度,事前向市長或分管副市長請假并告知市政府辦公廳綜合辦,事后及時履行銷假手續。副秘書長、各部門副職也須按上述程序向分管副市長秘書長或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請銷假。
(六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規范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堅持原則、不予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宴請,不得接受下級的送禮和宴請。因推諉扯皮、以權謀私給工作造成影響和損失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嚴肅查處。
《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修訂說明
一、修訂原則
在2005年市政府工作規則(以下簡稱“原《規則》”)基礎上,結合省政府工作規則(以下簡稱“省《規則》”)和我市工作實際需要,參考綜合辦、秘書五處、會議處、法制辦修改意見,本著“精準、實用、必要、有效”目的,對原《規則》內容進行整合、修改。
二、修訂意見
(一)將原《規則》中十四章七十七條精減為十章六十六條;
(二)在第三章十一條中增加了“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加快推進綠色轉型”的新提法;
(三)結合應急機構的設立,在第三章十三條中增加了“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警機制”內容 (四)第五章在原《規則》“推進依法行政”標題和內容的基礎上,按照省《規則》和實際需要,增加了“政務公開”、“信息公開”內容,將省《規則》“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兩章合為一章,即“堅持依法行政和政務公開”;
(五)第六章原《規則》標題為“加強行政監督”,但內容卻包含人大、政協、社會、媒體、群眾監督等,存在題文不符問題,故采用省《規則》表述,將本章標題改為“健全監督制度”;
(六)原《規則》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鑒于省《規則》無此部分,內容也與部分章節重復,且無重要性和實效性,故刪除;
(七)將第五章“公文審批制度”改為“公文審批和制發制度”,增加并強調了市政府公文制發規定內容;
(八)對原《規則》第十章“公務活動制度”,按省《規則》內容,將原有部分內容刪除,將“調查研究”、“信息制度”、“督查制度”、“值班制度”等多個章節內容進行刪減提煉,整合為“其他政務事項”一章。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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