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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莆田市戶外廣告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2009-08-05
莆田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莆田市戶外廣告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莆政綜〔2009〕8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單位、各直屬機構:

《莆田市戶外廣告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莆田市戶外廣告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戶外廣告的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戶外廣告的設置和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等發布的廣告。包括:

  (一)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發布的,以展示牌、電子顯示裝置、燈箱、霓虹燈、墻壁、布幅為載體的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模型表面,繪制、懸掛、張貼的廣告;

  (三)在地下通道、車站、碼頭內外設置的廣告;

(四)利用其他形式設置的戶外廣告。

  第四條 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范設置、綜合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和《莆田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標準》,按照總量控制的原則審核業主(產權)單位申報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方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戶外廣告經營單位的資質審核、戶外廣告的內容審查。

市城建監察支隊受各有關部門的委托,負責對戶外廣告的設置進行監督檢查,并負責查處違法設置的戶外廣告。

國土資源、建設、公路、公安交警、氣象、民政、質量監督、財政、物價、風景區管理處、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等部門依法按各自職責負責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有關事項的審查和監督管理。

市委文明辦負責公益廣告的調配。

市廣告行業協會根據協會章程加強廣告行業的自律。

第二章 設置管理

第六條 戶外廣告資源是城市公共空間資源的組成部分,實行有償使用,設置者應按有關規定繳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全額納入財政管理。戶外廣告有償使用費管理規定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七條 公共戶外廣告場地、公共載體使用權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公平競爭方式取得,繳納戶外廣告有償使用費。

建設、公路、公安交警、國土資源、電業、高速等業主(產權)單位,委托有相應資質單位編制戶外廣告設計方案,將設計方案送規劃審批。

建設、公路、公安交警、國土資源、電業、高速等業主(產權)單位,根據已經規劃審批的設計方案編制出讓文件,進入市招投標中心發布、組織交易。公共戶外廣告場地、公共載體使用權出讓文件必須明確戶外廣告的選址、規模、形式、數量、公益廣告的比例、違約責任等內容。

非公共戶外廣告場地、非公共載體使用權,由戶外廣告設置者與場地、載體權屬人協商并簽署協議。由權屬人或承租人委托有相應資質單位編制戶外廣告設計方案,并將設計方案送規劃審批。

第八條 戶外廣告設置和發布登記統一在市行政服務中心辦理,具體程序是:

申請人向市工商局申請登記,填寫《莆田市戶外廣告設置登記申請表》,并提交相關材料。市工商局在7個工作日內審查戶外廣告的經營資格、廣告內容。依法予以登記的,發給《戶外廣告設置登記證》;不予登記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應自接到《戶外廣告設置登記證》之日起2日內向市城建監察支隊備案。

第九條 設置店招牌、路名牌、指示牌等標志應遵循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戶外廣告設置技術標準,實行無償設置。

申請人委托有相應資質單位編制戶外廣告設計方案,將設計方案送規劃審批。標志設置和發布登記流程參照本規定第八條。

第十條 重大活動、重要節假日確需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的,由主辦單位在舉辦活動前一周委托有相應資質單位編制戶外廣告設計方案,并將設計方案送規劃審批。申請人向市工商局申請登記,填寫《莆田市戶外廣告設置登記申請表》,并提交相關材料。市工商局在2個工作日內審查戶外廣告的經營資格、廣告內容。依法予以登記的,發給《戶外廣告設置登記證》,申請人應自接到《戶外廣告設置登記證》之日起2日內向市城建監察支隊備案;不予登記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按照批準的設置主體、時間、設置位置、朝向、媒體形式、規格、內容、設置期限等進行設置,不得擅自變更。需變更批準內容的應按照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向原審批部門申請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或標志,設置者應在設置完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市城建監察支隊提出驗收申請,由市城建監察支隊組織驗收。經驗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戶外廣告設置技術標準、戶外廣告設置登記證的,方可投入使用。驗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至合格。

第十二條 批準設置戶外廣告、標準的,應當自準予設置之日起3個月內設置完畢;逾期未完成設置且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其《戶外廣告設置登記證》自行失效。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施不得空置。空置十五日以上的,戶外廣告設置者應及時以公益廣告補充版面。

經批準設置的公益戶外廣告不得擅自改作商業性廣告。

第十四條 戶外公共廣告欄,由工商局、規劃局、建設局、公安交警支隊按照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的定點要求組織設置,統一用于張貼臨時性小廣告,實行無償張貼。

第十五條 依法獲得戶外廣告設置權的個人或單位不得擅自轉讓經營權。確需轉讓的,須向原審批部門申請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高立柱、電子顯示屏裝置的設置使用期限最長為五年,其他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使用期限最長為二年,臨時戶外廣告的設置使用期限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期滿的,設置者應當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應依據本規定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臨時性戶外廣告應當在設置使用期滿后由設置方自行拆除。

設置者拆除廣告設施時須對依托、附著設施進行清潔、修復。

設置者必須根據《莆田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標準》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維護保養。

  第十七條 新安裝的戶外廣告設施在使用2年后,必須每年進行一次安全檢測。安全檢測必須由具有專業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經檢測鑒定符合結構技術及安全標準的戶外廣告設施,方可轉入下一循環的使用。

安全檢測不合格的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立即自行拆除。

第十八條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蓋或損壞。

在批準有效期內因公共利益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管理單位應當提前30日通知戶外廣告設置者,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建設單位、管理單位應依法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章 設置規則

第十九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戶外廣告設置規劃。

第二十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技術標準、技術規范。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牢固、安全,符合有關質量標準、安全要求,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符合城市容貌、城市環境衛生標準。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的內容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二)使用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標志符號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及標準,書寫規范準確。使用外國文字的,應當同時標注中文,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內容發布。

(三)定期維修保養,做到整齊、安全、美觀。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置者必須在戶外廣告右下角或其他顯著位置清晰標明設置登記證號、設置者名稱。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 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 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標志、交通安全設施使用的;

  (三) 妨礙生產或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 利用行道樹或損毀綠地的;

(五) 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點及其建筑控制地帶;

  (六) 利用違法建筑、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和設施安全的;

  (七) 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二十五條 公益廣告應當與戶外廣告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制定戶外廣告“招拍掛”方案時,應安排不少于20%的廣告位(時間)用于發布公益廣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戶外廣告或未按批準的內容設置戶外廣告的,或設置標志不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戶外廣告設置技術標準的,或設置期滿不按時拆除的,或設施安全檢測不合格的,或未經備案、驗收的,由市城建監察支隊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未及時維護、更新戶外廣告設施,致使設施倒塌、墜落、漏電等,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的,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及其相關法律責任。

有關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枉法執行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施行之前設置的戶外廣告,按下列方法處理:

(一) 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戶外廣告設置技術標準的,已辦理法定審批手續的,繼續使用;未辦理審批手續或者發布期滿未續批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二) 不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戶外廣告設置技術標準的,由有關部門責令設置者自行拆除。

第二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置技術標準由市規劃局制定。大型戶外廣告的范圍、廣告與標志的分類由戶外廣告設置技術標準規定。

第三十條 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外戶外廣告的設置和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9年8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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