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在线观看人成激情视频_av中文字幕网免费观看_51激情精品视频在线观看_久久久久综合网 - 最近中文字幕免费8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程序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9-08-14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程序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辦發〔2009〕267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程序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重慶市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備案程序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興辦畜禽養殖場(含種畜禽養殖場,下同)、養殖小區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備案是指區縣(自治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對符合備案條件和備案標準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以及有關內容進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為。

(二)畜禽養殖場是指飼養某一特定畜禽,具備一定條件、達到一定規模的場所。

(三)養殖小區是指飼養同一畜禽,養殖戶2戶以上,實行分戶飼養、統一管理,具備一定條件、達到一定規模的集中養殖區域。

第五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用地必需符合當地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建設地址在全市各級政府規劃的養殖區域內。

(二)選址、布局及畜禽舍的設計、建筑符合動物防疫要求,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防疫條件。

(三)有與其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和配套的生產設施。

(四)有為其服務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五)用水水質必須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不得使用國家禁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及獸藥,并嚴格落實休藥期的規定。

(六)有對畜禽糞便、廢水和其他固體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的沼氣池等設施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理設施。

(七)有符合國家規定的養殖檔案。

(八)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畜禽養殖場備案應當達到下列規模標準:

(一)生豬養殖場常年存欄100頭以上。

(二)奶牛養殖場常年存欄20頭以上。

(三)肉牛養殖場常年存欄50頭以上。

(四)肉羊養殖場常年存欄50只以上。

(五)蛋禽養殖場常年存欄2000只以上。

(六)肉禽養殖場常年存欄3000只以上。

(七)養兔場常年存欄1000只以上。

(八)養蜂場常年飼養30箱以上。

特種經濟動物養殖場備案規模標準參照同類畜禽標準執行。

第七條 養殖小區備案應當達到下列規模標準:

(一)生豬養殖小區常年存欄500頭以上。

(二)奶牛養殖小區常年存欄100頭以上。

(三)肉牛養殖小區常年存欄200頭以上。

(四)肉羊養殖小區常年存欄200只以上。

(五)蛋禽養殖小區常年存欄5000只以上。

(六)肉禽養殖小區常年存欄20000只以上。

特種經濟動物養殖小區備案規模標準參照同類畜禽標準執行。

第八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申請備案,由興辦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單位和個人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提出,并填寫《重慶市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申請表》。區縣(自治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人員現場核實。對符合備案條件和備案標準的,予以登記備案,并發給畜禽養殖代碼;對不符合備案條件和備案標準的,不予登記備案,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 畜禽養殖代碼由區縣(自治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備案順序統一編號,每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只能授予一個畜禽養殖代碼。

畜禽養殖代碼由1位畜禽種類代碼、6位區縣(自治縣)行政區域代碼和4位順序號組成,作為養殖檔案編號。

豬、牛、羊、禽、兔、蜂的畜禽種類代碼分別為1、2、3、4、5、6,其他畜禽為7。

編碼形式為:×(畜禽種類代碼)-××××××(區縣行政區域代碼)-××××(順序號)。

第十條 區縣(自治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已備案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名稱、養殖地址、畜禽品種、養殖規模等內容進行登記建檔,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畜禽養殖場或養殖小區對已備案內容進行變更的,應當書面向區縣(自治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經核查確認后重新備案。

第十二條 區縣(自治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將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備案情況進行匯總,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將匯總情況向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對備案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實行動態管理,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注銷畜禽養殖代碼,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對應當申請備案而未申請備案的畜禽養殖場或養殖小區,所在區縣(自治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畜禽標識。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網友熱評:(已有0 條評論)

查看所有 0 條評論 >>>

您還沒有登錄,請 登錄 后再發表評論。如果還沒有注冊,請 注冊  

   登錄



相關動態:


相關法規:


相關案例:


相關問答:



寶典申明:此消息系轉自公開媒體,HR寶典網登載此文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據此采取的任何行動寶典概不負責,如果您認為有內容有侵權的問題,請給及時給我們提出,我們將盡快刪除這些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