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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圳市離休人員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

2010-01-08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圳市離休人員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

深府〔2010〕8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深圳市離休人員醫療保障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八日

深圳市離休人員醫療保障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離休人員的醫療待遇,根據國家、廣東省的有關文件及《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0號)(以下簡稱《醫保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辦理離休手續的本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本市戶籍離休人員。

  第三條 離休人員按《醫保辦法》中退休人員的有關規定參加我市醫療保險,并享受相應的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條 政府設立離休人員專項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用于市社會保險機構支付離休人員發生的超出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以下簡稱非社會醫療保險費用)。

  離休人員按本辦法規定享受離休人員專項醫療保險補助資金支付的補助待遇。

  第五條 由本市社會保險機構發放離休費的離休人員,由市社會保險機構為其繳交社會醫療保險費,所需費用在基本養老保險共濟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員由發放離休費的單位為其繳交社會醫療保險費。

  第六條 離休人員專項醫療保險補助資金按以下渠道籌集:

  (一)離休人員所屬單位為市、區機關事業單位的,由同級財政負擔;

  (二)市、區企業離休人員未移交區組織部門管理的,由其所在企業負擔,企業確有困難的,由產權單位負擔;

  (三)企業離休人員已移交區組織部門管理的,在離休干部管理服務費中開支,企業離休干部管理服務費不足支付的,由區財政部門負擔;

  (四)離休人員無用人單位的,由市財政部門負擔;

  同時具有離休人員和殘疾軍人身份的人員,其專項醫療保險補助資金依照離休人員身份處理。

  第七條 專項醫療保險補助資金按每人5萬元的標準建立,由市社會保險機構向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各部門籌集資金。專項醫療保險補助資金實行單獨管理、專款專用。

  專項醫療保險補助資金不足使用時,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商市財政部門,根據離休人員醫療費用開支狀況和醫療價格增長等因素,確定專項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的籌集標準,并由市社會保險機構向第六條規定的各部門籌集資金。

  市社會保險機構應每年將專項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向各籌集部門通報。

  第八條 專項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的籌集部門逾期不繳交專項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的,市社會保險機構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市社會保險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不足部分的專項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由同級財政補足。

  第九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對離休人員的醫療費用實行單獨管理,向離休人員統一發放離休人員社會保障卡。

  第十條 離休人員在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憑社會保障卡記賬,由定點醫療機構定期與市社會保險機構結算。

  離休人員因病情需要到非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應先行墊付現金,其后可憑有關資料到市社會醫療保險機構申請報銷。

  屬于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在社會醫療保險基金中100%列支;非社會醫療保險費用在離休人員專項醫療保險補助資金中列支。

  第十一條 離休人員需辦理現金報銷的,應在醫療費用發生之日起12個月內持以下資料到市社會保險機構辦理:

  (一)原始收費收據(交原件);

  (二)費用明細清單(交原件);

  (三)門診病歷本(交原件)或住院病歷(交復印件,加蓋醫院公章);

  (四)疾病診斷證明書;

  (五)社會保障卡。

  市社會保險機構自受理報銷申請后,應按《醫保辦法》規定的時限和程序予以辦理。

  第十二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對離休人員的專項醫療保險補助資金與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分開核算,單獨列賬。

  第十三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對非醫療費用、虛假費用不予支付。

  第十四條 離休人員社會保障卡丟失的,應及時掛失;丟失社會保障卡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按《醫保辦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離休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市社會保險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管理制度,嚴禁將社會保障卡轉給他人使用。

  離休人員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按照《醫保辦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可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服務協議,對其專項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的使用實行協議管理。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不得虛報費用,不得將非醫療費用記賬。

  第十七條 各單位、部門應積極配合、協調做好離休人員的醫療保障工作、確保專項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的籌集,保障離休人員的醫療待遇。

  第十八條 中央及其各部委以及其他省市駐深單位已參加我市社會醫療保險的離休人員可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并在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補助資金后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障待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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