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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產局關于廈門市保障性租賃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產局關于廈門市保障性租賃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9-07-29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產局關于廈門市保障性租賃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廈府辦〔2009〕197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市國土房產局制定的《廈門市保障性租賃房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廈門市保障性租賃房管理辦法
市國土房產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保障性租賃房的分配和管理,依據《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范圍內保障性租賃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保障性租賃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限定戶型、面積和租金標準,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特定對象,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產局”)是本市保障性租賃房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公房管理中心負責本市保障性租賃房分配和管理的具體工作。市發展改革、財政、建設、民政、機關事務管理、人事、物價、公安、稅務、僑務、工商、金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勞動、監察、審計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部門職責分工,協助做好保障性租賃房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等依據《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負責保障性租賃房的相關工作,并協助做好投訴舉報的核查工作。
第五條 保障性租賃房由政府投資建設和籌集,并實行房源收儲制度。
保障性租賃房建設和籌集房源的資金來源為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凈收益、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專項建設資金、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融資款和社會捐贈等。
市國土房產局根據社會需求編制保障性租賃房需求規劃和供應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申請和配租
第六條 低收入家庭申請承租保障性租賃房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應具有本市戶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戶籍時間滿3年;
(二)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三)家庭資產在本市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標準上限的4倍以下;
(四)在本市無住房或住房困難。
符合上述條件的單身居民達到計劃生育晚婚年齡,可獨立申請。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保障性租賃房:
(一)申請之日前五年內有房產轉讓行為的;
(二)通過購買商品房取得本市戶籍的;
(三)作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過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戶籍未滿十年的;
(四)已領取拆遷公有住房安置補償金未退還的;
(五)已領取住房貨幣化補貼未退還的;
(六)其他市人民政府規定不得申請的。
第八條 申請保障性租賃房實行家庭成員全名制,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申請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須共同申請。申請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單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撫養或贍養關系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戶籍的,也可共同申請。
申請家庭成員的收入(資產)、住房面積應當合并計算。戶籍因就學遷入本市的,就學期間不計入取得戶籍時間。因就學(不含出國留學人員)、服兵役等原因戶籍遷出本市的,仍可參與共同申請。
第九條 申請保障性租賃房時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廈門市保障性租賃房申請表》;
(二)身份證、戶口簿(戶籍證明)、結婚證;配偶已去世的應提供死亡證明;離婚的應提供離婚證或法院離婚判決書及子女撫養權證明;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學等原因戶籍未在本市的應提供派出所證明;
(三)所在單位開具的收入和住房分配情況證明,已享受政府住房優惠政策的,須提供與相關部門簽訂的原住房騰退協議等證明材料;
(四)擁有的房產及現居住住房的權屬證書、銷售合同、租賃合同等證明材料;
(五)擁有汽車的,應提供汽車行駛證等證明材料;
(六)投資辦企業的,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及股權等證明材料;
(七)屬于《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規定予以適當優先分配或單列分配的,應提供相關證件或相應證明材料;
(八)申請家庭同意接受有關部門對其戶籍、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的聲明材料;
(九)其它相關材料。
第十條 保障性租賃房的申請和分配程序:
(一)申請和受理。申請保障性租賃房的家庭,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申報材料符合規定的,社區居民委員會當場予以登記、發放輪候登記號;
(二)調查核實。社區居民委員會受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委托,對申請家庭的人口、戶籍、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在社區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不在戶籍所在地居住的,由實際居住地居委會組織調查、公示并出具調查意見,送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居委會進行審核;申請人戶籍與共同申請人戶籍不在同一居委會的,分別由戶籍所在地居委會組織調查、公示并出具調查意見,送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居委會進行審核)。公示期滿后戶籍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將申請材料及公示情況報送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
(三)審查認定。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對申請材料及申請家庭收入(資產)、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查。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低收入家庭的資格進行認定,并對申請承租保障性租賃房的租金補助比例予以確定,并報市公房管理中心;
(四)復核。市公房管理中心對申請人的相關情況進行復核;
(五)審核。市國土房產局對申請家庭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通過報紙、網站公示十五日。對不符合條件的,取消輪候資格,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六)選房。市公房管理中心按輪候登記號碼順序安排選房,申請人根據選房規則選房,并簽訂《選房確認書》;
(七)簽約。申請人與市公房管理中心簽訂《廈門市保障性租賃房租賃合同》,與戶籍所在地的區民政局簽訂《廈門市保障性租賃房租金補助合同》;
(八)入住。申請人持市公房管理中心開具的《入住通知單》,在二個月內辦理交房手續并入住。
第十一條 申請人拒絕選房或未按規定時間選定房源或選房后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資格,其輪候登記號作廢,但可重新申請保障性租賃房。
第十二條 保障性租賃房實行輪候分配制度,按輪候登記號碼先后順序選房配租。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在輪候時予以適當優先分配: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孤寡老人;
(三)申請家庭成員中有屬于殘疾、重點優撫對象、獲得市級以上見義勇為表彰、特殊貢獻獎勵、勞動模范稱號的;
(四)申請家庭成員中有在服兵役期間榮立二等功、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家庭,可予以單列分配:
(一)居住在危房的;
(二)居住在已退的僑房、信托代管房等落實政策住房的;
(三)居住在已確定拆遷范圍內的住房且不符合拆遷安置條件的。
第十五條 保障性租賃房申請家庭在輪候期間,家庭人口、戶籍、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主動向原提交申請的社區居民委會提出變更登記,并按規定程序重新審核。情況變化且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賃房申請條件的,應當如實向市國土房產局申報,并退出輪候。
第十六條 保障性租賃房根據具有本市戶籍的申請家庭人口配租住房,具體為:
(一)1人戶配租一房型;
(二)2人戶及夫妻帶1子女家庭可配租二房型;
(三)3人及以上戶(不含夫妻帶1子女家庭)可配租三房型。
第十七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其現有住房屬于政府優惠政策住房的,應按規定退出,由有關部門回收或回購;不屬于政府優惠政策住房的,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下調一房型配租。申請人也可主動申請下調房型配租。
第十八條 市國土房產局應及時通過報紙、網站向社會公布保障性租賃房的地段、戶型、面積、租金等房源信息,以及申請輪候信息和選房配租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租金管理
第十九條 保障性租賃房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租金標準和租金計算辦法由市國土房產局會同財政、物價等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承租保障性租賃房實行租金補助制度,補助標準按家庭收入(資產)水平進行劃分。
第二十一條 低收入家庭承租的保障性租賃房的租金補助標準按以下執行:
(一)家庭收入為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標準上限0.5倍及以上的,補助房屋租金的70%;
(二)家庭收入為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標準上限0.5倍以下的,補助房屋租金的80%;
(三)家庭屬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補助房屋租金的90%。
第二十二條 承租戶在租賃期間,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造成經濟特別困難沒有能力繳交租金的,可申請特殊租金補助。特殊租金補助最高補助金額為自付租金總額的80%,每次最長期限為一年。
第二十三條 承租戶在租賃期間發生收入變化,需調整租金補助的,住戶可持申請材料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申請,有關部門按規定調整租金補助標準。
第二十四條 低收入家庭承租的保障性租賃房的租金補助由市、區財政按財政體制分成比例共同承擔。
第二十五條 承租戶應按合同約定級時繳納租金,拖欠租金的,由市公房管理中心依法收取滯納金。租金和滯納金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收取后按規定上繳市財政,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章 租賃管理
第二十六條 已享受政府優惠政策住房但仍符合保障性租賃房申請條件的家庭,應在保障性租賃房交房后60日內退出原政府優惠政策住房,由相關部門依法回收或回購。
第二十七條 承租保障性租賃房后,其家庭人口、戶籍、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在三個月內主動申報。出現下列不符合承租條件情形的,由市國土房產局依法收回房屋:
(一)家庭收入或資產已超過規定標準的;
(二)擁有其它住房的;
(三)申請家庭成員戶籍均已遷出本市的;
(四)出現不符合承租保障性租賃房的其它情形的。
第二十八條 保障性租賃房租賃合同和租金補助合同期限應一致,且最長不超過三年。承租保障性租賃房租賃合同期滿需繼續承租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向市公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承租條件的,續簽租賃合同,并按規定實行租金補助。
租賃合同期滿未再申請或者經審核不符合承租條件的,其承租房屋由市國土房產部門收回。
第二十九條 承租戶可按以下程序主動申報退出保障性租賃房:
(一)申報。承租戶向市公房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
(二)簽訂協議。由市公房管理中心與承租戶簽訂《保障性租賃房退房協議》,終止租賃關系;
(三)退出房屋。承租戶應在協議規定時間內騰退保障性租賃房,繳清水、電、煤氣、電視、電話、物業及其它應由承租戶承擔的相關費用,同時將戶籍遷出;
(四)結算。退房后市公房管理中心與承租戶對租金等進行結算。租金結算至退出保障性租賃房的上月月底。
第三十條 承租戶應保護好房屋及其設備并合理使用,不得改變房屋用途,不得損毀、破壞、不得擅自裝修和改變房屋結構、配套設施,若因使用不當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備的損壞,承租戶應負責修復并依法承擔相關費用。
第三十一條 保障性租賃房的修繕維護、設備維修更新、危房改造和相關管理費用,房屋空置期間產生的物業管理等費用,以及用于回收、回購、收購住房等所需的資金,納入部門預算,由市財政核撥。
第三十二條 新建的保障性租賃房在交付使用前,應具備基本居住條件,建設標準由市國土房產局會同市建設與管理局制定。舊房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市國土房產局根據需要進行基本裝修,相關費用納入房屋修繕經費項目管理。
第三十三條 承租戶應及時向供水、供電、燃氣、有線電視、電信、衛生、物業管理等部門申請辦理開戶及變更等相關手續,相關費用由承租戶按照相關規定獨立承擔,自行繳納,相關部門應提供方便,保證正常使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申請家庭在申請或取得保障性租賃房期間,有違反《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條規定的,由市國土房產局依法給予處理。
第三十五條 申請家庭在申請或取得保障性租賃房期間因違反《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被取消申請輪候資格或者收回房屋的,申請家庭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六條 違反《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規定,應當退出保障性租賃房或者原政府優惠政策住房而未退出的,自應當收回之日起按市場租金標準繳交租金,并可給予三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滿仍拒不退出的,按應交市場租金的一倍處以罰款,并由市國土房產局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對有關部門的審核結論、分配結果以及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接受舉報的單位應當依法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
第三十九條 保障性租賃房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企事業單位人才、公務人員及其他特定對象申請保障性租賃房的相關管理辦法,由市國土房產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房產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1月29日印發的《廈門市社會保障性租賃房管理辦法(試行)》(廈府辦〔2006〕27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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