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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湖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實施代建制暫行規定的通知

2008-06-06
湖政辦發〔2008〕68號
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湖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實施代建制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湖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實施代建制的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二○○八年六月六日





湖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實施代建制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效率和投資效益,嚴格控制投資概算,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 按照“投資、建設、管理、使用”彼此分離、互相制約的原則,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資項目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社會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簡稱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的投資管理和建設組織實施工作,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項目建成后交付給使用單位的制度。

第三條 推行代建制本著“先行試點,逐步推廣”的原則。根據我市的實際情況,試點項目首先在市級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中進行,在此基礎上,再逐步推廣。實行代建制的市級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主要包括:總投資規模在500萬元以上的市級機關辦公業務用房及培訓中心、社會事業項目、政法設施項目和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四條 代建項目可以采用全過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單位對代建項目從項目建議書批復后開始,經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直至保修期結束,實行全過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階段的代建方式,將代建項目分前期和實施兩階段委托代建單位進行管理。

第五條 代建制實行合同管理制,由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使用單位、代建單位三方簽訂《項目代建合同》,在滿足項目功能的前提下,確定項目的投資、質量和進度要求。代建項目實行履約擔保制度,具體履約保證金額,根據項目行業特點,在項目招標文件中確定。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可以向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申請代建單位資格: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相應的資質和同類工程建設管理經驗;

(三)具有相應的建設管理能力;

(四)具有相應的資金實力。

第七條 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本著“競爭、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代建單位資格評審的具體規定,組織代建單位資格評審和資格認定。

成立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單位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會由市發改委、財政局、建設局、水利局、交通局、監察局等部門組成,所有代建單位須經審查委員會審查,確認符合條件的,方可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代建。原則上每年公布一次代建單位名單。

第八條 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確定代建單位;

(二)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審批初步設計;

(四)下達年度投資計劃以及資金調整計劃;

(五)協調工程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六)依法進行稽察和監管,查處違規行為;

(七)組織代建項目的竣工驗收。

第九條 使用單位的職責:

(一)負責項目建議書編制及辦理立項、規劃等報批手續;

(二)負責提出建設標準和使用功能等;

(三)參與確定代建單位及項目招標活動,監督工程建設;

(四)負責建設資金的籌措與結算;

(五)提出年度投資建議計劃,經批準后,下達給代建單位;

(六)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議;

(七)組織審核工程決算,并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條 代建單位的職責:

(一)工程前期征地、拆遷和建設條件的落實、協調;

(二)根據合同要求辦理或協助辦理項目報批的相關手續;

(三)在全過程代建中,負責建設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編制和報批工作;

(四)負責辦理開工報告、建筑許可證等工程實施中有關手續;

(五)負責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和材料設備采購等公開招標工作;

(六)負責有關合同的洽談、簽訂以及合同履行的全過程管理;

(七)負責按項目進度情況向市發改委提出投資計劃申請,向市財政局報送項目進度用款報告,并按月向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及使用單位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

(八)審核、簽證工程進度報表及提出進度撥款意見;

(九)負責施工中出現的工程設計變更的報批手續;

(十)協助工程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編制工程決算,負責項目竣工及有關技術資料的整理匯編。

第十一條 對市級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在批復項目建議書中,確定該項目是否實行代建制,并明確具體代建方式。

第十二條 采用全過程代建的,項目建議書批復后,由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代建單位。

采用分階段代建的,由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在項目建議書和初步設計批復后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等方式分別確定代建單位。

第十三條 代建單位根據“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決算”的原則,按中標的投資估算,實行限額設計,控制可研報告的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由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對代建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進行審核后,根據審核結論,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對初步設計進行審核批復。使用單位根據批準的概算確定相應的代建合同約定投資額,并作為代建單位控制投資和對其考核管理的依據。

第十四條 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單位應在三個月內按財政部門批準的資產價值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第十五條 代建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建立健全有關檔案。項目籌劃、建設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嚴格按照規定收集、整理、歸檔。向使用單位辦理移交手續時,一并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使用單位和有關部門移交。

第十六條 代建單位對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十七條 代建項目建設資金由代建單位負責管理,市財政局對代建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全過程財政管理和監督。

政府撥款資金(含政府非稅收資金)由財政部門根據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年度支出預算、工程進度、相關合同等,直接撥付給代建單位或施工企業以及其它相關單位;

其他資金由使用單位根據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的年度投資計劃直接撥付給代建單位。

第十八條 代建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的財務會計制度,設立專項工程資金帳戶,專款專用,嚴格資金管理。并接受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十九條 代建項目管理費為代建單位在項目前期、實施、驗收階段發生的管理費用,不包括代建單位自行承擔代建項目可行性研究、招標代理、設計和監理等咨詢服務費用。代建項目管理費計入項目初步設計概算,以此取代原建設單位管理費,具體數額通過招標方式確定。

第二十條 核定的投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代建單位提出,經使用單位同意,由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會同財政、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按規定程序審批后方可變更。

(一)不可抗力;

(二)國家重大政策調整;

(三)因使用單位要求,內容、標準等設計方案有重大變更,累計額超過項目概算10%的或投資超過金額在200萬以上的;

(四)因受地質等自然條件制約,施工圖設計時有重大技術調整。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成竣工驗收后,并經工程決算審核批準后,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如決算投資比合同約定投資有節余,獎勵資金從項目節余資金中開支。獎勵資金按節余資金的10%到30%提取,但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200萬元,其它節余資金按原投資比例分配。

第二十二條 代建單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或投資增加額一律從代建單位的履約保證金中補償;履約保證金額不足的,相應扣減代建項目管理費;代建項目管理費不足的,由代建單位用自有資金支付。

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及有關單位工作人員在代建項目實施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縣、區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湖州市代建單位資格評審暫行辦法





附件



湖州市代建單位資格評審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健康發展,規范代建單位評審活動,提高投資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據《湖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湖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實施代建制的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是指在政府投資項目中負責代建項目的建設管理和組織實施任務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

第三條 代建單位資格分專業類和綜合類。暫不分等級。

(一)專業類主要指交通、水利、電力等行業;

(二)綜合類不受專業限制。

第四條 取得代建單位資格應同時符合以下標準:

(一)滿足“1+X”條件的資質要求。“1”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頒發的甲、乙級工程咨詢資格單位。“X”是指國家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甲級工程設計資質、乙級及以上工程監理、二級及以上施工、二級以上房地產中的任一項。近期“X”項可以是其全資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二)注冊資金不少于500萬元,近期注冊資金不少于200萬元;

(三)有固定辦公場所,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6平方米;

(四)專職從事工程管理的技術人員除滿足國家有關規定外,還需配有經濟師、會計師、注冊造價師、注冊監理師、注冊結構工程師若干人;

(五)有完善的組織結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術裝備;

(六)有嚴格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制度,已通過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從優;

(七)從事過同類項目建設的管理經驗,無不良紀錄;

(八)行政或技術負責人,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和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從事工程咨詢相關業務不少于5年。

第五條 申請單位按照上述資格認定標準申請專業類或綜合類的代建資格。

第六條 申請代建單位資格,申請單位應提出申請報告(含單位基本情況、行政和技術負責人簡介,單位工程建設管理經歷,工程建設項目情況和經驗),提供工商營業執照、技術裝備清單、管理制度、工程技術人員名單等,并附國家發改委頒發的甲、乙級工程咨詢資格證書,監理、施工等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原件驗看后退還)。

第七條 申報的申請材料可直接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八條 代建資格認定定期集中受理、審定。已取得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發的代建資格證的,須經湖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

第九條 取得代建單位資格的單位,要建立相應的自檢制度,自檢內容主要按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使用單位、代建單位三方簽訂的《項目代建合同》以及投標承諾的合同檢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每年要組織一次現場檢查,對嚴格按合同辦事,要給予表揚;對違反合同的現象,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直至取消代建單位資格的處罰。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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