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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龍巖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規定》的通知

2008-12-29
關于印發《龍巖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

  經研究,現將《龍巖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龍巖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龍巖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城鎮化建設進程,促進村鎮集約合理用地,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保障農村村民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 號)、《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閩政〔2004〕21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市城市、縣城規劃區外村莊、集鎮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

  第三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可以依法申請使用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鎮集聚集中建設農村村民住宅小區需使用本村集體以外其它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依法采用集體土地所有權置換或轉移戶籍的方式辦理。

  第四條 農村村民申請住宅建設用地必須同時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及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不符合規劃的不予審批。

  第五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充分利用舊宅基地、空閑地和其它未利用地,嚴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態公益林。

  禁止農村村民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建設住宅。嚴格控制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建設村民住宅,因自然條件限制確需建設住宅的,應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各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通過招投標方式組織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中標單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所需經費由各縣級國土部門每季度向本縣級財政申報。

  嚴禁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擅自在承包地、自留地及其它土地上建設住宅。

  第六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符合當地實際的有利于長遠發展的村莊(含農村新村、農村村民住宅小區)規劃。村莊規劃編制重點解決供水、排水、供電、通風、采光、通行、垃圾收集、畜禽養殖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布局。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組織各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已批準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10年底完成鄉鎮和村莊規劃編制工作。村莊規劃編制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嚴格控制村鎮建設用地規模。新的村鎮規劃編制完成的,按龍巖市財政局、龍巖市城鄉規劃局《關于下發龍巖市村鎮規劃建設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龍財建〔2008〕10號)給予資金補助。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七條 各縣(市、區)應根據當地農村村民風俗習慣、家庭人口結構、經濟生活水平等情況,各縣級城鄉規劃建設部門設計戶型通用套圖(戶型通用套圖設計費,由各縣級規劃建設部門每季度向本縣級財政申報),城鄉規劃建設部門免費提供給申請建房戶選用,引導農村村民按圖施工、合理建房,切實保障新建的住宅既美觀實用,又與自然環境協調和諧。

  第八條 各縣(市、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結合舊村改造、新村建設和村莊土地整理,統一規劃、統一建設農村村民住宅小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統一規劃建設農村村民住宅小區:

    (一)農村村民因國家、集體建設拆遷安置需要建設住宅的;

  (二)農村新村建設和農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建設住宅的;

  (三)農村村民因受自然災害嚴重影響,需整村搬遷重建家園的;

  (四)法律、法規、及上級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除下列情形外,嚴格禁止農村村民違反村莊、集鎮規劃單獨建設住宅:

  (一)確無住房或現有住房用地面積人均低于20平方米,需要新建住宅、或在原舊住宅旁擴大住宅用地面積的;

  (二)農村村民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零星拆遷安置的;

  (三)因發生或防御自然災害需要拆遷安置的;

  (四)向中心村、集鎮集聚無法統一規劃建設農村村民住宅小區的。

  第十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年齡未滿18周歲的;

  (二)將原住宅出賣、出租、贈與或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三)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的。

  (四)原住宅在拆遷安置過程中選擇貨幣安置的。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申請住宅建設用地,其擬建住宅建(構)筑物垂直投影范圍內的占地面積:3人以下每戶用地限額為80平方米,4—5人每戶用地限額100平方米,6人以上每戶用地限額120平方米。利用村內空閑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設住宅,或者對原舊住宅進行翻建的,每戶可以增加不超過30平方米的用地面積。

  農村村民向本村集體內村民購買房屋的宅基地,原住宅用地面積和購買房屋宅基地面積總和不得超過本條第一款農村村民申請住宅建設用地面積標準。

  第十二條 申請住宅小區建設的,由村委會持下列證件資料向所在地縣(市、區)國土部門提出申請:

  (一)住宅小區建設用地申請;

  (二)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同意的農村住宅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

  (三)建房戶戶數和每戶的用地面積安排說明;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各縣(市、區)國土部門應在規定的工作期限內完成報件審理,未使用農用地的,依法直接報本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法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上報市人民政府審批,涉及使用林地的,應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取得《林地使用同意書》后再報批住宅小區建設用地。

  農村村民申請在住宅小區內建設住宅的,應當按本規定第十三條提交申請材料,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各戶住宅用地面積。

  第十三條 農村村民確需單獨建設住宅的,應持下列材料向村委會提出申請:

  1、《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一式五份;

  2、戶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3、申請人與村委會簽訂舊住宅用地交由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重新安排使用的處置合同及舊宅基地土地證書(沒有舊住宅的除外)。

  4、其他相關證件。

  各村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受理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申請之后,應嚴格按《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予以辦理,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結并逐級上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中不涉及農用地轉用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按月集中予以審批;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使用林地的,先取得《林地使用同意書》),按季匯總上報市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后,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各戶住宅用地面積。農村村民申請住宅建設用地批準后,由縣(市、區)國土部門發給《建設用地批準書》、規劃或建設部門發給《村鎮個人住宅建設許可證》。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在統一規劃的農村村民住宅小區內建設住宅的,在辦理有關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時,只收取土地證書工本費和房屋產權證書工本費,免收征地管理費、基礎設施配套費、耕地開墾費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其小區配套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用和小區內部配套設施建設費用原則上依法由小區內各用地戶按土地使用權面積協商予以平攤。

  第十五條 農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原有住宅用地范圍內翻建住宅,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且未改變土地用途的,由村委會簽署意見,并經鄉(鎮)國土、規劃建設部門現場勘察確認。凡權屬合法、界址清楚,符合土地與村鎮規劃的,按《城鄉規劃法》規定直接辦理規劃建設許可手續。擴建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應先按季匯總,逐級上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擴建原舊住宅。

    (一)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設用地的;

    (二)原舊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的;

  (三)原舊住宅屬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村(鎮)保護規劃確定的保留風貌建筑的;

  (四)在地質災害危險區范圍內的。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翻建、擴建現有住宅。

  第十七條 農村村民確因現有住宅不宜翻建利用或因實施村鎮規劃、地質防災規劃等不能就地翻建、需易地申請住宅建設用地的,應與村委會簽訂舊住宅用地交由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重新安排使用的處置合同,促進舊住宅用地的盤活利用。農村村民在舊住宅用地處置合同約定期限內自行拆除住宅并把宅基地退還村集體的,經縣(市、區)國土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驗收合格后(以拆平為準),拆除的房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按土木30元/平方米、磚木50元/平方米、磚混60元/平方米、框架100元/平方米標準給予補助,每季度由鄉(鎮)人民政府統一向縣(市、區)財政局申報。拆除住宅后又自己復墾為耕地的,其經營權仍歸該戶村民使用。在舊住宅用地處置合同約定期限內未履約拆除交回或復耕的,其舊住宅由村委會無償收回予以處置。

  第十八條 新村規劃范圍內的土地(含自留地或承包地)均由村委會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統一調整安排使用。農村村民經批準使用集體土地建設住宅的,應按省政府閩政文〔2005〕592號規定的標準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繳納土地補償費用。超過規定標準的收費,建房村民有權拒付。

  對原舊住宅進行原址翻建、申請新的住宅用地后將原舊住宅用地退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不需繳納土地補償費用,但超過本規定人均最高住宅用地面積限額的,應繳納超出面積部分的土地補償費用,按基準地價收取。

  第十九條 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取的土地補償費用,應專款專用于本村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安置或補助被征用地的農業人口,不得侵占、挪用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款項使用情況應定期公布。

  各鄉鎮政府應建立土地補償費用“村收鎮管”制度,切實加強對土地補償費用的收取及使用監管,確保收取的款項專款專用。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從每年度收取的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提取3%—5%的專項經費,用于農村住宅小區(新農村建設)基礎設施建設經費、舊宅退出拆除補助費和農村村民申請建住宅的規劃設計和地災危險性評估費用,不得挪作他用。各縣(市、區)財政局設立專戶管理。

  新羅區的專項補助費除新羅區每年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提取3%—5%專項經費外,由市級土地出讓凈收益1%提取的比例按項目實際實施情況予以補助。

  農村新村和農村村民住宅小區內配套的經營性用地,在依法辦理征收手續后,由縣(市、區)國土部門依法采取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凈收益全額用于本縣(市、區)農村村民住宅小區的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一條 農村村民住宅小區建設使用村民承包地的,所在地村委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調整數量、質量相當的土地歸原承包方繼續承包經營;沒有條件調整承包地的,村委會應當依法向原承包方支付土地補償安置費用。

  第二十二條 禁止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對農村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用地采取以罰款或者變相收取費用代替審批的辦法予以補辦手續。農村村民住宅小區用地批準后,不得變相進行經營性房地產開發或者用于不符合規定的村(居)民建房。違反上述規定的,將依法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的通知》和本規定,利用審批村民住宅用地之機亂收費或搭車收費的,由相關部門責令退還違規收費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負責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建設(規劃)管理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經辦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國土資源局和市城鄉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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