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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州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
達州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
2009-06-21
達州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
(試行)
市政府令第52號
2009年06月21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4
第二章 建設用地規劃控制··································· 4
第三章 地塊使用強度控制··································· 5
第四章 建筑間距······················································ 6
第五章 建筑退界······················································ 9
第六章 建筑高度控制············································ 11
第七章 基地綠地率················································ 12
第八章 基地出入口················································ 12
第九章 基地停車場················································ 13
第十章 城市特征地段控制···································· 14
第十一章 城市道路交通設施控制························ 15
第十二章 城市市政及公用設施控制···················· 18
第十三章 城市豎向控制········································ 20
第十四章 其它規定················································ 21
第十五章 附 則···················································· 21
附表1: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 23
附表2: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積率控制指標表······ 25
附錄一:名詞解釋················································· 27
附錄二:計算規則················································· 3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促進城市的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規劃編制辦法》以及相關技術規范、技術標準,并結合達州市規劃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達州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項規劃建設管理活動;市域各縣(市、區)規劃技術管理工作可參照執行,也可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另行制定。
第三條 達州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使用,必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符合本規定。
第四條 達州城市建設用地應根據國家《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按主要用途進行分類。
第五條 各類建設用地的劃分、使用應按經法定程序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詳細規劃未明確各地塊兼容性內容的,應根據本規定附表1《各類建筑用地適建范圍表》確定其適建范圍;附表1中未列入的適建建設項目,應根據其對周圍的影響和基礎設施等條件由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核定適建范圍并報達州市城市規劃委員會批準后方可建設。
第六條 各類建設工程必須按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確需變更建筑物(含構筑物)使用性質、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墻色彩及材料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章 建設用地規劃控制
第七條 除公益性設施和城市基礎設施外,建筑基地未達到下列最小面積的,原則上不得單獨建設。
1、低層居住建筑、多層居住建筑、多層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達到1000平方米;
2、中、高層居住建筑,建筑基地未達到2000平方米;
3、高層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達到3000平方米。
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確定不妨礙城市規劃實施的,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可予核準建設:
(1)鄰接土地已完成建設;
(2)鄰接土地為既成道路、河道或類似情況,確實無法調整、合并的;
(3)因規劃街區劃分、危舊房屋改造、市政公用設施等限制,確實無法調整合并的。
第八條 為合理利用空間資源,鼓勵相鄰地塊之間空間共享。在取得相關權益人同意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1、若相鄰地塊之間不設圍墻,共用消防通道,相鄰建筑之間可不考慮建筑退界,只控制建筑間距。
2、若相鄰地塊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紅線,但必須符合消防等相關規定,拼接建筑立面必須整體設計與實施。
3、相鄰地塊之間地下室可整體設計或通過通道連接,坡道共享。
第三章 地塊使用強度控制
第九條 建設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原則上應按本規定附表2《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標表》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建設基地面積大于3萬平方米的成片建設地區,必須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基地面積小于或等于3萬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必須做總平面規劃設計。
第十一條 原有建設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已超出規定值的,或加建后嚴重破壞空間環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設用地內進行擴建、加層。
第十二條 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具體地塊建筑容量時,可結合現狀情況、服務區位、交通區位、環境區位的土地價值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后確定,但原則上應控制在附表2規定的容量指標幅度內。
第十三條 對未列入附表2的科研機構、大中專院校、體育場館以及醫療衛生、文化藝術、幼托等設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按照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和有關專業設計規范執行。
第四章 建筑間距
第十四條 建筑間距應符合本章的規定,并同時滿足通風、采光、消防、衛生、環保、防災、交通和工程管線埋設等要求。在歷史文化街區、城市廣場等特征地段或重要城市節點,還應滿足相關建筑及其環境保護、空間塑造和城市設計等要求。
第十五條 建筑間距基本日照的原則要求:
1、新區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個臥室或起居室(廳)大寒日滿窗日照不低于2小時;老城區至少達到大寒日滿窗日照不低于1小時要求。
2、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和醫院、療養院半數以上病房、療養用房冬至日滿窗日照不低于3小時;
3、大、中、小學教學樓南向教室冬至日滿窗日照不低于2小時。
第十六條 相鄰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平行相對布置時的間距(L詳見圖1):
1、7層及7層以下,或計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1米的居住建筑主要采光面之間的距離,新區按21米、舊城改造區按7層建筑高度的0.8倍控制;
2、8層及8層以上,或計算高度大于21米的居住建筑主要采光面之間的距離,舊城改造區以7層建筑高度的0.8倍為基數,每增加一層,建筑間距增加0.5米;新建區以7層建筑高度為基數,每增加一層,間距增加0.7米。計算高度超過100米的建筑間距按100米以上執行。
第十七條 相鄰居住建筑,主采光面相對成角度布置時的最小間距(L詳見圖5)按以下規定控制:
1、0°<a≤30°時,按主采光面平行相對布置的規定控制。
2、30°<a≤60°時,按主采光面平行相對布置規定間距的0.5倍控制。
3、60°<a≤90°時,按本規定第十八條的要求控制。
第十八條 相鄰居住建筑,主采光面非相對布置時的間距(L詳見圖2、圖3):
1、多、低層居住建筑主采光面與多、低層居住建筑山墻(不開窗)相對布置時不宜小于8米;山墻開窗時,不宜小于12米。
2、多、低層居住建筑山墻(不開窗)與多、低層居住建筑山墻(不開窗)相對布置時不得小于6米;兩建筑山墻均開窗時,不宜小于8米。
3、高層居住建筑與多層居住建筑非主采光面之間距不宜小于9米;與高層居住建筑非主采光面之間距不宜小于13米。
第十九條 多面均為主采光面的點式居住建筑之間及與其它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平行相對布置時的間距,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要求控制;平行相對成角度布置時, 按本規定第十七條的原則控制;與其它居住建筑在其它情形布置時的間距,按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和第三款的要求控制。
第二十條 相鄰居住建筑底層標高不一致時(相鄰居住建筑中其中一棟屋頂標高在另一幢底層標高以下的除外),兩者之間的距離,按本規定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臨巖居住建筑采光面與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對時,其最底層窗臺與堡坎之間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
第二十二條 非居住建筑與居住建筑之間的間距,原則上應滿足日照條件,并且不能低于以下要求:
1、按居住建筑相關間距要求控制。
2、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在滿足上述規定的同時還應滿足相關規范要求。
第二十三條 非居住建筑之間的間距控制應滿足相關規范,并不得小于以下要求。
主要采光面平行相對布置時:
高層建筑之間,不得小于20米。
多層建筑與高層建筑之間,不得小于12米。
低層建筑與高層建筑之間,不得小于7米。
多層建筑與多層建筑之間,不得小于10米。
多層建筑與低層建筑之間,不得小于7米。
其它布置情形時:滿足消防要求。
第二十四條 各類建筑錯位布置時的最近點間距(L詳見圖4)按以下原則控制。
1、多、低層建筑之間不宜小于6米。
2、高層居住建筑與各種層數建筑之間不宜小于13米。
3、高層非居住建筑與其它各種非居住建筑之間不宜小于10米。
圖2:主采光面與非主采光面相對布置間距
圖1:主采光面平行相對布置間距
圖3:兩個非主采光面相對布置間距
圖4:建筑錯位布置時的最近點間距
圖5:主采光面相對成角度布置間距
置
第二十五條 高層建筑非居住裙房與相鄰建筑的間距控制按非居住多層建筑與相鄰建筑的間距規定執行。
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單層公共建筑與相鄰建筑的間距控制按非居住高層建筑與相鄰建筑的間距規定執行。
第五章 建筑退界
第二十六條 沿用地紅線和沿規劃道路、公路、河道、鐵路以及市政管線等控制線或保護帶的建筑物,除退讓界外現狀建筑物距離應滿足建筑間距的規定外,退界距離還應符合消防、防汛、交通等公共安全要求,并兼顧相鄰用地單位利益。
第二十七條 建筑物退后規劃用地界線:
1、沿建筑基地邊界的建筑物,其退后規劃用地界線距離按本身建筑應退間距(見建筑間距章節)的一半控制。
2、界外為永久公共綠地、廣場、水面等開敞空間時,建筑退后規劃用地界線(或各類色線)距離按以下標準控制:
(1)純居住建筑離界距離不得少于3米;
(2)其它建筑離界距離不得少于5米;
(3)地下建(構)筑物退后規劃用地界線的距離宜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離)的0.7倍,在滿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不得小于2米。
3、當建筑基地外已有既有建筑時,按本條第一款計算建筑后退后與既有建筑間距,不足21米的,按最低21米間距控制(含舊城、新區)。
第二十八條 各類建筑物后退規劃道路紅線的最小距離按以下原則控制,并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確定:
道路紅線寬度≤24米,基本后退≥3米;
道路紅線寬度在24~36米之間,基本后退≥5米;
道路紅線寬度≥36米,基本后退≥10米。
道路紅線寬度≤24米的道路交叉口范圍內的建筑,退讓城市道路紅線距離在路段基本后退規定的基礎上再退3米;有一條道路紅線寬度大于24米的道路交叉口范圍內的建筑,退讓城市道路紅線距離在路段基本后退規定的基礎上再退5米;有特殊要求的道路交叉口退讓城市道路紅線的距離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研究確定。
新建影劇院、游樂場、體育館、展覽館、大型商場、專業市場等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或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其面臨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紅線的距離,除滿足國家規范外,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后退規劃道路紅線的距離,并不得小于以下要求。
道路紅線寬度≤24米,特殊后退≥10米;
道路紅線寬度在24~36米之間,特殊后退≥15米;
道路紅線寬度≥36米,特殊后退≥20米。
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臨城市道路修建的圍墻,應以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位置為準。其形式應美觀、通透。不臨道路修建的圍墻,不得超過其用地界線。
本規定后退規劃道路紅線距離,應從底層外墻最凸出部分起算。
離地面凈空大于7.0米的雨蓬(含有柱雨蓬)、檐口可在后退距離內出挑或出伸,但最大不應超過建筑基本后退的0.5倍。
沿城市主干道的建筑臨街一側不宜布置衛生間、廚房。
第二十九條 各類建筑物后退不臨規劃道路的市政管線及河道保護帶的距離應滿足下表的規定:
各類建筑后退不臨規劃道路的市政管線
及河道保護帶的最小距離控制表
建筑類型
純多、低層住宅
純中高層、高層住宅;多層商住樓;多層非居住建筑
高層非居住建筑;中、高層商住樓;高層商住樓;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單層公共建筑
后退距離
3.0米
5.0米
8.0米
第三十條 沿鐵路線、鐵路道口、橋梁、隧道、高切坡路段兩側的建筑后退及新建建筑距公路兩側的最小后退距離應按相關行業規范或標準執行。
第六章 建筑高度控制
第三十一條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須滿足日照、建筑間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應同時符合本章規定。
第三十二條 在已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地區內進行建設的,建筑高度應按已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的要求控制。
第三十三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一般建筑物的高度(H)不得超過道路規劃紅線寬度(W)加建筑后退距離(S)的1.5倍。
即:H≤1.5(W+S)。
第三十四條 建筑基地臨接兩條以上道路,建筑高度可按較寬道路確定。
第三十五條 建筑基地臨接或道路對側有廣場、河道、電力線路保護區等永久性曠地的,其建筑高度計算,可將廣場、河道等永久性曠地的二分之一寬度計入道路規劃紅線寬度來計算建筑高度。
第三十六條 在有凈空限制的飛機場、氣象臺(站)、電臺、電視臺、無線電通訊(含微波通道)設施周圍和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視線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區域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有關高度限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文物保護單位和保護建筑的建設控制區域內新建、改建建(構)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文物和建筑保護的有關規定。并應編制含視線分析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或建筑設計方案報批。
第三十八條 同一或相近高度(高差小于6米)的建筑最大連續面
寬投影長度不宜大于80米。
第七章 基地綠地率
第三十九條 各建設基地規劃綠地率指標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基地綠地率指標控制表
用 地 分 類
綠 地 率
大專學校、機關團體、醫院、療養院、辦公等
≥40%
部隊、體育場館、大型公共文化設施
≥30%;老城區≥20%
交通樞紐、商業、賓館、飯店、金融等
≥25%;老城區≥20%
商住混合用地
≥25%;老城區≥20%
住宅用地
≥30%;老城區≥25%
中、小學,幼兒園,老年設施
≥30%;老城區≥25%
市場用地
≥20%;老城區≥15%
第四十條 計算綠地率的綠地面積,包括建筑基地內的集中綠地面積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兩側以及建筑間距內的零星綠地面積。
1、建筑基地內的集中綠地總面積,在居住用地中應不少于規劃凈用地面積的10%;在體育、醫療衛生和教育科研設計用地中應符合有關專業規定;在其他類別用地中應不少于5%。集中綠地進深不應小于8米,面寬不應小于20米。
2、每處集中綠地面積不應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綠地面積在規定的建筑間距范圍之外。
3、以上要求在舊城改建區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應指標的70%。
第八章 基地出入口
第四十一條 基地與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與城市道路應盡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則不宜小于60度。
第四十二條 各類人流密集場所基地出入口位置距離城市干道交叉口(路緣石園弧與直線段交點處,以下同)不宜小于70米,距離次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橋梁、隧道的起止線的距離,不宜小于30米。
第四十三條 基地位于兩條以上道路交叉口時,出入口應設置在級別較低的道路上。
機動車出入口布置,除符合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外,應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1、地下車庫坡道起點退道路紅線距離不宜小于7米。
2、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兩側應嚴格控制開設機動車進出口。如特殊情況確需開設,則開口只能接輔道并禁止左轉。
3、小區機動車出入口之間的間距不宜小于150米。
4、機動車停車場的出入口應有良好的視野,符合行車視距要求,并
宜右轉出入車道;出入口應距離交叉口、橋梁隧道坡道起止線50米以外。
第九章 基地停車場
第四十四條 建設項目基地內應按下表的規定配建機動車停車場。
居住建筑配套設置機動車停車位指標表
住宅每戶建筑面積A(m2)
機動車(輛/每戶)
別墅
≥2.0
A≥180
0.7
130<A<180
0.6-0.7
90<A≤130
0.5
A≤90
0.4
非居住建筑配套設置機動車停車位指標表
建設類別
機動車(車位/100m2建筑面積)
賓館、酒店
0.5
餐飲、娛樂
1.5
辦公樓
0.5
商業場所
0.5
體育館
2.5
影劇院
3
展覽館
0.5
醫院
0.5
注:①表中機動車停車車位以小型汽車為標準當量。
②公寓按辦公樓配套設置指標設置。
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建設不適用本機動車停車位配建規定。
第四十五條 室外停車場宜采用樹蔭式停車場(位)設計。在滿足以下規定的前提下,可將室外停車場用地面積納入綠地率計算:
1、停車場(位)用地全部為植草磚鋪地,按30%計入綠地率;
2、停車場(位)用地全部為植草磚鋪設且平均每個車位有一棵樹(喬木),按50%計入綠地率;
3、停車場(位)的車位尺寸應符合國家有關規范的規定。
第十章 城市特征地段控制
第四十六條 本章所稱的特征地段,是指在土地使用和規劃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用地,如城市中心廣場、城市地標、歷史性街區、文物保護單位一帶等。在這些區域內進行建設,必須符合其保護性規劃、城市設計等相關規劃的要求。
第四十七條 城市天際輪廓線應按《達州市城市總體規劃》中的有關規定予以保護。凡新建、改建和擴建對城市天際輪廓線有影響的建(構)筑物,其高度和體量必須經過嚴格的科學論證和專家評審會評審。
第四十八條 被《達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傳統街區和歷史保護片區必須編制相關保護規劃并按批準的規劃加以保護。其街巷和民居不宜大拆大建,而應維護街巷的傳統格局和建筑風貌。
第四十九條 在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有保護規定的建筑周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其建筑形式、高度和距離等,均應符合保護規劃及有關規定要求。
第五十條 在地質災害禁建區內,除進行危巖滑坡整治、綠化和必要的市政工程外,嚴禁其他建設活動。在地質災害慎建區內,應從嚴控制工程建設活動。凡在慎建區內申請選址,必須先進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并經有關部門會審通過后方可進行。
第五十一條 一切建設活動應避免高切坡、深開挖。確需進行高切坡、深開挖的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相應的可行性論證,并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五十二條 以原始地形為準,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河床為主行洪區。在主行洪區內嚴禁修建建(構)筑物;必要的工程構筑物的修建,必須經過論證。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上和二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用地為限制使用區。在限制使用區內,嚴禁修建影響行洪的建(構)筑物。建設工程的防洪標準必須嚴格按國家防洪標準(GB50201—94)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城市道路交通設施控制
第五十三條 達州城市道路可劃分為四級,即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城市道路等級由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確定。
第五十四條 城市各級道路規劃指標宜按下表的規定執行。
城市各級道路規劃指標
類 別
道 路
設計車速
(km/h)
路網密度
(km/ km2)
道路中機動車道
條數(條)
道路寬度
(m)
每車道寬度
(m)
城市道路
1、快速路
60~80
0.3~0.4
4~6
35~40
3.75
2、主干路
40~60
0.8~1.2
4~6
36~50
3.5~3.75
3、次干路
40
1.2~1.4
4
25~36
3.5
4、支 路
30
3.0~4.0
2
15~20
3.25~3.5
住宅區內道路
1、小區道路
20
2
8~10
3.25
2、組團道路
15
1~2
6~8
3.25
3、宅間小路
2.5~4
注:上表道路寬度不包括兩側綠化帶寬度。
第五十五條 主干路兩側不宜設置公共建筑的出入口;主、次干路交叉口及其展寬段內嚴禁設置公共建筑和居住小區的出入口。
第五十六條 在城市商業文化中心開辟的商業步行區距城市次干路距離不宜大于200米;步行區進出口距公共交通?空镜木嚯x不宜大于100米。在步行區外100米范圍之內,應設機動車和自行車停車場(庫)。
第五十七條 主次干路人行道應設置盲道,并采用無障礙設計。
第五十八條 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宜按下表的規定執行。
城市道路交叉口形式控制
相交道路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支 路
快速路
A
A
A、B
—
主干路
A、B
B、C
B、C
次干路
C、D
C、D
支 路
D、E
注:A為立體交叉口;B為展寬式信號燈平面交叉口;C為平面環形交叉口;D為信號燈管理平面交叉口;E為不設信號燈的平面交叉口。
第五十九條 快速路與城市道路交叉,原則上應采用立交方式;快速路與快速路、快速路與主干路相交時必須采用立體交叉,并應限制交叉口數量。
第六十條 城市主、次干路平面交叉口的進出口原則上應設展寬段,增加車道條數。展寬段的長度,進口道展寬段長度可按50~80米控制,出口道展寬段長度為可按30~60米控制;當出口道車道數達3條時,可不設展寬。
第六十一條 城市主干道不宜采用環形交叉口。若采用環形交叉口,當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混行時,環道總寬度宜為18米~20米,中心島直徑宜取30米~50米。環形交叉口的中心島綠化不得遮擋交通的視線。
第六十二條 城市道路立體交叉口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或相關專項規劃確定。其形式在滿足交通組織的前提下應力求簡潔、占地面積少。
第六十三條 公共交通車站服務面積覆蓋率,若以300米半徑計算,不宜小于城市建設用地面積的50%;若以500米半徑計算,不宜小于90%。
第六十四條 快速路和主干路,公共交通?空静粦加密囆械,停靠站應采用港灣式布置。市區的港灣式?空鹃L度,應至少有兩個停車位,寬度應不小于2.5米。
第六十五條 城市停車場是指外來機動車和市內機動車的社會公共停車場,其設置應遵循以下原則:
1、外來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應設置在城市出入口道路附近或其它適當地點。市內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應靠近主要服務對象設置,其場址選擇應符合城市環境要求和車輛出入不妨礙道路暢通的要求。
2、地面停車場用地面積,每個停車位宜為25~30 m2;停車樓和地下停車庫的建筑面積,每個停車位宜為30~35 m2;自行車公共停車場用地面積,每個停車位宜為1.5~1.8 m2。
3、地下停車庫建設應按其停車庫規模滿足以下規定:
地下停車庫如兼顧人民防空功能的,出入口按人防戰術技術規范設置;未兼顧人防功能的普通地下停車場少于50輛的停車庫可設一個出入口;50~500輛的停車庫,應設兩個出入口;大于500輛的停車庫,出入口不得少于三個,兩個出入口之間的距離宜大于10米,出入口寬度不得小于7米。
4、地下停車庫出入口臨規劃城市道路設置時,坡道起點后退道路紅線距離不得小于7米,且不得利用規劃城市道路組織用地內部交通。
第六十六條 加油站、加氣站的站址選擇,應符合城市規劃、環境保護、防火安全、防雷安全和相關專業規范要求,并應選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市區的加油站應靠近城市交通主干路或設在出入方便的次干路上,其服務半徑不宜大于2公里,同時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1、加油站出口與中小學、消防隊及醫院等設施的主要出入口距離,應在50米以上;距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距離不應小于25米。
2、加油站出入口與軍事設施、橋梁引道口、隧道口、鐵路平交道口、堤防水利設施的距離應在100米以上。
郊區汽車加油站,應靠近公路或設在靠近市區的交通出入口附近。
第六十七條 汽車加油站的等級劃分,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同時,加油站在城市內的布局應大、中、小相結合,以小型站為主。
第六十八條 加油站、加油加氣合建站的油罐,加油機和通氣管管口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距離應符合《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的要求。
第六十九條 一、二級加油站與建筑物相鄰的一側,應建造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燒體實體圍墻,面向進、出口道路的一側,宜建造非實體圍墻。
第十二章 城市市政及公用設施控制
第七十條 達州城市市政及公用設施主要包括給水、雨水、污水、燃氣、電力、通訊、有線電視等各種地下管線、架空線及其相關設施。其規劃建設必須符合相應的規范規定。
第七十一條 城區管線工程規劃應與城區道路發展規劃相協調。沿城市道路設置的管線宜采取地埋的方式進行敷設。
第七十二條 城市排水原則上采用分流制。對已形成合流制的建成區和一些情況比較特殊的城區,可采用合流制或截留式合流制,但應預留遠期分流的條件。
第七十三條 雨水管道的設計,應盡量考慮自流排水,并充分利用河流、溝渠等自然水體。自然水體原則上禁止蓋板,確需蓋板的必須進行論證并經相關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第七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的基礎與現有的給水、排水、燃氣管道(溝)的凈距不應小于2米;與已有的電力電纜或其管道、通信電纜或其管道的凈距不應小于1.5米。
第七十五條 在220千伏及其以下電壓等級的架空電力線附近,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工程的外邊線,距已有架空電力線邊導線的最小水平距離原則上應遵循以下規定:
1、1千伏至10千伏的不小于5米; 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小于10米; 154千伏至220千伏的不小于15米。
2、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筑密集區,確實無法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審核批準,建(構)筑物的外邊線與已有架空電力線路導線的水平距離,可以適當縮減,但不得小于以下距離:1千伏至10千伏的為3米;35千伏至110千伏的為4米;154千伏至220千伏的為5米。
3、在電壓等級超過220千伏的超高壓架空線路兩側,新建、擴建建(構)筑物工程,與該架空線路的間距,須經論證后確定。
第七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架空電力線,與已有建筑物之間的垂直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相關設計規范的要求。在城市規劃區內,其導線在最大計算弧垂條件下,與現狀地面的垂直距離應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適當增加。
第七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時,自身應配置的附屬設備用房及設施(如:電力開閉所、配電房,通信、聯通、有線電視、計算機網絡等音頻及視頻信息網交接間,天然氣調壓間或調壓器,供水泵房、儲水池、水箱、水表間,垃圾收集間,污水處理池等),不得超出建筑紅線。消防結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環管、各類檢查井等,不得超越道路紅線。
第七十八條 在新建的城市道路上,行道樹距路緣石的距離,一般不應小于1.0米。各種管道應與行道樹等道路綠化統籌布置,并盡可能布置在人行道下。
第七十九條 在城市主、次干道中埋設管道,必須按照城市規劃要求的規模埋設。其中:供水管道直徑不應小于200毫米,排水管道直徑不宜小于400毫米。
第八十條 各種地下管道橫向穿越車行道時,其覆土厚度應滿足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并不得小于0.7米。沿城市道路路緣石埋設的城市公共照明系統的低壓電源線路,其覆土厚度不得小于0.5米。
第十三章 城市豎向控制
第八十一條 達州城市山地丘陵較多,其用地豎向控制應在符合《城市用地豎向規劃規范》(CJJ83—99)規定的同時,結合城市規劃、地形地貌、交通、排水、防洪、景觀和經濟等多種因素綜合考慮。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及自然景觀,合理使用不同坡度的土地。
第八十二條 城市用地各項控制標高,應滿足防洪標準;合理控制道路交叉口、橋梁、排水干管出口、建筑物等標高。應盡可能做到挖填方平衡,以減少土石方工程量和破壞自然地形地貌。
第八十三條 道路標高的確定應充分結合沿線兩側用地控制高程、地形地物、排水管道設計高程、地下管線、地質及水文條件等綜合考慮。
第八十四條 用地自然坡度小于5%時,宜按平坡式建設;用地自然坡度大于8%時,宜呈臺階式建設,臺地之間應用擋土墻或護坡連接。
第八十五條 高度大于2米的擋土墻或護坡的上緣與多、低層建筑間水平距離不應小于3米,與高層建筑間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米;其下緣與多、低層建筑間水平距離不應小于3米,與高層建筑間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米。
擋土墻的高度宜控制在3.0米以內;超過6.0米時,應做退臺處理,退臺寬度不宜小于1.5米。
第八十六條 當自然坡度大于8%時,應設置人行梯道。梯道建設應符合以下規定:
1、主要梯道最大坡度不宜大于10%;次要梯道不宜大于15%。
2、梯道每升高1.2~1.5米時,宜設置休息平臺。
第十四章 其它規定
第八十七條 為避免瓷磚脫落對人員造成損傷,建筑外墻裝修應慎用貼面磚,高度在21米以上的建筑嚴禁使用貼面磚。在西外新區的建筑物四周不得設置實體圍墻,如確需設置圍墻應以透空式圍墻為主。臨主、次干道建筑的底層不得設置實體卷簾門。
第八十八條 空調室外機位應做預留方案,隱蔽設置;住宅樓要統一設置直徑5厘米的排冷凝水立管;住戶要按照空調預留機位安放空調室外機,并確保施工安全。
第八十九條 躍層住宅建筑的躍層面積不宜超過住宅標準層面積的50%。
第九十條 所有建設項目都應重視良好城市景觀的塑造,重視城市輪廓線和城市整體風貌的控制。重要區域或路段應當編制專項城市景觀規劃或者城市設計。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九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設項目總平面圖批準書》的建設工程,按原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條 本規定未包括的內容,按國家、省相關技術規范、標準執行。特殊地塊、特殊建設項目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另行研究并經相關法定程序批準后執行。
第九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處理;觸及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本規定施行過程中,法律、法規、規章及新的技術規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9年9月1日起試行。
附表1:
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
序
號
規劃用地類別
適建或兼容建設項目
居住用地
公共設計用地
工業用地
倉儲用地
市政公用設施有地U
綠地
一類R1
二類R2
三類R3
商貿辦公C1
C2
科技文衛C3
C4
一類M1
二類M2
三類M3
普通W1
危險品W2
G1
G2
1
低層獨立式住宅
√
√
○
×
×
×
×
×
×
×
×
×
×
2
其他低層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3
多層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4
高層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5
公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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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6
單身宿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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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7
居住小區教育設施(中小學、幼托機構)
√
√
√
×
√
×
×
×
×
×
×
×
×
8
居住小區商業服務設施
○
√
√
√
○
○
○
×
○
×
×
×
×
9
居住小區文化設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動室、文化館等)
√
√
√
√
√
○
×
×
×
×
×
×
×
10
居住小區體育設施
√
√
√
×
√
○
×
×
×
×
×
×
○
11
居住小區醫療衛生設施(衛生站、街道醫院、養老院等)
√
√
√
×
√
○
×
×
×
×
×
×
×
12
居住小區市政公用設施(含出租汽車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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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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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居住小區行政管理設施(派出所、居委會等)
√
√
√
○
√
×
○
×
○
×
○
×
×
14
居住小區日用品修理、加工場
×
√
○
○
○
√
○
×
○
×
×
×
×
15
小型農貿市場
×
√
○
×
×
√
○
×
○
×
×
×
○
16
小商品市場
×
√
○
○
×
√
○
×
○
×
×
×
○
17
居住區級以上(含居住區級、下同)行政辦公樓建筑
×
√
√
√
√
○
×
×
×
×
×
×
×
18
居住區級以上商業服務設施
×
√
√
√
×
○
×
×
○
×
×
×
×
19
居住區級以下文化設施(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音樂廳、紀念性建筑等)
×
○
○
○
√
×
×
×
×
×
×
○
○
20
居住區級以上娛樂設施(影劇院、游樂場、俱樂部、舞廳)
×
×
×
√
×
○
×
×
×
×
×
×
×
21
居住區級以上體育設施
×
○
×
×
√
×
×
×
×
×
×
×
○
22
居住區級以上醫療衛生設施
×
○
○
×
√
○
×
×
×
×
×
×
×
23
特殊病院(精神病院、傳染病院)一需單獨選址
×
×
×
×
○
×
×
×
×
×
×
×
○
24
辦公建筑、商辦綜合樓
×
○
○
√
○
○
×
×
×
×
×
×
×
25
一般旅館
×
○
○
√
○
√
×
×
○
×
×
×
×
26
旅游賓館
×
○
○
√
○
○
×
×
×
×
×
×
×
27
商住綜合樓
×
√
√
√
○
○
×
×
×
×
×
×
×
28
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
×
×
×
×
√
○
×
×
×
×
×
×
×
29
職工學校、技工學校、成人學校和業余學校
×
○
○
○
√
√
○
×
○
×
×
×
×
30
科研設計機構
×
○
○
○
√
√
×
×
×
×
×
×
×
31
對環境基本無干擾、污染的工廠
×
○
×
×
○
√
○
×
√
×
○
×
×
32
對環境有輕度干擾、污染的工廠
×
×
×
×
×
○
√
×
○
×
○
×
×
33
對環境有嚴重干擾、污染的工廠
×
×
×
×
×
×
×
√
×
√
×
×
×
34
普通儲運倉庫
×
×
×
×
×
√
○
×
√
×
○
×
×
35
危險品倉庫
×
×
×
×
×
×
×
×
×
√
×
×
×
36
農、副、水產品批發市場
×
×
×
×
×
√
○
×
√
×
×
×
×
37
社會停車場、庫
×
○
○
√
○
√
√
○
√
×
√
×
○
38
加油站
×
○
○
○
×
√
√
×
√
×
√
×
○
39
汽車修理、專業保養場和機動車訓練場
×
×
×
×
×
√
√
×
√
×
√
×
×
40
客、貨運公司站場
×
×
×
×
×
√
√
×
√
×
√
×
×
41
施工維修設施及廢品場
×
×
×
×
×
√
√
×
√
×
○
×
×
42
污水處理廠、殯儀館、火葬場
×
×
×
×
×
×
×
√
○
○
√
×
○
43
其他市政公用設施
×
×
×
×
×
√
○
○
√
○
√
×
○
注:(1)√允許設置;×不允許設置;○允許或不允許設置,由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條件和規劃要求確定。
(2)在綠地G1中適建項目必須達到有關綠地占地比例的要求。
附表2:
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標表
舊城
新區
建筑密度(%)
建筑容積率
建筑密度(%)
建筑容積率
居住建筑
低層
35
1.0
30
1.0
多層
33
2.0
30
1.8
中高層
35
3.0
30
2.8
高層
30
4.2
28
4.0
底商
多層
35
2.1
33
2.0
辦公建筑
多層
35
2.1
35
2.0
高層
40
4.5
35
6.0
商住、商辦
綜合樓
多層
40
2.5
40
2.5
高層
45
4.5
40
4.0
賓館
酒店
多層
45
2.5
40
2.5
高層
45
4.0
40
商業建筑
多層
50
4.0
45
3.5
高層
50
7.0
45
6.0
工業建筑
(一般通用廠房)
低層
以最終審查通過的總平面圖核定的指標為準
多層
高層
普通倉庫
低層
以最終審查通過的總平面圖核定的指標為準
多層
高層
工業品銷售
維修建筑
以最終審查通過的總平面圖核定的指標為準
公共配套
設施用地
分 類
建筑密度
容積率
居住區公園
≤2
0.03
小區公園
≤2
0.03
組團綠地
中學
25
1.2
小學
25
1.2
幼兒園
30
1.0
農貿市場
45
1.35
街道辦事處
35
1.8
派出所
35
1.8
社會停車(庫)
50
2.0
其它
注: 1、本表規定的指標為上限。
2、本表的商住、商辦綜合樓均指底部二層商業的綜合樓。
3、工業項目的建筑密度不得低于30%。
4、本規定只適用于城市規劃區一般地區,不包括歷史文化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中央商務區(CBD)等城市特別地區
附錄一:
名詞解釋
1、民用建筑:供人們居住和進行公共活動的建筑的總稱。按建筑使用功能可分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兩大類。
2、居住建筑:供人們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樓)、別墅、商住樓、公寓等。商住樓是住宅樓的一種形式,是由底部商業營業房與住宅組成的多層、高層建筑。
3、公共建筑:供人們進行各種公共活動的建筑。
4、商住綜合樓:指商業和居住混合的建筑。
5、非居住建筑: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
6、工業建筑:包括直接用于生產的建筑、必要的生產配套辦公用房和服務用房。
6、裙房:與高層建筑相連的建筑高度不超過24米的附屬建筑。
7、過街樓:有道路穿過建筑空間的樓房。
8、民用建筑按地上層數或高度分類劃分如下:
1)住宅建筑按層數分類:一層至三層且建筑高度不大于10米的為低層住宅;四層至六層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為多層住宅;七層至九層且建筑高度不大于30米的為中高層住宅(不含六躍七層);十層及十層以上為高層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為多層建筑(含單層建筑);大于24米的為高層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單層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為超高層建筑。
9、建筑容積率(容積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層建筑面積的總和與建筑基地面積的比值。當建筑物層高超過8米,在計算容積率時,該層建筑面積加倍計算。
10、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層占地面積與建筑基地面積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11、綠地率:指建設用地范圍內各類綠地的總和占規劃凈用地面積的比率(%)。
12、建筑主要采光面:指建筑中主要功能房間開窗面。如住宅建筑的臥室、起居室、書房、健身房等的開窗(含陽臺)面;辦公建筑的辦公室、會議室;學校建筑的教室、實驗室等。
13、建筑非主要采光面:指居住建筑中衛生間、盥洗室、廚房、儲物間、開水間、樓梯、內走廊窗及服務陽臺的設置面;或條式住宅及其它建筑的山墻面。
14、紅線
1)道路紅線:規劃的城市道路路幅的邊界線,含車行道、人行道、道路綠化等。
2)用地紅線: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用地(基地)使用權屬邊界線。
15、綠線:城市各類和規模的綠地范圍控制線。
16、藍線:城市規劃確定的江、河、湖、水庫、渠堰和濕地等城市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范圍界線。
17、紫線:指有價值的、并經總體規劃或相關部門確定的城市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等的保護范圍界線。
18、黃線:對城市發展全局有影響的、城市規劃確定的、必須控制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
19、特殊控制線:諸如機場凈空限高控制線、等值線、城市微波通道等控制范圍的界線。
20、建筑退界:是指沿自身基地外圍的建筑物后退自身基地用地紅線的距離。
21、建筑間距:兩棟建筑或構筑物外墻之間的水平距離。
22.建設用地:是指規劃用地范圍線內建設項目的用地。建設用地面積不包括城市規劃道路紅線內的道路用地或根據相關規定而代征用地的面積。建設用地面積是計算核定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技術經濟指標的基礎參數,其計算應精確到平方米。
23、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影劇院、游樂場、體育館、展覽館、大型商場、專業市場等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公共建筑;中小學、醫院、加油加氣站等有相關規范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工業或倉儲建筑。
附錄二:
計算規則
1、建筑面積計算
按國家有關建筑面積的計算規則計算。對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設備層,可不計建筑面積;對設備層兼作避難層的,其高度可適當放寬。
2、建筑容積率計算
1)以下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
地下室及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積不計。
頂層建筑面積不超過標準層建筑面積1/8的不計。
給城市提供公共開放空間的建筑面積。
國家相關規范規定不計入建筑面積的部分。
2)商住綜合樓的容積率控制指標,按不同性質的建筑面積比例換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按照附表二中商業、辦公建筑的建筑密度指標規定執行。
3)高、多層民用建筑底層設架空層用作通道、停車、布置綠化小品、居民休閑設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積可不計入建筑容積率,但應計入總建筑面積。架空層不得圍合封閉改作他用或出售、出租。
3、建筑基地面積計算
1)建筑基地邊界
建筑基地四至邊界應以城市道路、河流、規劃控制的道路紅線、綠線等邊界和相鄰建筑基地邊界為界限。
街坊內建設用地性質不同類的,應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細分地塊。
2)建筑基地面積
以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正式劃定的規劃凈用地面積為準,不計入建筑基地面積的用地,主要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綠地、生產防護綠地等代征用地;城市規劃劃定的有關控制線范圍內的用地;3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綠地與居住小區以上的公共綠地、獨立的公益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如中學、小學的活動用地,獨立的市政設施用地,如10KV以上變電站、水泵站等。
由開發單位實施的沿城市道路設置的公共綠地,公共綠地總面積的50%可以納入建筑基地面積。
4、建筑朝向確定: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東(西)30°以內(含30°);除此之外算作東西向。
5、建筑高度計算
1)本規則僅適用于確定建筑間距、退界距離和后退道路時的建筑高度計算。其他規定對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如機場、氣象臺、微波通道、安全保密、日照分析、視線分析等),按建筑物的最高點計算。
2)在計算建筑間距時,建筑高度按下列規定計算:
a. 平屋面建筑:桃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頂,加上檐口挑出寬度,有女兒墻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兒墻頂。
b. 坡屋面建筑:當屋面坡度大于45°時,從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頂;當屋面坡度大于30°小于45°時,從室外地面算至其坡屋面中部;當屋面坡度小于30°時,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
c. 水箱、樓梯間、電梯間、機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屬設計,其高度在6米以內,且水平面積之和不超過屋面建筑面積1/4的,不計入建筑高度。
d. 居住建筑下部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時,居住建筑間距的計算,不得扣除下部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幾棟建筑,計算間距時可扣除裙房高度。
6、建筑層數計算
1) 頂層為躍層戶型的,躍層戶型的二層部分不計層數;
2) 復式、錯層等變層高住宅的層高設計與計算應嚴格執行《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的有關要求,且當凈高大于等于2.2米時規定為一個自然層,并以自然層計算層數;
3) 架空層計入層數;
4) 底商居住建筑的底層層高不得大于4.5米;如大于4.5米則按2層計算。
7、建筑間距、后退距離計算
建筑間距是指兩棟建筑物或構筑物外墻之間的水平距離。
后退距離是指建筑物外墻與規劃各類色線之間的水平距離。
頂層為躍層戶型的躍層部分層高計入間距或后退距離計算。
高層居住建筑的單邊長度不宜超過80.0米。超過80.0米,應根據實際情況增加建筑間距及后退距離。
8、綠地面積的計算
1)宅旁(宅間)綠地、院落式組團綠地、開敞型院落組團綠地、其他塊狀、帶狀公共綠地面積起止界的計算:
a. 綠地邊界對宅間路等內部道路算到路邊,對有明確紅線的組團路或以上道路算至紅線;
b. 距建筑物外墻腳1.5米;
c. 算至用地紅線或圍墻。
2)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頂作為綠地且綠化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時,其綠地面積按第四十二條計入綠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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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問題法律搜索
法律
補償賠償
補償賠償計算公式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
企業合法解除
企業違法解除
員工合法解除
員工違法解除
協商解除
合同訂立
固定期限
無固定期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
非全日制
派遣合同
學生實習合同
集體合同
退休返聘合同
兼職協議
其他勞務合同
服務期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
保密協議
規章制度
員工手冊
招聘
合同
考勤
福利薪資
崗位管理
考核
培訓
獎懲
民主管理
秘密
競業限制
借款借物
其他
快速避險
第一步: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步:交納社保
第三步:加班工資
第四步:規章制度
第五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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