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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市殘聯等部門河源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實施細則的通知

2010-10-20
轉發市殘聯等部門河源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實施細則的通知

河府辦〔2010〕12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市殘聯、市財政局、市地稅局、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制定的《河源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實施細則》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殘聯反映。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河源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實施細則

市殘聯 市財政局 市地稅局 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令第488號)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促進殘疾人就業,加強和規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工作,根據《廣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暫行辦法》(粵殘聯〔2009〕21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按不低于本單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用人單位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依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

單位平均在職職工總數可依據社保、地稅、統計等部門登記在冊人數核定。

第三條 用人單位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達不到1.5%比例的,按實際差額人數和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的80%計算繳納保障金。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計算(計算結果取小數點后兩位):

應繳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職職工總數×1.5%-在職殘疾職工人數)×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80%。

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依法與殘疾職工簽訂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當年度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指標按當年度實際用工月份計算。按比例計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照規定標準按實際少安排比例數繳納保障金。

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級肢體殘疾人上崗就業的,按安排兩名殘疾人計算。

第四條 保障金由地方稅務部門統一代征,并統一使用地方稅務部門的稅收票證。市財政全額撥款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不含差額和定額補貼事業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全額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統一代繳并通過地稅部門征收繳入國庫。

第五條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行年度審核制度和分級管理制度。

中央、省駐河源及市屬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工作由市殘聯負責。

縣區屬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工作由縣區殘聯負責。

用人單位應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到當地殘聯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辦理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

在規定時間內不辦理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的用人單位,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并按規定征收保障金。

第六條 用人單位辦理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的程序如下:

(一)資料領取。首次領取《河源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手冊》由當地服務機構在實施本細則時寄發到各用人單位,以后每年年審時同時領取下年度的年審手冊;新增未領取手冊的用人單位可直接到當地服務機構領取。

(二)年審通知。每年2月底前,當地殘聯通過公共媒體、地稅機關納稅大廳的電子公告牌或其它形式發布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通告,向用人單位發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通知。

(三)年審辦理。用人單位須攜帶《河源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手冊》等資料到當地服務機構辦理殘疾人就業年審手續。當地服務機構對用人單位進行審核后將打印《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核定書》交給已辦理年審的用人單位確認,并向未按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用人單位如有異議,可在15個工作日內申請復審并確認。

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1.《殘疾人職工登記表》;

2.殘疾人職工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8級)原件和復印件;

3.用人單位與殘疾人職工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4.上年度1月、6月、12月發放工資的有效憑證;

5.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確認的用人單位為殘疾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效憑證等材料。

(四)繳納保障金。用人單位持服務機構開具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在規定期限內到當地地稅機關征收點辦理繳款手續。

第七條 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應當由用人單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繳納保障金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可以在勞務派遣協議中與用工單位約定保障金的繳納事項。

第八條 保障金按年征收,當地服務機構應當在每年的8月底前,將用人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數據,提供給同級地稅部門;地稅部門依據當地服務機構提供的用人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數據,在規定時間內足額征收保障金。

服務機構應于每年的11月底前將財政全額撥款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不含差額和定額補貼事業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數據報送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全額列入次年預算,并于次年4月底前統一代繳到同級地稅部門。

第九條 對無正當理由未按時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由稅務管理機關向其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催繳通知書》,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并按日加征5‰的滯納金;對無正當理由逾期拒不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由當地殘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條 地稅部門應當及時將征收的保障金全額繳入國庫,按照分級管理原則,中央、省駐河源用人單位繳納的保障金就地繳入省國庫;市屬用人單位繳納的保障金全額繳入市國庫,按15%比例上解省統籌金;各縣區屬用人單位繳納的保障金繳入縣區國庫,按15%比例上繳省統籌金。

各級財政按當年度由地稅部門征收的保障金總額(不含直接劃入省國庫部分)6%的比例安排給地方稅務部門,作為征收保障金的工作經費。所需經費在保障金中列支。

第十一條 各相關部門和殘聯應建立數據通報和會商制度,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殘聯負責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與監督。各級服務機構負責做好對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和應繳保障金計算審核及配合地稅部門做好催繳工作;做好與地稅部門信息數據的聯網工作;幫助用人單位招聘、培訓殘疾人,并做好有關服務工作。

地稅部門負責保障金代征工作,做到應收盡收,協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相關數據的共享與交換工作。

財政部門做好財政全額撥款用人單位的保障金代繳工作,會同當地殘聯負責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用人單位執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和維護殘疾人職工勞動權益的情況納入勞動年審范圍,進行勞動監察,加強監督。

各級人民銀行國庫部門應根據相關法規制度要求,按規定的比例,在保障金繳入國庫的同時辦理劃轉手續上解統籌金,并及時將繳款書回單退給同級代征地稅部門,做好與同級代征地稅部門的對賬工作。同時對轄區國庫經收處辦理保障金上劃、報解情況開展檢查。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地稅、工商、統計、質監等部門,配合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統計等工作,為當地服務機構提供用人單位的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市地稅局負責指導和監督、檢查全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代征工作;市殘疾人服務機構負責指導和監督、檢查全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工作的落實。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保障金原則上不得緩繳和減免,因連續兩年虧損、破產等原因需要緩繳、減繳或免繳保障金的,應在辦理年審時,向負責本單位年審的殘聯提出書面申請。

殘聯應當于收到用人單位緩繳、減繳或者免繳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批復。不符合規定條件或資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

保障金的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減繳數額不得大于應繳數額的50%;已進入破產程序或已辦理歇業手續的用人單位,可申請免繳保障金。

第十四條 由財政核撥經費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繳納的保障金或滯納金從公用經費中列支。企業、民辦非企業、財政核補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繳納的保障金從管理費用中列支,滯納金從稅后利潤中列支。

第十五條 對多收重收保障金的,比照稅款退庫方式辦理。

第十六條 對在殘疾人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殘聯報請當地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保障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收支情況由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監督和檢查,并接受社會監督。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擠占、挪用保障金。

第十八條 在征繳、使用和管理保障金過程中,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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