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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貴港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貴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貴港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8-12-02
貴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貴港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貴政辦〔2008〕17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三屆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報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現將《貴港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貴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
貴港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保險的目標,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指導意見》(桂政發〔2007〕37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指政府組織實施,以個人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以住院和門診大病統籌為主,主要解決參保居民的住院和門診醫療支出問題的社會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第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低水平起步原則;堅持自愿原則;堅持市級統籌、屬地管理、分級實施的原則;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堅持保大病、保住院、保當期的原則;堅持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堅持統籌協調,兼顧其他社會醫療保障制度共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貴港市行政區域內的港北區、港南區、覃塘區、桂平市、平南縣(統稱三區兩縣市)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參保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和對象:
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非從業城鎮居民。包括:
1、具有本市(包括三區兩縣市,下同)城鎮戶籍滿18周歲以上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從業城鎮居民(簡稱成年居民);
2、本市城鎮在校的學生(包括中小學生、職業學院、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和幼兒園注冊的兒童以及具有城鎮戶籍的未滿18歲不在校少年兒童;全市范圍各類全日制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粕⑷罩蒲芯可(簡稱未成年居民);
3、被征地農民(完全失地農民)可自行選擇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六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不得同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不得重復享受醫保待遇。
第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不設繳費年限。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不視同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八條 參保居民繳費標準
(一)成年居民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200元,即:個人繳納100元,政府補助10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40元,自治區財政補助30元,市、縣(市、區)財政補助30元,(即市財政負責本級(含三區)的補助30元,桂平市、平南縣分別負責本轄區的補助30元);
成年居民中屬低保對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指一、二級殘疾,下同)人員、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個人繳納40元,政府補助16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70元,自治區財政補助45元,市、縣(市、區)財政補助45元(即市財政負責本級(含三區)的補助45元,桂平市、平南縣分別負責本轄區的補助45元)。
(二)未成年居民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130元。即:個人繳納30元,政府補助10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40元,自治區財政補助30元,市、縣(市、區)財政補助30元(即市財政負責本級(含三區)的補助30元,桂平市、平南縣分別負責本轄區的補助30元);
未成年居民中屬低保對象的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個人繳納20元,政府補助11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45元,自治區財政補助33元,市、縣(市、區)財政補助32元(即市財政負責本級(含三區)的補助32元,桂平市、平南縣分別負責本轄區的補助32元)。
(三)屬于低保對象中的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者低保對象中的重度殘疾人員(含低保對象中的重度殘疾未成年人)或者低保對象中的60周歲以上老年人,個人不繳費,其參保所需要的個人繳費部分,分別按成年居民和未成年人居民的繳費標準,市本級及三區的由市財政全額補助,桂平市、平南縣由當地財政全額補助。
(四)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對職工家屬參保所需要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或部分補助。
第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市和縣(市、區)政府補助資金納入每年同級財政預算。中央、自治區財政補助資金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匯總縣(市、區)符合政府補助條件的參保居民有關資料,報送市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勞動保障部門再按規定向自治區申報,申請上級補助資金,并及時足額撥付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不抵支的,由市政府統籌解決。
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政府補助標準、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支付比例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四章 參保程序和繳費辦法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參保及繳費以學校為單位統一辦理手續;成年居民和不在校的未成年居民參保及繳費以個人參保辦理手續。
第十三條 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成年居民和不在校的未成年居民參保,持戶口簿、身份證及復印件、照片到戶籍所在的社區(鄉鎮)勞動保障事務站(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社區(鄉鎮)勞動保障事務站(所)負責審核本轄區居民參保申報材料后,向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居民參保手續。
(二)在校學生、幼兒園兒童以學校(幼兒園)為單位統一登記,并收集、匯總、審核必備的個人資料,到所在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三)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員(重度殘疾兒童)、低收入家庭60周歲上老年人需要提供相關認定材料。
第十四條 經審核符合參保條件的居民,應按照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委托社區(鄉鎮)勞動保障事務站(所)開具的繳費通知單,到所在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委托的金融機構,按時足額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五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制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和IC卡,社區(鄉鎮)勞動保障事務站(所)負責發放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和IC卡。
第十六條 參保居民家庭成員有增減變動的,應及時到社區(鄉鎮)勞動保障事務站(所)辦理變更手續;在校學生有增減變動的,學校及時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年度按自然年度計算,即從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在校學生參保按學年度計算,即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止。
第十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按年度一次性繳納。新參保居民參保時即繳納當年的保費;在校學生和幼兒園兒童在每秋季期開學注冊時(8月20日-9月20日)一次性繳納一學年度的保費。其他居民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繳納下一年度的保費。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啟動初期,在2009年1月至3月辦理當年的參保手續,從繳費之月起即享受當年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校學生和幼兒園兒童在2009春季期開學時辦理參保手續,繳納半年的保費,享受3月1日至8月31日的半年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匯總縣(市、區)符合政府補助條件的參保人數和應補助金額,報送市財政,市財政統一將中央、自治區和縣市區財政補助資金撥付到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專戶。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參保居民的繳費和財政補助資金全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主要用于支付參保居民醫保定點門診、住院醫療費用和規定的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費用。
第二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分級管理。
(一)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編制年度擴面征繳計劃,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支付。
(二)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區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并按規定時間及時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上繳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專戶,并及時繳入財政專戶。
(三)桂平市、平南縣的城鎮居民參保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符合基金支付部分,由桂平市、平南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市轄三區的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四)桂平市、平南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根據每月支付情況,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撥付上月實際發生的醫療費。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預撥2個月的醫療費備用金,以保證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時支付待遇。
第二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有關規定執行;鹄⑹杖氩⑷氤擎偩用窕踞t療保險統籌基金。
第二十三條 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市和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執行預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四條 市及縣(市、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居民參保情況,每年編制一次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預算。
第六章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 按時足額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參保居民,方可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 新參保居民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等待期為30天,等待期從初次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當日開始計算。等待期內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由個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七條 參保居民未按時足額繳納下一年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從下一年1月1日(在校學生在下一學年9月1日)起自動停止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已參保居民3月31日以前補足當年所欠的保費、利息、滯納金后方可恢復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逾期仍未繳納的,視為自動退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再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按新參保人員辦理手續。
第二十八條 建立城鎮居民普通門診統籌基金。按所有參保城鎮居民每人每年劃出30元作為門診統籌基金。以后視基金平衡情況可適當增加。門診統籌基金用于支付城鎮居民當年在社區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參保居民在社區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每次從統籌基金支付50%,全年累計每人不得超過60元。
第二十九條 參保居民因患病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或在門診治療規定的大病病種所發生的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按以下辦法支付: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設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自行承擔;起付標準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分別按比例支付;超出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自行承擔。
(一)起付標準
1、住院起付標準:成年居民年度內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標準為:三級定點醫療機構500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300元,一級定點醫療機構150元,一級以下定點醫療機構100元;自第二次住院起,每次起付為:三級定點醫療機構300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150元,一級定點醫療機構100元,一級以下定點醫療機構50元。未成年居民每次住院的起付標準均為100元。
2、門診大病醫療起付標準:參保居民患有門診大病病種的一種或以上,年度內門診起付標準只累計支付一次,成年居民起付標準為:400元;未成年居民起付為80元。
參保居民門診大病慢性病病種醫療費用管理按另行規定的具體辦法執行。
(二)統籌基金支付比例
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的比例為:三級定點醫療機構40%,二級定點醫療機構50%,一級定點醫療機構60%,一級以下(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定點醫療機構80%。
3、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
參保居民按時足額繳費后,在一個醫保年度內,住院醫療費最高限額為每人每年度累計60000元,起付線以上,封頂線以下按規定比例支付。
第三十條 參保居民因病情需要向市外轉院的,須經貴港市三級甲等醫院出具專家會診書、轉院介紹信,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后方可轉市外住院。轉院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現金墊支,再按相應的定點醫療機構級別支付標準報銷。報銷時按規定提供相應材料。
在市內異地就醫的按異地就醫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在市外醫療機構或就近在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急診搶救所發生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現金墊支,出院后憑醫療機構出具的出院小結、疾病證明書、醫療費用明細清單、發票等到所參保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統籌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
未經批準擅自轉院,或在外地醫療機構或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 凡跨年度住院的,當次住院的醫療費用可在出院時按新年度的標準支付。
當年度的醫療費用,必須在當年度的12月25日前報銷完畢。如屬12月發生的醫療費用未能及時在當年度報銷的,可按下年度的支付標準報銷。
第三十二條 在校學生發生無責任人的意外傷害事故,急診和住院醫療費用可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按規定比例支付。
第三十三條 附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生育住院醫療費用可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按規定比例支付。
第三十四條 下列范圍發生的醫療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非定點醫院住院的;
(二)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造成傷害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毆或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傷害的;
(四)因自殺、自殘、酗酒等原因進行治療的;
(五)未經批準轉院或在市外就醫的;
(六)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生育住院的;
(七)醫療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規定不予支付的項目。
第七章 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和費用結算
第三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市、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確定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均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增設部分符合條件的社區醫療服務機構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雙方應認真履行協議,違反協議規定的,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參保居民根據自己的需要,可在參保所在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住院和門診大病的治療。
第三十八條 建立社區首診制和雙向轉診的醫療管理制度。參保居民患病后,應在選定的一級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初診,符合條件的轉上一級定點醫療機構診治,在上一級定點醫療機構治療恢復、病情相對穩定后,應轉回初診的醫療機構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繼續治療。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要設立城鎮居民健康檔案,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三十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按《廣西壯族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廣西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醫療服務項目》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兒童用藥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37號)的規定執行。超出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條 參保居民應憑貴港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和IC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和結算醫療費用,個人應自行承擔的部分,由個人用現金支付;統籌基金應支付的部分,憑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和IC卡記帳。
第四十一條 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結算方式,根據《貴港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規定執行。
第八章 組織管理
第四十二條 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組長,由市勞動保障、財政、衛生、民政、殘聯、教育、食品藥品監督、發改委、物價、公安、審計、人事、編制辦等部門領導和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組成的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縣(市、區)要建立相應的領導小組,以切實加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領導和協調。
第四十三條 成員單位職責。
(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和組織實施,負責研究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等具體業務工作。
(二)市財政部門負責做好中央、自治區、市、縣(市、區)四級政府補助資金的籌集、安排、撥付和基金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經費、人員工資福利、相應配套項目經費的落實。
(三)市衛生部門負責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加大對定點醫療機構建設,加強醫療服務監督,規范醫療服務行為,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優質價廉的服務。
(四)市民政部門負責做好城鎮低保人員的認定,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居民參保。
(五)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殘疾人員的認定,并協助做好殘疾人群體的參保工作。
(六)市教育部門負責組織中小學(包括職院、職中、中專、技校)等全日制在校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七)市公安部門負責協助開展城鎮居民調查、協調居民城鎮戶籍問題等相關工作。
(八)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九)市人事部門負責做好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經辦人員的招聘調配工作。
(十)市編委負責做好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編制及機構的定級工作。
(十一)市食品藥品監督部門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監管。
(十二)市審計部門要定期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十三)市物價部門要健全完善醫療服務收費標準和藥品價格管理辦法。
(十四)各縣(市、區)、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負責所轄行政區內推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宣傳動員、保障實施。
(十五)其他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四十四條 加強經辦機構能力建設。建立健全市、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所需經費分別列入市、縣(市、區)本級財政預算?h(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所需辦公等相關經費,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九章 檢查監督
第四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參保人員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格查處各種違規行為。
第四十六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受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負責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稽查、檢查監督和業務指導工作。
第四十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協議規定,拒付違規資金;情節嚴重的,終止協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其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無效的,暫停或取消定點資格。
第四十八條 參保居民弄虛作假,采取隱瞞、欺詐等手段騙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已經支付的,予以追回,暫停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勞動保障事務所、勞動保障服務站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損害參保人員合法權益,或者造成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流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每年定期將基金收支、結余和參保等情況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并建立由行政機構代表、參保人代表、社會團體代表、醫藥服務機構代表等參加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監督組織,加強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運行的社會監督。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因突發性流行疾病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大范圍危、重病人的救治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列入本辦法之內。
第五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貴港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辦法
2、貴港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暫行辦法
3、貴港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大病(慢性。┕芾頃盒修k法
4、貴港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管理暫行辦法
附件1
貴港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管理工作,保障參保人的醫療保險待遇,根據《貴港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屬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內的非從業成年居民和未成年居民都應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條 成年居民和不在校的未成年居民,以個人參保。在校學生(幼兒園兒童)以學校(幼兒園)為單位統一辦理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手續。
第四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不能同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農村新型合作醫療。
第五條 居民個人申請參保時,到居住地社區(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站)辦理相關參保登記手續。學校(幼兒園)可直接到所在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在校學生(幼兒園兒童)的參保手續。
辦理居民參保登記手續時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戶籍簿原件、身份證(復印件)。
(二)1寸近期免冠彩照1張(待領取基本醫療保險證時粘貼)。
(三)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按規定提供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兩份)。
(四)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指一、二級殘疾,下同)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兩份)。
(五)低保對象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原件及復印件(兩份)。
第六條 社區、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站)對資料進行初審,審查合格后,申報資料原件退給本人,其他申報資料由社區、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站)留存保管。
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和低保對象的資料,由社區、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站)于當月25日前匯總報送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參保居民申報登記的信息及材料進行復審。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保對象和低保對象中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贍養人的資料于參保當月底前報送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低收入家庭中60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保對象和低保對象中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贍養人的資料逐一核查,對其他人員的資料進行抽查,對不符合相關條件的需重新辦理參保登記。
第七條 社區、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站)協管員將審查合格的參保人員信息錄入計算機,打印參;A信息,認真核對無誤后簽字確認。協管員負責匯總、造冊統一報到轄區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校學生和幼兒園兒童參保按學年度繳費。其他城鎮居民繳費按自然年度計算,即從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新參保居民繳納當年的保費,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繳納下一年度保費,繳費后從次年1月1日開始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待遇。
第八條 參保人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時,應按照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委托社區、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站)開具的繳費通知單,到所在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金融機構繳費,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協管員提供參保繳費名冊,開具《社會保險基金專用收款收據》。
已參保繳費的城鎮居民,持銀行繳費憑證到原申報的社區、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站)領取《社會保險基金專用收款收據》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IC卡(IC卡按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九條 在校學生和幼兒園兒童在秋季期開學注冊時一次性繳納一學年度的保費,到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參保手續。即每年從8月20日至9月20日為繳費時間,其待遇從當年9月1日起到次年8月31日止。
在校學生辦理參保登記時需填報《貴港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校未成年人參;麅浴、《學校學生參保、繳費登記明細表》(需打印蓋章,同時攜帶電子文本文件),屬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保對象和低保對象中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贍養人的還需提供證明材料。
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打印學校學生參保、續繳費等資料,學校對其信息認真核對后無誤后,憑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繳款通知單到指定的金融機構繳費,持繳款憑證到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換取《社會保險基金專用收款收據》。
學生繳費后,學校向學生代收照片,按規定時間統一到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和IC卡,并及時將基本醫療保險證和IC卡發放給參保學生。
第十條 參保居民戶籍簿上無身份證號碼但有身份證的,需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戶籍簿上無身份證號碼且尚未辦理身份證的,須先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由派出所將身份證號碼標明在戶籍簿上,再按規定辦理參保手續。
第十一條 已參保居民續繳下年度保費時,在社區、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站)申報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足額繳費,未及時繳費的參保人,由社區、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站)負責摧繳。
學校學生續繳下年度保費時,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學校報送的名單確定續繳保費人員,通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號查詢學生應繳費額(不含財政補助部分),學生應足額繳費。
第十二條 已參保居民遷移、個人住處變更等業務,可在每年10月1日至月底的工作日,到居住地社區、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站)辦理;學校統一參保的學生,由學校到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變更業務由社區、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站)負責初審,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復審,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抽查。變更資料由社區、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站)留存保管。
變更業務具體辦理規定:
(一)辦理已參保人變更時,填寫《貴港市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變更申請表》,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人員死亡,提供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或戶籍注銷證明及復印件;戶籍遷出市外,提供戶籍遷出手續及復印件;應征入伍的,提供入伍通知書及復印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提供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證及復印件;到外地務工,提供當地用工手續及復印件;被外地學校錄取,提供入學通知書或學生證及復印件;其他相應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二)參保居民姓名、身份證號、人員類別、人員類別標志(是否屬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保對象、低保對象中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贍養人)等個人基礎信息變更的,填寫《貴港市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變更申請表》,提供變更后的戶口籍簿或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及有關證明材料、基本醫療保險證和IC卡。
凡參保居民的人員類別變更為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保對象、低保對象中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贍養人的應按新參保時的程序和要求,把參保居民的申報資料逐級報送審查。
第十三條 人員增減及類別變更手續應在繳納下年度保費之前辦理。年度中間變更人員類別的,當年繳費金額不變。參保居民已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在繳費所屬期內辦理變更手續的,所繳費用不予以退回。辦理退保手續前必須結清醫療費用,一旦退保不再辦理醫療費用的結算報銷手續。
第十四條 學校在每年續繳下一年度保費時,由學校根據在校學生學籍填報《貴港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校未成年人參保花名冊》、《學校學生參保、繳費登記明細表》(需打印蓋章,并攜帶電子文本文件)。其中未參保的人員,按新參保辦理;已作為學生參保的人員,按續繳辦理(如所在學校有變更,則直接變更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參保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或IC卡遺失,應及時攜帶本人身份證或戶籍簿原件及復印件,到居住地社區、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站),填寫《基本醫療保險證、IC卡補辦、掛失登記表》,辦理掛失、補辦手續。因基本醫療保險證或IC卡遺失造成的損失由本人承擔。參保居民辦理掛失、補辦手續30個工作日后,持本人身份證或戶籍簿原件、1寸近期免冠彩照1張,到社區、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站)領取新的基本醫療保險證或IC卡。原基本醫療保險證或IC卡同時作廢。
參保居民在辦理掛失手續后,原基本醫療保險證或IC卡又找到的,應及時攜帶身份證或戶籍簿原件及復印件,到社區、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填寫的《基本醫療保險證、IC卡解掛登記表》,辦理解掛手續。
參保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或IC卡損壞的,按照掛失、補辦的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分級管理、分別征繳、分別支付的辦法:
(一)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擴面征繳計劃,港北區、港南區、覃塘區、桂平市、平南縣經辦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年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計劃,并報送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
(三)各縣(市、區)經辦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征繳工作,市直學校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征繳。
(四)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向市級財政部門申報中央、自治區、市財政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各縣(市、區)經辦機構負責向本級財政申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
第十七條 縣(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必須列入年度預算,并且與中央、自治區、市財政補助資金每年分兩次撥付給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即每年元月份撥付50%,七月份撥付50%)。
第十八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設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戶,市財政設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縣(市、區)經辦機構將當月收繳的保費,在次月8日前匯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收入戶,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次月15日前將全市的繳費匯入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與《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暫行辦法》同時施行。
附件2
貴港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用
結算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貴港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管理,根據《貴港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療費用結算要體現合理診療、互相制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有利于保障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促進醫療機構深化改革,形成良性運行機制。
第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分級管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
第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定點門診、住院醫療費用和門診大病(慢性。╅T診治療的醫療費用。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市本級及三區參保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的審核和支付;桂平市、平南縣的城鎮居民參保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分別由桂平市、平南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審核和支付。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桂平市、平南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月支出情況對桂平市、平南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預撥2個月的醫療費用作為備用金,以保證待遇及時支付。
第五條 醫療費結算范圍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設住院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參保居民因患病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所發生的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按以下辦法支付:
(一) 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承擔;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分別按比例支付;超過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由個人自行承擔。
(二)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以及其他支付范圍和支付標準參照貴港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設門診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額。參保居民到社區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時在最高支付額內按規定比例支付,在社區定點醫療機構以外就診的門診費用,一律由個人自付。
三、符合規定的門診慢性病種從住院統籌基金中支付,每個門診慢性病種設立最高支付額,在最高支付額內按規定比例支付。
第六條 住院醫療費的結算辦法
一、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療費的結算。
(一)參保人員需要住院時,到所在醫保定點的醫療機構留醫,按定點醫療機構規定預付押金。出院時,定點醫療機構按基本醫療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計算住院費用總額,根據《暫行辦法》及有關管理辦法計算出應由個人負擔部分,由個人支付,其余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先記賬,再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按協議管理規定進行定額結算。
(二)參保居民住院須持醫療證、疾病診斷證明書、入院通知書、屬轉院的還須提供本人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轉院證明等材料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開具住院介紹信,憑住院介紹信和本人醫保IC卡到治療醫院辦理住院登記和結賬等手續。因突發急病在市內非本人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須補辦轉院手續,否則住院醫療費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二、在市外醫療機構住院醫療費的結算。
(一)參保居民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同意轉市外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異地居住的參保人員因病住院、參保人員因異地突發急病住院所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按所住醫療機構等級,個人支付提高10個百分點,統籌基金支付降低10個百分點。
(二)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到市外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異地居住的參保人員住院、或參保人員因異地突發急病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個人先墊支,再憑本人醫保IC卡、醫療證(轉市外住院的持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介紹信)、門診病歷、急診證明或異地就醫報告備案材料、出院疾病診斷證明書、住院費用清單及有效醫院收費票據等相關材料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
第七條 門診大。圆。┽t療費的結算辦法
一、門診大病醫療費實行單病種限額支付管理。門診大。圆。┎》N和統籌基金限額支付標準如下:
序號 病 名 統籌基金年度限額支付標準
1 冠心病 800元/人
2 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 1000元/人
3 慢性阻塞性肺氣腫 800元/人
4 高血壓病(II期以上) 800元/人
5 腦血管病急性期、恢復期及后遺癥 1000元/人
6 糖尿病 800元/人
7 肝硬化 1000元/人
8 慢性活動性乙型肝炎 1000元/人
9 慢性腎功能不全 2500元/人
10 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調節劑治療 2500元/人
11 再生障礙性貧血 800元/人
二、門診起付標準:參保居民患有門診大病病種中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年度內門診起付標準只累計支付一次。成年居民起付標準為400元,未成年居民起付標準為80元。
三、參保居民診治屬于門診大病病種目錄范圍內的疾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現金墊支,再憑醫療證(卡)、疾病診斷證明書、門診病歷本及有效醫院收費票據等相關材料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
四、參保居民在醫保年度內,診治屬于門診大病病種目錄范圍內的疾病所發生的符合慢性病報銷范圍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自付40%,統籌基金報銷60%。統籌基金支付單病種累計超過該病種限額支付標準以上部分和年度內超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統籌基金不再支付。
第八條 門診結算辦法
一、參保居民憑醫療證、IC卡到社區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社區定點醫療機構核對后方能記帳診治。凡是弄虛作假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社區定點醫療機構負責。
二、參保居民到社區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所發生的最高支付額內的醫療費用,門診統籌基金支付部分由社區定點醫療機構先記帳,月底再向轄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撥付,屬個人自付部分由個人現金支付。
第九條 未成年居民因意外傷害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城鎮居民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生育住院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其他參保人員統籌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圍按照貴港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范圍規定執行。
第十條 突發性疾病流行、自然災害和突發性事件等因素造成的在城鎮參保居民中大范圍急、危、重癥病人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市政府綜合協調解決。
第十一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醫療協議書時,應確定醫療費用結算方式及結算標準,并按協議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未盡事宜,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相應規定,報市政府備案。
第十三條 以上“三區”是指港北區、港南區、覃塘區。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與《貴港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同時施行。
附件3
貴港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大病
(慢性。┕芾頃盒修k法
第一條 為保障參保居民門診大病(慢性。┗颊叩幕踞t療,根據《貴港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門診大病(慢性病)治療實行定醫療點、定用藥范圍、定診療項目管理。
第三條 門診大。圆。┚歪t及待遇的審核和支付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即市本級及三區的參保居民診治規定的門診大病(慢性病)發生的醫療費用的報銷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審核和支付,桂平市、平南縣屬地的參保居民診治規定的門診大病(慢性病)發生的醫療費用的報銷分別由桂平市、平南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審核和支付。
第四條 對患規定門診大病(慢性病)病種之一或多個病種的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門診大。圆。┎》N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實行年度內一次性起付和單病種住院統籌基金限額支付,起付標準按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的80%確定,即成年居民起付標準為400元;未成年居民起付標準為80元。
第五條 門診大。圆。┎》N包括:
冠心病、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慢性阻塞性肺氣腫、高血壓病(II期以上)、腦血管病急性期、恢復期及后遺癥、糖尿病、肝硬化、慢性活動性乙型肝炎、慢性腎功能不全、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調節劑治療、再生障礙性貧血。
第六條 門診大病(慢性病)病種范圍和統籌基金限額支付標準,可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運行情況適時調整。
第七條 凡患有本辦法規定的慢性病的參保居民,須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確認后方可按門診大病享受相應待遇。門診大病確認程序是:
一、患門診大病的參保人員持本人醫療保險證(卡)、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漆t生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相關輔助檢查報告單及病史資料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
二、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審查,經審查確認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貴港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證》上加蓋“門診大病專用章”,并注明門診大病(慢性病)病種及確認日期。
第八條 門診大病(慢性病)經確認后有效期為一年(自確認之日起滿12個月),期滿后須重新確認。
第九條 患門診大病(慢性病)的參保居民,須在屬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才能享受相應待遇。定點醫療機構應堅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的原則,并將診治及用藥情況在門診病歷本上清楚記載,一般每次用藥不超過15天量。
第十條 參保居民在醫保年度內,在定點醫療機構診治屬于門診大病(慢性病)病種目錄范圍內的疾病所發生的符合慢性病報銷范圍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自付40%,統籌基金支付60%。統籌基金支付單病種累計超過該病種限額支付標準以上部分和年度內超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一條 以上“三區”是指港北區、港南區、覃塘區。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與《貴港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同時施行。
門診大。圆。┰\斷標準及治療范圍
一、冠心病
(一)診斷標準:
1、心絞痛病史;
2、心肌梗塞病史;
3、3次以上心電圖呈心肌缺血陽性改變或動態心電圖有心肌缺血陽性改變;
4、運動平板試驗陽性;
5、冠脈造影血管異常狹窄>50%;
6、心臟ECT提示心肌缺血證據。
具備以上1合并2、3、4、5、6之一即可診斷。
(二)門診檢查治療范圍:
1、門診用藥范圍
西藥:阿斯匹林口服常釋劑型、美托洛爾口服常釋劑型、硝苯地平口服常釋劑型及緩釋控釋劑型、硝酸甘油口服常釋劑型及注射劑、硝酸異山梨酯口服常釋劑型、卡托普利口服常釋劑型、依那普利口服常釋劑型、胺碘酮口服常釋劑型、美西律口服常釋劑型、普羅帕酮口服常釋劑型、維拉帕米口服常釋劑型、氯吡格雷口服常釋劑型。
中成藥:速效救心丸、通心絡膠囊、心寶丸、復方丹參滴丸、復方丹參注射液、血府逐瘀口服液、地奧心血康膠囊、燈盞花素片、脈絡寧注射液、血栓心脈寧膠囊、血栓通注射液、精制紅花注射液、血脂康膠囊、三七皂苷注射液、生脈注射液、香丹注射液、血府逐瘀丸、三七皂苷口服制劑、疏血通注射液、心腦疏通膠囊。
中藥制劑:經中醫主治醫師辨證施治,中藥飲片。
2、門診檢查項目范圍:
化驗項目:血脂4項(限高脂血癥)、腎功能3項、血糖、肝功能9項。
檢查項目:常規心電圖檢查、胸片、心臟彩超。
二、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
(一)診斷標準:
1、器質性心臟病;
2、臨床表現:肺循環淤血癥狀,如呼吸困難、氣短乏力、端坐呼吸、陣發性夜間呼吸困難;心排量降低癥狀,如疲乏無力、蒼白、紫紺、心動過速、血壓降低;各臟器慢性持續性淤血、水腫引起的表現,如食欲不振、惡心、嘔吐、少尿、夜尿、肝腫大和壓痛、胸水腹水、水腫;
3、心電圖:可有竇性心動過速、房室增大、束支傳導阻滯;
4、X線胸片:心影增大、肺淤血、肺水腫;
5、心臟彩超:心房、心室擴大或全心擴大,EF<50%;
具備以上1、2并符合3、4、5中任一項即可診斷。
(二)門診檢查治療范圍:
1、門診用藥范圍
專科用藥:地高辛片劑、毛花苷丙注射劑、美托洛爾口服常釋劑型、硝苯地平口服常釋劑型及緩釋控釋劑型、硝酸甘油口服常釋劑型及注射劑、硝酸異山梨酯口服常釋劑型、卡托普利口服常釋劑型、依那普利口服常釋劑型、呋塞米口服常釋劑型及注射劑、布美他尼口服常釋劑型、氫氯噻嗪口服常釋劑型、氨苯蝶啶口服常釋劑型、螺內酯口服常釋劑型、氯化鉀口服常釋劑型及緩釋控釋劑型、地爾硫卓口服常釋劑型。
抗菌素類:青霉素注射劑、青霉素V口服常釋劑型、頭孢氨芐口服常釋劑型、頭孢唑林注射劑、阿米卡星注射劑、慶大霉素注射劑、環丙沙星注射劑、諾氟沙星口服常釋劑型、氧氟沙星注射劑、林可霉素注射劑、紅霉素口服常釋劑型及注射劑、琥乙紅霉素口服常釋劑型及顆粒劑。
中成藥:參脈注射劑、參附注射劑。
中藥飲片:經中醫主治醫師辨證施治。
2、門診檢查項目范圍:
化驗項目:血常規、肝功能9項、腎功能三項、血糖、電解質4項、;二級以上醫院可根據病情需要進行全血細胞計數+分類檢查。
檢查項目:常規心電圖檢查、胸片、心臟彩超、肝臟B超。
三、慢性阻塞性肺氣腫
(一)診斷標準:
1、臨床特征:
(1)癥狀:在原有咳嗽、咳痰等癥狀基礎上出現逐漸加重的呼吸困難;
(2)體征:桶狀胸、呼吸運動減弱、語顫減弱或消失、叩診過清音。
2、胸部X線表現:
胸廓擴張、肋間隙增寬、肺野透亮度增加。
3、肺功能檢查:
阻塞性或混合型通氣功能障礙及殘氣容積增加(殘氣量/肺總量比值增高)。
(二)門診檢查治療范圍:
1、門診用藥范圍
抗菌藥:青霉素注射劑、青霉素V口服常釋劑型、阿莫西林口服常釋劑型、頭孢氨芐口服常釋劑型、頭孢唑林注射劑、阿米卡星注射劑、慶大霉素注射劑、環丙沙星注射劑、諾氟沙星口服常釋劑型、氧氟沙星注射劑、林可霉素注射劑、紅霉素口服常釋劑型及注射劑、琥乙紅霉素口服常釋劑型及顆粒劑。
平喘藥:沙丁胺醇口服常釋劑型、特布他林口服常釋劑型及吸入劑、沙丁胺醇(舒喘靈)氣霧劑、氨茶堿口服常釋劑型、緩釋控釋劑及注射劑、茶堿口服常釋劑型及緩釋控釋劑。
糖皮質激素類:潑尼松口服常釋劑型、地塞米松口服常釋劑型及注射劑。
止咳化痰藥:噴妥維林口服常釋劑型、溴已新口服常釋劑型、復方甘草合劑及片劑、氯化銨口服常釋劑型、可待因口服常釋劑型。
中藥飲片:經中醫主治醫師辨證施治。
2、門診檢查項目范圍:
化驗項目:血常規、尿常規、肝功能9項、腎功能3項、電解質4項;二級以上醫院可根據病情需要進行全血細胞計數+分類檢查、尿液分析8—11項檢查。
檢查項目:胸片、常規心電圖檢查。
四、高血壓病(II期以上)
(一)診斷標準:
1、收縮壓140mmHg以上,舒張壓90mmHg以上;
2、血壓達到診斷標準,并至少有以下一種器官損害表現:
(1)X線、心電圖或超聲心動圖顯示左心室肥大;
(2)眼底檢查示視網膜動脈普遍或局限性變窄;
(3)生化檢查見蛋白尿或血清肌酐輕度升高。
(二)門診檢查治療范圍:
1、門診用藥范圍
?朴盟帲好劳新鍫柨诜a寗┬、硝苯地平口服常釋劑型及緩釋控釋劑型、非洛地平口服常釋劑型及緩釋控釋劑型、尼群地平口服常釋劑型、復方降壓片、復方利血平氨苯蝶啶口服常釋劑型、復方羅布麻片、吲噠帕胺口服常釋劑型及緩釋控釋劑型、哌唑嗪口服常釋劑型、卡托普利口服常釋劑型、依那普利口服常釋劑型、呋塞米口服常釋劑型及注射劑、布美他尼口服常釋劑型、氫氯噻嗪口服常釋劑型、氨苯蝶啶口服常釋劑型、螺內酯口服常釋劑型、布美他尼口服常釋劑型。
輔助用藥:復方丹參片、復方丹參滴丸、銀杏葉片、血脂康膠囊、心腦疏通片、膠囊、尼莫地平口服常釋劑型、曲克蘆丁口服常釋劑型、吡拉西坦口服常釋劑型、氟桂利嗪口服常釋劑型、辛伐他汀口服常釋劑型。
中藥飲片:經中醫主治醫師辨證施治。
2、門診檢查項目范圍:
化驗項目:血糖、血脂4項(限高脂血癥)、腎功能3項。
檢查項目:胸片、常規心電圖檢查。
五、腦血管病急性期、恢復期及后遺癥
(一)診斷標準:
1、有高血壓病、糖尿病、心臟病、高血脂等危險因素;
2、急性起病,有局灶性神經功能缺失的癥狀和體征;
3、頭顱CT/MRI檢查有腦部病灶(梗死灶或出血性改變)。
至少必備1+2或2+3。
(二)門診檢查治療范圍:
1、門診用藥范圍
?朴盟帲哼晾魈箍诜a寗┬、胞林膽堿鈉注射液、阿司匹林口服常釋劑型、氟桂利嗪口服常釋劑型、尼莫地平口服常釋劑型、甘露醇注射液、呋塞米口服常釋劑型及注射劑、氫氯噻嗪口服常釋劑型、螺內酯口服常釋劑型。
輔助用藥:曲克蘆丁口服常釋劑型、維生素B1口服常釋劑型、維生素B6口服常釋劑型、香丹注射液、卡馬西平口服常釋劑型、苯妥英鈉口服常釋劑型及注射劑、丙戊酸鈉口服常釋劑型、苯巴比妥口服常釋劑型及注射劑、地西洋口服常釋劑型及注射劑、葉酸口服常釋劑型。
中藥飲片:經中醫主治醫師辨證施治。
2、門診檢查治療項目范圍:
化驗項目:血糖、血脂4項(限高脂血癥)、腎功能3項、凝血功能4項、肝功能9項、電解質4項。
檢查項目:胸片、常規心電圖檢查、腦電圖、頭顱CT及MRI(限急性發病或有新發癥狀、體征者)。
治療項目:針灸、理療。
六、糖尿病
(一)診斷標準:
1、有多尿、多飲、多食、消瘦癥狀;
2、空腹血糖大于等于7.0mmol/L(140mg/dl)二次和/或餐后2小時血糖值大于等于11.1 mmol/L(200mg/dl);
3、糖化血紅蛋白、胰島素試驗、C肽檢測異常。
(二)門診檢查治療范圍:
1、門診用藥范圍
西藥:短效胰島素、中性胰島素、精蛋白鋅胰島素、重組人胰島素、精蛋白重組人胰島素、門冬胰島素注射劑、甘精胰島素注射劑、格列苯脲口服常釋劑型、鹽酸二甲雙胍片、阿卡波糖口服常釋劑型、格列吡嗪口服常釋劑型、格列喹酮口服常釋劑型、甲苯黃丁脲口服常釋劑型、鹽酸苯乙雙胍口服常釋劑型、維生素B1注射劑、維生素B12注射劑、卡托普利片、福辛普利鈉片劑、培哚普利片劑、硝苯地平口服常釋劑型、氟伐他汀口服常釋劑型、美托洛爾口服常釋劑型、伏格列波糖片劑。
中成藥:生脈注射液、糖脈康顆粒、消渴丸、消渴降糖膠囊、香丹注射液、丹參注射液、脈絡寧注射液、血塞通注射液、血栓通注射液、黃芪注射液。
中藥飲片:經中醫主治醫師辨證施治。
2、門診檢查治療項目范圍:
化驗項目:血糖、血脂4項(限高脂血癥)、腎功能3項、肝功能9項、糖化血紅蛋白、血鉀、24小時尿蛋白定量、尿常規、血常規;二級以上醫院可根據病情需要進行全血細胞計數+分類檢查、尿液分析8—11項檢查。
檢查項目:眼壓測定、眼底檢查、腎臟B超、膀胱殘遺尿量、胸片。
七、肝硬化
(一)診斷標準:
1、有病毒性肝炎、長期飲酒等相關病史;
2、有肝功能減退和門靜脈高壓癥的臨床表現;
3、B超或CT、MRI示肝硬化改變;
4、肝功能檢查異常。
具備以上2、3即可診斷。
(二)門診檢查治療范圍:
1、門診用藥范圍
?朴盟帲浩漳温鍫柨诜a寗┬、呋塞米口服常釋劑型及注射劑、氫氯噻嗪口服常釋劑型、螺內酯口服常釋劑型、氨苯蝶啶口服常釋劑型、硝酸異山梨酯口服常釋劑型、哌唑嗪口服常釋劑型。
輔助用藥:熊去氧膽酸口服常釋劑型、維生素C口服常釋劑型及注射劑、維生素B1口服常釋劑型、維生素B6口服常釋劑型及注射劑、維生素B2口服常釋劑型、維生素K1口服常釋劑型及注射劑、雞骨草膠囊、茴三硫口服常釋劑型、益肝靈口服常釋劑型、葡醛內酯口服常釋劑型。
中藥飲片:經中醫主治醫師辨證施治。
2、門診檢查治療項目范圍:
化驗項目:乙肝三對、丙型肝炎抗體測定、肝功能9項、AFP、凝血4項、血糖、電解質4項、腎功能3項、血氨。
檢查項目:腹部B超(肝臟、膽囊、脾臟)、胃鏡。
治療項目:胃鏡下止血術。
八、慢性活動性乙型肝炎
(一)診斷標準:
1、有乙型肝炎或HBsAg(+)>6個月;
2、血清HBV—DNA>105拷貝/ml(HbeAg陽性)或HBV—DNA>104拷貝/ml(HBeAg陰性);
3、肝功能異常(轉氨酶升高或膽紅素升高、丙氨酸氨基轉移酶大于2倍正常值);
4、肝活檢顯示慢性肝炎(非必需)。
(二)門診檢查治療范圍:
1、門診用藥范圍
?朴盟帲豪追蚨ǹ诜a寗┬涂诜a寗┬、胸腺肽。
輔助用藥:聯苯雙酯口服常釋劑型、滴丸、熊去氧膽酸口服常釋劑型、復方丹參片、滴丸、維生素C口服常釋劑型及注射劑、維生素B1口服常釋劑型、維生素B6口服常釋劑型、維生素B2口服常釋劑型、維生素K1口服常釋劑型及注射劑、雞骨草膠囊、大黃庶蟲丸、膠囊、茴三硫口服常釋劑型、益肝靈片、膠囊、葡醛內酯口服常釋劑型、復方肝病用氨基酸注射液、還原型谷胱甘肽、甘草酸二銨。
中藥飲片:經中醫主治醫師辨證施治。
2、門診檢查治療項目范圍:
化驗項目:乙肝三對、肝功能9項、AFP。
檢查項目:腹部B超(肝臟、膽囊、脾臟)。
九、慢性腎功能不全
(一)診斷標準
1、慢性腎臟疾病病史:如慢性腎炎、慢性腎盂腎炎、狼瘡性腎炎、糖尿病腎病、腎小動脈硬化(高血壓腎。┑;
2、血肌酐大于442umol/L。
(二)門診檢查治療范圍:
1、門診用藥范圍
降壓藥:硝苯地平口服常釋劑型及緩釋控釋劑型、卡托普利口服常釋劑型、依那普利口服常釋劑型、貝那普利口服常釋劑型、特拉唑嗪口服常釋劑型、美托洛爾口服常釋劑型及注射劑、哌唑嗪口服常釋劑型、硝酸甘油口服常釋劑型及注射劑。
利尿劑:呋塞米口服常釋劑型及注射劑、布美他尼口服常釋劑型、氫氯噻嗪口服常釋劑型。
糾正酸中毒藥物:碳酸氫鈉口服常釋劑型及注射劑。
糾正貧血藥物:重組人紅細胞生成素注射劑、硫酸亞鐵口服常釋劑型及緩釋控釋劑型、右旋糖酐鐵注射劑、維生素B12注射劑、葉酸口服常釋劑型及注射劑。
強心劑:地高辛口服常釋劑型、毛花苷丙注射劑。
抗生素類:青霉素注射劑、青霉素V口服常釋劑型、阿莫西林口服常釋劑型、頭孢氨芐緩釋控釋劑型、頭孢拉定口服常釋劑型、頭孢唑林注射劑、阿米卡星注射劑、慶大霉素注射劑、環丙沙星注射劑、諾氟沙星口服常釋劑型、氧氟沙星注射劑、林可霉素注射劑、紅霉素口服常釋劑型及注射劑、琥乙紅霉素口服常釋劑型及顆粒劑。
中成藥:大黃碳酸氫鈉口服常釋劑型、香丹注射液、血塞通注射液、尿毒清顆粒。
輔助用藥:葡萄糖酸鈣口服常釋劑型及注射劑。
中藥飲片:經中醫主治醫師辨證施治。
其它:腹膜透析液、魚精蛋白注射劑。
2、門診檢查治療項目范圍:
化驗項目:尿常規、血常規、大便常規、腎功能4項、血氣分析、電解質4項、肝功能9項、血脂4項(限高脂血癥)、24小時尿蛋白定量、尿細菌培養+藥敏;二級以上醫院可根據病情需要進行全血細胞計數+分類檢查、尿液分析8—11項檢查。
檢查項目:腎臟B超、胸片、常規心電圖檢查。
治療項目:腹膜透析、血液透析。
十、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調節劑治療
(一)診斷標準
器官移植手術后。
(二)門診用藥范圍
西藥:潑尼松片、醋酸地塞米松、甲潑尼龍注射劑、潑尼松龍片劑、雷公藤多苷口服常釋劑型、硫酸嘌呤、環孢素、麥考酚酸酯、硫唑嘌呤口服常釋劑型、復方氫氧化鋁口服常釋劑型、咪唑立賓口服常釋劑型、他克莫司口服常釋劑型、西羅莫司口服常釋劑型、奧美拉唑口服常釋劑型及注射液、門冬氨酸甲鎂注射劑、硝苯地平口服常釋劑型及緩釋控釋劑型、培哚普利片劑、非諾貝特口服常釋劑型、頭孢哌酮舒巴坦注射劑、奧硝唑口服常釋劑型及注射劑、替硝唑、更昔洛韋、泛更昔洛韋口服常釋劑型、加替沙星、前列地爾注射劑。
中成藥:百令膠囊。
中藥飲片:經中醫主治醫師辨證施治。
十一、再生障礙性貧血
(一)診斷標準
1、全血細胞減少、網織紅細胞絕對值減少;
2、骨髓至少一個部位增生低下或重度減低(如增生活躍,須有巨核細胞明顯減少)、骨髓小粒非造血細胞增多、有條件者做骨髓活檢、可顯示造血組織減少;
3、除外引起全血細胞減少的其他疾病;
4、一般無肝脾腫大;
5、“純紅細胞再生障礙性貧血”按張之南主編《血液病診斷及療效標準(第二版)》中診斷標準。
(二)門診檢查治療范圍:
1、門診用藥范圍
?朴盟帲核咎惯虼伎诜a寗┬、十一醛睪丸酮口服常釋劑型及注射劑、維生素B4口服常釋劑型、環孢素口服常釋劑型。
輔助用藥:葉酸口服常釋劑型、維生素B12注射劑、鯊肝醇口服常釋劑型、復方皂礬丸、再造生血片、利血生口服常釋劑型、葡醛內酯口服常釋劑型。
中藥飲片:經中醫主治醫師辨證施治。
2、門診檢查治療項目范圍:
化驗項目:血常規、肝功能9項、腎功能3項、骨髓穿刺細胞學檢查、骨髓活檢;二級以上醫院可根據病情需要進行全血細胞計數+分類檢查。
治療項目:輸血。
附件4
貴港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管理,根據《貴港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保居民因探親、休假等其他事由外出異地或異地居住時就醫的管理
一、在異地突發急病住院的,應到當地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并在3日內(如遇到法定節假日原因則按期往后推算)通知本人所轄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住院費用在出院時先由個人現金墊付。
二、異地居住3個月以上的參保居民,必須到本人所轄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異地居住就醫申請手續,并選擇1—2家當地國有醫療機構做為本人的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員因病需住院時,首先到本人的定點醫療機構治療,并在3日內(如遇到法定節假日原因則按期往后推算)通知本人所轄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在異地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先由個人現金墊付。
第三條 參保居民轉統籌地區外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管理
一、轉診的條件。一是本統籌地區限于技術和設備條件不能診治的危重疑難病癥。二是經本統籌地區三級綜合醫療機構或?漆t療機構專家會診仍未能確診的疑難病癥。三是有統籌地區外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接受治療的意見。
二、轉診手續。由參保所在地最高級別定點醫療機構出具專家會診意見書(兩名副主任醫師以上會診),醫院醫務科審核并開具轉院介紹信,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
三、轉外就醫原則上只限轉一所上級醫院或?漆t院,且必須是當地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
四、轉外住院治療時間一般不超過30天,最長不超過60天,特殊情況超過60天的,須憑接收診治醫療機構出具住院病情簡介,向本人所在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辦延期住院手續。
第四條 異地就醫和轉診住院費用的報銷程序
一、參保居民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醫療費用須提供的材料:
(一)本人醫保IC卡、醫療證、轉外就醫的持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介紹信;
(二)門診病歷、急診證明或異地就醫報告備案材料、疾病診斷證明書、住院費用清單、醫院有效收費票據;
(三)其它規定的材料。
二、異地就醫或轉診住院所發生醫療費用的支付比例和支付范圍:
異地就醫或轉診住院所發生的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規定的醫療費用,按《貴港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予以報銷,其個人支付比例按定點醫療機構級別增加10個百分點,統籌基金支付減少10個百分點。
不符合轉外地治療條件或未經批準擅自轉外地治療的,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三、受理時效
參保居民在本醫保年度內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異地就醫住院醫療費用,須在下一醫保年度開始后的3個月內結算完畢。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超過辦理時限的,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條 本辦法與《貴港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同時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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