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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平頂山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平頂山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9-05-27
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平頂山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平政〔2009〕4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平頂山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平頂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平頂山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傳播,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河南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病媒生物,指能夠將病原體從人或者其他動物傳播給人的生物,如鼠、蚊、蠅、蟑螂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和各縣(市)、石龍區城關鎮建成區內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工作。
第四條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堅持如下原則:
(一)分級屬地管理原則;
(二)政府組織、部門協作、單位負責、全民參與原則;
(三)專業隊伍與群眾防治相結合原則;
(四)整治環境衛生、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為主,藥械控制為輔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病媒生物防制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公共環境病媒生物防制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列支。單位和居民戶的病媒生物防制經費各自負擔。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長規律,結合愛國衛生運動,組織開展統一的環境衛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場所,每年開展春冬季集中滅鼠和夏秋季集中滅蚊蠅、滅蟑活動,把各類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
第七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各級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具體負責病媒生物防制的日常工作。
愛衛會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作配合,共同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轄區病媒生物防制的技術方案制定、密度監測、科研和技術指導工作。
第八條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按照“屬地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責任制,并按下列規定執行:(一)城市規劃區各區人民政府(包括市新城區、高新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各主管部門、各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業、本單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二)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及個體經營戶辦公、經營場所,由相關單位及個體經營戶負責;(三)賓館、酒店、食品生產加工等場所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質監等部門和單位負責督促落實;(四)農田、山區、林場、河流、溝渠和養殖場所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分別由農業、林業、水利、畜牧、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組織、督促落實;(五)集貿市場病媒生物的防制工作由市場開辦者負責,各區人民政府負責督促落實;(六)垃圾填埋場、垃圾中轉站、公共廁所、公園等城市公用設施和公共綠地以及道路附屬綠地等場所,由經營、養護單位負責,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督促落實;(七)建筑物或者設施、場所由產權人負責。在建工地由建設單位負責,拆遷工地由拆遷單位負責,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落實;待建地塊由產權單位負責;(八)風景名勝區、工礦區等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九)其他場所按屬地管理原則進行監督管理。
第九條 各單位應當有專(兼)職病媒生物防制隊伍,配備合格的病媒生物防制器械、設備,病媒生物防制專(兼)職人員應當經過培訓,持有上崗資格證書;并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規章制度,健全完善檔案資料,做到連續、系統、專人管理。
第十條 賓館、酒樓、食品加工、食堂、集貿市場、醫院、學校、屠宰場、建筑工地等場所是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重點,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責任單位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十一條 單位和居民應當做好下列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一)保持室內外和責任區域內的環境衛生整潔,妥善處理地面和容器中的積水,室外合理設置毒餌洞;(二)垃圾存放、運輸設施應當封閉,做到及時清運,禁止隨地傾倒、堆放;(三)主動采取化學、物理、生物等綜合措施消殺病媒生物;(四)保持責任區內溝渠排水通暢;(五)城區范圍內消除旱廁,改建水沖式或無害化衛生廁所,設置紗門和紗窗等防蠅設施,保持衛生整潔;(六)辦公室、食堂、倉庫、車間等部位的防鼠、防蠅設施齊全,及時清除鼠跡、鼠糞、鼠痕,填補鼠洞及蟑螂孳生的縫隙。
第十二條 養殖、餐飲、倉儲、釀造及食品生產加工、農貿市場、施工工地等特殊行業和場所,在生產、加工、儲存、經營、運輸、養殖過程中及廢棄物處理方面,應當有完善的防范措施,嚴防病媒生物的繁殖孳生。
第十三條 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應當同步規劃、設計符合病媒生物防制要求的排水、排污和垃圾、糞便處理等衛生基礎設施。
第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應當開展以改水、改廁、改圈、改造環境等為重點的環境衛生治理,加大改建無害化衛生廁所的力度,逐步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
第十五條 單位和居民戶應當按照各級愛衛會的部署,按照統一時間、統一方法、統一藥物的要求,自行或者委托專業病媒生物防制服務機構,開展病媒生物消殺活動。
第十六條 專業病媒生物防制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接受各級愛衛辦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病媒生物防制專業服務機構將每年提供服務的對象、工作方案、消殺情況和藥械進銷、使用情況書面報當地愛衛辦備案。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或者使用國家禁用的病媒生物防制藥物和器械;使用病媒生物防制藥物應當采取安全措施,控制使用劑量,禁止亂用、濫用。
第十八條 各級愛衛會設立病媒生物監督員,負責對本轄區范圍內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病媒生物防制監督員由從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擔任,市愛衛會統一頒發證書。
第十九條 街道和鎮愛衛會設立病媒生物檢查員,由縣(市)、區愛衛辦聘任,并報市愛衛辦備案。病媒生物防制檢查員協助病媒生物監督員對本轄區單位、居民戶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 對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愛衛會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一條 有關單位或個人不按照本辦法規定采取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嚴重超標的,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相應的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當查處而沒有查處的,愛衛會應當督促其依法查處;拒不查處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和其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拒絕、阻礙愛國衛生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或者打擊報復舉報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縣(市)、石龍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市區以外的建制鎮建成區、工礦區、風景名勝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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