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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黃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黃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黃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2008-04-01
黃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黃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黃政〔2008〕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黃山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黃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08年3月31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
二○○八年四月一日
黃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在市委的領導下,按照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的目標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關于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部署,著力轉變職能、理順關系、優化結構、提高效能,做到科學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努力建設責任政府、服務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三、市政府組成人員及直屬機構等單位負責人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求真務實、奮發進取,忠于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團結協作,艱苦奮斗、清正廉潔,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四、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職權,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職權范圍內獨立負責地做好工作;要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增強政府工作的公信力和執行力;要創新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能,認真落實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 政府組成人員職責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的行政主要負責人。
六、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工作,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
七、副市長、市長助理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八、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長外出較長時間,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市政府組成部門的行政負責人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市政府其他工作機構的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減少對微觀經濟運行的干預,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二、貫徹國家和省宏觀調控政策措施,創新經濟管理制度和方式,更多地運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調節經濟活動,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實現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十三、加強市場監管,特別是加強對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領域的監管,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加快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四、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完善社會管理制度,以發展社會事業和解決民生問題為重點,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的利益問題,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認真貫徹突發事件應對法,完善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十五、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改進公共服務方式,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加強公共設施建設,優化公共資源配置,推進城鄉一體化公共服務,逐步形成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健全重大決策調查研究、征求意見、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決策評估及聽證、公示等制度,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廣泛集中民智,做到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十七、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地方性議案和政府規范性文件、政府性重大投資建設項目、重大工程項目、預算外重大資金安排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由市政府集體研究決定。
十八、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咨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和各區縣的,必須事先征求意見和充分協商;涉及人民群眾重大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及時向市委報告。對依法應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要及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主動提請討論決定。就全局性工作和政協委員普遍關心的重要問題主動與市政協協商。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群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推進依法行政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黨中央《關于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意見》,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領導科學發展的水平。
二十一、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需要,適時提出地方性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范性文件,確保議案和規范性文件的質量。
二十二、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符合國家的方針政策。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由市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部門規范性文件要及時報市政府備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審查并定期向市政府報告。
二十三、提請市政府討論或審議的規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
二十四、加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實現行政權力與責任緊密掛鉤、與行政權力主體利益徹底脫鉤。加強行政執法程序建設,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推行政務公開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政務公開作為施政的一項基本制度,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提高工作透明度和辦事效率,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各類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事項,除涉及保密外,都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公開,重點公開人民群眾普遍關心、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
二十七、發揮政務服務中心、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政府公報的平臺作用,不斷提高信息公開水平和服務能力。
二十八、建立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工作機制,規范工作流程,明確責任、程序、公開方式和時限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的年度報告、監督檢查、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等制度。
第七章 加強行政監督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依法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依法備案規范性文件;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有關部門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一、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安徽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和規范性文件前置審查、備案制度,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完善信訪工作制度,落實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進一步暢通信訪渠道,依法規范信訪秩序;要堅持領導干部閱批群眾來信、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帶案下訪和包案處理信訪問題等制度。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有關部門要認真核查、及時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第八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研究謀劃,提高計劃性、系統性、創造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三十五、市政府提出年度重點工作目標,確定需要討論的地方性議案和審議的規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和制發的重要公文等事項,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發執行。
三十六、各部門、各區縣政府、黃山管委會要認真落實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報告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廳要適時作出通報。
第九章 會議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政府全體成員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報市政府的工作情況和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
市政府全體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安排各區縣政府、黃山管委會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并邀請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群眾團體負責人參加。
三十九、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每次參加人員必須超過組成人員的半數。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及重要會議精神;
(二)討論報請省政府和市委審定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
(四)討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財政年度預決算等重要報告;
(五)討論決定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重要文件;
(六)討論決定市政府重點工作和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
(七)討論決定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黃山管委會向市政府請示的重要事項;
(八)依法討論批準對監察對象的行政處分決定;
(九)分析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討論決定或通報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問題和重大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每月召開2—3次,市監察局、市政府法制辦及有關部門、單位和有關區縣政府、黃山管委會負責人列席。
四十、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按照工作分工或受市長委托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協調和處理市政府工作中一些專門問題。
四十一、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提出,秘書長統籌安排,報市長或由市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確定。專題會議議題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會議議題不成熟的,不予安排。內容涉及多個部門的,主辦部門要會前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經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列明各方意見、理據、建議,并由分管副市長提出主導意見后提請會議研究,重大問題送市長審閱。提請審議的規范性文件議題,嚴格按照《黃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市政府第22號令)規定的程序辦理。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一般不安排臨時議題。屬分管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工作分工范圍內能夠決定的事項、一般性工作匯報和按正常渠道能夠解決的具體事項,不作議題安排。
上述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會議文件和議題材料,由各主匯報單位按統一規定于會前3天送達承辦處室,承辦處室匯總后于會前2天送達與會的市政府領導同志。密級匯報材料在議題結束后及時收回。
四十二、市政府領導同志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及市長召集和主持的專題會議,應提前向市長請假;參會部門主要負責人不能出席的,應向市政府秘書長請假,由秘書長匯總后向市長報告。部門負責人不能出席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召集的專題會議的,應向主持會議的領導同志請假。
四十三、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主持召開的專題會議的會議紀要由承辦會議的處室負責起草,由市長或市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主持召開的專題會議的會議紀要由承辦會議的處室負責起草,由主持會議的領導同志簽發。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市政府秘書長或辦公廳主任審定,重要的報市長審定。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堅持精簡、節約、高效的原則,嚴格審批,減少數量,控制規模?砷_可不開的會議堅決不開,能合并的會議盡量合并召開,盡可能開短會,提倡采用電視電話會議、網絡視頻會議等形式召開。市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原則上不邀請區縣政府、黃山管委會負責同志參加;確需邀請的,須經市政府辦公廳按程序報批。
四十五、市政府會議決定的有關事項需向市委報告的,由秘書長負責對接;對會議決辦事項,各部門、各區縣政府和黃山管委會必須遵照執行、認真落實,并于會后15天內將貫徹落實情況報告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負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促檢查工作,并適時通報。
第十章 公文審批
四十六、各部門、各區縣政府和黃山管委會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安徽省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黃山市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的規定。除市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接收、不審批各地各部門或負責人直接呈送的公文。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四十七、各部門、各區縣政府和黃山管委會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廳提出明確的擬辦意見,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凡需要市長審批的公文,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分管副市長或市長助理要有明確的意見和建議。
四十八、市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通告,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事任免,由市長簽署。
四十九、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由市長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長簽發。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市長或市長授權的分管副市長簽發。
五十、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由市政府秘書長或秘書長委托有關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副主任簽發。文中注明“經市政府同意”的,需報市政府領導同志同意。
五十一、市政府辦公廳公文處理結合工作實際,執行《市政府負責同志批示辦理工作暫行辦法》、《緊急公文辦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改進文風,控制規格,減少數量,壓縮篇幅,提高質量;要加快網絡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的效率。
第十一章 內事活動及外事活動制度
五十二、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聯系群眾,加強調研,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簡化接待,不搞層層陪同,不搞途中迎送。市政府各部門負責同志的調研活動也按此原則辦理。
五十三、規范公務活動安排,市政府活動服從市委的活動安排,市政府領導同志的活動服從市政府的統一安排。各地、各部門確需市政府領導同志參加公務活動,一般應提前一周向市政府報送請示,由市政府辦公廳統一安排;不要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發出邀請。
加強工作的計劃性和透明度。市政府領導同志每周工作的預安排,由市政府辦公廳匯總制表呈送各位領導同志。
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為各地、各部門、各單位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或題詞,不發表書面講話;不出席各類禮儀性、應酬性和商務性活動;因特殊情況需市政府領導同志發賀信、賀電或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五十四、副地(廳)級以上領導來黃山,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并提出接待方案,由市政府辦公廳審核、秘書長統籌,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報告后,按規定安排接待。
五十五、進一步改進會議和領導同志活動的宣傳報道。堅持精簡務實、注重實效,多報道對工作有指導意義和群眾關心的實質性內容。市政府領導同志到基層考察、調研和出席重要活動,需要報道的,由市政府辦公廳安排。市政府領導同志講話,需要公開發表的,由市政府辦公廳安排刊發。市政府領導同志的重要外事活動,可發新聞通稿。
五十六、市長、副市長出訪,經市政府研究同意或市外事工領導小組討論原則同意后,由市政府報省政府審批。
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負責人出訪,由市政府外事辦公室審核后,送市政府辦公廳按規定呈批,其中主要負責人出訪需報市長審批。
五十七、市長、副市長會見來訪的外賓,由市政府外事辦公室提出意見,送市政府辦公廳呈市政府領導同志審批。
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人員以及重要華僑知名人士,由市政府僑務辦公室提出意見,送市政府辦公廳呈市政府領導同志審批。
會見來訪的臺灣人員,由市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提出請示,送市政府辦公廳呈市政府領導同志審批。
第十二章 作風紀律
五十八、市政府領導同志要進一步加強學習,特別要深刻領會科學發展觀的內涵和精神實質,自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不斷提高走科學發展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要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發展變化的新趨勢,認真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知識,提高領導科學發展的能力和水平,提高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人民服務的能力和水平。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落實力和執行力,對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各階段的重點工作和領導批示件,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抓好落實,并在規定時間內向市政府報告落實情況。要及時準確處理緊急公文。市政府辦公廳要強化督查督辦制度,確保政令暢通。
六十、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須經市政府同意。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落實首問負責制、辦文辦事限時制和責任追究制,大力改進工作方式和手段,推進信息化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
六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增強黨性觀念和憂患意識、公仆意識、節儉意識,堅持公正廉潔、克己奉公、執政為民,常修為政之德、常思貪欲之害、常懷律己之心,始終堅持“一崗雙責”,嚴格遵守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把權力運行納入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軌道。不得違規插手招投標、土地出讓、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市場交易活動謀取私利。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認真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抓緊抓好分管部門和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
六十三、堅持請銷假制度。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出訪、出差或休假,應事前報告市長,由市政府辦公廳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副市長與相對應的副秘書長、秘書長與辦公廳主任原則上不同時出訪、出差或休假。各區縣政府、黃山管委會和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出訪、休假或離開本市出差,應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報告,并抄送市政府辦公廳。
六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規范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群眾觀念,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予辦理;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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