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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關于印發阿拉善盟安全生產工作規則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關于印發阿拉善盟安全生產工作規則的通知
2007-09-04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關于印發阿拉善盟安全生產工作規則的通知
阿署發〔2007〕62 號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辦、局,阿拉善經濟開發區,各大企業:
《阿拉善盟安全生產工作規則》已經盟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七年九月四日
阿拉善盟安全生產工作規則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進一步明確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全盟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結合我盟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安全生產工作在盟行署統一領導下,由各旗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行業監督管理和綜合監督管理相結合的原則,負責本轄區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三條 各旗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以及安全行業監管部門應當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和"管行業就要管安全"的原則,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鼓勵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普及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水平。
第四條 鄉鎮(蘇木)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根據安全生產工作需要,落實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建立起從盟、旗(開發區)、鄉鎮(蘇木)及街道辦事處的安全生產監督體系。
二、各級政府領導成員安全生產職責
第五條 各旗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各旗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各旗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分管其他業務工作的負責人,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 各旗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政府日常工作中。
(二)定期主持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全面了解本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狀況,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督促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分管其他業務工作的負責人抓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將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明確到具體部門和具體責任人,建立起高效靈敏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機制。
(三)組織制定并簽署本地區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轄區內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時,應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救援工作。
第七條 各旗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定期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督促責任部門和單位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進行整改,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
(三)定期主持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聽取各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匯報,全面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綜合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四)督促有關部門制定并補充完善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體系。
(五)所分管工作范圍內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時,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和事故處理工作。
第八條 各旗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分管其他業務工作的負責人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抓好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
(二)對分管范圍內的工作負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對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產內容進行部署、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分管工作中安全生產方面的突出問題,督促檢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治理和防范措施落實工作。
(三)分管工作范圍內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時,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和事故處理工作。
三、盟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職責
第九條 盟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盟安委會)是盟行署的非常設機構,屬于盟行署的議事協調機構,不代替盟行署有關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盟安委會的主要任務是:在盟委、行署領導下,指導全盟安全生產工作;研究制定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組織、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條 盟安委會主任可根據需要由盟行署領導擔任,委員由盟委、盟行署有關職能部門主管領導擔任。
因工作需要變更盟安委會成員單位成員時,經盟安委會主任同意后由盟安委會行文;因工作需要變更盟安委會成員單位時,由盟安委會報經盟行署審批后,以盟行署辦公室名義行文。
第十一條 盟安委會主要職責
(一)按照自治區安委會的工作部署,在盟委、行署領導下,負責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全盟安全生產工作。
(二)提出制定全盟安全生產工作重大方針政策的建議。
(三)分析全盟安全生產形勢,提出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重大問題的辦法。
(四)考核各旗、開發區、盟行署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
(五)協調公安、駐盟部隊和武警部隊參加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六)完成盟委、行署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二條 盟安委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盟安委辦),盟安委辦設在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盟安監局),負責安委會日常工作。
主要職責:
(一)向盟安委會提出安全生產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議。
(二)監督檢查、協調指導各旗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盟行署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
(三)組織盟行署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
(四)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
(五)負責組織重大安全事故調查和辦理結案工作。
(六)組織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七)指導協調全盟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八)承辦盟行署每季度安全工作專題會議和每月的安全生產月度工作會議的會務工作,督促、檢查專題會議和每月工作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九)協助盟行署辦公室舉辦安全生產工作新聞發布會。
(十)承辦盟安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盟安委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三條 盟安監局安全生產職責
負責綜合管理、監督、組織、協調盟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分析和預測全盟安全生產形勢;組織制定、實施全盟安全生產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歸口管理國家、自治區和盟安全技術改造、安全技術措施資金項目;檢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
(二)負責盟屬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許可證的初審、上報和管理,并實施監察制度;監督、指導、協調有關部門、行業承擔的專項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督促、指導各旗(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起草全盟安全生產方面的行政決定,擬定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政策、規定。
(四)負責匯集和發布全盟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全盟生產安全傷亡事故統計工作。
(五)按規定負責上報全盟范圍內發生的事故情況;在規定權限內組織、協調、參與重、特大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
(六)督促、檢查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制定、修訂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程,受自治區或盟行署委托,依法撤銷或廢止其違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有關規程、條款。
(七)指導、協調全盟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實施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有關部門承擔的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和安全咨詢。
(八)組織全盟安全生產方面的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全盟工礦商貿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有關部門承擔的特種設備、設施操作人員除外)的培訓、考核和非煤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的安全資格培訓、考核工作。
(九)對全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實行監察,監督檢查其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規程及技術標準情況,監督檢查其安全生產條件及有關設備、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情況,依法查處其違法違規行為;組織對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查處工作;依法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
(十)負責組織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評價工作以及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的監察工作;按照職業安全法規和標準,監督檢查有關部門、行業及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危害的防治工作。
(十一)負責古拉本礦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設置盟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承擔盟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第十四條 盟工會安全生產職責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工會組織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監督檢查職責。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法律規定參加全盟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二)參與全盟有關安全生產方面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
(三)督促企業加強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四)指導和幫助企業工會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依法監督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職責,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督責任。
第十五條 盟公安局安全生產職責
負責全盟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用品和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組織實施機動車輛檢審,考核機動車駕駛員,查處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二)依法監督檢查文化娛樂場所、大型商場、小商品市場、賓館、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和防爆炸安全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組織實施對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有害化學危險品的監督檢查,按照規定核發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有害化學危險品的準運證、運輸證和運輸路線確定工作,煙花爆竹廠點四鄰安全距離等公共安全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道路交通、火災和爆炸事故的應急救援,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參加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五)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第十六條 盟質量技術監督局安全生產職責
負責全盟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監察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實施對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監察,并組織做好特種設備的檢測、檢驗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對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培訓、考核。
(三)按照規定參加特種設備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四)依法實施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進行監管,并對應發證企業進行無生產許可證查處工作。
(五)按照規定參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六)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七條 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職責
負責全盟行政區域內食品藥品安全的監督檢查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轄區內的食品、保健品、化妝品進行綜合監督與組織協調,依法組織開展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
(二)依法對轄區內藥品、醫療器械的研究、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進行監督。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八條 盟交通局安全生產職責
負責全盟行政區域內水上交通安全和職責范圍內的公路、地方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組織實施船舶登記及檢驗,培訓、考核船舶駕駛人員,負責通航管理和水上救助,以及船舶的防污管理,查處違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維護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二)依法對公路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三)負責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嚴禁旅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站、上車。
(四)負責公路(包括橋涵)、航道交通安全設施(包括路標、航標、交通安全標志、標線、安全護欄等)的設立、維護與管理,以及事故多發的公路路段和橋梁的改造。
(五)按照規定參加水上交通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六)負責對職責范圍內地方鐵路安全實施監管。
(七)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九條 盟建設局安全生產職責
負責全盟行政區域內建制鎮、集鎮、各類經濟開發區、工礦區各類房屋建筑及附屬設施、市政工程、公用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和拆遷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各類房屋、附屬設施、市政設施、公用設施工程質量及施工安全和拆遷工程實施監督管理;
(二)按照規定參加建筑行業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的建筑施工企業擅自從事建筑生產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條 盟經濟委員會安全生產職責
(一)負責所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制定所屬企業安全生產考核指標體系和工作目標,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對企業整體工作的考核之中,與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的業績和收入掛鉤,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在推進工業化進程中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在項目審批立項、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安全生產的"三同時"規定。參與管轄范圍內安全生產檢查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事項。
(三)負責民爆器材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考核報批工作;負責組織對民爆器材生產經營企業的安全評價,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一條 盟行署人民防空辦公室安全生產職責
負責盟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質量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二)依法對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實施監督檢查,督促其管理單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二條 盟農牧業局安全生產職責
負責盟行政區域內農牧業機械、農牧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實施對農牧場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二)負責盟行政區域內農牧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按照規定參加農牧場發生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四)按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實施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牧業機械的牌證管理、技術檢驗、安全檢查、駕駛操作人員培訓、考核、發證及其年度檢驗審查等安全監理工作。
(五)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內蒙古自治區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規定》負責農業機械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六)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三條 盟水務局安全生產職責
負責盟行政區域內水利設施(包括水庫、堤、壩、水閘等)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對病、危、險水庫的監督管理,防范決堤、垮壩事故的發生。除泄洪特殊需要外,開閘泄水必須保證上、下游房屋、農田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四條 盟教體局安全生產職責
負責盟行政區域內在校學生在校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督促學校加強對教師和在校學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師和學生的安全意識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嚴禁學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活動。
(三)嚴禁學校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四)學校教學樓及學生宿舍的設計必須符合有關安全規定,必須符合學生的年齡特點。確保學生的學習場地、活動場地的安全。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五條 盟文廣局安全生產職責
負責本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檢查及宣傳教育工作。
(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管理、監督檢查。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信息的傳輸安全工作。
(三)加強對國家和自治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及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
(四)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進行輿論監督,對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予以曝光。
(五)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六條 盟衛生局安全生產職責
貫徹落實職業安全衛生規章及行業標準,規范職業病的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負責組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職業衛生評價;負責組織實施對安全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搶救工作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七條 盟國土資源局安全生產職責
(一)負責盟行政區域內礦產開發利用的監管,防止因亂采濫挖等違法行為而造成的安全隱患。
(二)負責全盟境內無證采礦及以采代探活動的日常監管。
第二十八條 盟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安全生產職責
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對企業用工的規范性、合法性進行監督、檢查,杜絕非法、違法用工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工傷人員傷殘等級鑒定;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參加工傷保險的傷亡人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的撫恤工作。
第二十九條 盟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全生產職責
(一)把改善安全生產和職工勞動條件列入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在項目審批立項、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三同時"規定。
(二)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
第三十條 盟監察局安全生產職責
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按照有關規定參加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并依法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負有責任的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一條 盟商務局安全生產職責
(一)配合安全主管部門對全盟商貿流通服務企業進行安全檢查和管理,加強重要節日期間的安全監督。
(二)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三十二條 盟環保局安全生產職責
(一)依法負責大氣、水體、土壤、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放射性廢物、電磁輻射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產生、收集、儲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依法負責對環境污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組織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二)負責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和主體工程與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第三十三條 盟氣象局安全生產職責
(一)負責對全盟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和 警報工作,及時提出氣象災害防御措施,對重大氣象災害作出評估,參與重大項目的氣候環境影響論證。
(二)負責全盟防雷安全管理,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防雷安全工作的政策、法規;指導全盟雷電災害公共安全防御工作。組織全盟防雷設施的安全檢查。
(三)負責全盟對可能遭受雷擊的高層建筑物、構筑物,特別是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貯存場所、電力、通訊、金融證卷、廣播電視等企事業單位及公共娛樂、人員密集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的年檢和檢測,對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設施,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并加強監督檢查。
(四)負責全盟建設項目防雷工程圖紙審核、質量跟蹤檢測、竣工驗收。
(五)依法組織或參加雷電災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負責全盟氣象探空氣球的統一規劃與管理,確保探空氣球不影響航空安全;負責系留氣球、自由氣球懸掛、施放的安全監督、檢查和隱患查處。
(七)負責全盟人工影響天氣安全工作的規劃、管理和指導工作,做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期間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防范工作。
第三十四條 盟地震局安全生產職責
(一)對全盟各類大、中型企業的重要生產用房、全廠性動力設施、通訊、調度、電算、試驗中心、貴重儀器(儀表)和地震時容易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以及交通、能源、通訊、生命線、特殊、其他重要工程等進行抗震設防標準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執法檢查。
(二)對全盟各企業以及相關單位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制定、落實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盟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產職責
(一)將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作為市場準入的前置條件和注冊登記的前置程序。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二)負責市場和商標管理中的監督管理,對經銷摻假及假冒商品的行為進行查處;負責食品經營者以及經營食品的市場開辦者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依法對本盟生活消費品和生產資料市場開辦者(市場服務管理機構)、進入市場的經營者進行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險物品的市場經營活動,取締和打擊非法、違法經營危險物品的行為。
(五)負責取締全盟非法生產經營單位或生產經營點;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對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或未經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經營企業,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六條 盟林業局安全生產職責
負責全盟行政區域內林業安全生產的管理、監督、檢查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林業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本地區的林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措施,監督指導本地區林業安全生產的實施。
(二)負責開展林業安全生產的宣傳、報道和群眾性預防工作。
(三)制定森林草原防火規劃和年度基礎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制定全盟重大沙塵暴災害應急預案和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災撲救預案并組織實施。
(五)組織、領導、協調森警部隊、森林公安參加森林草原火災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調查和處理林業安全生產案件,依法處罰和打擊各類破壞森林資源的犯罪活動。
第三十七條 盟行署其他有關部門負責本部門和所屬單位范圍內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按照規定加強對本部門和所屬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并對本部門和直屬單位安全工作負責。
五、安全生產工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安全生產工作信息通報制度
(一)各旗(區)安委辦每月10日前向盟安委辦書面報送本地安全生產情況。內容包括:上月安全生產情況、主要工作、下月工作安排、事故分析和事故報表等。
(二)各旗(區)安委辦每年6月25日前向盟安委辦書面報送本地上半年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和下半年安全生產工作安排;12月25日前向盟安委辦書面報送本地全年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和次年安全生產工作計劃。
(三)盟安委會每季度通報一次全盟安全生產情況。
(四)盟安委辦每月15日前編發《安全生產簡報》和不定期編發安全生產專報信息,分別報送盟委、行署和有關部門。
(五)盟安委辦按照規定及時向自治區有關部門和盟委、行署、自治區安委會報告有關全盟重大安全生產活動、會議、重大事故調查處理等方面的情況。
(六)經盟委、行署領導批準,由盟安委辦向盟內新聞單位發布重大安全生產情況和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
第三十九條 安全生產工作督查制度
(一)需要進行督查的事項
1、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和盟委、行署領導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以及全區、全盟安全生產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情況;
2、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
3、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和整改情況;
4、事故調查處理結案工作和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處分的落實情況;
5、各級政府、各部門(行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6、各旗(區)政府(管委會)認為需要進行督查的其他事項。
(二)督查對象
各旗(區)政府(管委會)及所屬部門(行業)。由上一級政府對下一級政府進行督查,同級政府對所屬部門(行業)進行督查。
(三)督查工作組織
督查工作由各級政府或委托安委辦組織,有關部門參加。
(四)督查方式
不定期進行,原則上一年內不少于4次。
(五)督查結果反饋
督查工作中對被督查單位存在的安全問題和隱患,組織督查的單位應下達督查通知書,被督查單位必須按要求進行整改, 整改結束后,向組織督查的單位寫出報告。
督查工作結束后,組織督查工作的單位要寫出督查報告,報上一級政府和安委辦備案,同時向督查對象反饋結論,提出督查建議。
第四十條 安委會成員單位設立聯絡部門和聯絡員制度
(一)盟(旗、區)安委會各成員單位須指定本單位相關部門為安全生產聯絡部門和1名安全生產聯絡員并書面報盟(旗、區)安委辦備案;如因工作原因聯絡部門和聯絡員有所變動時,須于一周內書面報盟(旗、區)安委辦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姓名、部門及職務、聯系電話、移動電話、傳真電話等。
各成員單位須確保本單位安全生產聯絡部門和聯絡員的通訊暢通。
(二)安全生產聯絡部門的主要任務是協助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責任,承擔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具體管理職能。
(三)安全生產聯絡員的主要職責
1、負責向本單位領導通報盟(旗、區)安委會領導指示精神及有關文件,并及時向盟(旗、區)安委會反饋貫徹情況;
2、負責督辦盟(旗、區)安委辦交辦的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并及時反饋落實情況;
3、負責向盟(旗、區)安委辦定期上報本單位、本系統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及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改情況;
4、負責向盟(旗、區)安委辦定期匯報本單位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情況和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
第四十一條 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制度
(一)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
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必要時,由盟(旗、區)安委會主任決定臨時召開。盟(旗、區)安委會成員必須親自參加,原則上不得請假。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應向盟(旗、區)安委會主任請假,經同意后可指定其他負責人參加。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的主要內容是:
1、傳達貫徹國家、自治區、盟里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
2、通報上季度全盟安全生產形勢,總結分析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面的經驗、問題和原因,研究部署本季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3、聽取有關部門和行業的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報告;
4、討論決定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或重要事宜。
凡擬提交會議討論的事項,有關安委會成員單位應提交書面報告,由盟(旗、區)安委辦報請盟(旗、區)安委會主任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凡列入會議討論的議題,主辦單位應準備好有關報告和說明材料,其內容涉及其他單位職權范圍的,會前應與相關單位進行協商并提出意見。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形成的決議,經會議召集人簽發后,以會議紀要的形式印發各有關單位。其中需要辦理的事項,由盟安委辦向主辦單位發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決定事項交辦通知",并督促落實。
(二)盟安委會全體成員會議
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盟安委會主任或經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開,代表盟行署審議全盟安全管理重大事項,并提出決策意見,形成會議紀要,由盟安委會主任或經其委托的副主任簽發后實施。會議必須由盟安委會成員親自參加,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應向盟安委會主任請假,經同意后可指定其他負責人參加。
(三)盟安委會主任會議。
由盟安委會主任或常務副主任主持召開,審議解決全盟安全管理中的重要問題。會議必須由盟安委會各位主任、副主任親自參加,原則上不得請假。
(四)盟安委會聯絡員工作會議。
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聯絡員會議。會議主要內容:通報全盟安全生產形勢和重點工作進展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通報本部門安全生產形勢和重點工作進展情況;研究討論擬提交盟安委會審議的事項;研究協調成員單位提出的有關事項;提出安全生產工作建議意見。聯絡員會議形成紀要,報送盟安委會主任或常務副主任簽發后,印發盟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以上各類會議的參會情況將由盟安委辦定期通報并納入安全生產年度考評內容。
第四十二條 安委會、安委辦文件簽發制度
(一)安委會文件由安委會主任或常務副主任簽發,必要時可由安委會主任委托其他副主任簽發。
(二)安委辦文件由安委辦主任或由安委辦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簽發。
第四十三條 重大節日值班制度
(一)盟(旗、區)安委會各成員單位應當建立春節、"五一"、國慶等重大節日值班制度,落實值班人員,保證節日期間值班人員通訊暢通。值班安排表應當在每個重大節日前5日內報送盟安委辦備案。
(二)重大節日前,由盟安委辦按照自治區安委辦的統一要求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協調盟行署領導、盟安委會主任或副主任帶隊檢查,盟安委會各成員單位和盟安委辦派人參加。除統一檢查外,盟(旗、區)安委會各成員單位應結合本部門、本轄區的實際,積極開展重大節日期間的安全生產自查。
(三)盟安委會各成員單位、各旗(區)安委辦在每個重大節日結束的當日中午12時前,將節日期間安全生產情況以書面形式報盟安委辦。
第四十四條 安全生產專項檢查制度
由盟安委辦負責,有關成員單位參加,結合全盟安全生產工作實際,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日常、重大節日及專項檢查,排查安全事故隱患。原則上每年不少于兩次,檢查結束后要形成專題報告,報送盟行署、盟安委會。
第四十五條 轉辦制度
(一)盟安委辦對受理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及違法行為等案件實行轉辦制度。由盟安委辦以轉辦函的形式發至有關成員單位。各成員單位在接到函件后,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結并將結果書面回復盟安委辦。
(二)對于函件要求辦理的事項不屬承辦單位職責范圍的,承辦單位應作出書面說明,并提出處理建議。
(三)對于函件要求辦理的事項,在規定期限內無法完成的,承辦單位應在規定答復期限內說明理由,并提出具體辦結時限報盟安委辦。
(四)盟安委辦定期通報轉辦函辦結情況。轉辦辦理情況作為各成員單位負責人年終安全生產履職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四十六條 材料報送制度
盟(旗、區)安委會各成員單位應按要求向盟(旗、區)安委辦及時報送安全生產工作計劃、總結、隱患定期排查表、處理轉辦案件和專項活動情況等信息材料。盟安委辦將定期通報各單位報送材料的情況并納入安全生產年度考評內容。
六、生產事故報告規定
第四十七條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旗(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旗(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四十八條 生產事故的等級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上述各項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十九條 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五十條 生產事故報告程序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自治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盟安委辦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七、安全生產工作責任追究規定
第五十一條 安全生產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一)各級政府、各部門(行業)和企事業單位要從講政治、保穩定、促發展的高度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做到思想到位、責任到位、工作到位,減少和避免傷亡事故的發生。
(二)各級政府、各主管部門(行業)、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各種經濟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承擔安全生產法定義務和責任,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三)發生傷亡事故,按照"四不放過"原則,依法對各級領導、管理者、事故直接責任者及監督執法者予以追究。責任追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以傷亡事故的后果和影響,區別不同情況,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具體責任追究
1、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追究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行署各部門(行業)負責人的責任:
⑴、旗(區)一年內重大事故超過盟里下達的安全管理目標控制數,又發生特大事故的;
⑵、旗(區)和盟行署各部門(行業)死亡人數超過安全管理目標控制數5%以上的;
⑶、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
⑷、因瀆職、失職原因,忽視安全生產工作,對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和整改不力,致使發生重、特大事故的;
⑸、發生重、特大事故,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盟行署各部門(行業)負責人未及時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救,致使事故更加嚴重的。
2、凡有下列情況之一,造成傷亡事故和嚴重后果的,追究事故單位及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⑴、不嚴格執行或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⑵、安全機構不健全,安全規章制度不完善;
⑶、對職工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和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無證上崗;
⑷、管理混亂,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⑸、只重視生產和效益,忽視安全生產且連續發生一般和重大傷亡事故。
3、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追究有關安全執法監督部門及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⑴、不及時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和要求;
⑵、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規、規程、規范,執法違法;
⑶、工作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4、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追究有關單位及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⑴、違反規定遲報、漏報事故或隱瞞不報的;
⑵、改變事故性質或庇護事故責任者的。
(五)對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各地、各部門(行業)和企業,應追究安全生產責任,并由盟安委會和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下達《安全生產責任追究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
(六)對被下達《通知書》的單位及被追究安全生產責任的,盟、旗安委會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及時會同監察、組織、人事、公安、檢察、工會等部門進行研究,按照有關規定對被追究對象的責任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的情況,涉及責任金繳納和經濟處罰的,由安委會和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按規定辦理;涉及行政處分的由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盟行署各部門(行業)應在3個月內將調查結果及處理情況上報盟行署和盟安委會、盟安監局。
(七)凡被盟安委會和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下達《通知書》的責任單位,所在地政府及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要對其實施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在當年內取消被評為文明、先進、紅旗、模范等各種榮譽稱號的資格;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當年不得晉升職務,推遲一年晉升工資檔次,當年內取消本人評優授獎的資格;受到行政處分的,處分期間不得授獎、晉級、升職。
(八)各旗(區)安委會辦公室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九)各旗(區)、各部門(行業)可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制定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上報盟行署和盟安委會、盟安監局備案。
八、安全生產獎勵規定
第五十二條 安全生產責任獎勵制度
(一)安全生產獎勵每年進行一次。
(二)安全生產獎勵包括單位和個人。獎勵形式有通報表彰、授予榮譽稱號和物質獎勵。授予個人榮譽稱號為: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授予單位榮譽稱號為: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先進單位或部門;授予單位、個人榮譽稱號的,同時在全盟予以通報表彰和給予物質獎勵。
(三)獎勵原則和方法。每年年初由各地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成考核工作組,對上年度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完成安全生產目標情況進行考核,并將該考核情況報盟行署,由盟行署對完成上年度安全生產考核指標的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以及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給予獎勵。
(四)安全獎勵資金由各地政府按要求納入財政預算。
九、安全生產事故處罰規定
第五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五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五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五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十、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規則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二條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規則;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規則。
第六十三條 本規則由阿拉善盟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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