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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肇慶市企業經營預警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2009-09-08
關于印發肇慶市企業經營預警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肇府辦〔2009〕5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市府直屬有關單位:

  《肇慶市企業經營預警工作辦法(試行)》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企業經營預警機制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經貿局)反映。



二○○九年九月八日

  





肇慶市企業經營預警工作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企業經營預警工作,加強服務和指導,積極應對企業經營異常情況,有效處置企業突發事件,切實維護區域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應對金融危機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經營預警工作的原則:事前預防,全面監控,分級響應,快速應對,積極引導,妥善處置。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類企業,重點是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和用工500人以上工業企業。

  第四條 建立企業經營預警協調機構。市政府建立市企業經營預警機制聯席會議(下稱預警機構)工作機制,防范和化解企業經營生產中出現的問題,維護員工合法權益,保持社會穩定。該聯席會議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召集人,市相關部門(市委宣傳部、市維穩辦、市中級法院、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司法局、市勞動保障局、市經貿局、市外經貿局、市府法制局、市信訪局、市應急辦、市總工會、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工商局、肇慶供電局、肇慶海關)的負責人為成員。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下稱“企業預警辦”,辦公地點在市經貿局),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條 各縣(市、區)、肇慶高新區及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建立相應機構和辦公室,明確分管負責人和聯系人,制定具體工作方案,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各成員單位應分別成立工作小組,指定1名單位負責人分管企業經營預警處置工作,確定聯系人,確保信息暢通。經貿、外經貿、勞動等重點部門要保證足夠的力量負責工業企業經營預警和處置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市、縣(市、區)、肇慶高新區企業預警辦主要負責對下一級企業預警辦和同級各成員單位信息資料的收集、整理、匯總和綜合;召集有關部門進行信息排查研判;統籌預警信息、排警信息和預警級別調整的發布工作;提出預警和處置建議;根據市企業經營預警機制聯席會議指示,指導協調有關部門應對企業經營預警情況。鄉鎮(街道辦事處)企業預警辦主要負責對企業信息的收集、整理、匯總和綜合。

  第七條 各級企業預警辦負責組織本區域內企業經營信息的摸排工作,按時向上一級企業預警辦報送預警信息;做好企業經營一般和重大預警的處置工作、企業經營緊急預警的先期處置工作;做好企業經營預警處置的應急力量和應急物資的準備工作。

  第八條 各級預警機構根據相關成員單位的行政職能和工作需要,確定具體預警和事件處置工作的責任范圍。

  第九條 各級預警機構成員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應積極配合市企業預警辦和成員單位做好企業經營預警和事件處置工作。



第三章 預警信息收集上報



第十條 企業經營預警信息內容,包括企業的生產經營、裁員、用電量、轉讓和拍賣、勞動爭議、拖欠租金和稅費以及企業法定代表人異動等情況。另外,市企業預警辦根據國內外經濟形勢的動態變化和實際需要,可不斷改進和補充信息收集的范圍和內容,以及調整上報時間。

  第十一條企業經營預警信息的報送程序。企業經營預警信息報送單位是:各有關企業和各級企業預警辦。信息報送程序由企業報屬地企業預警辦,再逐級上報。市直(城區)企業直接報送市企業預警辦。

  第十二條預警信息上報時間。各有關企業應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屬地的企業預警辦報送上月信息,縣(市、區)企業預警辦應于每月15日前向市企業預警辦上報匯總綜合信息。同時,如發現重大、緊急信息應立即上報企業預警辦。   第十三條 多渠道收集信息。企業經營預警信息處理應堅持主動收集與被動收集兼顧,多渠道與多形式并舉,動態報送與緊急報送結合的原則。鼓勵和引導企業實行銀行代發工資、代繳廠租、水電費的做法,創新對企業經營的監控和信息報送的載體。各單位應充分發揮基層單位的作用,積極發動群眾,擴大信息報送的來源。各成員單位開設企業經營預警舉報電話,并向企業和企業員工公布電話號碼。

  第十四條 各成員單位應指定負責人和工作人員,按照企業預警辦有關收集、篩選、分析、報送和歸檔的程序要求,對企業經營信息進行前期處理。對掌握的信息進行情況核實和排查,提出初步的風險判斷和預警級別建議,建立準預警企業的跟蹤檔案。



第四章 預警信息排查研判



第十五條 各級企業預警辦每月召開一次企業信息研判會議,對報送的信息進行匯總、分類、分析,提出工作建議。

  企業預警辦認為情況緊急的,可立即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和屬地企業預警辦開展信息排查和研判工作。

企業預警辦在信息排查研判的基礎上,不定期對風險企業經營狀況及其社會影響作出預警分析報告,并對風險進行預警。

第十六條 企業經營信息預警根據對企業、社會穩定的可能影響程度分為一般預警、重大預警、緊急預警。〖HTH〗

第十七條 一般預警是指對企業可能出現停產、歇業、倒閉和一般勞資糾紛等異常情況發出的預警。

企業預警辦發出一般預警時,在綜合分析相關信息的同時,重點考慮以下信息:

(一)企業拖欠2個月工資;

(二)擬一次性裁員20人以上100人以下;

(三)出現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和信訪案件,涉及金額不高。

第十八條 重大預警是指對企業近期可能出現停產、歇業、倒閉和較大勞資糾紛等異常情況發出的預警。

企業預警辦發出重大預警時,在綜合分析相關信息的同時,重點考慮以下信息:

(一)企業拖欠3個月工資;

(二)擬一次性或3個月內累計裁員100人以上300人以下;

(三)出現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和信訪案件,涉及金額較高。

 第十九條 緊急預警是指對企業隨時可能出現停產、歇業、倒閉、企業經營者逃匿和重大勞資糾紛等緊急情況發出的預警。

企業預警辦發出緊急預警時,在綜合分析相關信息的同時,重點考慮以下信息:

(一)企業拖欠超過3個月工資;

(二)擬一次性或3個月內累計裁員300人以上;

(三)出現300人以上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和信訪案件,涉及金額巨大;

(四)因企業經營困難,即將引發罷工、聚集、堵路等不穩定事件。

  第二十條 企業預警辦發出一般預警的,應立即通知企業屬地企業預警辦和相關成員單位,情況匯總后每周一次報告當地政府分管領導和上一級企業預警辦。

  企業預警辦發出重大預警的,應在1小時內報告當地政府分管領導及上一級企業預警辦,并通知企業屬地企業預警辦和相關成員單位。

  企業預警辦發出緊急預警的,應在半小時內報告當地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以及上一級企業預警辦,并通知企業屬地企業預警辦和相關成員單位。

  凡企業擬一次性裁員20人以上的,應立即報當地政府勞動保障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接到信息反饋后立即報送當地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以及相關成員單位。

第二十一條 收到一般預警的企業及企業屬地企業預警辦應每周向上一級企業預警辦及當地政府分管領導反饋有關響應處置情況。

收到重大預警的企業及企業屬地企業預警辦應在收到預警當天和之后每周向上一級企業預警辦及當地政府分管領導反饋有關響應處置情況。

出現重大特殊情況的,企業屬地企業預警辦可另行決定情況反饋的時間要求。

第二十二條 企業預警辦應根據相關單位反饋的響應處置情況及時對預警級別進行調整,報告上一級企業預警辦及當地政府分管領導,有關單位應相應調整預警處置的措施。企業預警辦發出預警后,預警機構綜合形勢發展和各方面情況,可直接調整企業預警辦發出的預警級別。企業預警辦應根據領導小組的決定及時調整預警級別,并將調整結果報告上一級企業預警辦。

完成響應處置工作的,企業預警辦應及時取消預警。完成重大預警和緊急預警響應處置工作的,企業預警辦應同時報告上一級企業預警辦及當地政府分管領導。

企業預警辦未及時調整和取消預警的,預警企業可書面要求企業預警辦調整和取消預警,企業預警辦應及時辦理并反饋意見。



第五章 企業經營預警信息處置



第二十三條 各級企業預警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企業經營一般和重大預警處置工作;協調有關職能部門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預警升級;密切關注事態發展,組織排查上報信息,及時向上一級企業預警辦和有關職能部門通報事態和調處情況,依法采取必要的維護安全和穩定的應急措施。

  各職能部門應按照法定職責和預警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要求,積極配合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企業發生一般預警后,屬地職能部門應立即牽頭到該企業走訪座談,進一步了解掌握企業有關風險信息,及時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幫助企業化解矛盾、解決困難。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重大預警后,屬地企業預警辦應組織職能部門立即到該企業走訪座談、掌握情況、研究處置。

企業預警辦及相關成員的職能部門收到本轄區內企業重大預警后應立即介入,進一步了解掌握企業風險情況,主動指導、協助企業采取措施,化解矛盾、解決困難。

第二十六條 企業發生緊急預警后,屬地分管領導應迅速牽頭組織相關部門成立緊急預警處置工作小組,及時全面掌握企業經營風險情況,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協助企業解決困難,要求并督促企業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及時向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報告工作情況。

  第二十七條 成立緊急預警處置工作小組,原則上由企業預警辦根據預警事件涉及的范圍和人數決定組成工作小組的成員單位。

  (一)緊急預警涉及300人以下的,由相關各級企業預警辦成立處置工作小組,各相關單位協助。處置工作小組應隨時向當地政府分管領導報告處置工作情況。

  (二)緊急預警涉及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由相關各級預警領導小組分管領導任組長,屬地政府分管領導和維穩、應急、勞動、公安、經貿、外經貿、宣傳、司法、法院、稅務、工商、社保、工會、信訪、法制、供電、海關等單位分管領導為成員成立處置工作小組。工作小組應隨時向當地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報告處置工作情況。

  (三)緊急預警涉及1000人以上的,由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政府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屬地應急、維穩、勞動、公安、經貿、外經貿、宣傳、司法、法院、稅務、工商、社保、工會、信訪、法制、供電、海關等單位主要領導為成員成立處置工作小組,全面解決相關問題。

各級預警機構認為根據前款規定組建緊急預警處置工作小組不足以及時有效處理緊急預警情況的,可直接決定小組的組成和工作要求。



第六章 企業經營實警事件處置



第二十八條 企業已經發生重大勞資糾紛等事件的,緊急預警處置工作小組應及時向企業預警辦反饋情況,要求終止預警,轉入企業經營實警事件處置。

有關緊急預警處置工作小組同時轉換為相應企業經營實警事件處置工作小組。需要增減成員單位的,由各級預警領導小組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有關企業經營實警事件的處置應根據“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統一指揮、部門協助、條塊結合的工作機制。

  第三十條 企業經營實警事件處置工作小組應針對事件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立即啟動應急處置方案,組織有關部門做好處置工作,以防止企業經營實警事件進一步惡化,形成重大的公共突發事件。

  (一)迅速控制現場局勢。如出現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沖擊黨政要害部門,聚眾堵塞公共交通、破壞公共交通秩序、非法占據公共場所等違法行為時,公安機關要第一時間組織警力到場,迅速控制局勢,劃定警戒線,實施區域性交通管制,及時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現場秩序;屬地應急力量必須無條件予以配合。

  (二)積極引導有關人員通過合法途徑反映訴求。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宣傳解釋行業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答復有關人員提出的問題,表明政府幫助有關人員解決問題的誠意;公安機關負責宣傳有關刑事、治安法律法規,指明違法后果,表明政府處理違法犯罪行為的決心;事發地相關部門組織工作人員勸說、引導有關人員前往指定地點或乘車返回。

  (三)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如有關人員30分鐘內不到指定接待地點反映訴求、滯留現場,或出現堵門、堵路、拉橫幅、貼標語、喊口號、散發傳單、靜坐、下跪、沖擊黨政機關及其他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機關現場職級最高的負責人發出限時解散的命令,對超時拒不服從指令的人員,指揮警力強制清場,屬地應急力量必須無條件予以配合。對拒不配合清場行動的頑固分子和涉嫌組織、煽動、策劃不穩定情況的為首分子,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強行帶離、立即拘留等措施。

  第三十一條 有關人員接回后,行業主管部門和屬地職能部門要立即積極主動研究群眾反映的問題,落實領導包案,按規定抓緊辦理,合理訴求解決到位、不合理訴求說服教育到位,對于一時不能解決的問題要提出合理方案和解決期限,并建立溝通渠道,防止再次引發不穩定事件。

  第三十二條 企業經營實警事件處置工作小組應及時向當地黨委和政府匯報事件信息動態,正確引導新聞報道和信息發布工作。



第七章 欠薪欠款逃匿處置



第三十三條 企業經營實警事件處置工作小組在處置企業經營實警事件的同時,應立即組織成員單位開展搭建溝通平臺、核算員工工資、引導仲裁、登記債權、法律援助、訴前財產保全等欠薪欠款處置工作。

  第三十四條 屬地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律師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及時搭建法律服務平臺,引導企業員工和供貨商等相關人員依法維護合法權益,提供相關法律援助。

  第三十五條 勞動保障部門應積極引導企業員工申請勞動仲裁,迅速立案,積極保全各類證據,依法依規及時處理欠薪案件,協助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第三十六條 公安部門要建立預警聯動機制,積極提前介入,注意被發出重大預警以上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經營者的動向,對上述的有關人員的出境信息,公安、法院等相關司法部門要及時通知企業預警辦,共同溝通情報。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接到欠薪欠款逃匿案件報警后,要及時做好現場保護工作,防止不法人員破壞現場證據和哄搶貨物及設備;做好現場勘察和證據收集工作,掌握第一手證據材料,做好案情甄別。

  案件涉嫌經濟犯罪的,公安機關應加強案件偵辦力度,積極會同稅務、工商、海關等部門,對欠薪欠款逃匿企業是否有涉稅犯罪、抽逃資金、虛報注冊資本、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等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全面調查。

  公安部門與司法機關應加強協作,共同打擊惡意欠薪欠款等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第三十八條 法院應及時根據勞動部門、企業員工、供貨商等的申請,對欠薪欠款企業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配合有關政府部門引導企業員工、供貨商依法律途徑追討欠薪欠款。積極開通綠色通道,在法定時限內盡快完成受理、審判、執行等程序。

  第三十九條 市經貿、外經貿、勞動和工商等部門聯合建立欠薪欠款逃匿企業“黑名單”制度,根據生效的法院判決、仲裁裁決等,將相關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單”,以適當形式予以公布。



第八章 獎 懲



第四十條 企業經營預警處置工作納入有關單位年度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市企業預警辦負責制定相關考核細則并據此進行年度考評。

  第四十一條 信息報送單位報送信息反映的情況必須真實、準確、及時。企業信息資料應嚴格按照公文管理程序進行收發和歸檔管理。信息傳遞、處理和存儲必須執行有關保密制度。

  第四十二條 市企業預警辦要定期通報各縣(市、區)、肇慶高新區企業預警辦及成員單位信息報送和處理情況。

  凡不按本辦法等文件要求完成企業經營信息收集、分析、研判、預警響應、應急處置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企業預警辦根據情節予以通報。

  第四十三條 因工作不力,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影響企業經營預警和處置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紀檢監察機關追究相應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市企業預警辦負責解釋,并根據實施情況,及時進行修訂。

  第四十五條 各部門可根據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要求和自身職責制定企業經營預警和處置細則等文件,并送上一級企業預警辦備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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