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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梅州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梅州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通知
2009-08-03
關于印發梅州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通知
梅市府〔2009〕5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現將《梅州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梅州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梅州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營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滿足建設現代化城市和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需要,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以及《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梅州城區范圍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適用本規定。梅縣行政區管轄范圍按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城市監察管理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日常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
建設、城鄉規劃、公安、工商、環保、衛生、交通等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以及居民委員會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本規定的實施。
第五條 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建設專業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建設計劃。專業規劃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第六條 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經費納入當年財政預算。
第七條 鼓勵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和生活垃圾綜合利用,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第八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容環境衛生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均可以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城市監察管理部門舉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城市監察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被舉報的行為進行處理,對署名舉報的,應當予以答復。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條 新聞媒體和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配合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提高市民的環境衛生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等宣傳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廣告應當設置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欄目。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一條 城市的道路、排水、環衛、照明、橋涵、人防、電力、電訊等公共設施和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集貿市場、公共場所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二條 在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建筑物周圍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其造型、裝飾等應當與環境相協調。
城市主要街道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產權人或者使用管理人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定期對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外部進行清洗或者粉刷、修飾,出現破損或者丟失的,產權人或者使用管理人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或者補設。
第十三條 城市主要道路兩側臨街建筑物的門前、陽臺、窗戶、屋頂、遮陽物、外墻應保持整潔、美觀,不得在門前、陽臺外、窗外、屋頂、外墻等處堆放或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第十四條 在建筑物外墻上安裝排氣扇、排油煙管、遮陽棚等設施的,應保持安全、整潔、完好、美觀。在臨街安裝空調器的,應當將空調器設置在不影響市容的位置上,空調器的冷卻水必須引入室內或者下水道,不得直接凌空排放。
第十五條 主要街道兩側建筑物前,由產權所有者負責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
第十六條 栽培、整修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及進行市政道路修整等作業留下的枝葉、渣土等垃圾,作業者應當即時清除。
第十七條 在城市道路行駛的車輛應當保持車容整潔。利用車輛張貼、繪制、設置廣告或者宣傳品的,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出現陳舊、污損的,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更換。
第十八條 在城市道路行駛的車輛運輸砂石、水泥、煤炭、渣土、泥漿、垃圾、糞便等散體物料、液體、廢棄物,應當采取密閉、覆蓋或者其他有效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飛揚。
需穿行城區運輸沙、石、泥、灰的車輛,應當按照指定的路線和有關規定行駛。
第十九條 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及其他公共場所周圍商場、門店的經營者不得超出經營場所的門、窗、外墻經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設攤經營、兜售商品和舉行展覽、文化、體育、節慶等活動。 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設攤經營的和舉行展覽、文化、體育、節慶等活動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進行,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及時清除產生的廢棄物和臨時搭建的設施。
第二十條 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樹木以及其他設施上張貼、涂寫、刻畫、噴涂宣傳品。
第二十一條 城市的工程施工及裝修裝飾現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批準的占地范圍內封閉作業;
(二)材料、機具在封閉作業范圍內堆放整齊;
(三)渣土限時清運,保持整潔;
(四)駛離工地的車輛清洗干凈;
(五)施工用水應當經處理后方可排放到城市排水管道,不得外泄沾污路面;
(六)工地周圍應當按規定設置安全護欄和圍蔽設施,圍蔽設施以外不準堆放物料;
(七)停工場地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
(八)工程竣工后,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九)工程施工場地的廚房、廁所必須符合衛生要求。
第二十二條 經批準對城市道路進行擴建、改建,以及開挖道路建設桿線、管網的,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及時清理余泥、污物等建筑垃圾,修復路面和拆除臨時設施。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在竣工后驗收前,應當平整周圍場地和修復因施工損壞的道路、水溝、房屋及其他公共設施,并把垃圾清除干凈,把污染的道路清掃整潔。損壞而未平整修復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搭建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經批準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候車亭、崗亭、報刊亭、電話交接箱、箱式變電站、有線電視端子箱或者其他設施的,設置單位應當保持設置物的完好和整潔。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路牌、電桿、路燈桿、樹木、綠籬等設施上吊掛、設置有礙市容的物品。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共場所上空及住宅、樓宇之間設置架空管線。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設置者應當按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期限拆除;拒不拆除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經政府批準后,可以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強制拆除。
第二十六條 城市設置的大型戶外廣告,不得損害市容、市貌。經批準設置的宣傳品、廣告等,設置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負責定期修飾,保持整潔、美觀、安全。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七條 城市的環境衛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第二十八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環衛設施規劃,并將其納入市容和環境衛生建設專業規劃,同時控制好用地,未經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隨意更改。
現有大中型商店(場)、市場、飯店、旅游景點、車站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配套建設對外開放使用的公共廁所。
第二十九條 城市的公共廁所,垃圾收集中轉站,環境衛生專用車輛(船舶)場站(碼頭),垃圾糞便無害化處理場(廠),廢棄物收集容器(工具),環衛業務用房和工作場所等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
第三十條 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區,新(擴)建大型集貿市場、游(娛)樂場所和大型公用建筑,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容和環境衛生建設專業規劃和有關標準,分別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中轉站、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總概算。
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建設、使用,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把關。
第三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前條所指的環境衛生設施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三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不定期對城市公共廁所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出拆遷方案,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重建環境衛生設施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四條 城市的環境衛生實行衛生責任區域責任人制度,責任人按照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確定。
責任人應當保持責任區域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雜草,無蚊蠅孳生地。
環境衛生責任界定不清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無力落實清掃保潔的,可以委托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有償清掃保潔。
第三十五條 凡從事城區城市垃圾經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證照:
(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條件的場所;
(二)有相應的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無害化處理 (處置)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等工作的設備、設施;
(三)有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
(四)有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六條 城市垃圾運輸車輛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準運證后,方可運輸城市垃圾。
第三十七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廠)的選址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和技術標準。
生活垃圾填埋場處理垃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生活垃圾衛生填埋的規定進行處理,逐步實現垃圾處理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不定期進行檢查。
城市垃圾處理場(廠)對進場(廠)垃圾實行有償處理,其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審定。
第三十八條 城市的風景旅游點、飛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客運碼頭等公共場所,城市街道兩旁以及人員流動密集地段的公共廁所,管理責任單位對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九條 從事廢品收購和廢棄物接納作業的,應當保持經營場所整潔,經營者應當采取圍擋、遮蓋等措施,防止廢棄物向外散落污染周圍環境。
第四十條 禁止在中心城區飼養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用途需要飼養的,須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應當實行圈養,不得影響環境衛生。重要的公共場所,禁止帶狗、貓等寵物進入。
禁止飼養家禽、家畜中心城區的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
第四十一條 科研單位、醫院、療養院、屠宰場、肉類加工廠、生物制品廠等產生帶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棄物,應當先進行無害化處理,并使用專用容器和專用設施運輸,由專業單位作專門的處理,不得將其混入生活垃圾處理。
第四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把建筑垃圾運至建筑垃圾受納場傾倒,對無力量清除的,可以委托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有償清除。
第四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上門收運生活垃圾的城區應當按規定繳交上門收運生活垃圾服務費。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規定,自覺維護公共環境衛生。
第四章 罰 則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以及《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城市監察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梅州市人民政府《印發梅州市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梅市府〔1994〕2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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