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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洛陽市創建國家森林城市工作獎懲辦法的通知

2009-04-23
洛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洛陽市創建國家森林城市工作獎懲辦法的通知

洛政〔2009〕5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洛陽市創建國家森林城市工作獎懲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洛陽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洛陽市創建國家森林城市工作獎懲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創建國家森林城市工作的深入開展,建立科學的考核和獎懲機制,確保創建國家森林城市目標的順利實現,依照《洛陽市績效考核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建國家森林城市(以下簡稱“創森”)是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階段性中心工作。對承擔“創森”工作任務的各縣(市、區)、市直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據本辦法予以獎懲。



第二章 獎勵內容和措施



第三條 獎勵內容依據“創森” 工作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

(一)《國家森林城市評價指標》所確定的相關指標;

(二)市政府與相關責任單位簽訂的《創建國家森林城市工作目標責任書》和《洛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洛陽市創建國家森林城市實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08〕99號)所確定的任務;

(三)市創建國家森林城市指揮部和指揮部辦公室要求完成的任務;

(四)市創建國家森林城市指揮部領導交辦事項要求完成的任務;

(五)其他“創森”工作要求完成的任務。

第四條 “創森”工作獎勵分為集體獎勵和個人獎勵,包括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其中對集體和個人榮譽獎勵主要有記功獎勵和嘉獎。

(一)對于在“創森”工作中成績優異,符合以下條件的集體和個人由市委、市政府給予記功:

1.超額完成《創建國家森林城市工作目標責任書》規定的目標任務,貢獻又特別突出的;

2.創造的經驗在全國或全省以會議或文件形式推廣的;

3.受到省、部級以上表彰的;

4.其他確需表彰的。

(二)對于在“創森”工作中成績突出,符合以下條件的由市委、市政府給予嘉獎:

1.圓滿完成《創建國家森林城市工作目標責任書》規定的目標任務,做出貢獻的;

2.創造的經驗在全市范圍以會議或文件形式推廣的;

3.成績突出,受到市創建國家森林城市指揮部三次以上通報表彰的;

4.承辦市委、市政府有關“創森”工作事項被評為“最好辦理事項”的;

5.其他做出重要貢獻、取得較大榮譽的。

(三)對于在其他“創森”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績,符合以下條件的由市創建國家森林城市指揮部表彰獎勵:

1.單項工作經驗在我市“創森”工作中推廣的;

2.綜合考評對我市“創森”工作有貢獻的;

3.承辦市創建國家森林城市指揮部工作任務在全市有示范作用的;

第五條 獎勵的認定。

對于 “創森”工作集體和個人的表彰,由市創建國家森林城市指揮部提出建議,報市委、市政府研究決定。

第六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將干部參與“創森”的工作情況和業績列入考核選拔任用的重要內容。

第七條 對“創森”工作有突出貢獻的駐洛省、部協管單位,市政府給予通報表彰或物質獎勵,并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建議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章 責任追究內容和措施



第八條 對于在“創森”工作中工作不力,發生以下行為之一的,實行責任追究:

(一)未完成創森工作目標任務的;

(二)對創森工作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的;

(三)承辦市委、市政府創森工作事項不力的;

(四)承辦“創森督查周報”工作不力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責任的。

第九條 在國家森林城市考核中出現問題的,除追究所在縣(市、區)直接責任以外,同時追究主管部門以及承擔分包任務的市直相關部門的責任。

第十條 對駐洛省、部屬協管單位,凡不積極配合支持“創森”工作并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市“創森辦”參照本《辦法》,向其主管部門提出追究意見,并在新聞媒體上曝光。

第十一條 對集體責任過錯追究方式分為:

(一)對單位主要領導人進行誡勉談話;

(二)通報批評;

(三)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根據過錯情節和后果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

第十二條 對個人責任的過錯追究方式分為:

(一)誡勉談話;

(二)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取消年度考核獎;

(三)調離工作崗位或者停職離崗培訓;

(四)責令辭職、免職或者辭退。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根據過錯情節和后果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

第十三條 需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據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集體責任追究和個人責任追究由市創建國家森林城市指揮部提出意見,報市委、市政府研究決定,由市紀檢監察部門、市組織人事部門、市績效考核部門負責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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