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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設廳關于印發《吉林省縣域鎮村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的通知

2009-04-27
關于印發《吉林省縣域鎮村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的通知

吉建村〔2009〕10號


各市州建委(建設局)、規劃局,長白山管委會規劃建設局,各縣(市)建設局、規劃局:

現將修訂后的《吉林省縣域鎮村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村鎮建設處。聯系電話:0431-82752368。



附件:吉林省縣域鎮村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吉林省縣域鎮村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縣域鎮村體系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工作,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嚴肅性和可操作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建設部《縣域村鎮體系規劃編制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吉林省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縣級市的縣(市)轄區域(以下統稱縣域)鎮村體系規劃的編制、審批與修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域鎮村體系規劃是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城鄉發展,實施城鄉規劃管理,合理配置縣域空間資源,優化城鄉空間布局,協調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配置,指導鎮、鄉、村規劃編制的依據。

第四條 編制縣域鎮村體系規劃,應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城鄉統籌和區域協調發展;以建設和諧社會和服務農業、農村和農民為基本目標;堅持因地制宜、循序漸進、統籌兼顧的基本原則;節約集約利用資源能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自然人文資源;合理確定鎮村體系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鄉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編制縣域鎮村體系規劃,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定,依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設區市)總體規劃或州域城鎮體系規劃,落實本縣(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相協調。

第六條 編制縣域鎮村體系規劃,應當堅持政府組織、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

第七條 縣域鎮村體系規劃的期限一般為20年。并應對資源、生態環境保護長遠目標、基本對策和城鄉空間遠景布局提出安排。

第八條 縣域鎮村體系規劃的編制,應當由具有乙級以上規劃資質的編制單位承擔。

第二章 縣域鎮村體系規劃編制的組織

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縣域鎮村體系規劃。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具體編制工作。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縣域鎮村體系規劃前,應當責成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向規劃審批機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進行編制工作的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

第十一條 縣域鎮村體系規劃編制工作一般分為編制規劃綱要和編制規劃成果兩個階段。

編制縣域鎮村體系規劃綱要的目的是綜合評價縣(市)城鎮化發展條件及對城鄉空間布局的基本要求;明確城鎮化目標,規劃的原則和重點;提出縣域鎮村合理發展與城鄉空間布局調整的初步方案及其他擬采取的對策和措施,為編制規劃成果奠定基礎。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組織編制縣域鎮村體系規劃:

(一)編制規劃綱要。編制縣域鎮村體系規劃綱要前,應當對影響本縣(市)城鎮化和鎮村發展的重大問題開展專題研究。

(二)依據規劃審批機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規劃綱要的審查意見,組織編制規劃成果。

第十三條 編制縣域鎮村體系規劃應當具備縣域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等方面的歷史、現狀和發展基礎資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測量資料。資料由承擔規劃編制任務的單位負責收集,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提供。

第十四條 在縣域鎮村體系規劃編制中,應當在縣級人民政府組織下,充分吸取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并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包括村民代表在內的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五條 縣域鎮村體系規劃經批準后,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第十六條 縣域鎮村體系規劃修改,應當由組織編制機關組織有關部門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在確認有必要修改的情況下,責成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向規劃審批機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修改報告,修改涉及強制性內容的,應當附具專題報告,經規劃審批機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縣域鎮村體系規劃,應當依照本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修改涉及強制性內容的,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進行充分論證,并征求有關鄉鎮政府、公眾和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經規劃審批機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批。

第十七條 縣域鎮村體系規劃修編,應當由組織編制機關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規劃實施績效進行評估和總結,在確認有必要修編的情況下,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修編。

縣域鎮村體系規劃的修編視同新編,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章 縣域鎮村體系規劃的審查與報批

第十八條 縣、自治縣的縣域鎮村體系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縣級市的縣域鎮村體系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在報送審批前,應將經縣級人大常委會審議并按審議意見修改后的規劃成果報請規劃審批機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第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在規劃上報審批前,應將規劃成果提交本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縣級人民政府上報的縣域鎮村體系規劃成果,應附有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

第二十條 規劃審批機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組織對規劃綱要和規劃成果進行審查。其中,縣、自治縣的縣域鎮村體系規劃綱要和成果(報送審批的)由規劃審批機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審查的縣域鎮村體系規劃綱要和縣級人民政府報請審批的規劃成果,應附專題研究報告、規劃協調論證過程和對各方面意見吸收采納情況的說明。

第二十一條 縣域專題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四章 縣域鎮村體系規劃的內容和成果要求

第二十二條 縣域鎮村體系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包括:

(一)綜合評價縣域的發展條件。進行區位、經濟基礎及發展前景、社會與科技發展分析與評價;分析自然條件與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村鎮建設現狀,提出縣域發展的優勢條件與制約因素。

(二)制定縣域城鄉統籌發展戰略,確定縣域產業發展空間布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戰略規劃,提出縣域城鄉統籌發展戰略,明確產業結構、發展方向和重點,提出空間布局方案。

(三)預測縣域人口規模,確定城鎮化戰略。預測規劃期末和分時段縣域總人口數量、構成情況及分布狀況,確定城鎮化發展戰略,提出人口空間轉移的方向和目標。

(四)劃定縣域空間管制分區,確定空間管制策略。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自然和歷史文化保護、防災減災等要求,統籌考慮未來人口分布、經濟布局,合理和節約利用土地,明確發展方向和重點,規范空間開發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間結構。劃定禁止建設區、限制建設區和適宜建設區,提出各分區空間資源有效利用的限制和引導措施。

(五)確定縣域鎮村體系布局,明確重點發展的中心鎮。明確鎮村層次等級(包括縣城——中心鎮——一般鎮——中心村——基層村),選定重點發展的中心鎮,確定各鄉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建設標準。提出城鄉居民點集中建設、協調發展的總體方案。

(六)制定重點城鎮與重點區域的發展策略。提出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區及中心鎮區的發展定位和規模,以及城鎮密集地區協調發展的規劃原則。

(七)確定村莊布局的基本原則和分類管理策略。明確重點建設的中心村,制定中心村建設標準,提出村莊整治與建設的目標和分類管理策略。

(八)統籌配置區域基礎設施和社會公共服務設施,制定包括交通、給水、排水、電力、郵政通信、教科文體衛、歷史文化資源保護、環境保護、防災減災防疫等專項規劃。提出分級配置各類設施的原則,確定各級居民點配置設施的類型和標準;因地制宜地提出各類設施的共建、共享方案。

(九)確定分階段實施規劃的目標及重點,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建議。

第二十三條 縣域鎮村體系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分析評價現行縣域鎮村體系規劃實施績效,明確規劃編制原則、重點和應當解決的主要問題。

(二)按照本省區域發展戰略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要求,研究提出本縣(市)在區域城鎮化與協調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綜合評價土地資源、水資源、生態環境承載能力等村鎮發展的支撐條件,研究提出縣域城鎮化、現代化過程中重要資源、能源合理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

(四)綜合分析影響本縣(市)村鎮發展的主要因素及其對城鄉空間布局的影響,包括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和產業發展趨勢、城鄉人口增長和流動趨勢、縣域城鎮化和村鎮發展的區域差異等,研究提出城鎮化和城鄉統籌的目標、任務及要求。

(五)按照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資源環境條件,研究提出優化城鄉空間格局的規劃要求,包括縣域城鄉空間和產業布局,村鎮居民點體系方案和優化農村居民點布局的原則與策略,縣域綜合交通和重要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配置的建議,需要從縣域層面協調、引導的地區,以及需要相鄰縣(市)共同解決的有關布局問題。

(六)按照保護資源環境和優化縣域鎮村空間布局的要求,研究提出適宜建設區、限制建設區、禁止建設區的基本類型、管制內容和管制原則與措施,提出管制分區的初步方案。

第二十四條 縣域鎮村體系規劃成果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明確全縣(市)城鄉統籌發展的總體要求。包括城鎮化目標和戰略,城鎮化發展質量及相關指標,城鎮化途徑和相應的村鎮協調發展政策;城鄉統籌發展目標、城鄉結構變化趨勢和規劃策略;根據縣(市)內的區域差異提出不同區域的城鎮化引導政策。

(二)明確資源生態環境保護的目標、要求和規劃措施。包括土地資源、水資源等重要資源和能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等。

(三)明確縣域鎮村空間布局。包括中心鎮、一般鎮、中心村、基層村等級體系和空間布局,需要從縣域層面重點協調、引導地區的定位及協調、引導措施,優化村莊布局的目標、原則和規劃要求。

(四)明確與村鎮空間布局相協同的區域綜合交通體系。包括縣域綜合交通發展目標和策略,以公路為主的縣域綜合交通網絡和重要交通設施布局。

(五)明確基礎設施支撐體系。包括統籌城鄉的縣域重要基礎設施和社會服務設施布局的原則和規劃要求,中心鎮、一般鎮、中心村、基層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配置標準;村莊建設和環境綜合整治的原則要求;縣域綜合防災、防疫與公共安全保障體系等。

(六)明確空間發展管制分區和管制要求。包括各類禁止建設區、限制建設區、適宜建設區的劃定原則、管制要求和區域劃分,實現空間管制的途徑和機制。

(七)明確對鎮、鄉規劃編制的要求。結合本縣(市)的實際情況,綜合提出各鎮鄉在城鄉協調發展、鎮村空間布局、資源環境保護、交通和基礎設施布局、空間發展管制等方面的規劃要求。

(八)明確規劃落實和實施的步驟、措施和政策建議。包括分階段發展目標、發展重點,促進城鄉統籌和鎮村協調發展的政策,需要進一步深化落實的規劃內容,規劃實施的制度與實施的手段、途徑等。

第二十五條 縣域鎮村體系規劃的強制性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縣域內按空間管制分區確定的應當控制開發的地域及其限制措施。

(二)各鎮區、鄉人民政府駐地的規劃建設用地規模,村莊建設用地標準。

(三)縣域基礎設施和社會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和配置標準。

(四)歷史文化保護的重點內容。

(五)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環境衛生設施。

(六)縣域防災減災工程,包括村鎮消防、防洪、抗震的標準,地質等自然災害防護和防疫等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縣域鎮村體系規劃綱要成果包括綱要文本、說明、相應的圖紙和研究報告。

縣域鎮村體系規劃成果包括規劃文本、圖紙及附件(說明、研究報告、經審定的綱要成果和基礎資料等)。規劃文本中應當明確表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應附有明確主要建設用地類別與規模的縣域現狀和規劃建設用地匯總表。

第二十七條 縣域鎮村體系規劃圖件應當包括(重點城鎮與重點地區規劃圖紙一般為1:1萬至1:2.5萬,其他圖紙比例一般為1:5萬至1:10萬):

(一)縣域綜合現狀分析圖;

(二)縣域人口與鎮村布局規劃圖;

(三)縣域用地布局結構規劃圖;

(四)縣域空間分區管制規劃圖;

(五)縣域產業發展空間布局規劃圖;

(六)縣域綜合交通規劃圖;

(七)縣域基礎設施和社會公共服務設施及專項規劃圖;

(八)縣域環境保護與防災規劃圖;

(九)重點城鎮與重點地區規劃圖。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由縣改設的城市市區區域鎮村體系規劃的編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7月4日發布的《吉林省縣域鎮村體系規劃編制審批暫行辦法》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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