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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湘潭市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湘潭市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0-05-19
湘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湘潭市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潭政發〔2010〕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有關單位:
現將《湘潭市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落實。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湘潭市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發展,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加強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管理,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國土資源部關于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推動城鄉統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09〕27號)、《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的意見》(湘發〔2009〕26號)等政策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
本辦法所稱農村土地綜合整治是指為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農村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和農業現代化,以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為平臺,統籌規劃,聚合資金,集中連片開展的“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
第三條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應當按照“市主導、縣(市)區統籌實施、鄉(鎮)配合、村民自愿、因地制宜”的原則實施,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應當尊重民意,維護農民合法權益。
第四條 市、縣(市)區相關部門對統籌納入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的涉農單項項目應予以優先保障。
第二章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職責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為加強對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的領導,市人民政府成立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和協調全市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建立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管理的聯合工作機制,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
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擬制全市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年度計劃任務(含村級綜合整治規劃編制任務和項目實施任務),建立市級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庫,督促指導和協調項目的實施,組織項目綜合驗收和對各縣(市)區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考核。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編制、項目申報、資金統籌和項目實施等工作,組建協調機構,建立縣級項目庫。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的基本情況調查、宣傳和群眾工作、集體經濟組織利益調整和項目實施的相關工作等。
第六條 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項目區內的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及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的審查和驗收,督促指導項目的實施。
市直各涉農部門根據各自的法定職能負責項目區內涉農配套項目的審批(含報批),落實配套資金,指導項目實施,組織配套項目的驗收,參加市國土資源部門組織的綜合驗收。
第三章 規劃編制與項目申報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目標,在每年3月底以前下達全市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年度計劃任務。年度計劃任務包括村級綜合整治規劃編制任務與項目實施任務。
第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年度村級綜合整治規劃編制任務,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踏勘選址。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組織村級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的編制。
第九條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經批準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的村,整村納入市、縣兩級綜合整治項目庫。
第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年度項目實施任務,從綜合整治項目庫中選取項目向市人民政府申請批準實施,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農辦、財政、農業、林業、水利、交通等相關部門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申請項目應當提供下列情況:
1.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申請;
2.村級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
3.縣(市)區國土資源、農辦、財政、農業、林業、水利、交通等相關部門的意見;
4.項目區所涉鄉(鎮)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意見;
5.項目資金保障及其他有關材料。
第四章 實施與驗收
第十一條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的實施由縣(市)區政府負總責,縣(市)區政府根據市人民政府的項目實施批復、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組織項目設計,統籌資金并將單項項目任務落實到相關部門。
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對項目區內的單項項目按照渠道不變、分別立項、綜合實施、單項驗收的原則,在項目的規劃期內實施。
第十二條 項目區的單項項目建設任務完成后,由主管部門組織單項驗收。
項目區單項驗收合格后,縣(市)區政府對單項驗收情況進行匯總自查和初步綜合驗收,初步驗收合格后申請市人民政府對項目區進行綜合驗收。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發改、農辦、財政、農業、林業、水利、交通等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綜合驗收。
第五章 資金來源、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條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資金來源包括:土地整治專項資金(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項目耕地開墾費、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收入和土地復墾費等)、農村公路建設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小型農田水利資金、退耕還林資金、中低產田改造資金、以工代賑和農業扶貧資金等相關涉農資金;建設用地指標及新增耕地指標費用;其他資金。
第十四條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的資金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管理,財政部門負責監督,相關部門按照各類資金的規定用途規范使用。
第十五條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按照項目區總體預算使用各項資金。預算一經批準,不得隨意更改,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需按原程序申報和批準方可實施。參與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的部門必須設立專項資金賬戶,實行項目專賬核算,專款專用,結余資金滾動用于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及相關支出。
第六章 項目監管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對項目資金落實、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監察、審計、財政部門應當加大工作力度,加強監督檢查,杜絕違法違紀現象的發生。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直相關部門應嚴格資金支出管理,嚴禁截留和挪用,確保項目資金安全。
第十七條 市直相關部門對所負責的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對整體項目實施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日常監管。
第七章 考核獎懲
第十九條 建立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考核制度,將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市直相關部門的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納入績效考核內容。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按專項資金總額的2%提取工作經費和獎勵經費,對執行情況好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相關部門予以獎勵。
第二十一條 因組織和監督不力造成項目不能按期按質完成任務的,將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限期內仍未整改到位的將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并取消下年度該縣(市)區的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對項目完成情況好的縣(市)區將優先安排下年度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
第二十二條 在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中違反法律和國家有關政策的,將依法處理,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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