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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2009-03-21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鄭政〔2009〕16號
二○○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09年3月16日鄭州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印發。
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鄭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了新一屆鄭州市人民政府。為促進政府工作規范化、科學化、制度化,全面履行政府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決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按照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按照“為民、務實、清廉”的要求,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健全監督制度,推進政務公開,加強廉政建設,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第二章 政府組成人員職責
第三條 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市政府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執政為民,忠于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服從命令,顧全大局。
第四條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常務副市長負責市政府常務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市長出差(出訪)期間,由常務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五條 市長或者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六條 副市長按照分工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專項工作或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七條 市長助理協助市長或者副市長工作。
第八條 市政府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協助市長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市政府決定的事項和市長交辦的事項。
第九條 市政府各組成部門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市政府各組成部門在市政府的領導下,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決定,在本部門職權范圍內履行職責。
審計局在市政府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組成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團結協作,自覺維護政令統一,切實增強行政執行力,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條 市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加快政府職能轉變,不斷提高行政能力,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一條 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著力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深入推進改革開放,努力做到速度與結構、質量、效益相統一,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 加強市場監管,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三條 加強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依法管理和規范社會組織、社會事務,鼓勵、引導社會組織有序參與社會管理;妥善化解和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依法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機制,不斷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第十四條 堅持把改善人民生活作為發展的根本目的和持久動力,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加大投入力度,大力發展社會事業,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擴大公共服務覆蓋面。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制度,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宏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民生問題和社會穩定事項,大額度資金使用,重大工程和重要項目安排,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議案和市政府規章等,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十六條 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經過專家或研究、咨詢機構進行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
第十七條 市政府各組成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涉及相關部門職責的,應在提請市政府決定之前征求其意見并充分協商;涉及下級或基層的,應事先征求意見和建議。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制定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政策,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都要進行聽證。
第十八條 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后評價制度,市政府及各組成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要通過抽樣檢查、跟蹤調查、評估等方式,及時發現并糾正決策存在的問題。
第十九條 實行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堅決制止和糾正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定程序的決策行為;對應當聽證而未聽證的、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未經集體討論作出決策的,要依照有關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給予處分;對依法應當作出決策而不作出決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要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五章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第二十條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規范行政權力。市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法治和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的需要,適時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政府規章。對不合時宜的地方性法規及時提出修改或廢止議案,對不合時宜的政府規章及時修改或廢止,確保地方性法規議案和規章的質量。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各組成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國家的方針政策。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或由市政府發布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市政府各組成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發布前,應經法制機構審核;發布后,要依法及時報市政府備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并定期向市政府報告。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各組成部門要規范行政裁量權,建立自由裁量階次相關制度并嚴格執行,確保行政執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權威性。
第二十四條 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市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第二十五條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由市政府法制機構依法受理、辦理,并提出復議決定意見,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市長審批、簽發。
第二十六條 對以市政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和市政府行政訴訟案件,由市政府法制機構組織牽頭辦理。相關事項與有關部門或者有關機構、組織業務關聯的,有關部門應當參與并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七條 除上級國家機關規定設立相應領導小組外,一般不設立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相關工作由分管副市長抓好貫徹落實。確需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不得代行職能部門的法定職責,不得超越規定對外發布規范性文件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嚴禁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從事經濟活動和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借款、擔保等活動。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工作完成后,應及時撤銷。
第二十八條 要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權限,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嚴格實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加強行政執行力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強化行政執行力建設,規范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加強工作協調,認真履行職責,確保政令暢通,工作落實到位,切實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第三十條 合理界定市政府及各組成部門工作職能,建立健全職能爭議協調機制,解決職能交叉重疊、責任不清、事權分離和管理真空等問題。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組成部門推行公共政策、部門責任白皮書制度,按年度向社會公布職責、工作任務、工作目標及完成情況;推行職位說明書制度,健全崗位責任制;優化行政流程,精簡辦事環節;明確辦事程序和時限,并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實行行政效能監察,對市政府各組成部門的行政效能進行實時監控、考評,并定期通報考評結果。
第三十二條 創新督查機制,強化工作落實。市政府實行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進展情況定期報告制度,加大督促檢查力度,實施跟蹤督查。市政府各組成部門要定期向市政府報告重點工作、重大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以及市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三條 建立績效評估制度,推動績效評估制度化和績效評估結果公開化。對市政府各組成部門履行法定職責、完成工作目標、使用財政資金、依法行政和工作效率以及人大代表議案和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等方面情況進行全面督查,綜合考評。
第三十四條 嚴格實行行政首長問責制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凡涉及一票否決事項以及在重大決策、土地利用、信訪穩定、涉法涉訴、廉政建設、社會民生等方面有重大過錯事項的,相關主管部門必須提出問責建議或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建議。對于該提出問責建議或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建議而未提出的主管部門,市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對該主管部門責任人提起問責。
要進一步強化責任追究效果,將責任追究與部門和公務員年度考核相結合。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并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接受市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各組成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第三十七條 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有關規定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縣(市)、區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八條 強化行政層級監督,充分發揮監察機關與政府法制機構、審計、發展改革、財政、人事部門之間的行政監督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及時溝通情況,查處違法違紀,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組成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市政府設立12345市長電話,受理群眾反映的問題。對群眾反映的每一個問題,工作人員均應認真聽取、耐心解答,并認真做好記錄。對能夠及時處理的問題和需要及時處理的問題,應及時解決。重大、疑難問題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按領導指示意見處理。市長、副市長定期直接值守市長電話。
第四十條 市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各組成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重視群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第八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四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規范各類公開辦事程序,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強新聞發布工作,進一步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加強政府與社會公眾溝通,正確引導輿論。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組成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及時公開。
第四十三條 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應當公示的事項,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公示。
第四十四條 加強電子政務建設,統籌規劃、整合資源、服務應用、確保安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為公眾參與經濟社會活動創造條件。
第九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四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提出年度工作目標及階段性工作重點,確定需要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等事項,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發執行。
第四十七條 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組成部門要認真落實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報告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廳適時作出通報。
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秘書長協調市政府日常工作安排,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協助調整政府工作計劃并做好統籌協調、督促落實工作。相關部門和人員要主動加強與秘書長的工作溝通與協調,及時通報工作情況。
第十章 會議制度
第四十九條 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政府議事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制度。市政府各種會議的會務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
第五十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各局局長、各委員會主任組成。會議議題由市長確定,由市長或者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上級領導機關的重要指示、決定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
(二)討論和決定市政府的重大事項;
(三)安排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市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情況和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
市政府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邀請和列席人員范圍根據會議內容需要確定。
會議議定事項,由市長簽發《鄭州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紀要》。
第五十一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者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通過市政府規章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工作報告;
(三)討論通過向省政府報告或請示的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提交,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審定。原則上每周召開一次,也可根據需要臨時召開。其他列席人員根據議題需要確定。會議議定事項,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簽發《鄭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
第五十二條 市政府議事會議,不定期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召集,通報市政府重要工作,協調安排階段性政府工作布局;討論、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如有議定事項,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簽發《鄭州市人民政府議事會議紀要》。
第五十三條 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或副市長確定議題,并召集和主持會議,主要是研究、協調、處理市政府工作中的專項問題和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組成部門向市政府請示的重要事項。市長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與會人員根據議題需要和召集人的要求確定,相關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組成部門應由行政正職或主管副職參會。市長辦公會議議定的事項,由召集會議的市長或副市長簽發《鄭州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紀要》。
第五十四條 市政府研究同意,須提請市委常委會議研究的事項,由該議題主匯報單位根據市政府確定意見代擬匯報材料,報市長或副市長審定后提交。
第五十五條 市政府會議決定的事項,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組成部門要堅決執行,抓緊辦理,并及時反饋落實情況。市政府會議決定事項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催辦、督查,及時向市政府匯報。落實情況作為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組成部門年終考核的內容。
第五十六條 嚴格會議請假制度。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議事會議時,應提前向市長請假。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負責人,因故不能參加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時,應提前向市政府秘書長請假,未經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參加會議。
第五十七條 嚴格實行全市性會議審批制度。市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系統召開的需要本系統負責人參加的全市性工作會議,由分管副市長批準;市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系統召開的需要各縣(市)、區政府分管副職參加的全市性工作會議,由分管副市長提出審核意見,常務副市長批準;市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系統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或需要各縣(市)、區行政正職參加的會議,由分管副市長提出初審意見,經常務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審批;市政府召開的全市性會議,由市政府秘書長提出審核意見,市長審批。
第十一章 公文處理制度
第五十八條 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組成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遵守省、市政府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九條 除市長、副市長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和特急事項外,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組成部門要將公文通過政務內網統一報送至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公文處理的處室,不得向領導個人或其他業務處室直接報送。報送請示性公文,應由主要負責人簽發。請示事項如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主辦部門要主動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如有不同意見,要主動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依據,提出辦理建議。
第六十條 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公文處理的處室受理并加簽運轉。公文審批完畢,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公文處理的處室統一分送、歸檔。
第六十一條 市政府發布的命令(令)、決定,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市長簽署或簽發。
以市政府名義向省政府報送的公文,由市長或者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其他公文,由副市長按分工簽發。屬于綜合性、全局性、重要經濟事項的,或者副市長認為必要的,報常務副市長、市長簽發。屬于重大事項的,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必要時,可征求分管副市長意見后,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
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制發的規范性文件、法律文書以及以市政府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須經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法制審核。
第六十二條 切實精簡公文,凡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國務院部門、省政府部門制發的公文,一般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的名義轉發。要提高公文辦理工作效率,市政府辦公廳轉辦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組成部門辦理的公文,要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完畢。
第十二章 公務活動安排
第六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堅持辦實事、求實效的務實作風,嚴格控制各種名目的慶典和事務性活動。
第六十四條 除全市性重要會議以及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市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出席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組成部門召開的系統、年度工作會議或其他會議,以及各縣(市、區)、各組成部門和基層單位組織安排的事務性活動。確需市政府領導出席的,應事先書面請示市政府,由市政府辦公廳從嚴掌握、統籌安排,市政府領導不直接接受邀請。
第六十五條 市政府各組成部門涉及外事、僑務、港澳事務、臺務的接待事項,需要市政府領導出席的,應將接待計劃報市外僑局、臺辦等業務歸口部門,按規定嚴格審核后報市政府。
第六十六條 市政府辦公廳和新聞辦負責境內新聞記者采訪市政府領導的協調、安排工作。境外新聞記者采訪市政府領導的,由市外僑局、新聞辦、臺辦按有關規定把關,提出意見送市政府辦公廳協調、安排。
第十三章 加強勤政廉政建設
第六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六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按照有關規定規范公務接待。要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六十九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中央、省、市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第十四章 作風紀律
第七十條 市政府及各組成部門領導要堅持調查研究制度,深入基層,掌握第一手資料,增強工作的預見性和主動性。領導下基層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做到輕車簡從,簡化接待,不擾民。
第七十一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為各縣(市、區)、各部門和基層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如特殊原因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的,一般不公開發表。
第七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嚴格遵守精簡會議的有關規定,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全市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要嚴肅會議紀律,市政府辦公廳定期對會議紀律情況進行通報。
第七十三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須事先按程序報請市政府核準。
第七十四條 市政府各組成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第七十五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七十六條 市政府領導出訪,須經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審核,報市長同意。市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市政府副秘書長,直屬機構、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派出機構行政正職領導出訪,經主管副市長同意后,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和市長審批。
第七十七條 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離鄭外出和休假,需經市長批準,并將外出的時間、地點、聯系方式等有關事項告知市政府辦公廳,由市政府辦公廳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返鄭后,應向市長報告有關情況。
第七十八條 市政府各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鄭外出和休假,應事前向主管副市長、市長請假。經批準同意后,應將外出的時間、地點、聯系方式和代為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名單報市政府辦公廳。返鄭后,應告知市政府辦公廳。
第七十九條 市政府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和領導帶班制度。值班人員負責值守市政府政務值班電話和傳真。對上級機關的各種通知、下級機關上報的情況和其他向市政府通知的有關問題,值班人員均應認真做好記錄,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和帶班領導匯報,按照領導指示意見辦理。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組成部門也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值班工作。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市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派出機構、議事協調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定。
第八十一條 受省政府工作部門和市政府雙重領導的機構,比照市政府組成部門執行本規則。
第八十二條 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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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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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
合同
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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