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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烏蘭察布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9-10-28
關于印發烏蘭察布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烏政辦發〔2009〕143號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察哈爾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烏蘭察布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烏蘭察布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各類應急預案的實效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國家、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為迅速、有序、高效地開展應急行動,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而預先制定的工作計劃或行動方案,用以規范事前事件預防、事發應急響應、事中應急處置、搶險救援、應急保障及事后恢復重建等各個流程的應對程序和措施,明確發生什么事“誰來做、怎樣做、何時做”以及合理利用相應應急資源等方面的行動指南。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啟動、宣傳、培訓、演練、檢查和修訂等工作。

第四條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分類指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逐級監督、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應急預案編制要充分體現“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條塊結合、屬地為主,專業處置、部門聯動,軍地協同、社會參與”的指導方針。

第六條全市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為本部門(單位)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根據工作實際,組織專門的部門和人員做好應急預案編制、修訂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全市各級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應急辦)具體負責應急預案管理,制定本轄區應急預案體系建設規劃,并指導、監督、檢查各類應急預案編制、實施工作。

第八條各級各部門必須高度重視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各級財政必須在預算中列支專項經費,各單位各部門必須在辦公費中列支專款,為預案編制、宣傳、培訓、演練等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資金保障。

第二章應急預案體系和內容

第九條各地區、各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誰分管、誰負責”的要求,組織、指導、督促編制本地區、本系統的應急預案,確保全市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應急預案體系。 (一)市人民政府負責本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的監督和協調工作。市政府應急辦具體負責相關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旗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的協調和監督工作,其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相關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各業務單位負責本級及下級單位的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其制定單位負責。

第十條應急預案體系由市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應急保障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現場應急預案、旗縣市區應急預案、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等八個類組成。

(一)市級總體應急預案。是指我市應對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的規范性文件,是明確我市應急管理和處置的組織指揮體系、處置原則、標準及程序,是應急管理和處置的綱領性預案。

(二)市級專項應急預案。是指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數個部門職責的,需要由該類突發事件的業務主管部門或市政府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牽頭,按部門職責協同處置的某一類突發事件的行動方案。

(三)應急保障預案。是指針對市和旗縣市區涉及全局性的突發事件專項應急行動而制定的保障行動方案,一般與專項應急預案配套實施。

(四)現場應急預案。是指針對具體的裝置、場所或設施、崗位等所制定的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具體措施。

(五)市級部門應急預案。是指市政府各部門根據市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某類突發公共事件制定的具有很強針對性的行動方案。

(六)旗縣市區應急預案。是指旗縣市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等。

(七)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是指鄉鎮蘇木(街道)、村嘎查(居委會、社區)和企事業單位為應對各類突發事件而制定的具體行動方案。

(八)重大活動應急預案。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或各級部門、企事業單位舉辦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時,主辦單位針對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制定的應急行動方案。

第十一條應急預案基本內容包括:總則、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預測與預警機制、處置程序與措施、應急保障措施、恢復與重建措施、監督管理、附則、附件等。

(一)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和工作原則等。

(二)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包括突發事件應對的領導機構、辦事機構、工作機構、現場指揮機構、專家組的組成及其職責等。

(三)預測與預警機制。包括監控、排查風險隱患等應急準備措施、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的預警分級標準、預警信息發布或解除程序及預警響應措施等。

(四)應急處置。包括信息報告與發布、應急預案啟動、分級響應、先期處置和應急結束的程序與措施等。

(五)應急保障。包括資金、物資、技術、通信、治安、基本生活保障、應急隊伍、社會動員、交通、醫療衛生救援、法制保障和氣象水文信息服務等。

(六)恢復與重建。包括善后處置、調查評估、恢復與重建、信息發布等。

(七)監督與管理。包括應急預案學習、宣傳、培訓、演練及責任、獎懲等管理內容。

(八)附則。包括名詞術語和預案解釋、預案生效時間等。 (九)附件。包括應急處置工作流程圖、應急處置聯系人和聯系方式、應急資源情況一覽表和相關應急預案名錄等。

第十二條各類應急預案的內容,應根據其不同功能和作用科學確定,做到切合實際、重點突出、便于操作、注重實效。

(一)總體應急預案,應當突出原則性、指導性,著重對突發事件分類分級、工作原則、預案體系、組織機構、運行機制、應急保障等內容做出原則規定。

(二)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在總體應急預案的基礎上充分考慮某種具體的事故類別、危險源特定的特點,對突發事件的類型級別、處置機構、應對方式、措施、程序等做出明確、具體規定,要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三)部門應急預案,應當按照其職能,落實崗位責任,內容要簡潔規范,明確應對突發事件職責權限、工作任務和應對措施。

(四)現場應急預案,應具體、簡單、針對性強。應根據風險評估及危險性控制措施逐一編制,做到相關人員應知會用,熟練掌握,并通過應急演練,做到迅速反應、正確處置。

(五)基層單位應急預案,應當著重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后先期處置的具體程序和措施,力求做到措施要具體詳實,簡明扼要、好記管用。

(六)重大活動應急預案,應當針對活動中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預先對相關應急機構的職責、任務和預防性措施做出安排,防患于未然。

第三章應急預案編制

第十三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遵行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符合國家、自治區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充分體現“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預防與處置相結合”等應急管理的工作原則。

(二)可行性原則。認真進行風險評估,全面分析應急資源需求與現狀,力求應急措施明確具體、操作性強,符合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實際需要。

(三)簡便性原則。內容完整,格式規范,重點突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表述準確,通俗易懂,好記管用。

(四)協調性原則。加強與應急預案相關部門的協調與溝通,確保上下級應急預案之間和同一層面應急預案之間的銜接協調,增強應急預案體系的協調性。

第十四條編制應急預案的基本步驟:

(一)成立應急預案編寫小組;

(二)開展風險分析研判,主要是危險識別、脆弱性分析、風險評估等。

(三)進行應急能力評估,對現有應急資源和應急能力評估。

(四)組織起草;

(五)評審;

(六)審批;

(七)發布。

第十五條市級總體應急預案的編制程序:

(一)市政府辦公廳組織安排,應急辦具體負責起草;

(二)征求旗縣市區、相關部門和市應急管理專家組意見; (三)組織專家評審;

(四)市應急辦將總體應急預案連同專家評審意見及意見采納情況說明、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一并報市政府辦公廳審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第十六條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的編制程序:

(一)由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牽頭部門和責任部門負責起草; (二)征求應急預案涉及相關單位的意見;

(三)起草單位會同市應急辦組織專家初審;

(四)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七市級部門應急預案的編制程序:

(一)市級有關部門負責起草;

(二)起草單位組織評審;

(三)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定。

第十八條現場應急預案,由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編制,市政府分管領導審定。

第十九條專項、單項及保障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應急辦審核時,應當提交書面說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急預案編制背景材料;

(二)應急預案編制原則;

(三)應急預案編制過程及主要內容;

(四)應急預案征求意見和采納意見情況;

(五)對存在的分歧意見處理依據和結果;

(六)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參照市級對應應急預案的編發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基層應急預案由基層組織和單位負責起草、組織評審、征求意見,報其主管部門或上一級政府審批。

第二十二條重大活動應急預案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由主辦或承辦單位負責起草。由市委、市政府主辦或承辦的市級大型活動應急預案,參照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的編制程序辦理。由市級相關部門、單位主辦或承辦的大型活動應急預案,參照市級部門應急預案的編制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應編制簡本或操作手冊。

第四章應急預案的評審

第二十四條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應急預案進行審核、審議、備案、報批和公布等事項。

第二十五條市總體應急預案經征求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單位和市應急管理專家意見后,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經征求相關單位、專家意見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二十六條專項應急預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初審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

第二十七條部門應急預案經征求有關單位、專家意見后,由預案制定單位按有關程序審議。

第二十八條各級各部門在評審應急預案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和預案重要程度,可以自行聘請相關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對預案進行業務性評審,費用由聘請單位負責或由財政列支。

第五章應急預案發布與備案

第二十九條預案的發布。

市級總體應急預案,以市政府文件印發。

市級專項應急預案,以市政府辦公廳文件印發,并冠“經市政府同意”。

市級部門應急預案,以本部門文件印發,并冠“經市政府同意”

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以編制單位名義印發。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由活動主辦或承辦單位印發。

第三十條預案的備案。

市總體應急預案報自治區政府應急辦備案。

市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報自治區政府相關部門和市政府應急辦備案。

中央駐市單位、自治區屬企業、市內高校應急預案應當報市政府應急辦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急辦備案。

基層單位應急預案報所在地政府應急辦備案。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均需于舉辦活動5天前報送市政府應急辦和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報送應急預案應以書面文件一式5份,并附電子文檔(WORD格式)。同時,各級各部門應急預案必須自行采取多種方式保存、多個地點存放和多個人員管理的方式,確保應急預案隨時在手、應急人員隨時在崗、應急工作隨時開展。

第三十二條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有關規定,確定應急預案密級。

第三十三條案制定單位應向社會公布應急預案和預案操作手冊。涉及國家機密和商業秘密的,應遵守保密規定,按照保密要求公布應急預案簡本。

第六章應急預案啟動

第三十四條事發地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應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范圍、等級和可控情況等,分析突發事件級別分類,按實際需要,及時啟動本級預案,適時發出預警,科學實施先期處置,并按規定上報事件信息。屬于上一級預案適用范圍的,應及時提出應急救援請求。

第三十五條總體應急預案的啟動。市總體應急預案適用于涉及我市跨旗縣市區行政區劃的,或超出事發地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需要由市政府負責處置的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各級人民政府總體預案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啟動,并發出響應指令,發布相關信息。

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后,確認屬于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事件的,立即報告市政府有關領導,根據市政府領導的指示或者實際需要提出,或者應事發地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請求及市政府有關部門的建議,提出啟動市總體應急預案的建議向市長、分管副市長、秘書長報告,經市政府主要領導批準后(必要時提請市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審議決定),啟動Ⅲ級以上應急響應;同時提出啟動預案應急響應的具體建議,經市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后實施,調動全市各有關部門及一切資源開展應急處置。[JP]

第三十六市專項應急預案的啟動。突發事件發生后,根據市政府領導指示或者實際需要提出,或者應事發地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請求或市政府有關部門的建議,由該類突發事件的業務主管部門或市政府相關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提出啟動市專項應急預案的建議向分管副市長報告,同時報告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經分管副市長批準后(必要時提請市突發事件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審議決定),啟動Ⅲ級以上應急響應。由該類突發事件的業務主管部門或市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發出市專項預案應急響應指令,調動市政府多個相關部門及資源進行應急處置。涉及幾位市政府分管領導的情況,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或常務副市長決定。

第三十七條旗縣市區級總體應急預案的啟動程序參照市總體應急預案辦理。市級啟動Ⅲ級以上響應,相關旗縣市區對應急預案同時啟動,并服從市政府應急辦的統一組織、協調和調遣。縣級啟動Ⅳ級響應,由縣級人民政府為主處置并啟動縣級人民政府的應急預案,必要時可向市應急辦提出救援請求。

第三十八條部門應急預案和單位應急預案的啟動由部門及單位負責同志決定并組織實施。鄉鎮蘇木(街道)和村嘎查(居委會)、社區及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的啟動,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各類預案啟動后,應按照預案要求及時成立應急處置領導機構,統一指揮救援處置工作,預案涉及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立即進入緊急狀態,及時有效地履行各自職責和任務。預案編制單位要加強組織管理,加大預案運行控制力度,按照預案規定的處置流程,督促預案的實施和應急處置工作。根據突發事件處置和善后工作情況,適時終止實施相關的應急響應。

第七章應急預案演練

第四十條應急預案發布后,預案編制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市政府應急辦制定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安排,及時組織預案演練,通過演練檢驗預案、完善預案、磨合機制、鍛煉隊伍。

第四十一條市、旗縣市區政府應急辦統籌安排本級政府專項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單位落實演練計劃,并派員督導演練活動。

第四十二條應急預案演練前,組織實施演練的部門、單位必須制定應急預案演練方案。演練方案應當包括演練名稱、演練隊伍及人員、演練裝備、器材、物資保障標準、演練經費來源、演練程序與方法、演練目標等內容。

應急預案演練方案應當在演練開始前10天報同級政府應急辦審核后組織實施。

第四十三條應急預案演練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分項實施,突出實戰,適應需求”的原則,按照計劃準備、組織實施、評估總結三個階段進行。

第四十四條專項應急預案演練原則上三年組織一次。部門應急預案演練原則上二年組織一次。基層應急預案演練應當每年組織一次,大型活動應急預案演練可適時組織。演練可采取實戰演練、模擬演練、桌面推演、計算機演練等形式。[KH*2D]

第八章應急預案的修訂

第四十五條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

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原則上每三年修訂一次,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

法律法規對應急預案修訂周期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修訂中涉及組織職責、工作流程、預警和事件等級指標等變化時,應按本辦法規定的編制應急預案的程序辦理;其他修訂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將變更部分報本級政府應急辦備案。

第四十七條應急預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及時修訂:

(一)不符合相關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二)不能與上級或者同級應急預案保持銜接;

(三)應急指揮體系或者職責調整;

(四)相關單位或者人員發生重大變化,影響預案效用時; (五)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或者應急演練結束后,發現應急預案與實際情況不相適;

(六)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下級專項應急預案與上一級專項應急預案相互抵觸、不銜接的,由上一級專項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負責協調修訂;必要時,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協調修訂。

同級專項應急預案與部門應急預案以及同級部門應急預案之間相互抵觸、不銜接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協調修訂;必要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協調修訂。

第九章應急預案宣傳與培訓

第四十九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應急預案宣傳、培訓工作,使各級領導、應急管理人員和廣大人民群眾熟悉、掌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和要求。

第五十條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的牽頭部門應在應急預案批準發布20天內,將該應急預案的要點解讀、宣傳通稿和應急預案簡本報本級政府應急辦,由同級宣傳部門審核,經本級政府分管領導批準后,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

其他應急預案,由起草部門或單位編制應急預案簡本,做好宣傳解讀工作。

第五十一條各級政府應當把應急預案及相關應急管理知識作為公務員培訓的內容,由本級組織、人事、司法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章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二各級應急辦應加強對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督促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預案編制、指揮機構、應急準備、應急保障、宣傳演練、信息報送和常態管理等。

第五十三對于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將給予表彰和獎勵。五十四條 各級各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評審、發布、備案、宣傳、培訓、演練的,由市政府辦公廳或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予以通報批評。

第五十五條對于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落實人員、經費以及其他條件,而導致應急預案編制和修訂未能及時開展,造成突發事件處置不力、損失和影響擴大的,依法追究部門(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在應急處置中未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或者適時調整的應急處置方案進行處置的,造成突發事件事態和影響擴大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六條全市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信息交流,不斷提高應急預案管理信息化水平。市政府建立應急預案庫,全市各級各有關部門建立分級分類應急預案庫。

第五十七條應急預案的編制、實施納入市政府應急管理年度目標考核,由市政府應急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責任狀驗收的重要內容之一,并以市政府正式文件形式通報全市。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區內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由市政府應急辦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本辦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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