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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江門市區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8-08-20
江府辦[2008]84號



關于印發《江門市區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

《江門市區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十三屆二十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江門市區廉租住房申請

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國家發改委、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統計局令[2007]16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粵府[2008]3號)、市政府《關于切實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江府[2008]4號)等有關政策法規,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區是指蓬江區、江海區和新會區各街道辦事處管轄范圍。市區廉租住房的申請、審核和退出等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以下條款中的“市”指市本級,“區”專指新會區。

第三條 市(區)廉租住房的申請、審核和退出等相關管理分別由江門市本級和新會區政府組織實施。

市(區)房產局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實施工作。

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政府和市(區)財政局、建設局、物價局、民政局等政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蓬江區、江海區和新會區的房產局、各街道辦事處應當設專人負責廉租住房的申請受理、審核等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按照規定的條件向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并按規定標準收取租金的住房。

第五條 市(區)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證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市(區)民政局和房產局負責低收入家庭住房情況的調查摸底工作,根據市(區)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六條 廉租住房的房源包括直管公房、單位存量公有住房、政府收購或改建的住房、新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住房及其他住房。

第七條 新建、改建廉租住房套型的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八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江門市(區)戶籍,家庭成員中至少1人戶籍持有年限符合市政府每年公布的條件,并在市(區)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符合市政府每年公布的條件;

(三) 家庭成員未享受住房貨幣補貼優惠政策;

(四)沒有購買房改房(房改房指按“三三制”、“標準價”、“商品價”購買的公有住房或單位已補貼購建個人住房);

(五)沒有享受過以下購房優惠政策:

1.購買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

2.參加本單位內部集資建房;

3.政府提供的其它優惠政策購房。

本條第一款第(一)、(二)項條件實行動態管理,市房產局和市民政局征詢有關部門意見后,綜合考慮財政承受能力、登記家庭的收入和住房困難情況,確定保障范圍,報市政府批準后每年1月份向社會公布執行。

第九條 申請廉租住房以家庭為單位,以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戶主為申請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收養關系。



第三章 申請程序

第十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領表: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領取《江門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申請:申請人如實填寫申請表,并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交申請表和相關資料,街道辦事處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受理申請;

(三)初審:街道辦事處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戶籍、收入、住房等情況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或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初審意見報送所在區房產局。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應配合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四)復審和審批:蓬江區、江海區房產局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難情況審查核實,重提出復審意見并將有關資料報送市房產局,市房產局自收到復審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會同市民政局聯合審批。新會區房產局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會同區民政局完成審批。

(五)公示:市(區)房產局將經審批符合租住資格的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現住房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家庭收入等情況在申請人居住的社區和市房產局網站同時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社區同時公示。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申請人的情況有異議的,向市(區)房產局提出,市(區)房產局自接到異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市(區)房產局批準申請人取得租住資格并在市房產局網站公告,同時向申請人發出《江門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確認書》。

(六)抽簽:取得《江門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確認書》的申請人通過抽取順序號確定先后順序,再抽取承租的廉租住房房號。按照此方法,優先對行動不便且持有《殘疾證》的殘疾人、重大疾病人和70歲以上的老人安排三層以下房屋;優先安排持《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以下簡稱《低保證》)的申請家庭。

(七)輪候:對已抽取順序號而未能抽到房號的申請人,可保留其順序號作輪候順序,在下期廉租住房配租時,首先安排其按輪候順序抽取房號。

(八)辦理租房手續:申請人抽簽確定房號后,當場簽署《廉租住房租房確認書》,并在5個工作日內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所簽訂《江門市區廉租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視同自動棄權。自動棄權的,2年后才能重新申請廉租住房。

第十一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表及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喪偶或離異的提供相關證明。

(二)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的上一年度收入證明(工資收入含獎金、各類補貼、加班費或其他收入)。申請家庭工資總收入的核定辦法:

1.申請家庭成員屬行政、事業單位、企業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核定,加蓋單位公章。

2.申請家庭成員屬靈活就業人員的,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受理、對其自報情況進行審核并加蓋公章;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應配合調查核實。

3.屬民政部門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難家庭的,提供《低保證》、《江門市區低收入家庭證》(以下簡稱《低收入證》),免交本項規定的收入證明資料。

(三)現住房證明: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或外地擁有房產的證明資料及共同提出申請的家庭成員所擁有其他房產的證明資料;租住住房的(不含同一戶籍有贍養關系的租住、借住關系),提供租賃合同;借用住房的,提交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戶主與借用人的借用關系證明;有工作單位的,提交單位住房分配情況證明。申請家庭現住房的核定范圍:

1.申請家庭通過市場方式購買(商品房或存量房)、贈與、繼承等途徑取得的所有住房;

2.自行建造的住房,含宅基地建的住房;

3.已拆遷補償的住房(含以貨幣方式取得的拆遷安置款的原住房或已簽產權交換拆遷協議但未回遷的住房)。

(四)申請人簽署的誠信承諾書。

以上規定材料涉及各類證件或合同等的,應當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



第四章 租賃管理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繳和房屋修繕等具體事務性工作,由市(區)房產局委托所在地房管所實施管理。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維護和管理。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承租人應當及時向供水、供電、燃氣、有線電視、電信、環衛、物業管理等單位申請辦理開戶和變更手續,相關費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擔;接到申請的相關單位應當提供方便,保證承租人正常使用。

第十四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繳交房屋租賃保證金和每月按時繳交租金。

第十五條 承租人負有保證房屋及其設備完好并合理使用的義務,因使用不當或其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備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并依法承擔相關費用。

第十六條 廉租住房的修繕維護、設備維修更新、危房改造和房屋空置期間產生的物業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以及改建、回收、回購、收購的廉租住房在投入使用前,由市(區)房產局視實際需要進行基本裝修等相關費用,納入市(區)廉租住房的維護費用支出管理。

第十七條 新建的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前,應當具備基本居住條件。改建、回收、回購、收購住房用作廉租住房所需支出列入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支出管理。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八條 申請家庭在取得廉租住房的次年起,每年的6月底前向市(區)民政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變動情況,市(區)民政局會同房產局等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審核,并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續租廉租住房;

(二)經審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九條 租住廉租住房后出現下列情形的,承租人應主動申報退出廉租住房:

(一)家庭收入已超過規定條件的;

(二)購買或通過其他途徑獲得住房的;

(三)出現不符合廉租住房條件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條 退出廉租住房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承租人向市(區)房屋所在地房管所提出申請,簽訂退房協議;

(二)承租人在辦理退出廉租住房前,應當結清水、電、燃氣、電視、電話、物業及其他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同時將戶籍遷出;

(三)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12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公房租金標準計租;過渡期滿,仍不騰退廉租住房的,改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區)民政局和房產局不定期對租住廉租住房家庭的情況進行抽查,經抽查不再符合條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二條 不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時間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變動情況的,市(區)房產局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收回廉租住房,對暫時無法騰退的,按第二十條第(三)項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以虛報、瞞報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騙租廉租住房的,由市(區)房產局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收回房屋并按同期市場租金標準追繳占用期間的房屋租金,2年內不再受理其廉租住房申請;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組織和個人,由市(區)房產局提請相關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區)房產局收回房屋,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2年內不再受理其廉租住房申請,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承租人擅自將租住的廉租住房轉讓、轉租、轉借、調換的;

(二)無正當理由累計拖欠租金6個月以上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擅自對廉租住房進行裝修和擴建、加建、改建、改變房屋結構或改變其使用性質的;

(五)故意損壞廉租住房及其附屬設備的;

(六)違反房屋租賃管理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 政府職能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核和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對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為有異議或不服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申訴,或依法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市可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相應具體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與今后國家和省發布的政策有抵觸的,以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2002年5月1日公布的《江門市廉租住房租賃管理暫行辦法》(江房委辦[2002]0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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