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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石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履行職責若干規(guī)定(2008修正)

2008-11-04
黃石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履行職責若干規(guī)定

(2005年7月29日黃石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8年11月4日黃石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和閉會期間的活動,更好地發(fā)揮代表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委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

第三條 代表必須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自覺參加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和閉會期間的活動,密切同原選舉單位的聯(lián)系,接受其監(jiān)督。

第四條 代表應當努力學習和掌握憲法和法律以及行使代表職務所必備的各種知識,積極參加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和縣(市)區(qū)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各種培訓、法制講座等,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質和履行代表職責的能力。

第五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主要工作:

(一)聽取和審議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二)審查和批準黃石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及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準黃石市財政預算和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三)依法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向有關機關提出詢問和質詢;

(四)依法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五)依法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六)審議議案和人事任免案;

(七)參加大會的各項選舉;

(八)參加大會的各項表決;

(九)審議列入大會的其他議題。

第六條 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是代表的法定職責。代表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會前應當書面向市人大常委會請假,未經批準兩次不出席會議的,依法終止其代表資格。

代表在會議期間請假應當向代表團提出,由代表團報告大會秘書處批準。大會秘書處負責向主席團報告代表出席會議情況和缺席原因。

第七條 代表應當認真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各項議案和報告,并積極發(fā)言。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fā)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主要活動:

(一)參加代表小組活動;

(二)參加視察和專題調研;

(三)應邀參加市人大常委會和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組織的執(zhí)法檢查、工作視察和評議活動;

(四)應邀列席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和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會議;

(五)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六)列席縣(市)區(qū)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七)應邀列席縣(市)區(qū)人大常委會會議;

(八)持證就某個問題到有關單位進行視察或約見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

(九)聯(lián)系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回答詢問,聽取意見;

(十)依法監(jiān)督有關部門辦理落實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九條 代表參加閉會期間的活動,是依法履行職責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增強參加閉會期間活動的主動性和責任心。

第十條 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由市人大常委會組織,也可以委托縣(市)區(qū)人大常委會組織。解放軍黃石駐軍的市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由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和黃石軍分區(qū)政治部共同安排。

第十一條 代表在縣(市)區(qū)人大常委會協(xié)助下,按照便于組織和開展活動的原則組成代表小組,也可與縣(市)區(qū)人大代表聯(lián)合組成代表小組開展活動。

代表小組組長由代表推選,代表小組活動由組長組織。

縣(市)區(qū)人大常委會應為代表小組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服務。

第十二條 代表小組是代表在閉會期間開展活動的重要組織形式,開展代表小組活動有利于代表在閉會期間執(zhí)行代表職務。代表因病或出差在外不能參加小組活動的,應向代表小組長請假。

第十三條 代表小組活動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學習宣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以及政策,宣傳貫徹上級和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

(二)就地開展調查和視察,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協(xié)助本級人民政府推進工作;

(三)采取多種形式聯(lián)系人民群眾,并及時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交流代表工作經驗;

(五)參加縣(市)區(qū)人大常委會或鄉(xiāng)鎮(zhèn)人大主席團安排的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 代表小組應在每年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閉會后的2個月內提出全年活動計劃,擬定活動的時間、內容、地點等。

第十五條 代表小組應根據(jù)市、縣(市)區(qū)兩級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和圍繞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經常性的活動。每個代表小組開展活動的次數(shù)全年不得少于2次。

第十六條 代表小組活動要突出主題,保證質量,防止流于形式。

第十七條 代表小組活動一般在代表原選舉單位的行政區(qū)域內進行。根據(jù)履行職責的需要,在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統(tǒng)一安排下,也可以跨原選舉單位的行政區(qū)域進行視察。

第十八條 代表小組應作好活動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包括活動通知、活動場所的聯(lián)系、材料準備以及交通、食宿等方面的安排。

代表小組可以推選本組代表或挑選其他人員為代表小組聯(lián)絡員,協(xié)助做好代表小組活動的通聯(lián)等服務工作。

第十九條 代表在小組活動之前,應圍繞活動內容,開展視察和調查,廣泛聽取和收集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在代表小組活動中反映,也可以書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會及其有關工作機構提出。

第二十條 代表小組活動結束后,縣(市)區(qū)人大常委會或代表小組應及時將活動情況書面反饋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內容主要包括:(1)活動基本情況;(2)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3)代表參加活動的情況和沒有參加活動的原因等。

第二十一條 代表小組應建立代表個人履行職責檔案,記載每一名代表在本屆任期內參加會議、活動和提出建議、批評、意見等情況。

代表個人履行職責檔案由縣(市)區(qū)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和黃石軍分區(qū)政治部建檔保管。

第二十二條 每年年底,市人大常委會將對代表的履職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將作為評選優(yōu)秀代表和推薦連任代表候選人的重要依據(jù)。

第二十三條 代表根據(jù)市人大常委會的統(tǒng)一安排,可以對本級或者下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進行視察。必要時可以提出約見本級或者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被約見的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負責人員應當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認真研究處理,并回復研究處理情況。

第二十四條 代表可以持市人大常委會統(tǒng)一制發(fā)的代表證,在本市范圍內,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則進行視察。視察的具體內容、單位和時間,由代表自己確定。

視察可以個人單獨進行,也可以由幾名代表自由組合進行。可以自行聯(lián)系視察單位,也可以委托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聯(lián)系安排。

第二十五條 代表開展持證視察活動,是代表依法履行職責,參與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一個重要方式。被視察單位應積極支持代表的視察活動,主要負責人應出面或委托熟悉情況的其他負責人接待,如實介紹情況,聽取代表意見。

第二十六條 代表持證視察時不直接處理問題,但可以向被視察單位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被視察單位和有關部門應認真研究辦理,辦理結果要書面答復代表,同時抄報市人大常委會。

第二十七條 代表在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根據(jù)其涉及的內容,由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交有關機關研究處理,承辦單位一般應在交辦后的3個月內答復代表。

第二十八條 代表不得借執(zhí)行代表職務進行個人職業(yè)活動。代表執(zhí)行代表職務的活動,不得接受企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出資贊助。

第二十九條 代表對于人民群眾遞交的申訴、控告和檢舉等信件,或者當面反映的問題,可以交由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轉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并由有關機關、組織負責答復。代表個人不得干預具體案件的審查和執(zhí)行。代表對涉及個人和親友的具體案件應當回避。

第三十條 對認真履行代表職責并做出顯著成績的代表、積極組織開展代表活動且效果明顯的代表小組和積極為代表執(zhí)行職務提供服務的個人,市人大常委會將在本屆任期內予以表彰。

代表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職責的,建議其辭去代表職務;對無故或未經批準全年不參加閉會期間活動的代表,市人大常委會將責成其說明原因,并根據(jù)情況予以通報。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根據(jù)黃石經濟社會發(fā)展情況逐步增加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經費,保證開展活動的需要。

代表活動經費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具體使用和管理。

按代表名額分配到縣(市)區(qū)的代表活動經費,由縣(市)區(qū)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統(tǒng)一用于閉會期間代表活動。

第三十二條 代表所在單位對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參加閉會期間的代表活動必須依法給予時間、交通、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項保障。無固定收入的代表執(zhí)行代表職務,應根據(jù)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貼,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大會秘書處核發(fā),閉會期間由縣(市)區(qū)人大常委會從分配的市人大代表活動經費中列支。

第三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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