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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衢州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9-08-03
衢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衢州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衢政發〔2009〕3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

《衢州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施行。





二○○九年八月三日    







衢州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吸引創業投資資金,鼓勵創業投資企業對衢州市初創期、成長期中小企業進行投資,推進衢州經濟轉型升級,加快衢州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6號)、《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號)、財政部、科技部《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7〕128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浙政辦發〔2009〕2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衢州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衢州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是由衢州市政府設立并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過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引導社會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促進國內外創業資本、項目、技術、人才向衢州集聚。引導基金的宗旨是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放大效應,增加創業投資資本的供給,克服單純通過市場配置創業投資資本的市場失靈問題。特別是通過鼓勵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處于種子期、起步期等創業早期的企業,彌補一般創業投資企業主要投資于成長期、成熟期和重建企業的不足。引導基金本身不直接從事創業投資業務。引導基金投資形成股權的退出,按照公共財政的原則和引導基金的運作要求,確定退出方式和價格。

本辦法所稱的創業投資企業,是指具有融資和投資功能,主要對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的公司制企業或有限合伙企業。

第三條 首期引導基金規模為5000萬元人民幣,今后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四條 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原則進行投資運作,鼓勵創業投資企業對衢州市初創期、成長期中小企業進行投資,重點鼓勵投向科技含量高、成長性好、具有上市潛力的中小企業。



第二章 決策程序



第五條 衢州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為引導基金的領導機構。主要職責是:審查批準引導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決策委員會”)的組成人員、議事規程;審查批準監事會的組成人員、監督規程;確定引導基金年度工作計劃。

第六條 管委會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財政局局長任副主任,委員由市發改委、經委、科技局、財政局、審計局、國資委、開發區、高新園區、西區管委會、工商局、人行、銀監局等部門負責人擔任(具體名單見附件)。

第七條 管委會下設決策委員會,決策委員會設在市經委。由市經委提出決策委員會成員名單和議事規程,報管委會審批后確定。成員原則上由管委會成員單位派員和相關專家組成。決策委員會的決策方式采用票決制,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方可召開決策會議,三分之二以上參加成員同意方可通過決策決議。

第八條 決策委員會為引導基金具體投資決策機構,主要職責是:審查批準引導基金受托管理公司提出的合作方案和建議,包括審查批準階段參股合作對象,與合作對象簽訂的合作框架協議、跟進投資方案、融資擔保方案等;審查批準投資退出機制,包括退出時間和價格的確認。決策委員會通過的決議報市政府同意后由引導基金受托管理公司具體負責執行。

第九條 管委會下設監事會,作為引導基金運作的監督機構,負責引導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的風險監控。監事會設在市審計局,監事會成員名單和監督規程由市審計局提出,報管委會審批后確定。

第十條 管委會下設辦公室,主要負責管委會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分管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十一條 衢州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國資公司”)作為引導基金的受托管理公司,負責引導基金的管理和運作事務,并代表引導基金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與責任。

第十二條 市國資公司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承擔引導基金對外投資的出資主體;

(二)對申請引導基金支持的創業投資企業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在盡職調查、審慎評估的基礎上,擬定階段參股、跟進投資和融資擔保的業務方案與建議,提供決策委員會決策;

(三)根據決策委員會決定,具體實施階段參股、跟進投資和融資擔保業務;

(四)管理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履行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五)負責實施引導基金投資形成股權的退出工作;

(六)對引導基金所投資企業(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向管委會報告監督檢查情況、引導基金財務狀況及運作過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七)管委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市國資公司不參與參股創業投資企業的日常經營和管理,但擁有監督權。市國資公司可以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對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進行專項審計。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未按規定的投資方向、投資比例進行投資運作的,引導基金有權退出。

第十四條 引導基金實行獨立開戶、明細核算、封閉運行。



第三章 投資對象、原則和運作方式



第十五條 引導基金按照公開、公平的原則開展合作業務,重點與國內外投資業績突出、資金募集能力強、管理經驗豐富的品牌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進行合作。

第十六條 引導基金的運作方式:

(一)階段參股。階段參股是指引導基金向創業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在約定的期限內退出的投資行為。引導基金主要通過階段參股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新的創業投資企業,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必須在衢州市本級(含柯城區、衢江區)范圍內注冊。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可申請引導基金階段參股。

(二)跟進投資。跟進投資是指對創業投資企業選定的創業企業,引導基金與創業投資企業共同投資的投資行為。引導基金根據產業導向或區域導向政策,通過對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企業實施跟進投資的方式支持企業發展。

(三)融資擔保。根據信貸征信機構提供的信用報告,對歷史信用記錄良好的創業投資企業,引導基金可采取提供融資擔保方式,支持其通過債權融資增強投資能力。

第十七條 引導基金不得用于從事貸款或股票、期貨、房地產、基金、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以及用于贊助、捐贈等支出和對創業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擔保。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



第四章 階段參股



第十八條 申請引導基金支持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并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備案。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0萬元人民幣。分期出資的,首期出資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注冊后的5年內補足不低于10000萬元人民幣出資。全體投資者以貨幣形式出資。

(三)至少有3個對企業投資的成功案例,即投資所形成的股權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5%,或現金分紅加股權轉讓收入折算成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5%,投資額累計在5000萬元以上。

(四)至少有3名具備5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五)委托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的,管理顧問機構必須有至少3名具備5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對其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六)管理和運作規范,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險控制機制。

(七)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八)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第十九條 申請引導基金支持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第(三)、第(四)、第(六)、第(七)、第(八)項條件;

(二)注冊資本(或出資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管理的創業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本辦法所稱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是指由職業投資管理人組建的為投資者提供投資管理服務的公司制企業或有限合伙制企業。

第二十條 經決策委員會決策通過擬支持的階段參股項目,應在市級以上媒體上公示1周。對公示中發現問題并經核實情況屬實的,引導基金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引導基金階段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分期出資的,首期出資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注冊后的5年內補足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出資,全體投資者以貨幣形式出資。引導基金階段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的其他股東承諾不先于引導基金退出。引導基金階段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委托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投資管理業務的,可以按實際出資額或實際投資額的一定比例向其支付管理費。

第二十二條 引導基金的參股比例最高不超過創業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25%,且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

第二十三條 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有關專業銀行應共同簽訂《銀行托管協議》,確保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資金安全、規范投資運作和監督,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進行投資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投資對象原則上應當是在衢州市本級(含柯城區、衢江區)范圍內注冊的創業企業。投資衢州市本級創業企業的資金比例不低于該創業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80%。

(二)投資對象僅限于未上市企業。但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后,創業投資企業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三)投資對象應以處于初創期企業為主,在創業投資企業成立3年內,投資初創期企業的投資額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資額30%,并逐步達到50%以上。

(四)為分散投資風險,對單個創業企業的累計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20%。

(五)投資對象不屬于合伙或有限合伙企業。

(六)不得投資于其他創業投資企業。

(七)原則上不得控股被投資企業。

第二十五條 引導基金參股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引導基金參股創業投資企業形成的股權,按下列方式退出:協議轉讓、公開轉讓、到期清算。具體退出方式在投資合作協議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六條 引導基金參股投資形成的股權,其他股東可以隨時購買。自引導基金投入后3年內購買的,轉讓價格按不低于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確定;超過3年的,轉讓價格按不低于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與按照轉讓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確定。參股創業投資企業其他股東之外的投資者購買引導基金在創業投資企業中的股權,以公開方式進行轉讓。

第二十七條 參股創業投資企業發生清算時,按照法律程序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后,根據投資協議約定,剩余財產首先清償引導基金。



第五章 跟進投資



第二十八條 創業投資企業在選定項目后,可以申請跟進投資。申請跟進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必須按《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經過備案,并以貨幣方式對創業企業進行投資。

第二十九條 對需要跟進投資的項目,由創業投資企業向市國資公司提出跟進投資書面申請,同時報送以下資料:

(一)被投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被投資企業章程。

(三)被投資企業上一年度的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新設立的企業除外)。

(四)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新設立的企業除外)。

(五)創業投資企業已批準投資的決策文件副本。

(六)創業投資企業編制的《投資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創業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或其股東簽訂的《投資意向書》。

第三十條 對符合條件的跟進投資項目,由市國資公司提出跟進投資方案,報決策委員會審核同意,市國資公司在確認創業投資企業向創業企業的實際投資完成后,按雙方協議要求辦理跟進投資的出資手續。

第三十一條 引導基金按創業投資企業實際投資額30%以下(含30%)的比例跟進投資,出資方式為現金出資,投資價格與被跟進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價格相同。單個項目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二條 被跟進投資企業應在衢州市本級(含柯城區、衢江區)范圍內注冊。引導基金對單個企業只進行一次跟進投資。對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的實際投資不作跟進投資。

第三十三條 引導基金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委托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與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簽訂《委托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股權退出的條件或時間等。

第三十四條 引導基金采用跟進投資方式形成的股權一般在5年內退出。股權退出由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負責實施。

第三十五條 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得先于引導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資企業的股權。

第三十六條 引導基金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被跟進的創業投資企業、被投資企業的其他股東可以隨時購買,轉讓價格按不低于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與按照轉讓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確定。被跟進的創業投資企業、被投資企業其他股東之外的投資者購買引導基金在被投資企業中的股權的,以公開方式進行轉讓。

第三十七條 跟進投資企業發生清算時,按照法律程序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后,按照事先約定,剩余財產首先清償引導基金。



第六章 融資擔保



第三十八條 對歷史信用記錄良好的創業投資企業,可采取提供融資擔保方式,支持其通過債權融資增強投資能力。

融資擔保對象僅限于本辦法所稱的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

第三十九條 申請融資擔保的條件、程序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市國資公司于每季度末向管委會報送引導基金投資運作、資金使用等情況;及時報告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對決策委員會決策時是否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市國資公司履行受托管理引導基金職責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市審計局對市國資公司的引導基金運作情況進行年度專項審計。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衢州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名單

















附件

衢州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名單



主 任:鄭金平(市政府)

副主任:劉根宏(市政府)

徐素榮(市財政局)

成 員:傅炎康(市發改委)

陳曉克(市科技局)

余廣宇(市審計局)

毛長才(市銀監局)

王良海(市經委)

錢發根(市工商局)

周衛云(市財政局、國資委)

阮建明(市人行)

引導基金管委會下設辦公室,為引導基金管委會常設機構,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由周衛云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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