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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東莞市鼓勵總部經濟發展若干政策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2010-04-09
關于印發《東莞市鼓勵總部經濟發展若干政策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東府辦〔2010〕47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東莞市鼓勵總部經濟發展若干政策實施細則(試行)》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四月九日



東莞市鼓勵總部經濟發展若干政策

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國內外企業在我市設立總部,推動我市總部經濟的發展,優化我市產業結構和城市功能,推進經濟社會雙轉型,根據《關于印發〈關于鼓勵總部經濟發展的工作方案〉和〈東莞市總部企業認定暫行辦法〉》(東府〔2009〕68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總部企業,是指按照《東莞市總部企業認定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序,經市政府認定的總部企業。其中,2009年5月1日前在我市注冊登記的企業可申請認定現有企業總部,2009年5月1日后在我市注冊登記的企業,在登記注冊當年起2年內可申報認定新設立或新遷入的總部企業,在登記注冊當年起2年后可申請認定現有企業總部。

第三條 東莞市鼓勵總部經濟發展聯席會議負責統籌我市鼓勵總部經濟發展有關工作,并對重大事項進行決策。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經信局,負責日常工作,并協調落實聯席會議的有關決定。

第四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牽頭制定鼓勵總部經濟發展相關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總部企業認定的組織工作,主要包括:受理企業申請,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報市鼓勵總部經濟發展工作聯席會議討論,對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報請市政府批準認定;負責對不再符合總部企業條件的企業提請市政府取消其資格等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專項資金



第五條 設立“總部經濟獎勵扶持專項資金”,市經信局根據總部經濟發展情況和預算編制有關規定,編制次年鼓勵總部經濟發展的經費預算方案,按照有關程序報批同意后,列入“科技東莞”工程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

第六條 總部經濟獎勵扶持專項資金主要用于:獎勵國內外企業在我市設立總部;在住房、探親、培訓、子女教育等方面補貼總部企業高管;獎勵稅收貢獻地方分成部分產生增量的總部企業;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總部企業以及現有總部企業因擴大規模或遷入我市規劃的總部基地需在我市購置、自建、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給予補貼;開展總部企業認定及鼓勵扶持總部經濟發展等有關工作。



第三章 總部認定



第七條 現有企業申請認定,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我市工商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在我市稅務登記,實行統一核算,并在我市(合并)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總部企業投資或授權管理和服務的企業不少于3個,且其中不少于2個為市外企業;

(四)營業收入中來自下屬企業的比例不低于20%。

第八條 綜合型總部是指具有較強綜合競爭力,具有決策管理、行政管理、資產管理、資金結算、研發管理、采購管理等總部綜合職能的大型企業。現有企業申請綜合型總部認定,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注冊資金或凈資產1.5億元及以上,上年度營業收入8億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納稅(指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下同)的地方分成部分2000萬元(房地產企業3000萬元)及以上。

第九條 職能型總部是指具有部分總部職能的企業。現有企業申請職能總部認定,應分別符合以下條件:

(一)制造業總部。符合我市制造業發展方向,以八大支柱產業、裝備制造業的總部企業為主,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注冊資金或凈資產5000萬元及以上,上年度營業收入3億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納稅地方分成部分1000萬元及以上,且來源于主營業務收入的稅收占50%以上。

(二)高端服務業總部。符合我市現代服務業發展方向,以設計研發、現代物流、品牌會展、信息服務、文化創意、服務外包、金融服務業為主,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注冊資金或凈資產1000萬元及以上,上年度營業收入5000萬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納稅地方分成部分300萬元及以上,且來源于主營業務收入的稅收占50%以上。

(三)商貿服務業總部。符合我市服務業發展方向,以大型商貿總部企業為主,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注冊資金或凈資產1000萬元及以上,上年度營業收入10億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納稅地方分成部分500萬元及以上,且來源于主營業務收入的稅收占50%以上。

(四)一般職能總部。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注冊資金或凈資產8000萬元及以上,上年度營業收入3億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納稅地方分成部分1500萬元及以上。

第十條 企業如未能達到相關指標要求,但其本身在國內外具有行業領軍優勢地位、對市財政或經濟增長貢獻大,經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報請市政府批準,可適當放寬條件。

第十一條 新設立或遷入我市的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世界500強、中國500強、中國民營500強企業,或經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并報請市政府批準的國內外大型企業;

(二)在我市工商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三)在我市稅務登記,實行統一核算,并將在我市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接受該企業管理和服務的企業不少于3個,且其中不少于2個為市外企業。



第四章 財政扶持



第十二條 新設立或新遷入的綜合型總部企業,從認定當年起3年內,注冊資金或凈資產達到1.5億元及以上,上年度營業收入達到8億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納稅(指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下同)地方分成部分達到2000萬元(房地產企業3000萬元及以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0萬元;上年度在我市納稅地方分成部分超過2000萬元(房地產企業3000萬元)的,每增加100萬元(房地產企業150萬元),獎勵額度增加20萬元,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第十三條 新設立或新遷入的職能型總部企業,從認定當年起3年內,達到以下相關指標要求的,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制造業總部。注冊資金或凈資產5000萬元及以上,上年度營業收入3億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納稅地方分成部分達到1000萬元的(來源于主營業務收入的稅收占50%以上),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上年度在我市納稅地方分成部分超過1000萬元的,每增加100萬元,獎勵額度增加20萬元,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二)高端服務業總部。注冊資金或凈資產1000萬元及以上,上年度營業收入5000萬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納稅地方分成部分達到300萬元的(來源于主營業務收入的稅收占50%以上),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上年度在我市納稅地方分成部分超過300萬元的,每增加30萬元,獎勵額度增加10萬元,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三)商貿服務業總部。注冊資金或凈資產1000萬元及以上,上年度營業收入10億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納稅地方分成部分達到500萬元的(來源于主營業務收入的稅收占50%以上),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上年度在我市納稅地方分成部分超過500萬元的,每增加50萬元,獎勵額度增加10萬元,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四)一般職能總部。注冊資金或凈資產8000萬元及以上,上年度營業收入3億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納稅地方分成部分達到1500萬元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上年度在我市納稅地方分成部分超過1500萬元的,每增加150萬元,獎勵額度增加10萬元,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十四條 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總部企業的高管,以企業為單位給予一次性財政補貼,補貼總額以該總部企業獲一次性獎勵金額的10%確定,并與一次性獎勵資金同時撥付。總部企業可根據本企業高管的設置,自行分配高管補貼。

第十五條 現有總部企業,從認定的當年起5年內予以補助獎勵,獎勵數額參照該企業上年度稅收地方分成相對前一年度增量的30%核定。若前一年度的稅收地方分成為下降的,則以補助期內企業繳納的稅收地方分成年度最高額作為計算增量的基數。新設立或新遷入的總部企業,從獲得一次性獎勵資金的次年起5年內,享受本政策。稅收增量獎勵每年核定一次,并按年度撥付獎勵資金。

第十六條 總部企業同時符合制造業納稅大戶稅收獎勵等其他稅收獎勵政策享受條件的,市財政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核撥稅收獎勵資金,不重復獎勵。

第十七條 新設立或新遷入的綜合型總部企業,注冊資金或凈資產達到1.5億元及以上,上年度營業收入達到8億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納稅地方分成部分達到2000萬元(房地產企業3000萬元及以上)及以上,購置、自建自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的,在取得房產證后,按每平方米500元人民幣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八條 新設立或新遷入的職能型總部企業,達到以下相關指標要求,購置、自建自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的,在取得房產證后,按每平方米500元人民幣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一)制造業總部。注冊資金或凈資產5000萬元及以上,上年度營業收入3億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納稅地方分成部分達到1000萬元及以上,且來源于主營業務收入的稅收占50%以上。

(二)高端服務業總部。注冊資金或凈資產1000萬元及以上,上年度營業收入5000萬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納稅地方分成部分達到300萬元及以上,且來源于主營業務收入的稅收占50%以上。

(三)商貿服務業總部。注冊資金或凈資產1000萬元及以上,上年度營業收入10億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納稅地方分成部分達到500萬元及以上,且來源于主營業務收入的稅收占50%以上。

(四)一般職能總部。注冊資金或凈資產8000萬元及以上,上年度營業收入3億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納稅地方分成部分達到1500萬元及以上。

第十九條 新設立或新遷入的總部企業,達到各類總部相關指標要求的(與補助購置、自建自用辦公用房的要求相同),租賃自用辦公用房,按照當地段當年度的市場平均價格的30%給予一次性12個月的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總部企業的房屋租賃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合理價格的,由市鼓勵總部經濟發展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牽頭,會同市有關部門按照同一地段當年度的平均房屋租賃價格水平進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條 現有總部企業因擴大規模或遷入我市規劃的總部基地需要新增自用辦公用房的,同樣享受第十七、十八、十九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總部企業根據自身實際需要,自行選擇申請購置、自建自用辦公用房補助或租賃自用辦公用房補助中的其中一項。享受補助的辦公用房五年內不得出(轉)租出售,不得改變用途。



第五章 學位獎勵



第二十二條 總部企業上年度納稅地方分成部分增速不低于全市增長水平的,市教育部門每年為其提供2個我市義務教育階段市級以上(含市級)學校優質學位(含起始學位和插班學位)。

第二十三條 提供的學位根據入學人員情況按就近原則安排在總部企業及其在我市的下屬企業(包括分支機構和控股公司)所在地的市級以上(含市級)學校。

第二十四條 每年市教育局在總部企業所在鎮街的市級以上(含市級)學校中預留給每家總部企業2個學位,預留期限至每年的6月初。

第二十五條 優質學位在當年度辦理,并由總部企業在企業內部符合以下條件的員工中自行調節:一是在本企業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二是已參加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十六條 符合優質學位獎勵的總部企業,在每年的5月31日前向市教育局提交申請表格及有關入學人員資料。市教育局在接到企業申請后20個工作日完成資料審核工作,最遲于7月1日前完成入學人員的學位安排工作并正式通知總部企業。



第六章 辦事優先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給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辦理“辦事優先卡”。相關職能部門為總部企業設立“綠色通道”或“優先辦事窗口”,為總部企業提供辦事優先服務。市經信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優先為總部企業提供貼身服務,定期收集問題和困難并積極協調解決。市外經貿局牽頭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對總部企業的加工貿易合同提供7×24小時不間斷電子審批服務。

第二十八條 為總部企業人才出入境提供便利。市公安局為在莞的總部企業外籍管理人員辦理簽證、居留許可等,工作時限由5個工作日縮短至3個工作日;對于企業商務備案續期而備案人員無變動的,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對在莞的總部企業中方工作人員確需到港澳處理緊急商務的,提供港澳商務往來函件、合同等緊急事務證明,經確認屬實的,新辦、換發、補發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的工作時限由工作規范規定的15個工作日縮短至7個工作日,辦理往來港澳再次簽注的工作時限由工作規范規定的10個工作日縮減至5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 東莞海關啟動出口貨物分類通關政策,依據總部企業的誠信度實行差別化管理。對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海關將其納入誠信守法和通關便利化軌道,市外經貿局統一收集企業申請上調管理類別材料,海關統一審核,統一辦理。

第三十條 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直接享受檢驗檢疫局的“綠色通道”,并推薦列入直通式放行的通關模式。檢驗檢疫局加快東莞市檢驗檢疫公共檢測平臺建設,縮短檢測周期,為總部企業提供準確、快捷、權威的本地化檢測服務。設立預約報檢制度,對總部企業提供便利。切實落實快捷政策措施,減免部分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扶持總部企業實驗室建設,提升總部企業自檢能力。創新保稅物流監管模式,促進樞紐型現代化物流總部基地的建設發展。指導總部企業用足用好普惠制原產地證和區域性原產地優惠制度政策,提高總部企業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第三十一條 總部企業可以自行選擇企業總部及下屬企業分別到各自的注冊地社保機構辦理參保手續或者統一在總部企業的注冊地社保機構為其全部職工(包括下屬企業員工)辦理參保手續。

第三十二條 總部企業及其下屬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待遇申領的形式根據其參保地與工作地的分布靈活確定,當其參保地與工作地均在本市時,按本市的規定享受相關社會保險待遇;當其參保地在本市、工作地在市外時,依據實際情況,按照《東莞市社會保障局關于扶持總部經濟發展的工作指引》執行。



第七章 人才服務



第三十三條 對符合《東莞市企業人才入戶辦法》的總部企業人才,其入戶不受年度排序以及名額限制,優先核準入戶。

第三十四條 對總部企業引進人才,按我市人才引進政策和人才遷戶規定優先辦理工作調動或戶口遷移,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戶口可隨遷,并提供相關資助。對符合辦理《廣東省居住證》或《東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證》條件的總部企業人才,可以不遷戶口、不轉移行政關系,直接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市人力資源局優先為其辦理《廣東省居住證》或《東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證》,在聘期內享受與本單位同類人員同等的工資福利、職稱評聘、參加各種評比和享受獎勵以及參加社會保險等待遇;家屬就業,子女入托、入學,出國(境)旅游、培訓和辦理工商登記等享受與我市常住戶口居民同等待遇。

第三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局對總部企業辦理人才調動等手續時,對資料齊全的做到隨到隨辦;總部企業在人才市場招聘人才時,優先為他們提供經市人才管理辦公室審批并登記的人才市場招聘場地以及網上信息公布;總部企業大批量招用本地高校畢業生時,人才管理辦公室負責協調組織相關鎮街的人才服務站或中心人才市場免費為他們提供場地和網上信息發布,并協助總部企業組織招聘活動。

第三十六條 市經信局、人力資源局等部門共同負責制定總部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培訓計劃,并將總部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培訓納入政府培訓計劃,加強有關法律法規、外貿政策、國際慣例、國內外經濟形勢等知識的培訓。相關培訓活動由市經信局會同人力資源局統籌安排。赴國(境)內外的專業進修班、短期研修班等培訓和考察交流活動以及邀請專家為總部企業進行的講座和交流活動,由此增加的培訓經費從市財政安排給組織人事部門的有關工作經費中列支。



第八章 融資服務



第三十七條 東莞市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各有關部門培育符合產業政策的總部企業作為上市公司后備資源。

第三十八條 市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大對總部企業改制上市的指導力度,幫助擬上市總部企業妥善解決改制中遇到的問題,鼓勵總部企業上市。

第三十九條 整合東莞市現有投資資源,鼓勵民間資本、外資投資參股總部企業,擴大總部企業資本金規模,增加其抗風險的能力。

第四十條 市金融辦擴大對風險投資企業的扶持力度,搭建總部企業和風險投資企業的信息對接平臺,構建多元化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支持風險投資企業實行靈活的產權流轉和交易制度,吸引國內外風險投資機構關注和支持東莞總部企業。

第四十一條 推動東莞產權交易市場與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天津、佛山等地的產權市場合作,開展與廣東、廣州產權交易中心的相互代理業務,規范、發展、壯大東莞技術和企業資產等產權交易,為總部企業搭建產權交易的公開拍賣、股權托管平臺。

第四十二條 引導和協助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和短期融資債券,拓寬企業投融資渠道,滿足企業融資需求。

第四十三條 市金融辦負責協調金融機構,爭取更大信貸支持,力爭每年對總部企業的貸款增長速度高于全市貸款平均增長速度。積極落實與金融機構的貸款授信協議,實現資金與總部企業高效對接。

第四十四條 組織有融資需求的總部企業與金融機構和擔保公司進行對接,引導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實現對總部企業的更大支持。



第九章 動態跟蹤



第四十五條 市經信局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對經認定的總部企業進行動態跟蹤,每年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總部企業的運作情況進行評價。市財政每年安排專門經費用于開展總部企業的認定、統計以及其他后續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 市經信局會同市鼓勵總部經濟發展工作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及時了解并掌握總部企業的需求,幫助解決實際問題;定期舉辦各種互動活動,加強雙方的交流。政府在制定有可能對企業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或涉及企業重大利益的經濟政策時,事先廣泛征詢總部企業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七條 市工商局、稅務局、統計局在各專業已有名錄庫中增加標識,對專業名錄庫中沒有記錄的總部企業,增加到專業名錄庫中,建立總部企業名錄信息庫,并及時做好更新維護工作,定期反饋總部企業的相關經濟指標,為動態掌握總部企業的變動情況提供基礎性資料。

第四十八條 市統計局根據名錄庫中總部企業的所屬行業,對現行統計制度有常規統計的納入到現行報表制度中,對沒有常規統計的行業,與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協商建立統計制度,經報省統計局審批備案通過后執行。市統計局定期提供總部企業的統計資料給相關部門,用于分析監測總部企業發展情況。

第四十九條 市經信局加強對總部企業和有關鎮街、園區總部經濟發展的調研,并根據市統計局、工商局、稅務局等部門提供的主要指標數據,對總部企業的生產運營情況和全市總部經濟的發展態勢以及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分析,為市政府準確掌握總部經濟的發展狀況、完善扶持政策、明確鼓勵發展方向提供參考依據。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總部企業申請本細則規定的優惠政策,若與我市其他優惠政策屬同類型的,企業可自行選擇其中一種,原則上不重復享受。

第五十一條 總部企業從認定之年起,每季度要向市統計部門依法報送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同時抄送給市經信局進行動態分析。總部企業統計報表制度由市經信局會同市統計局制定。

第五十二條 市經信局每年對已認定的總部企業進行分析評價,并將有關評價情況上報市鼓勵總部經濟發展工作聯席會議及抄送成員單位備案。

第五十三條 經市政府認定的總部企業,由市政府頒發認定證書和牌匾。總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完成相關手續辦理后10個工作日內向市鼓勵總部經濟發展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相關情況資料。經審核確認,報市政府批準后,重新換發認定證書。

第五十四條 對已認定的總部企業,發生非法拖欠員工工資、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或經核實不再具備總部性質的,由市鼓勵總部經濟發展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報請市政府取消其資格,停止享受相關優惠扶持政策。在獲得獎勵資金的當年起5年內注冊地遷離我市或減少注冊資金的,由市政府責令其按照一定比例退回所得獎勵和補助,退回比例按不足5年限期的年份核算。以虛假資料獲得財政獎勵和補助的,責令其全額退回所得獎勵和補助,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補交利息。觸犯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追求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 總部企業用地屬非經營性用地的,不得用于經營性項目,不得分割轉讓。總部企業在莞的土地使用權或房產發生轉讓行為的,總部企業必須在轉讓行為完成(以簽訂轉讓合同為準)之前,向市鼓勵總部經濟發展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書面說明材料,并將已獲得的補貼金額全額返還給市政府。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五十六條 本細則由市經信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0年4月20日起實施,有效期至 2015年4月19日。試行期間,市鼓勵總部經濟發展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可根據實施情況報請市政府批準后作出修改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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