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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市直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和市直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2009-11-30
關于印發市直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和市直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本政辦發〔2009〕141號


市政府各委辦局、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直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和《市直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市直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本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市政府各委辦局、直屬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市直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主動公開政府信息遵循全面、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主動公開是政府信息公開的重要形式,市直行政機關應加強組織領導,指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日常工作。
市直行政機關應當將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地址等基本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市直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部門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六條市直行政機關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其他文件;
(二)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劃、計劃及其進展和完成情況;
(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執行情況;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六)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其應對情況;
(七)教育、扶貧、優撫、社會保障、勞動就業、醫療衛生、人口計劃生育等方面的標準、條件及實施情況;
(八)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的批準文件、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情況;
(九)行政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相關事項;
(十)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十一)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十二)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采購結果及其監督情況;
(十三)重要專項基金、資金的使用情況;
(十四)本部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及職責情況;
(十五)本部門辦事程序、辦事條件、辦事依據、監督途徑和聯系方式;
(十六)錄用公務員、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以及公開選任干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
(十七)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八)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七條市直行政機關在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前,應按照相關規定對擬公開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八條市直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第九條市直行政機關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互聯網上的政府網站;
(二)市政府公報;
(三)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
(四)新聞發布會;
(五)市政府信息查詢中心(市檔案館),市公共行政服務中心;
(六)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條政府網站和政府信息查詢中心是政府信息公開的主要渠道。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市直行政機關應當在信息生成后及時通過互聯網報送系統向市政府門戶網站報送電子文檔,在網站上公開政府信息,同時將紙質信息報政府信息查詢中心,以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應定期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盡快實現政府信息網上查詢功能。
第十一條對于屬于主動公開的重大政府信息,需要以市政府名義或本部門名義召開新聞發布會的,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市直行政機關應當按照《關于做好主動公開政府信息送交工作的通知》(本政辦發〔2009〕136號)的規定,及時向市政府信息查詢中心送交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紙質文本;市政府信息查詢中心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三條市直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不得超過信息生成后20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市直行政機關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監察機關、市政府政務公開工作辦公室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義務的;
(二)未按規定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公開指南和目錄的;
(三)未按規定履行送交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的;
(四)公開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的;
(五)故意公開虛假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七)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方式或者變相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第十五條市直行政機關直接管理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公開信息時,參照本制度執行。
縣(區)級以下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市政府政務公開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直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市直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本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市政府各委辦局、直屬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市直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是指市直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做出提供或不提供本部門未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
第四條市直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部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時的原則。
第六條市直行政機關應當編制發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并及時更新,在指南中應當告知公眾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途徑、程序和獲取方式,以及工作機構的聯系方式。
第七條市直行政機關應當通過互聯網、郵寄、傳真及現場受理和其他便民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八條市直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并告知填寫內容和所需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市直行政機關應當在本部門網站上開通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渠道,并提供《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電子版,供公眾下載。
申請人采用書面形式申請確有困難的,由政府信息公開機構代為填寫。
第九條市直行政機關應當對收到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是否具備下列要件進行審查: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有效身份證明;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和用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對于要件不完整的申請,應要求申請人補充或者更正;未重新提交申請表的,視同申請人放棄申請。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表沒有聯系方式,無法答復申請人的,市直行政機關應當將該申請表登記后留存,留存時間為一年。
第十條市直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一條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市直行政機關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已主動公開,并告知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未主動公開,經審查可以公開的,應當告知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能夠在答復時提供具體內容的要同時提供;不能同時提供的,要確定并告知申請人提供的期限。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并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市直行政機關認為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并明確答復期限(一般為7個工作日);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內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公開,應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不予公開。但是,市直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與申請人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可以不予提供。
(七)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為同一申請人反復向本部門提出的,可以不重復答復。
(八)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但本部門未制作或者保存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其他市直行政機關部門主辦、本部門協助共同制作或保存的,應告知申請人向主辦部門申請。
(十)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經移交檔案館或檔案工作機構的,應當由該政府信息的制作部門持公函或介紹信,到檔案館或檔案工作機構查詢和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并答復申請人。
(十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是本部門制作或保存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本部門不掌握該政府信息,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部門的,應當告知該部門的名稱及其聯系方式。
(十二)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直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市直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部門予以更正。該部門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部門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市直行政機關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市直行政機關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以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時間為準。
通過互聯網提交的申請,受理時間從申請表的電子文本進入受理機構電子郵箱的時間起開始計算。
通過信函形式提交的申請,受理時間從市直行政機關當地郵戳時間的第二日起開始計算。
通過傳真形式提交的申請,受理時間從雙方確認收到申請表的時間開始計算。
現場提交的申請,受理時間即刻計算。
以口頭形式提出的申請,受理時間從市直行政機關代為填寫申請表,經申請人確認后開始計算。
申請人對申請內容進行更改、補充的,視為重新提交申請,受理時間重新計算。
第十五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市直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述規定的期限內。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市直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因技術條件限制無法滿足的,市直行政機關可以選擇符合該政府信息特點的形式提供。
第十七條市直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依申請公開信息,可以按照省財政和物價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的標準,向申請人收取政府信息打印、復制等的成本費用。
對于生活有困難的申請人,經本人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費用。
第十八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市直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九條市直行政機關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市政府政務公開工作辦公室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義務的;
(二)未按規定答復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
(三)提供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的;
(四)故意提供虛假政府信息的;
(五)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方式或者變相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第二十條市直行政機關直接管理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依申請公開信息的活動,參照本制度執行。
縣(區)級以下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由市政府政務公開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主題詞:行政事務信息制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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