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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清遠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9-12-21
印發清遠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清府辦(2009)59號


清城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遠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試行)業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施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清遠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本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決市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省政府《關于切實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粵府〔2008〕3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本市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具有城鎮戶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政府按照規定的條件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公房租金核減等方式,解決市區具有城鎮戶籍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住房保障制度。

第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以發放租賃補貼為主要方式,同時實行實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減等方式。

本辦法所稱的租賃補貼,是指市住房保障辦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補貼標準發放租金補貼,由其自行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的實物配租,是指市住房保障辦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計收租金。實物配租的新建、改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本辦法所稱的公房租金核減,是指對現已承租市房產管理局公房和各單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給予減收住房租金。

第五條 市房產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住房保障辦)負責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實施工作。

清城區政府以及市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規劃、財政、人事、物價、民政、統計、公安、消防、工商、勞動保障、監察、審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做好本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設專人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調查統計、申請受理、審核等工作,相關工作經費納入本市兩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本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證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市住房保障辦、民政部門、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做好本市市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情況的調查摸底工作,根據本市市區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標準。

第二章 資金來源及房屋建設

第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于下列渠道:

(一)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全部余額;

(二)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三)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四)上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

(五)社會捐贈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六)其他資金。

第八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本市市區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采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

第九條 廉租住房建設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條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管理和維護等有關方面的開支。

第三章 保障對象和申請程序



第十一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市區城鎮戶籍,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凈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標準(附件1);

(三)無自有產權住房,或現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積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過以下購房優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

2.購買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

3.參加單位內部集資建房;

4.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

5.拆遷安置新社區住房;

6.政府提供的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五)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購買或出售過房產。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負責對家庭收入情況進行審查核實,市房產管理局負責對家庭住房情況進行審查核實。

對本條第一款第(二)、(三)項規定條件實行動態化管理,市住房保障辦會同民政部門每年度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進行調整,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二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人和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收養關系。

30歲以上的單身人士,可獨立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領表: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領取《清遠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申請: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申請表,并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交申請表和相關資料,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受理申請。

(三)初審和公示: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完成對申請人的戶籍、收入、住房、資產等申報情況的調查和初審。申請人及有關組織或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調查核實后,將申請人家庭人口、現居住地點、住房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資產、工作單位等情況在申請人所居住的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配合調查、核實,實際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同時組織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公示期內書面向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受理申請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提交市房產管理局。

(四)復核:市房產管理局應當自收到初審資料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按本辦法規定對申請人情況進行評分(評分標準按本辦法附件2執行);評分后將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報送市住房保障辦。

(五)批準和公示:市住房保障辦將經復核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現住房地址、現住房條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積、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資產情況、受理單位及擬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等在市房產管理局網站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在公示期內書面向市住房保障辦提出異議,市住房保障辦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辦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批準申請人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并予以公告,按批準的保障方式進入輪候。

第十四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表及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離異或喪偶的,提供相關證明;

(二)在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或外地擁有房產的證明資料,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所擁有的其他房產的證明資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賃合同;有工作單位的,提交單位住房分配情況證明;

(三)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的上一年度收入證明(工資收入含獎金、各類補貼、加班費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單位代扣代繳憑證;個體工商戶或投資辦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和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及相關稅收繳交憑證;

(四)大中專院校畢業后取得本市市區城鎮戶籍的,提供畢業證書及在本市工作的相關證明;

(五)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戶籍的,提供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證明;

(六)屬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家庭,提供《廣東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免交本款第三項規定的資料;

(七)屬烈士遺屬、優撫對象、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和離職人員、轉業復員軍人、孤老、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以及受到縣級以上政府表彰的勞動模范的,提供相關證明;

(八)家庭資產情況及其證明材料;

前款規定的材料所涉及各類證件或合同等材料,應當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收入、資產、住房面積的證明材料按本辦法附件3執行。

第十五條 申請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資產、現自有產權住房建筑面積采取網上核定,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核對要求,在收到市住房保障辦提交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提供相應的電子化信息。

第十六條 市住房保障辦應當將取得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實物配租資格的家庭按評分高低排列輪候順序,并按輪候順序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配租。分數相同的,通過搖珠方式確定先后順序。

第十七條 處于輪候狀態的申請人家庭在本市居住年限評分、婚齡評分、輪候評分隨著時間變化而相應自動調整。申請人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積、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員結構、婚姻狀況等情況改變的,申請人應當自改變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如實提交書面材料,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審核資格條件,按程序報批后調整輪候分數。



第四章 租賃補貼



第十八條 租賃補貼按照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積、家庭人口、補貼標準、收入水平等因素確定。

第十九條 租賃補貼計算公式為:租賃補貼=(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積標準-人均自有居住建筑面積)×家庭人口×補貼標準×補貼系數。具體標準如下:

(一)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積標準:經市民政部門核定的雙特困家庭為13平方米,其余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為10平方米;

(二)家庭人口標準:1人戶按1.5人計算,2人以上按實際人數計算;

(三)補貼標準:居住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元;

(四)補貼系數標準根據家庭收入情況確定,具體為:

1.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201—5040元,按補貼標準的55%計發補貼,補貼系數為0.55;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781—4200元,按補貼標準的70%計發補貼,補貼系數為0.7;

3.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521—3780元,按補貼標準的85%計發補貼,補貼系數為0.85;

4.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520元和經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家庭按補貼標準的100%計發補貼,補貼系數為1。

前款規定的補貼標準和計算方法的調整,由市住房保障辦會同市財政局擬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二十條 租賃住房補貼按照以下程序發放:

(一)市住房保障辦按照輪候順序向申請人發出《辦理租賃補貼的通知》;

(二)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自行尋找合適的房源;

(三)申請人與房屋出租人簽訂由市房產管理局統一印制的《廉租住房租賃合同》;

(四)申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產管理機構辦理《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稅費繳交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申請人持已登記備案的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辦理租賃補貼發放手續;

(六)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將發放租賃補貼的名冊和有關資料送房管部門復核;

(七)市房產管理局將復核后的名冊和有關資料報送市住房保障辦核定;

(八)市住房保障辦核定后發出《租賃補貼發放確認書》;

(九)市住房保障辦按月在指定銀行將保障對象的租賃補貼存入房屋出租人名下的銀行賬號內。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與房屋出租人議定的房屋租金超過核定的租賃補貼標準的,超出部分由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自行承擔;低于核定的租賃補貼標準的,按照實際發生金額發放租賃補貼。



第五章 實物配租



第二十二條 實物配租方式適用于以下情況:

(一)經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家庭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

(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的烈士遺屬、優撫對象、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和離職人員、轉業復員軍人、孤老、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等家庭。

第二十三條 實物配租的房源為直管公房、單位存量公有住房、政府收購或改建的住房、新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住房及其他住房,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管理和分配。

第二十四條 市住房保障辦每季度根據房源情況,將申請人按評分情況排序后安排廉租住房;分值相同的,通過搖珠方式確定先后順序。本期未能承租的申請人加分后進入下一期輪候。

實物配租家庭不服從安置住房的,采取發放租賃補貼的方式解決住房問題。對經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家庭且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按照應保盡保、發現一戶解決一戶的原則,凡申請實物配租的,無需輪候,直接安排廉租住房;其租金標準按照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元計收,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元計收。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但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積已經達到或超過9平方米的,不參加實物配租,直接發放差額發放租賃補貼。

第二十五條 實物配租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市住房保障辦按照輪侯順序發出《實物配租輪侯通知書》;

(二)申請人辦理選房手續;

(三)申請人與市住房保障辦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并辦理房屋租賃備案手續,稅費繳交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申請人到房屋所在地相關單位辦理入住手續。

第二十六條 承租人負有保證房屋及其設備完好并合理使用的義務。因使用不當或其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備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并依法承擔相關費用。

第二十七條 廉租住房的修繕維護、設備維修更新、危房改造和房屋空置期間產生的物業管理費等相關管理費用,以及用于回收、回購、收購住房等所需的資金,納入相關部門預算,由市財政核撥。

第二十八條 新建的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前,應當具備基本居住條件。原有的廉租住房在投入使用前,由市住房保障辦視實際需要進行基本裝修,相關費用納入房屋修繕經費項目管理,由市財政核撥。

第二十九條 承租人應當及時向供水、供電、燃氣、有線電視、電信、衛生、物業管理等單位申請辦理開戶和變更手續,相關費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擔;接到申請的相關單位應當提供方便,保證承租人正常使用。

第三十條 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繳和房屋修繕等具體事務性工作,可由市住房保障辦委托具備相關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管理。



第六章 公房租金核減



第三十一條 經批準符合公房租金核減條件的申請對象,可以直接到市房產管理局或房屋產權單位辦理公房租金核減手續。

經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按照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元標準繳交租金;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元標準繳交租金。市房產管理局或房屋產權單位應當按照上述標準計收住房租金。

第三十二條 市房產管理局或房屋產權單位應當將辦理公房租金核減的情況定期回復市住房保障辦。



第七章 退出機制



第三十三條 保障對象應當在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次年起,每隔2年的3月向市住房保障辦或其委托機構如實申報家庭收入、資產、家庭人口和住房變動情況,市住房保障辦或其委托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審核,并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繼續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二)經審核家庭收入、資產、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原核定保障標準、方式,但仍符合其他保障標準、方式的,按對應的保障標準、方式調整;

(三)經審核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四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后出現下列情形的,保障對象應當主動申報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收入或資產已超過規定標準的;

(二)購買或通過其他途徑獲得住房的;

(三)出現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主動申請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向市住房保障辦提出書面申請;

(二)與市住房保障辦簽訂退出協議;

(三)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其中騰退租住的廉租住房的,應當結清水、電、煤氣、電視、電話、物業及其他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同時將戶籍遷出廉租住房住址。

第三十六條 取消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辦法如下:

(一)領取租賃補貼的,給予保障對象12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發放租賃補貼的50%;過渡期滿,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二)享受實物配租的,應當騰退租住的廉租住房;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12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公房租金標準計租;過渡期滿,仍不騰退廉租住房的,改按公房成本租金標準的50%計租,一年后按公房成本租金標準計租。

(三)享受公房租金核減的,停止減免租金,納入公房管理,按公房管理的有關規定計收租金,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的,經市住房保障辦按照本市有關經濟適用房管理的規定批準后,可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市住房保障辦不定期對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進行隨機抽查,經抽查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八條 不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及時申報家庭收入、資產、人口和住房變動情況的,市住房保障辦暫停發放租賃補貼,對享受實物配租或公房租金核減的家庭,按公房成本租金標準計收租金。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以虛報、瞞報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住房保障辦收回房屋,并按同期市場租金標準追繳占用期間的房屋租金,或追回已發放的租賃補貼、已核減的租金;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組織和個人,由市住房保障辦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辦收回房屋,或追回已發放的租賃補貼、已核減的租金,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申請人擅自將租住的住房轉讓、轉租、出借、調換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拖欠租金3個月或累計拖欠租金6個月的;

(三)無正當理由空置住房3個月以上的;

(四)擅自對實物配租的住房進行裝修和擴建、加建、改建、改變房屋結構或改變其使用性質的;

(五)故意損壞實物配租的住房及其附屬設備的;

(六)違反《清遠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應當同時取消其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保障資格,5年內不得再受理其申請。

第四十二條 政府職能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查和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對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為有異議或不服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申訴,或依法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訂相應辦法。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與今后國家發布的政策有抵觸的,以國家的政策規定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滿,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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