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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淮安市校園內部及周邊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2010-05-20
關于印發淮安市校園內部及周邊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淮政辦發〔2010〕6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淮安市校園內部及周邊安全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貫徹執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淮安市校園內部及周邊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各級各類學校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及其師生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教育部令第23號)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學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全市公、民辦大中專院校、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班)、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統稱學校)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按照“屬地管理、條抓塊包”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
第四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二)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園周邊治安整治協調工作機制,定期開展校園及周邊治安環境集中整治行動,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凈化學校育人環境。
(四)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事故發生后啟動應急預案、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責任追究等。第二章安全管理職責第五條要將各級各類學校按照轄區和規模分別納入縣、鄉兩級綜治委的管理,明確市、縣(區)綜治辦為本地學校安全工作的牽頭部門,協調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明確職責分工,依法負責學校安全工作,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
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掌握學校安全工作狀況,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協同有關部門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三)及時了解學校安全教育情況,組織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生安全教育,不斷提高師生安全知識和自我防范能力。
(四)制定校園安全的應急預案,指導、監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安全工作。
(五)協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七條 公安機關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掌握學校及周邊治安狀況,排查轄區學校及周邊的各類安全隱患,落實對高危人員、仇視社會人員、精神病患者的管控措施,及時依法查處擾亂校園秩序、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案件。
(二)按照市綜治辦、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制定的《淮安市校園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建設標準》和《淮安市校園內部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標準》規定,指導和監督學校有效落實校園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做好校園各項安全保衛工作。
(三)在學生上下學和晚自習等重點時段增派警力和警車,加強學校門前安全守護和周邊地區的治安巡邏;在治安情況復雜、治安問題較多的學校周邊地區設立警務室,增設治安崗亭和報警點,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處置擾亂學校秩序和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各類治安問題。
(四)維護學校周邊交通安全秩序,在學校門前道路設置規范的交通警示標志,施劃人行橫線,設置交通信號燈、減速帶等設施;在地處交通復雜路段的學校上下學時間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協管人員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加強對營運學生車輛的管理,依法取締非法營運車輛,保證師生出行安全。
(五)協助學校及時處理校園突發事件。
第八條 衛生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指導學校衛生防疫和衛生保健工作,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二)監督、檢查學校食堂、飲用水的衛生狀況;加強對校園周邊的餐飲店的管理,依法取締流動餐飲攤點,嚴防師生食物中毒事件發生。
第九條 建設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學校建筑、燃氣設施設備安全狀況的監管,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立即排除。
(二)依法督促指導校舍安全檢查鑒定工作。
(三)加強對學校工程建設各環節的監督管理,發現校舍、樓梯護欄及其他教學、生活設施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應責令糾正。第十條文化、新聞出版、工商等部門加強對校園周邊的有關經營服務場所管理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經營的網吧、游戲廳、歌舞廳等各種娛樂場所;依法取締學校周邊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無證照攤點,查處學校周邊制售含有淫穢色情、兇殺暴力等內容的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學校營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長的良好育人環境。
第十一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定期檢查學校特種設備及相關設施的安全狀況。
第三章 校園內部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學校要嚴格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安全事故。
第十三條 學校要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領導和相關人員24小時值班制、夜間巡查制;按規定設立保衛機構,配備符合條件的專職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衛職責。
第十四條 學校要嚴格執行門衛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
第十五條 學校要建立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對學校建筑物、構筑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更換或者拆除;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
第十六條 學校要認真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對于政府保障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并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十七條 學校要嚴格執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范。建立食堂物資定點采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注銷等制度。
第十九條 城鎮學校要設立衛生(保健)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衛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并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所有學校均要按規定建立學生健康檔案。
第二十條 學校要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第二十一條 有寄宿生的學校應當建立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值班、夜間巡查等制度,配備專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第二十二條學校要建立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情況。學校安全檔案作為實施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責任追究和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校園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學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學活動中應當遵循教學規范,落實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預見、積極防范可能發生的風險。
第二十四條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各種校外活動,要經主管部門批準,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明確所負擔的安全職責,確保學生人身安全。
第二十五條 小學、幼兒園要建立低年級學生、幼兒上下學時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學校的低年級學生、幼兒交與無關人員托管。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教學樓進行教學活動和晚自習時,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序,同時安排人員巡查,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第二十七條 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等應當由專業人員或者成人從事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制作煙花爆竹、有毒化學品等具有危險性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
第二十八條 學校不得將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出租校園內場地停放校外機動車輛;不得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第三十條 學校要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設置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內容,采取多種形式對學生開展交通、防火、防災、防盜和人身防護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傳授安全知識,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第三十一條 學校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三十二條 學校要按規定配齊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每學期至少組織開展2次法制教育活動,每學期至少組織開展1次安全教育活動。
第三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定期組織負責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員、保衛工作的人員和全體教職員工進行安全管理培訓,通過多種途徑和方法,使教職工熟悉安全規章制度、掌握安全救護常識,學會指導學生預防事故、自救、逃生、緊急避險的方法和手段。
第五章 校園周邊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綜治委要建立由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廣、衛生、工商、質檢等部門負責同志組成的校園及周邊治安環境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定期研究部署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堅持不懈地組織開展校園周邊治安環境集中整治行動,逐一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及時有效地堵塞漏洞,消除隱患,打擊犯罪,依法維護學校周邊治安秩序。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校園及周邊治安環境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在綜治部門領導下,按照分工,認真履行校園及周邊治安環境集中整治工作職責,為學校提供優良的治安、交通秩序和學生健康成長的育人環境。
第六章 安全事故處理
第三十六條 在發生地震、洪水、臺風等自然災害和重大治安、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時,教育等部門和學校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轉移、疏散學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護措施,保障學校安全和師生人身財產安全。
第三十七條 校園內發生火災、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發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災害時,學校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教職工參與搶險、救助和防護,保障學生身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
第三十八條 發生教職工和學生傷亡事故時,學校應當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原則和程序等,及時實施救助,并及時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妥善處理;屬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逐級上報。
第三十九條 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賠償,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處理。
第七章 安全責任追究
第四十條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廣、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不依法履行學校安全監督與管理職責的,由上級部門給予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部門和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學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學生和教職工傷亡的;
(二)發生事故后未及時采取適當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瞞報、謊報或者緩報重大事故的;
(四)妨礙事故調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五)拒絕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
第四十二條 校外單位或者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引發學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過程中,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造成學校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解釋權歸市綜治部門,未盡事項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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