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在线观看人成激情视频_av中文字幕网免费观看_51激情精品视频在线观看_久久久久综合网 - 最近中文字幕免费8
[首頁]
[收藏]
法律
首頁
>
法律列表
>
江西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
江西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
2009-11-27
江西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
(200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對軍人的撫恤優待,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軍人撫恤優待適用本辦法。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依法享受撫恤優待。
第三條 軍人的撫恤優待,實行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方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會應當關懷、尊重撫恤優待對象,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捐助款物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接收、管理,并專項用于軍人撫恤優待事業。
第四條 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除中央財政安排的以外,由省、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分級負擔。各級財政安排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軍人撫恤優待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擁軍優屬專項保障資金,用于獎勵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軍人,扶持撫恤優待對象發展生產,解決撫恤優待對象生活中的特殊困難。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交通運輸、旅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軍人撫恤優待責任和義務。
第二章 死亡撫恤
第七條 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分別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以下統稱證明書)。證明書持證人為一名。證明書持證人由軍人遺屬協商確定,協商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發證機關;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順序核發:
(一)父母(撫養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個子女的,發給長子女;
(四)兄弟姐妹,有多個兄弟姐妹的,發給其中的長者。
證明書持證人確定后,發證機關不再更改持證人。
第八條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一次性撫恤金由發放證明書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放。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依照《條例》規定對其遺屬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一次性撫恤金、增發的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及計發辦法依照《條例》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民政部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九條 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下列順序發給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
(二)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十八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十八周歲但無生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同一順序中的遺屬領取一次性撫恤金的數額,由遺屬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同一順序遺屬人數等額分配。
第十條 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國家規定標準的定期撫恤金。定期撫恤金由遺屬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放。
申請享受定期撫恤金的遺屬應當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核實,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件;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件并書面告知理由。定期撫恤金領取證件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十一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死亡的,按照原標準一次性增發六個月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定期撫恤金領取證件由發證機關予以注銷,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自其死亡的次月起停發。
第三章殘疾撫恤
第十二條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退出現役的相關證明等,由接收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殘疾撫恤登記,依法享受撫恤。
第十三條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及時評定殘疾等級,退出現役后,有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的,可以向其所在單位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沒有單位的,可以向其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應當出具書面意見報送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殘疾情況發生嚴重惡化,原定殘疾等級與殘疾情況明顯不符,可以向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調整殘疾等級。
評定、調整殘疾等級的程序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殘疾撫恤金由殘疾軍人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計發:
(一)殘疾軍人退出現役的,自退出現役的次年一月起計發; (二)補辦評定殘疾等級的,自作出評定殘疾等級決定之月起計發;
(三)調整殘疾等級的,自作出變更殘疾等級決定之月起,按新等級標準計發。
殘疾撫恤金的具體標準,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原則上按其本人意愿由其原戶籍或者配偶、父母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行分散安置;其中,對需要長年醫療、日常生活需要護理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批準,安排到省榮譽軍人康復醫院集中供養。
第十六條 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由安置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照《條例》規定標準發給護理費。
集中供養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不發給護理費。
第十七條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死亡的,于死亡的次月起停發殘疾撫恤金,同時注銷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經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衛生部門組織醫療衛生專家小組確認后,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由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其遺屬增發十二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享受病故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第十八條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需要配制假肢、輪椅、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后負責解決,所需經費由省財政負擔。
第四章 優待
第十九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由入伍前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下列標準發給其家庭優待金:
(一)農村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按照當地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百分之七十確定,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提高發放標準;
(二)城鎮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按照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確定。
在校大學生應征入伍的義務兵,凡征集地在本省的,由征集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其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由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給其家庭優待金。
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及文藝體育專業人員、前款以外的非戶籍所在地入伍的義務兵,不享受家庭優待金。
第二十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其家庭當年的優待金在應當享受的標準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比例增發:
(一)獲得中央軍委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百分之三百;
(二)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百分之二百;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百分之百;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百分之五十;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百分之二十。
年內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按照最高一級比例增發。
國家和本省對家庭優待金的增發情形和增發標準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從資金、場地、技術、信息等方面扶持撫恤優待對象發展生產,提高生活水平。
撫恤優待對象從事生產經營的,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優先辦理有關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第二十二條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享受國家和本省有關促進殘疾人就業規定的優待。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公(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而予以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企業改制、關閉、破產或者被依法撤銷時,殘疾軍人享受所在單位工傷同等級別人員待遇。
對有工作能力的失業殘疾軍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以及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按照規定落實有關促進就業政策,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優先提供免費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
第二十三條 鐵路、公路等客運部門在有條件的車站、碼頭應當為現役軍人和殘疾軍人設置專門的購票窗口和候車(船)室。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義務兵憑《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證》乘坐交通工具,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優待外,可以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其他現役軍人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有關城市人民政府規定。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在本省游覽公園、博物館和對外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名勝古跡的,免收門票費。
第二十四條 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的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部分軍隊退役人員,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標準給予定期定量補助或者生活補助。
第二十五條 撫恤優待對象及其子女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教育優待。撫恤優待對象較多和駐軍相對集中地區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具體優待辦法。
第二十六條 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在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其醫療費用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退出現役的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所在單位無力支付和沒有工作單位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從撫恤優待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解決。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且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七條 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以外的享受撫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補助、生活補助的撫恤優待對象,在城鎮就業的,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規定繳費,所在單位確有困難的,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多渠道籌資幫助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部分,由撫恤優待對象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等幫助解決。
前款對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療費用中個人負擔部分較重的,依照本省有關規定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醫療補助。
第二十八條 享受撫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補助、生活補助的撫恤優待對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并依照本省有關規定享受減免醫療費用的優惠。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規定其他醫療優惠措施。
第二十九條 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經批準到外地治療或者配制輔助器械的,其往返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費,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由工作單位按照公(工)傷待遇辦理;其他人員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條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等享受撫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補助、生活補助的撫恤優待對象,符合承租廉租住房條件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
前款對象是農村居民的,其住房經鑒定不適合居住或者住房破損影響居住,可以依照本省有關規定申請房屋新建補助或者房屋維修補助。
第三十一條 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的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死亡的,由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原標準對其遺屬一次性增發六個月的定期定量補助,作為喪葬補助費。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死亡后,其配偶按照在鄉復員軍人補助標準給予定期定量補助。
第三十二條 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隨軍的現役軍官家屬、文職干部家屬、士官家屬,由駐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隨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駐軍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接收和妥善安置;隨軍前沒有工作單位的,駐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安置;對自謀職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有關費用;對非個人原因不能就業的,駐軍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發放生活補貼。
駐軍所在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隨軍家屬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并根據用工單位的需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隨軍家屬就業。
第三十三條 對下列撫恤優待對象,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納入城鄉社會救助制度保障范圍,給予適當救助:
(一)依靠定期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二)依靠殘疾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軍人;
(三)生活困難的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
撫恤優待對象在申領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金時,其享受的優待撫恤補助,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況興辦光榮院,集中供養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撫恤優待對象。
國有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接收撫恤優待對象,并保障其生活水平優于本福利機構其他供養對象。對社會力量舉辦的社會福利機構接收撫恤優待對象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鼓勵和支持。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三十五條 領取定期撫恤金、殘疾撫恤金、享受定期定量補助和生活補助的撫恤優待對象戶口遷移時,應當同時辦理撫恤優待關系遷移手續。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遷移的,戶口遷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辦結,并負責當年的撫恤優待。戶口遷入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憑落戶證明、撫恤關系轉移證明和檔案等材料予以接收,自次年一月起予以撫恤優待。
跨省遷移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撫恤優待對象具有雙重或者多重撫恤優待身份的,其撫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補助、生活補助按照標準最高的一種發給。
第三十七條 因判處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而被中止撫恤優待的人員,在刑滿釋放或者恢復政治權利后,由本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可以恢復原享受的撫恤優待。被中止期間停發的撫恤金、補助金和優待金不予補發。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的撫恤優待,依照本辦法有關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因參戰傷亡的民兵、民工的撫恤,以及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軍事勤務和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傷亡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的撫恤,參照《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04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正的《江西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同時廢止。
網友熱評:(已有
0
條評論)
查看所有
0
條評論 >>>
查看所有
0
條評論 >>>
您還沒有登錄,請
登錄
后再發表評論。如果還沒有注冊,請
注冊
。
登錄
用戶登錄:
X
相關動態:
·
員工自殺單位是否應發撫恤金?
·
富士康員工系自殺:公司已與家屬達成撫恤贍養協議
·
優撫對象撫恤金下月起漲15%
·
湖南上調企業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和撫恤金
·
哈爾濱大火殉職消防員將回鄉安葬 撫恤金超200萬元
相關法規:
·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
·
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
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
·
廣東省關于自縊身亡員工死亡撫恤待遇問題的復函
·
關于軍人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相關案例:
·
本案能否再起訴要求撫恤金賠償
·
許永芳因其子駕車送公司董事長途中發生負全責的交通事故死亡訴協興國際衛生制品有限公…
·
職工患病、死亡應享受勞保和撫恤等福利待遇
·
家屬疑仲裁認定撫恤金有誤 法院維權一審獲追加
·
10年來每月只領64元工傷撫恤金 勞動者訴訟終獲近9萬元補償
寶典申明:此消息系轉自公開媒體,HR寶典網登載此文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據此采取的任何行動寶典概不負責,如果您認為有內容有侵權的問題,請給及時給我們提出,我們將盡快刪除這些內容。
HR資訊
在線問答
案例分析
最新培訓
最新動態
行業視點
HR法律法規
HR法律法規大全
常用法規
最新法規
新法解讀
立法動態
法律文書
法律基礎
熱門問題法律搜索
法律
補償賠償
補償賠償計算公式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
企業合法解除
企業違法解除
員工合法解除
員工違法解除
協商解除
合同訂立
固定期限
無固定期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
非全日制
派遣合同
學生實習合同
集體合同
退休返聘合同
兼職協議
其他勞務合同
服務期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
保密協議
規章制度
員工手冊
招聘
合同
考勤
福利薪資
崗位管理
考核
培訓
獎懲
民主管理
秘密
競業限制
借款借物
其他
快速避險
第一步: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步:交納社保
第三步:加班工資
第四步:規章制度
第五步:解除合同
免費注冊
|
首頁
|
改進建議
|
聯系我們
|
試用說明
|
代理合作
|
立即購買
|
幫助
|
產品介紹
|
有問必答
|
取回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