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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杭州市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管理辦法》和《杭州市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杭州市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管理辦法》和《杭州市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8-02-20
關于印發《杭州市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管理辦法》和《杭州市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辦法》的通知
杭衛發〔2008〕29號
各區、縣(市)衛生局(社發局),市級醫療衛生單位,在杭部隊、企事業單位職工醫院,有關民營醫院,市級醫藥衛生學(協)會: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科教興衛”工程,不斷完善繼續醫學教育管理制度,提高繼續醫學教育質量,根據浙江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有關文件精神,我局對2003年頒發的《杭州市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管理辦法》和《杭州市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杭州市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管理辦法》和《杭州市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杭州市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管理辦法.doc
附件2:杭州市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辦法.doc
杭州市衛生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杭州市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各類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含中醫藥,下同)申報認可和舉辦過程的管理,提高繼續醫學教育活動質量,根據《浙江省繼續醫學教育管理辦法》(浙繼委發[2004]009號)、《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申報、認可辦法》(全繼委發〔2006〕11號)、《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管理辦法》(中國醫藥繼教委發[2007]2號和《浙江省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申報、認可辦法》(浙繼委發〔2007〕07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杭州市各級各類醫療衛生單位和醫藥衛生學(協)會。
第三條 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根據項目批準部門分為國家級、省級、市級三個級別。
(一)國家級項目:經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和全國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評審、批準并公布的項目;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申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認可公布的項目。
(二)省級項目:經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和省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評審、批準并公布的項目;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申報,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認可公布的項目。
(三)市級項目:經杭州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評審、批準并公布的項目。
第四條 申報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學術條件
應以現代醫學科學技術發展中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方法為主要內容,注重項目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先進性,同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本學科的國際發展前沿;
2、本學科的國內發展前沿;
3、邊緣學科和交叉學科的新發展;
4、國內外先進技術、成果的引進和推廣;
5、填補國家空白,有顯著社會效益的技術和方法;
6、中醫經典著作、名家流派的學術思想傳承與臨床應用研究新進展;
7、符合本地區基層醫療衛生單位實際需求的新技術、新方法。
(二)師資條件
1、項目負責人:應具有本專業較高的學術造詣和技術水平并能參與部分授課活動,至少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當年承擔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最多不超過2項。
2、授課教師:授課教師應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熟悉教學環節,有較豐富的教學及臨床、衛生實踐經驗。
(三)其他條件
1、理論講授應具有相應的教案、系統的講稿及多媒體課件。實踐性教學應有示教實例或演示手段,可供實地觀摩;
2、項目活動應有明確的培訓目標和考核指標;
3、項目主辦單位應具備相應的教學條件及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條 申報項目應提交的材料
(一)申報表:根據申報項目的級別和類別,應分別填寫國家級、省級、市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申報表,或市級學術會議項目申報表,或市級學術講座項目申報表。
(二)授課教材:理論課程相應的講稿和實踐性教學應有的示教實例。
第六條 申報時間
各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申報一般在每年的8-9月份進行。
第七條 申報程序
申報工作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并認真填寫相應的項目申報表,經所在單位學術委員會初審同意后,市級醫療衛生單位,在杭部隊、企事業單位職工醫院,市級醫藥衛生學(協)會直接報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區、縣(市)所屬各醫療衛生單位須經區、縣(市)繼續醫學教育領導小組審核后報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申報國家級、省級的項目由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負責審核推薦和報送。
第八條 項目認可
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由批準部門認可,國家級項目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組織專家評審確認;省級項目分別由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省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組織專家評審確認;市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由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組織專家評審確認。
未列入計劃的臨時性高水平國內外學術交流項目,全省性緊急防病知識培訓,省衛生廳、市衛生局授權或委托的衛生突發事件應急培訓等活動,可分別填寫《浙江省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申報表》或《杭州市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申報表》按申報程序分別上報,獲準后分別列入省、市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第九條 項目公布
全國、省、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將于每年年底公布批準確認下一年度相應級別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第十條 批準項目的有效期
國家級、省級、市級項目有效期均為兩年,批準公布的項目必須在規定的期限(一年)內舉辦,如期舉辦并擬在第二年繼續舉辦的項目,需填寫《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備案表》報批準部門備案。對當年公布未如期舉辦的項目,則視為自動取消,若再舉辦須重新申報。
第十一條 批準項目的管理
(一)項目獲批準后,項目主辦單位及項目負責人要及時、認真地組織實施,不得無故放棄。
(二)項目實施中要嚴格按照原定的教學時數、教學內容、任課教師等組織教學,應充分利用現代化的教學手段,強化實踐教學,注重教學效果,確保教學質量。項目主辦單位不得隨意變更任課教師,調整學分標準,壓縮教學時數。
(三)加強學員管理,嚴格考勤制度。
(四)項目主辦單位應當向當地物價部門申報項目收費標準或備案,并按規定上交管理費和學分證工本費。
(五)項目實施過程中要有專人負責管理,項目開辦后2天內,國家級、省級項目憑會議通知和學員報到登記表向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或省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辦公室預領學分證。項目舉辦結束后應及時做好書面小結,一周內將我省領證學員信息錄入浙江省繼續醫學教育網,并將書面資料(項目執行情況、文字和聲像教材、學員名單、日程安排、考試試題及書面總結等)報省、市繼教辦各一份,同時向省繼教辦核銷多余學分證。市級項目學分證由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核發,學分證申領辦法同前。
第十二條 區、縣(市)衛生局(社發局)、項目所在單位職能科室要加強對繼續醫學教育項目舉辦過程的管理,確保項目的質量。杭州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對各舉辦項目行使監管權,并對繼續醫學教育工作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下發的《杭州市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管理辦法》(杭衛發[2003]305號)同時廢止。過去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精神不符的,亦即行廢止。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杭州市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繼續醫學教育是繼畢業后醫學教育之后,以學習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方法為主的一種終生性醫學教育形式。為加強和規范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根據《浙江省繼續醫學教育規定(試行)》(浙衛發[2002]第11號)和《浙江省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與管理辦法》(浙繼委發〔2007〕07號)、《浙江省中醫藥繼續教育學分授予辦法》(浙衛發[2002]119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杭州市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中的中級及以上衛技人員。
第三條 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制度,各地、各單位必須按職能負責本地區或本單位繼續醫學教育對象的學分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學分分類
第四條 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分國家級、省級、市級和推廣項目四類。
1、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1)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全國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評審、批準并公布的項目。
(2)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申報,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認可公布的項目。
2、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1)由浙江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浙江省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評審、批準并公布的項目。
(2)浙江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申報,經浙江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認可公布的項目。
(3)浙江省醫學學術交流管理中心所屬各學術團體申報,經浙江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評審、批準并公布的省級學術會議類項目。
3、市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1)由杭州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評審,批準并公布的項目。
(2)杭州市市級醫藥衛生學(協)會申報,經杭州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評審,批準并公布的市級學術會議項目。
(3)杭州市各級醫療衛生單位、市級醫藥衛生學(協)會申報,經杭州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評審,批準并公布的市級學術講座項目。
4、推廣項目
為適應基層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衛生突發事件應急培訓,以及面向全體在職衛生人員開展培訓的需要(如職業道德法規教育),由衛生部或省、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和批準的項目(包括遠程教育項目)。
第五條 繼續醫學教育學分分Ⅰ類學分和Ⅱ類學分兩種。國家級、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和推廣項目可授予Ⅰ類學分。舉辦市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自學、發表論文、科研立項、單位組織學術活動等其它形式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可授予Ⅱ類學分。
第三章 學分要求
第六條 繼續醫學教育實行學分制,學分要求為:
1、繼續醫學教育對象每年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所獲得的學分不低于25學分,其中Ⅰ類學分5—10學分,Ⅱ類學分15—20學分。五年內Ⅰ類學分25—50學分(其中通過遠程繼續醫學教育獲得的學分不超過50%),Ⅱ類學分75—100學分。
2、學分不能跨年度計算,Ⅰ、Ⅱ類學分不可互相替代。從2008年開始,年度計算的起止時間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五年內獲得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數不得低于10學分。
第四章 學分授予標準
第七條 Ⅰ類學分計算方法
1、參加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參加者經考核合格,按3小時授予1學分計算;主講人每小時授予2學分。每個項目所授學分數最多不超過10學分。
2、國家級遠程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和推廣項目按課件的學時數每3小時授予1學分。每個項目所授學分數最多不超過5學分。
3、參加省級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參加者經考核合格,按6小時授予1學分計算;主講人每小時授予1學分。每個項目所授學分數最多不超過5學分。
4、參加省級學術會議類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的學分授予標準:
(1)大會宣讀論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4-3-2學分;
(2)大會書面交流論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2-1-1學分(每篇論文必須有一位作者到會交流,否則不授予學分);
(3)大會例題交流論文,第一作者授予1學分(第一作者應到會交流);
(4)專題學術講座,主講者按每小時授予1學分;
(5)專題講座全程參加聽講者授予3學分。
(6)每個項目所授學分數最多不超過5學分。
第八條 Ⅱ類學分計算方法
1、市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1)參加市級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參加者經考核合格,按6小時授予1學分計算;主講人每小時授予1學分。每個項目所授學分數最多不超過5學分。
(2)參加市級學術會議類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的學分授予標準:
①大會宣讀論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4-3-2學分;
②大會書面交流論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2-1-1學分(每篇論文必須有一位作者到會交流,否則不授予學分);
③大會例題交流論文,第一作者授予1學分(第一作者應到會交流);
④專題學術講座,主講者按每小時授予1學分;
⑤專題講座全程參加聽講者授予3學分。
⑥每個項目所授學分數最多不超過5學分。
(3)參加市級學術講座類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的學分授予標準:主講者每小時授予1學分,聽講者每3小時授予0.5學分。
參加市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全年所獲得的該類學分最多不超過10學分。
2、凡自學與本學科專業有關的知識應先定出自學計劃、經本科室領導同意后執行。自學結束后,寫出綜述,每2000字可授予1學分。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或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制定或指定的雜志、音像、光盤等形式的有關四新的自學資料,學習后由本單位主管繼續醫學教育的部門組織考核,按委員會規定該資料的學分標準授予學分。此類學分每年最多不超過5學分。
3、在刊物上發表論文和綜述,按以下標準授予學分:
刊物類別 第1作者 第2作者 第3作者
國外刊物 10學分 9學分 8學分
具有國際標準刊號(ISSN)的刊物 6學分 5學分 4學分
具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刊物 6學分 5學分 4學分
省級刊物 5學分 4學分 3學分
地(市)級刊物 4學分 3學分 2學分
內部刊物 2學分 1學分 1學分
4、科研項目
已批準的科研項目,在立項當年按以下標準授予學分:
課題類別 課題組成員排序
1 2 3 4 5
國家級課題 10學分 9學分 8學分 7學分 6學分
省、部級課題 8學分 7學分 6學分 5學分 4學分
市、廳級課題 6學分 5學分 4學分 3學分 2學分
市衛生局或區、縣(市)級課題 5學分 4學分 3學分 2學分 1學分
5、出版醫學著作,按每1000字授予1學分計算。
6、出國考察報告、國內專題調研報告,每3000字授予1學分。
7、發表醫學譯文按每1500漢字授予1學分計算。
8、由單位組織的學術報告、專題講座、技術操作示教、手術示范、新技術推廣等,每次主講人可授予2學分,參加者授予0.5學分。參加者全年所獲得的該類學分,最多不超過10學分。
9、臨床病例討論會、多科室組織的案例討論會,大查房,每次主講人可授予1學分,參加者授予0.2學分。參加者全年所獲得的該類學分最多不超過10學分。
10、參加援助西部、農村、海島、援外等醫療服務活動,或到外單位零散進修,一年中累計時間不足6個月,經考核合格者,按每月授予4學分計算。
11、參加杭州市衛生局中醫藥人才培養專項學習,培訓期在6個月以上者,或在職學歷教育,按計劃完成當年度學習任務,考試合格者,視同完成當年學分。
以上Ⅱ類學分均由所在單位繼續醫學教育主管部門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授予。
12、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認可的遠程繼續醫學教育機構組織的遠程繼續醫學教育(Ⅱ類學分)活動,參加者全年所獲得的該類學分最多不超過10學分。
第九條 凡參加援助西部、農村、海島、援外等醫療服務活動,一年中累計6個月及以上者;或經單位批準,到外單位進修(含出國培訓)6個月及以上者,經考核合格;或參加省級以上中醫藥人才培養專項學習,培訓期在6個月以上,經考核合格者和培訓教師按計劃完成培訓任務者,視為完成當年的繼續醫學教育25學分。
第五章 學分證發放
第十條 國家級、省級學分證由省級以上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統一印制,市級學分證由杭州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統一印制。
第十一條 學分證由項目主辦單位負責辦理。根據公布的項目編號、名稱、所授學分、內容、學員名單、學員考試成績到項目公布單位申請學分證,經項目公布單位審核同意,發給學分證,學分證須經項目公布單位蓋章后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遠程繼續醫學教育項目Ⅰ類學分證書,先由舉辦項目的遠程教育機構提供學員參加學習的有關材料,經浙江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核實后發放相應的學分證書。
第十三條 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和指定社團組織舉辦的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統一公布的項目在我省舉辦,應接受浙江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的監管。舉辦單位與我省協辦單位應在項目舉辦2周前將有關資料報浙江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備案,所發學分證必須加蓋浙江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印鑒方能生效;參加在外省舉辦的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公布的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必須事先經所在單位職能科室同意,所獲學分經本單位簽章后方為有效。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嚴格按《浙江省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學分授予與管理辦法》(浙繼委發[2007]07號)所規定的項目執行。
第十四條 凡弄虛作假、濫發證書、亂授學分的單位,一經查實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通報、1—3年停辦各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資格等處罰。
第六章 學分登記
第十五條 學分登記統一使用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印制的繼續醫學教育登記冊。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建立繼續醫學教育檔案,學分登記工作由各單位指定的職能科室負責登記,學分登記后應在學分證上加蓋“已登記”圖章及登記日期。
第十七條 繼續醫學教育對象取得學分證后應及時到所在單位職能科室進行登記。
第十八條 繼續醫學教育對象赴外省參加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學習所獲學分證經所在單位繼續醫學教育主管部門審核、登記后,由各區、縣(市)衛生局(社發局)、市級醫療衛生單位、在杭部隊、企事業單位職工醫院于每年7月、12月報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將學員相關信息錄入省繼續醫學教育網。錄入信息應與相關材料一致。
第七章 組織管理
第十九條 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制度,市衛生局和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負責全市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的監督與指導,負責核發市級學分證,審核繼續醫學教育合格證等工作;各區、縣(市)衛生局(社發局)及繼續醫學教育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繼續醫學教育對象合格證的申領發放工作,監督指導本地區醫療衛生單位學分管理工作;各醫療衛生單位負責本單位繼續醫學教育對象檔案建設、學分登記、合格證的申領和發放以及本單位繼續醫學教育項目舉辦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下發的《杭州市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辦法》(杭衛發[2003]305號)同時廢止。原有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精神不符的,亦即行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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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實習合同
集體合同
退休返聘合同
兼職協議
其他勞務合同
服務期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
保密協議
規章制度
員工手冊
招聘
合同
考勤
福利薪資
崗位管理
考核
培訓
獎懲
民主管理
秘密
競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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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加班工資
第四步: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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