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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一崗雙責”暫行規定的通知

2010-01-11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一崗雙責”暫行規定的通知

閩政〔2010〕1 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將《福建省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一崗雙責”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福建省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一崗雙責”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落實環境保護行政責任,持續推進生態省建設,努力把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成為科學發展之區、改革開放之區、文明祥和之區、生態優美之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環保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各企事業單位是其環境保護工作的責任主體,應對其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行為負責;政府及有關部門是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主體;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是對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機關;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

  第五條 環境保護工作必須堅持并落實“一崗雙責”。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環境保護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環境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環境保護工作的負責人對環境保護工作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工作范圍內的環境保護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二章  政府及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職責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職責:

  (一)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二)根據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目標,制定實施本轄區的環境保護目標及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生態環境修復和改善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同步。目標完成情況應作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政績考核內容,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和上一級政府報告。

  (三)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對典型無居民海島以及重要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

  (四)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防止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它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長激素。

  (五)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威脅居民健康和財產安全時,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六)責令限期拆除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設置的排污口和違規工作建筑物。

  (七)關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污染企業。

  (八)對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有關規劃和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九)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七條 環境保護部門職責:

  (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二)組織本行政區域環境預測、評價,制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并組織實施;擬定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標準執行等級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并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政府制定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三)負責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放射性等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并負責防治本行政區域內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協調、監控陸源污染物排海、主要江河污染物入海和陸源入海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工作。

  (四)負責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審查規劃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環境影響報告書),并提出審查意見;負責審批新建(包括技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組織開展項目竣工環保驗收。

  (五)調查和處理本行政區域環境污染糾紛,協助地方政府處理環境污染事故。

  (六)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指導環境監測站的計量認證和質量保證工作;組織編報環境質量報告書和環境年鑒,發布環境質量公報。

  (七)負責對轄區內企事業單位排污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環境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依法征收排污費。

  (八)按管理權限對轄區內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線裝置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九)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自然保護區的綜合管理和生態環境的監督管理。

  (十)加強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環境保護意識,推動環境保護的社會監督,推動和指導民間環境保護組織的工作。

  (十一)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示范工程;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組織開展先進適用環保技術、設備的推廣應用。

  (十二)開展國內和國際間環境保護的合作和交流。

  第八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職責:

  (一)負責將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在組織編制、上報或者審批本《規定》第六條第(八)項規定的綜合性規劃和專項規劃時,應當依法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二)對審批權限內的建設項目,在審批和核準項目單位報送的項目可研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時,對未提供具有審批權限的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的,不予辦理審批或核準;屬于備案項目的,在項目備案后應告知項目業主向環保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三)對屬于省以上審批權限的建設項目,在審核階段,應要求業主提供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第九條 教育部門職責:

  (一)將環境保護教育納入中小學教學大綱,并作為義務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師生員工開展環境保護教育活動,普及環境保護知識,提高環境保護意識。

  (二)督促指導教育部門業務指導的各類院校,加強環境保護教學活動和環境保護社會實踐活動。

  第十條 科學技術部門職責:

  (一)將環境保護科技進步納入科學技術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協調指導環境保護重大技術的研究、開發與示范。

  (三)支持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推動環境保護科技進步。

  第十一條 經濟貿易部門職責:

  (一)在組織編制、上報或者審批本《規定》第六條第(八)項規定的工業專項規劃時,應當依法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二)對審批權限內的建設項目,在審批和核準項目單位報送的項目可研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時,對未提供具有審批權限的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的,不予辦理審批或核準;屬于備案項目的,在項目備案后應告知項目業主向環保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三)對屬于省以上審批權限的建設項目,在審核階段,應要求業主提供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四)執行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指導督促工業企業落實環境保護相關制度,推動企業達標排放;組織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積極推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指導和督促企業開展技術改造和污染治理。

  (五)研究解決企業發展與工業污染防治間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提請政府關閉、淘汰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工藝、裝備和產品;協助環保部門制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負責制定并監督落實產業結構調整措施。

  (六)負責督促相關水電站業主按要求安裝最小下泄流量在線監控裝置;根據環保部門提供的監控數據,按照分級管理原則,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督促相關水電站落實最小下泄流量要求。

  第十二條 公安部門職責:

  (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商業、家庭、公共場所等社會生活噪聲的監督管理,對違反規定使用喇叭、警報器的行為依法實施管理。

  (二)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三)負責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工作。

  (四)協助環境保護部門對機動車尾氣污染進行監督管理。

  (五)依法查處涉及環境保護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六)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負責對專職消防隊、自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第十三條 監察部門職責:

  (一)負責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環境保護職責的監督。

  (二)依法依規查處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違紀違法行為;對構成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三)會同環保部門對上級和本級政府部署的重大環保工作進行督查和考核。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職責:

  (一)協助做好環境事件的相關善后工作。

  (二)負責督促指導福利企業及假肢科研和生產企業落實環境保護工作。

  (三)協助組織社區開展“綠色社區”創建活動,組織社區開展環境保護活動,普及環境保護知識,提高環境保護意識。

  第十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職責:

  (一)將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宣傳普及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知識;監督、指導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環境保護法律服務。

  (二)監督監獄、勞教單位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加強環境保護日常監管,防止環境污染事故發生。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職責:

  (一)負責編制同級政府年度環境保護投入預算;統籌安排環境保護及其監督管理所需的費用。

  (二)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根據環境保護工作需要,每年安排資金用于環境保護體系建設;加大對環境保護的支持,調整支出結構,加大對環境保護的投入。

  (三)組織研究和實施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財政政策,將環境保護指標完成情況作為財政有關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職責:

  組織開展環境保護職業技能上崗培訓和職業教育。將環境保護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及操作工列入技術工種范圍,并對該工種持證上崗情況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第十八條 國土資源部門職責:

  (一)組織編制的設區市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應當在編制過程中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書面審查意見。

  (二)對新設置的采礦權,在審核階段,應要求采礦權申請人提交經環保部門審批同意的開采礦產資源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文件。

  (三)負責組織劃定禁止采礦區;負責對礦山地質環境的治理恢復實施監督管理;落實礦山地質保證金制度,負責將查處的無證非法開采礦山及達不到最小開采規模的礦山提請當地人民政府組織關閉。

  第十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職責:

  (一)協助把好建筑工程新建項目環保審批和驗收關;對建筑工程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未經批準、環保設施未驗收合格的,不得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二)負責建筑工地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三)負責城鄉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廢棄食用油脂等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沿街(路)或在垃圾容器內焚燒廢棄物的監督管理;負責防止道路清掃過程中產生的二次揚塵污染。

  (四)協助環保部門制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負責制定并監督落實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規劃和城鎮生活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措施;負責對已建成污水、垃圾處理設施運行的監管;推進城鎮雨污分流工程,改造城鎮污水收集系統,提高污水收集率。

  (五)協助環保部門對建成區內揚塵污染、焚燒垃圾等廢舊物品煙塵污染和燃煤煙塵污染進行監督管理。

  (六)負責督促城鎮自來水廠提升水處理工藝,加強水廠出水水質監控;負責督促供水部門對環境違法企業依法采取限水、停水、斷水等措施。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部門職責:

  (一)負責在交通專項規劃上報或審批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書面審查意見。

  (二)負責督促地方海事機構依法對內河運輸船舶污染實施監督管理以及對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實施監督管理。

  (三)負責監督落實高速公路兩側聲障屏或其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設。

  (四)負責督促地方海事機構依法對機動運輸船舶在城市市區的內河航行的噪聲污染防治。

  (五)負責與水源保護區相鄰事故多發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護措施的監督落實。

  (六)依法對機動車船污染大氣實施監督管理。

  (七)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防治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

  第二十一條 農業(畜牧獸醫)部門職責:

  (一)對基本農田環境污染防治進行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宣傳培訓及監督管理;推廣使用合理農業技術,引導農民科學施肥、安全使用農藥,推廣生態農業技術,防止植被破壞和土壤污染。

  (二)組織開展農業環境監測和生態農業建設工作,指導農業生產對農業生態環境造成污染、破壞的預防和治理。

  (三)負責督促各地制(修)定畜禽養殖業發展和污染治理規劃,協助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禁養區、禁建區(限養區);協助環保部門制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負責制定并監督落實畜禽養殖業污染排放總量控制措施,實施畜禽養殖污染整治;負責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負責監督指導貨主做好染疫動物、病死或死因不明動物尸體無害化處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林業部門職責:

  (一)依法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二)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和植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三)負責對其主管的自然保護區進行保護和監督管理;依法對濕地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四)負責督促各地政府制訂流域沿江兩岸造林綠化規劃,監督落實生態公益林建設和保護;負責沿岸防護林維護和建設;實行采伐限額制度,采伐后應及時更新撫育。

  第二十三條 水利部門職責:

  (一)負責在水利資源開發專項規劃上報或審批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書面審查意見。

  (二)負責劃定禁采砂區、查處河道違法采砂行為;協助環保部門加強對河道排污口及飲用水源保護區違規排污口的監督管理;對河道上漂浮物清理提出方案并督促有關單位予以落實。

  (三)合理調度水資源,確保水源水量要求和下游生態用水需要;牽頭實施汛期放水沖污;指導各水電站安裝最小下泄流量在線監測設備。

  (四)依法實施水土保持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海洋與漁業部門職責:

  (一)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省毗鄰海域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毗鄰重點海域區域性海洋環境保護規劃。

  (二)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的監督管理;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工作,并調查處理管理權限范圍內的海洋與漁業污染事故。

  (四)負責對其主管的保護區進行保護和監督管理;負責海洋生物多樣性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負責海洋水生生物、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

  (五)負責漁港和水產養殖區的環境整治;負責海漂垃圾清理和整治;負責非法采挖海砂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破壞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協助環保部門制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負責制定并監督落實水產養殖業污染排放總量控制措施;督促養殖生產者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施肥、使用藥物;監督落實規定區域施肥類網箱養殖的取締,依法查處違規水產養殖行為;負責對漁業污染水域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門職責:

  (一)在省級以上開發區擴區、設立上報審批時,負責向審批機關提出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書面審核意見。

  (二)負責指導督促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核批準設立的開發區(工業園區)落實污染集中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及運行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督促區內企業落實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招商引資和投資促進工作中對外資的產業引導,依據環保部門對項目的審核意見實施項目準入審查;配合環保部門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并協調解決有關環境保護問題。

  (四)執行國家制定公布的禁止進口、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的固體廢物目錄,負責協助環保、口岸等部門對列入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行審查許可。

  第二十六條 文化部門職責:

  (一)協助環保部門對文化娛樂場所污染排放進行監督檢查。

  (二)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嚴格監管文化娛樂場所營業時間,對超時營業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 衛生部門職責:

  (一)協助環保部門對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以及醫療廢水處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二)參與人體鉛等重金屬含量超標事件的調查,負責流行病學調查,組織醫療衛生機構對患者進行診療。

  (三)配合環保部門做好醫療衛生機構的核與輻射環境管理。負責放射源的職業病危害評價管理工作;負責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的準入管理;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工作;負責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醫療應急。

  (四)組織對市政水廠出廠水水質進行衛生監督監測。

  第二十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職責:

  (一)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督促所出資企業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環境保護責任制。

  (二)督促所出資企業落實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將環境保護工作作為管理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之中,并與企業負責人的酬薪管理相掛鉤。

  (三)參與或協助開展對所出資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的檢查、督查,督促企業認真落實環境保護、污染治理的各項措施。

  第二十九條 公務員管理部門職責:

  將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納入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普法教育的重要內容和培訓學習計劃,并指導實施;將環境保護責任履行情況作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

  (一)嚴把主體準入關。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地方性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須經環境影響評價、辦理環保審批手續的項目的,應當憑環保審批文件或許可證件辦理營業執照。

  (二)對因違反環保法律法規被責令停業、關閉的各類市場主體,根據環保部門的抄告,依法責令其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手續;拒不辦理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三)負責對銷售和經營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塑料袋、含磷洗滌用品等違法行為的查處。

  (四)依法查處在集貿市場銷售野生保護動物的違法行為。

  (五)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無證經營行為。

  第三十一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職責:

  (一)負責環境監測設備、儀器、儀表等的計量檢定工作。

  (二)負責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單位的資質認定工作,配合環保部門做好對機動車尾氣檢測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對生產領域的環保產品實施監督。

  (四)負責環境保護地方標準的統一編號,并與省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發布。

  (五)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

  第三十二條 廣播電視部門職責:

  (一)組織落實政府及環保委確定的環境保護宣傳任務。

  (二)組織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共同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重大宣傳活動。

  (三)負責督促廣播電臺、電視臺落實輻射設施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危險化學物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

  (二)負責依法查處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防范生產安全事故。

  (三)負責職責范圍內礦山尾礦庫安全生產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統計部門職責:

  (一)負責將環境保護有關數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指標體系,并定期公布。

  (二)負責提供環境保護指標體系中所需要的能源、國民經濟統計指標,為考核提供依據。

  (三)負責公眾對環境滿意度的調查統計。

  第三十五條 旅游部門職責:

  (一)協助做好旅游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中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負責A級旅游景區環境整治。

  (二)負責在旅游推介等活動中,大力宣傳環境保護工作。

  第三十六條 物價部門職責:

  負責擬定差別電價政策、城鎮污水垃圾處理收費政策,以及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價格政策。

  第三十七條 信息化部門職責:

  負責對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新、擴、改建電磁輻射項目,不予發放電臺(站)執照。

  第三十八條 政府新聞部門職責:

  (一)負責組織指導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新聞發布工作,及時發布環境保護方面的重大政策和重大情況,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二)負責將環境保護宣傳納入社會公益性宣傳范疇,配合黨委宣傳部門協調省屬新聞單位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重大宣傳活動。

  第三十九條 政府法制部門職責:

  (一)負責依法審查修改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

  (二)負責對有關部門報送政府審議的文件中涉及環境保護方面的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核。

  (三)協同有關部門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依法辦理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復議案件。

  第四十條 國家海事部門(福建)職責:

  (一)負責防治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從事水上和港區水域拆船、舊船改裝、打撈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監督管理;并負責管轄權限范圍內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二)負責對在福建省管轄海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外國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輪檢查處理。

  (三)負責海洋傾倒(廢棄物)區的劃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條 氣象部門職責:

  負責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警報工作,及時發布天氣預警、預報信息,及時提供重大環境事件的氣象信息。

  第四十二條 地震部門職責:

  負責地震災害預防管理工作,及時提供震情信息,會同環保部門防范地震次生災害導致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

  第四十三條 通信管理部門職責:

  (一)組織電信運營業為環境事件應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二)負責督促通信企業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參與或者組織通信運營企業積極采取環境保護技術和節能減排措施,落實環境保護責任。

  (三)負責督促通信業務部門落實基站等輻射設施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十四條 鐵路部門職責:

  (一)負責鐵路機車駛經或進入城市市區、療養區時聲響裝置噪聲污染防治工作。

  (二)負責會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穿越城市居民區、文教區的鐵路環境噪聲污染的規劃,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輕環境噪聲污染;負責防止鐵路機車產生的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污染。

  第四十五條 民航部門職責:

  負責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民用航空器起飛、降落環境噪聲污染;負責防止民用航空器產生的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污染。

  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管理部門職責:

  (一)督促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未通過環評審批或者環保設施驗收的項目,不得新增授信支持。

  (二)督促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審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時,應根據環保部門提供的相關信息,加強授信管理,對有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應嚴格控制貸款。

  (三)監督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將企業環保守法情況作為授信審查條件,嚴格審批、嚴格管理。

  第四十七條 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一)加強對保險機構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二)監督保險機構認真履行保險合同,建立健全保險理賠服務標準,為投保企業提供可靠的保障。

  第四十八條 電力監管機構職責:

  (一)負責監督供電企業嚴格執行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差別電價等節能減排電價政策。

  (二)負責監督供電企業嚴格執行政府有關部門做出的對淘汰、關停企業和環境違法企業依法采取停、限電措施的決定。

  (三)負責依法依規對違規發電企業采取吊銷發電上網許可等措施。

  (四)負責督促輸變電企業落實輸變電工程電磁輻射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十九條 海關部門職責:

  負責對進境固體廢物、越境轉移危險廢物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檢驗檢疫部門職責:

  (一)負責進口固體廢物的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對進口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市、縣(區)有關部門與省有關部門的職責不對應的,由市、縣(區)政府根據各地實際做出界定。

  第三章  責任落實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下達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并逐級分解、層層落實,建立環境保護責任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標體系,確保實現年度環境保護工作目標。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海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加強沿岸污染物的防治工作,以屬地監管為主的原則,切實做好近岸海域環境保護工作。

  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認真貫徹落實政府及環委會做出的環境保護工作部署,定期向上級政府和本級環委會報告環境保護工作情況,主要負責人每年應提交環境保護工作履職報告。環委會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下一級政府主要負責人的環境保護工作履職報告進行點評并通報。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重點污染源監控制度,建立重點污染源數據庫,對存在重大環境污染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根據重點污染源數據庫信息,定期組織專家對重點污染源的狀況進行綜合分析、評估,督促生產經營單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監控措施。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環境污染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環境污染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重大環境污染隱患實施掛牌督辦,有關部門應當下達整改指令,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確責任領導、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負責人、整改期限和應急預案,并由同級人民政府在當地主要媒體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對拒不執行環境污染隱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查處。

  有關部門應當每半年將本行政區域重大環境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報送本級環委會,各級環委會要逐級報至省環委會備案。環委會對重大環境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綜合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環境污染隱患和環境保護違法行為舉報受理和查處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電子郵箱或其他舉報方式,并對收到的舉報進行登記。對受理的舉報事項,應當組織調查核實,并按規定處理。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者給予獎勵。

  第五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根據環境事件等級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開展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協調解決事件應急、善后處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及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事件應急救援進展情況。對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在報告中弄虛作假,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應急措施或者拖延、推諉采取應急措施,致使事件擴大或者延誤事件處理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五十七條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履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應當互相配合。發現存在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環境污染事故隱患或者環境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并形成書面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需要聯合執法的,應當組織聯合執法,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第五十八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半年跟蹤落實、年終考核,并予以通報。對認真履行職責、工作成績顯著的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每季度環境保護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對環境事故多發、環境保護工作沒有及時部署落實、重大環境隱患沒有在限期內整改到位、重大環境違法行為沒有依法進行查處、環境事故責任追究不落實的地區或行業領域,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進行通報,通報抄送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必要時由上級人民政府或委托本級環委會對有關部門或下一級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六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責任的情況應當納入領導干部年度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對領導干部、領導班子領導能力的評價依據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標準。沒有完成年度環境保護工作目標,或發生環境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員實行行政問責,并在環境保護評先評優中實行“一票否決”。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未按本規定落實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責任,造成嚴重后果、影響惡劣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一年內發生一起致使公私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致使3人以上死亡、10人以上重傷、30人以上輕傷,或者3人以上重傷并且10人以上輕傷事故的,設區市人民政府應于事故發生后的30個工作日內向省人民政府做出書面檢查報告。一年內發生一起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致使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傷、10人以上輕傷,或者1人以上重傷并且5人以上輕傷事故的,縣級人民政府應于事故發生后的30個工作日內向設區市人民政府做出書面檢查報告。

  第四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系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職職能的副職負責人。

  本規定所稱分管負責人,是指根據“一崗雙責”負責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職負責人。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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